三谈“黄廖本”《现代汉语(下)》(增订六版)语法章节中的问题
2023-06-07芜崧
芜 崧
(1.武昌理工学院文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223;2.长江大学人文学院,湖北荆州 434023)
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增订六版)[1]是高教界公认的权威教材,全国80%以上的高校都在使用。本人曾经两次探讨过该教材语法章节中的一些瑕疵或问题[2][3],这里再一次探讨几个问题,与该教材的各位编辑商榷。
一、关于“语法”的定义
“黄廖本”《现代汉语(下)》(增订六版)对“语法”的定义是:“语法是语言的组合法则,专指组成词、短语、句子等有意义的语言单位的规则。笼统来说,语法是指语言单位的结构规律。”[1]1列举了四例:“*(1)我不糖吃;*(2)糖不吃我;(3)我不吃糖;(4)糖,我不吃”。指出后两例符合语法规则。
我们觉得,“语法”的这个定义并不完整,没有说明词语组合或搭配的要求或原则。为什么前两例不合语法而后两例符合语法?是因为后两例中的词语组合成句符合逻辑事理,而前两例的词语的组合不合逻辑事理,不能成句。所以,“语法”的定义必须加进词语组合的要求或原则——“语法是语言(具体指词、短语和句子等语言单位)符合逻辑事理的组合法则”。此外,“笼统”义谓“宽泛不具体;不明确;含混”,不仅理性义使用不当(因为“说”的宾语是明确而具体的),而且感情色彩也不当(含贬义,不适合这个中性语境)。可换成“换言之”(前面说的是“法则”“规则”,后面换成了“规律”)
二、关于“同位(复指)短语”
该教材对“同位短语”的解释是:“多由两项组成,前项和后项的词语不同,所指的是同一事物。前项后项共作一个成分,因前后语法地位相同,故名同位短语;又因前后项有互相说明的复指关系,故又叫复指短语。[1]49”(其他教材也是类似的表述)
我们觉得这个定义值得商榷。首先,它不具备排他性,因为任何一个短语内部都是“前项和后项”共作一个大结构的句法成分,以主谓短语为例,“他当科长是好事”、“大家都赞成他当科长”,都是“前项(主语“他”)和后项(谓语“当科长”)”“共作”一个句法成分:一主语、一宾语,二者“语法地位相同”。即便是偏正短语也是“前项和后项”共作一个句法成分,如“老王的老房子拆掉了”、“他买了老王的老房子”,也是“前项(定语“老王”)和后项(中心语“老房子”)”“共作”一个句法成分:一主语、一宾语,二者“语法地位相同”。只有并列项超过两项的联合短语是几项“共作一个成分”,几项的语法地位相同。所以,这一点不能视为同位(复指)短语区别于其他短语的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只有两部分(每部分包含一个或几个名词性词语)指称同一事物。
我们发现,“同位(复指)短语”的两个组成部分的“语法地位”虽然相同,但常规意义的“地位”并不相同:其中有一个部分是被解说着,是主要信息,另一个是解说者,是主要信息附带的次要信息,在语境中它并非必不可少,可以省掉,不影响句子主要意思的表达,类似于起解说作用的、可有可无的插说语,如“我找小李科长”中的“科长”是主要信息“小李”附带的次要信息,可以不说,如果加括号便成为夹注,成为地道的插说语。又如“我喜欢读古典名著《红楼梦》”中的“古典名著”、“摔跤这种运动起源于希腊”中的“这种运动”也是次要信息,也可以不说。但被解说者是主要信息(如上例中的主项“小李”“《红楼梦》”),不能省略,一旦省略,或者句子的意思变得宽泛,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句意残缺不全(如上例中的主项“摔跤”删除后句意便残缺了)。
其次,“多由两项组成”与“前项”和“后项”有点矛盾;“(前/后)项”的含义与范围有点模糊,是同位短语意义的组成部分还是它所包含的语法单位(词或短语)?如果从语意的组成部分来说,就只有“被解说者、主项”和“解说者、次项”两项(部分),用教材的话说就是“前项”和“后项”,但这与“多由两项组成”发生了冲突;如果从组成部分所包含的语法单位——词或短语来说,多于两项的多了去了,如“著名农业科学家(1)、我国杂交水稻事业的开创者和领导者(2)、共和国勋章获得者(3)、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4)、中国工程院院士(5)、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6)袁隆平(7)在长沙逝世”(甲),其中的同位(复指)短语由七个部分组成(解说项含六个、被解说项含一个语法单位)。又如教材举的例子:“北京(1)、上海等(2)(被解说者、主项)大城市(3)(解说者、次项)”、“(东北有)三宝(1)(解说者、次项)”:人参(2)、貂皮(3)、乌拉草(4)(被解说者、主项)”(乙),从语法单位来说,前一例三项,后一例四项;但从语意组成部分来说,也只有被解说者(主项)和解说者(次项)两项——前者一般只有一项,后者可以包含几个并列项。可见,只有引入“解说项”(次项)和“被解说项”(主项)的术语才能消除这个矛盾。
其三,究竟是“前后项互相说明”还是单项说明(次项解说主项,主项接受次项的解说)?两项互相说明一般用于“循环定义”,可以出现在同一语境,如“盘尼西林就是青霉素,青霉素就是盘尼西林”;也可以出现在不同的语境,如古汉语训诂学中的“互训”,《说文》:“考,老也。”“老,考也。”单向说明如“油条两根、馒头三个”,其中的数量词(谓语)是解说名词(主语)的,名词接受数量词的解说;又如“写得好”中的补语“好”是说明中心语“写”的,“写”接受“好”的说明。
如上所述,既然同位复指短语中的解说者(次项)是主要信息附带的次要信息,在语境中它并非必不可少,是类似于起解说作用的、可有可无的插说语的,那么,就只存在单向说明:由次项解说主项,比如“运动衫春秋两季都可以穿”中的“春秋两季”是同位(复指)短语,只能说次要信息“两季”是解说主要信息“春秋”的数量的,不能说“春秋”是解说“两季”的;又如“(我向往)首都北京”只存在用属概念“首都”说明“北京”这个种概念的地位;“(我找)小张科长”只存在用“科长”说明“小张”的职务;“我们做生意的(特讲信用)”,只存在用“做生意的”说明“我们”的职业。有人把复指短语中那个起主要作用的成分叫“本位语”,解释本位语的叫“同位语”,如“首都北京”中,“北京”是本位语,“首都”是同位语。(搜狗百科)
其四,释语的措辞欠准确。一是“前项后项共作一个成分”之说模糊,是句法成分还是意义的构成成分?如果是前者,就应该表述为:前项后项组成一个语法单位——同位(复指)短语后再充当其他短语或句子的一个句法成分(一般是主语或宾语)。二是“前后语法地位相同”搭配不当,应该是“前项和后项的语法地位相同”。但是,前项和后项的“逻辑地位”并不相同——一主一次。
最后,我们不妨将“同位(复指)短语”重新定义为:
同位短语由两部分(分别包含一个或几个语法单位——词或短语)组成,二者指称同一事物;又因为两部分的地位不相等:次项或解说项是主要信息附带的次要信息,是用来解说表达主要信息的主项或被解说项的,故此又可称为“解说短语”。例如“(我向往)首都北京”中的两个名词同时指称现实中的某一个地区,“首都”是主要信息“北京”附带的次要信息,是次项或解说项,是用来解说表达主要信息的主项或被解说项“北京”的。又如“九寨沟那(个)地方(很值得一游)”中的两个名词性单位同指现实中的某个旅游胜地,短语“那(个)地方”是表达次要信息的次项或解说项,是用来解说表达主要信息的主项或被解说项、名词“九寨沟”的。在语境中次项通常可以省略,不影响主要信息的表达,很像起解说作用的、可有可无的插说语。
三、“三尺宽”的“宽”是形容词吗?
该教材在论及状中短语时,列举了“非常宽(副·形)、这么宽(代·形)、三尺宽(数量短语·形)”[1]47的例子。前两个“宽”的确是形容词,但第三个“宽”却是名词。我们先来看词典对“宽”的解释:“1.横的距离大;范围广(跟“窄”相对):~银幕。这条马路很~。2.宽度:我国国旗的~是长的三分之二。这条河有一里~。……”(电子词典)其中的第一个义项是形容词,第二个义项则是名词,表达的是物体宽的量度,不是一种与“窄”相对的状态;“一里宽”与“三尺宽”同理。形容词是不能受数量词修饰的,只有名词才可以,与“三尺讲台”类似。“宽”和“长、高、厚、远”等词一样,都是形容词兼属名词。
四、关于“田野上(里)”中的方位词“上(里)”
该教材在论及方位短语时指出:
方位词“上”“里”等在一些方位短语里已经没有什么方位义,例如“田野上、田野里”表同一意义。甚至不一定用于处所义,例如“组织上会考虑的”的“上”[1]50。
这一看法值得商榷。方位词“上”“里”常常用于一个表体积、容积或面积的名词之后表方位义,如:水塘里、柜子里、屋子里;地(面)上、桌子上、屋顶上。由于隐喻的作用,用于“军队(队伍)”“组织”“党(团)”等表示非空间体名词之后的方位词“里”“内”,也被赋予了类似于空间的范围义,如“队伍里出现了军阀作风”“组织里(内)出了叛徒”“党内的人互称同志”。
“田野”是一个平面,也是一个范围,后附方位词“上”“里”之后,表示在田野这个平面上或范围里。如“田野里(上)有一农民在耕田”,用“上”表示在田野这个平面之上,类似于“桌子上放着文房四宝”;用“里”表示在某一块农田的范围之内。怎么能说“上(里)”“已经没有什么方位义”了呢?“组织上(会考虑的)”“因此上(限于唱词)”中的“上”才没有空间义,而且没有任何词义,就是聋子的耳朵。
此外,教材说“‘田野上、田野里’表同一意义”,但究竟表示什么词义,没说。其实,这里的方位词“上”和“里”都表空间方位义,只是有所不同:“上”表示在某一平面(如农田)的上面,“里”表示在某一范围(如一块农田)之内。
五、关于“男”“女”“公”“私”的词性与功能
该教材在论述区别词的语法特征时指出:
“(区别词)组成联合短语或成双对比后可以作主语、谓语、宾语。例如“公私不分”“他不男不女”“看见两男两女”[1]14。
其中的“男女”作为举例不恰当。“男”有三个义项:1.指性别,如:男性、男人、男子、男孩;2.男人,与“女”相对,《礼记·礼运》:“男有分,女有归。”3.儿子。如“长男”。其中只有第一义项才是区别词(同样,只有表示性别的“女”才是区别词),其他两个义项都是名词。教材中举的两个例子中的“男女”不是区别词而是名词,分别指男人和女人(“不男不女”义谓既不像男人也不像女人)。
“公”和“私”倒是区别词,“公”指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跟“私”相对),常常充当定语修饰名词,如:公款、公事、公物,“私”亦如此,如:私款、私事、私物。但在“公私不分”中,不是单独作主语(真正作主语的是“公”和“私”修饰名词所组成的定中短语——“公事”“私事”,而被省略为“公”“私”),因为区别词是不能作主语的。此处的“公”和“私”属于修辞上的借代手法,二者分别以局部指代的整体是“公事或集体的利益”与“私事或私人的利益”。两条成语就是这种用法:“公私兼顾”义谓既照顾到公家(集体的利益),也照顾到私人(个人的利益);“公私两济”义谓对公家和私人都有好处。换言之,是以定语借代整个定中短语,类似于“走高速(公路)”“读《红楼(梦)》”。
六、与语义成分有关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木头死了”是否是“合法的主谓结构”
该教材在论及“语义特征”时指出:
“榕树死了”可以说,“木头死了”不能说。为什么?问题不在句法上,两者都是“名+动+了”,可以组成合法的主谓结构。问题只能用语义特征或语义要素去回答。“榕树”的语义特征是[+生物],“木头”的语义特征是[-生物][1]110。
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逻辑是所有学科的基础,任何一门学科或理论,如果违反逻辑都是站不住脚的。“木头死了”的说法不合逻辑(因为“木头”不具备[+生命}的语义特征),自然是不合(语)法的主谓结构,类似的不合法的主谓结构还有“桌子(椅子/泥土/衣服/墙)死了”。同理,“啃稀饭、喝骨头”之类也是不合法的动宾结构。
(二)关于“语义成分”的定义
该教材对“语义成分”的定义是:
指词语组合时双方所发生的意义关系的名称。例如下面一句的动词跟其他词语发生语义关系就有“动作”与“时间”“处所”“施事”“受事”“与事”“工具”这些语义成分名称:
昨天(时间),他的弟弟(施事)在校园里(处所)与同学小李(与事)用木棒(工具)把疯狗(受事)打(动作)死了(结果)。
此外,……整个句子的语义结构是属于“施事+动作+受事”类型[1]110。
“意义关系”必须涉及两个对象,如上例中的“他”和“弟弟”便是“领属关系”,“同学”和“小李”便是同位(复指)关系。同样,语法(句法)关系也必须涉及两个对象,如“主谓”“定中”“状中”“动宾”“中补”“联合”(有的不止两个对象)等。而“时间”、“处所”、“施事”等都只有一个对象,不是“意义关系的名称”,而是与动词有关的名词性成分的名称——“语义角色”或“语义格”。因此,我们不妨将“语义成分”重新定义为:
语义成分指语句中与核心动词(简称“动核”)所表示的动作行为发生联系的各种名词性成分所表示的事物的名称,诸如:动作行为的发出者被称为“施事”(施动者)、接受动作的事物被称为“受事”(受动者),还有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处所”,动作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方式”,动作行为的“结果”以及参与者——“与事”。
此外,说该句子属于“施事+动作+受事”的语义结构,也不准确。应该是“施事+受事+动作”。与“他什么书都看过”这类句子的语义结构——“施事||受事——动作”[1]90相同(当然,句法结构不同:一个是“把”字句,一个是主谓谓语句)。
七、非主谓句不需要特定的语言环境吗?
教材说:
它(按:指非主谓句)不需要特定的语言环境就能表达完整而明确的意思。省略句是在特定语境(含上下文)中可以明确补出省略了的成分的句子。如例(4)(按:指“蛇!”)是惊叫,语境是一个人惊慌中说出这个词。如果指着小蛇问小孩:“这是什么?”小孩说:“蛇!”这不是名词性非主谓句,而是“这是蛇!”主谓句的省略[1]89。
且不说这段话在非主谓句是否依赖语境上前后矛盾,单说非主谓句本身就是句子,句子就是进入交际状态的特定的语言环境,比如不依赖语境的“蛇”,只是个名词,只有一个表达一种爬行动物的词汇义,不是句子(名词性非主谓句)。而进入语境的“蛇!”的词义就具体化了,指某一种有毒或无毒的蛇,此外,还有惊恐的语用义。又如不进入语境的“好球”含歧义:既指球的质量好,又指赛场上打了一个精彩的球,而进入语境的名词性非主谓句,就只有后一个意思。不依赖语境的只有语素、词、短语三级语法单位。
八、其他值得商榷的问题
该教材指出:“状态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有量的成分,即表示程度增加,”[1]12“程度增加”是一种变量即增量,如形容词“聪明”加程度副词修饰后就表示一种变量即增量——增加量的程度。而状态形容词所表示的是一种静态量,本身含有程度量,不能再用程度副词修饰来增加量的程度,如不能说“很(非常)胖墩墩(绿油油/红彤彤)”。据此,定义中的“程度增加”应改为“一定的程度量”。
该教材指出:“形容词通常要重叠或者加助词‘地’,才可以作状语”[1]12,可是我们发现,很多形容词作状语通常不需要加助词“地”,例如:认真读书、仔细检查、反复推敲(斟酌/琢磨/揣摩)、老实说、坦白交待、诚恳检讨、敷衍对待、严肃处理。因此,“通常”当改为“有时”。
该教材在论述名词时论及“‘们’还具有表示‘定指’的语用意义”[1]10。但没有举例说明。果真如此吗?不妨验证。比如“同志”“朋友”“战友”“老师”等名词后附“们”之后,只能看出有复数的语法意义,实在看不出有“定指”(明确的对象)的语法意义。名词前加指示代词“这(那)”和量词“位(个)”倒是有定指的语法意义,如“这位同志”“那房子”。如果说,“们”进入语境可以“定指”,那“同志”“朋友”“战友”“老师”等名词进入语境都可以“定指”。如:“同志们,加油干啦!”“同志,请你排队!”
该教材将“形容词”定义为“表示形状、性质和状态等”[1]12。“形状”仅指静态事物的外貌或样子,如长方形、正方形,而“状态”包括静态和动态,显然,后者包含了前者,二者不可并列,当删去前者。
该教材说:“有时能直接加数词,有时又能加数量短语的时间词兼属量词和名词,例如‘星期、礼拜、小时’。”[1]17其实,这类词只能是(时间)名词,因为它们能前加数量短语及其省略形式,如“三(个)星期、两(个)礼拜、五(个)小时”。也就是说,“直接加”的数词其实是数量短语的省略形式。
该教材列举同位短语的例子中,有一例是“春秋两季(名·数量短语)”[1]49,其中的“两季”不是数量短语,而是包含数量短语“两个”的定中短语的简缩语“两(个)季(节)”。
该教材指出:“(名词)一般不能用重叠式表示某种共同的语法意义。”双音节名词的确如此,但我们发现许多单音节名词可以AA 式重叠表示“每一”的语法意义,如:人人都爱国|家家都有存款|户户都出劳力修水渠了|车车都是苹果|箱箱都是书|村村都有水泥路。
该教材在区别同位短语和联合短语时说:“联合短语的前后项是异名异物。[1]49”这只针对并列项是两个的联合短语,如果并列项超过两项,就遭遇尴尬了,比如“伟大、光荣、正确”中的“光荣”是前项还是后项?所以,“前后项”应改为“几项”。
该教材说:“突然”可作定语、补语、谓语,(、)谓语中心,例如“突然事件”“来得突然”“这件事很突然”[1]20。但我们觉得,“突然”是很难单独充当谓语的。比如“事情突然”就很少说;教材举例也是“这件事很突然”。
九、遗漏的内容
(一)关于词性借用的修辞作用
教材说:
另一种借用,是有修辞作用的借用。例如:
(4)牛马……牛一下子的。
这最后的一个“牛”,就是由名词临时借用来作为动词使用的情形。这种有修辞作用的的借用又叫作活用。此外,还有像“比阿Q 还阿Q”,这种在固定格式里的后面一个“阿Q”是名词被借用来作形容词,这个“比”字句格式有修辞作用[1]36。
但究竟是什么修辞作用,教材没说。我们不妨作补充:鲁迅杂文中的“牛一下子”具有幽默的效果;阿Q每当身体受到攻击或伤害时,便认为精神上获胜了,是一种自我安慰的“精神胜利法”,“比阿Q 还阿Q”的意思是,某人的表现比阿Q 还突出。
词性借用还表现在为刻画人物形象服务,比如《红旗谱》的主人公朱老忠曾说:“朱老忠穷了一辈子倒是真的,可是志气了一辈子。”其中的“志气”借用作动词,是为了说明朱老忠作为一个农民的文化层次不高,一个文人就会说“讲了一辈子志气”。
(二)关于状语后置的目的
教材在“倒装句”一节写道:
④许多外国朋友来到桂林游览,从伦敦,从纽约,从巴黎,从世界各地。
后置的状语大都是联合短语。这往往是为了突出它,或者是为了调整语序,使语句显得简洁[1]99。
我们觉得“调整语序”是重复多余的,因为状语后置就是“调整语序”。应该换成遗漏了的一种修辞目的——“追求排比所带来的齐整美和语言的气势。”同时删去最后一句,因为不存在比原句“简洁”的效果。
(三)关于中心语是谓词的名词性短语
该教材指出:“‘在……上’、‘在……下’中间插的应该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一般不能是谓词性短语。”[1]40教材列举了这样一例:“在陈老师的帮助下……。”类似的还有“在……的指导下”“在……领导下”“在……开导(劝说)下”。其中的“陈老师的帮助”之类,却不是地道或典型的名词性短语,而是“帮助”之类的动词“名物化”或“名词化”了的特殊的名词性短语[4];或者说是“获得指称性,即名词性,成为借用名词或短语”[1]77。否则,一般的读者、师生可能认为这样的短语仍是谓词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