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023-06-07陈卫林
陈卫林
(中共中山市委党校,广东 中山 528403)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法治建设作出的新论断,既进一步凸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又明确了法治建设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战略任务[1]。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好这一项工程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厘清其政治依据、从进程中明确历史方位、从实践中谋划战略安排。因此,研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论题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具体表现形式,同时也对新征程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依据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谋划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伟大实践中所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实践的政治依据。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治层面上的伟大实践,其政治依据就来源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最早是习近平同志2014年在福建考察时提出,后来在江苏调研时正式完整表述:“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2]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四个全面”的表述:“我们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3]由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后,“四个全面”内容丰富发展成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四个全面”的战略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行了重大战略部署,明确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因此,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战略目标,在“四个全面”中处于引领地位。习近平同志曾经对“四个全面”的关系进行过专门论述:“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和世界各国的共同追求,改革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时代潮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从严治党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四者不是简单并列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顶层设计。”[4]从逻辑上分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本质上是人的现代化,解决的是人的需求问题,通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需求,实现社会主义成果由人民共同分享;全面深化改革本质上是制度现代化,解决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最终实现国家各项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法治现代化,解决的是国家治理方式的问题,通过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推动公平正义,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顺利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本质上是党建现代化,解决的是管党治党的问题,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制度管党治党,彻底解决党建领域宽松软的状况,锻造坚强的领导核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现途径。因此,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后三个“全面”是目标和手段的关系。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战略手段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方式。“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首先展现的是一种目标任务和手段方式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只是“四个全面”中的一个,自然服务和服从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方式和途径。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中指出,到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党的二十大的战略安排中首次把全面依法治国专章论述,反映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地位和作用的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必定会有法治现代化的内容,必定将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5]。
再次,全面依法治国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至关重要。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方式和内容,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托。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开辟了立法改革的新路径,凡属重大改革都应当于法有据,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改革。在全面从严治党领域,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重视用制度管党治党。用制度管党治党最重要的就是用党内法规构建管党治党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习近平同志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把法治作为新时代党执政兴国、治国理政的核心战略进行论述,拉高了法治工作的战略地位。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都特别重视法治、厉行法治。习近平同志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只有把全面依法治国与“其他三个全面”联系起来统筹考虑,才能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才能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大意义。“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定不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已经成为了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表明了在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所有领域、各方面都应当厉行法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也就是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方位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仅包括物质累积,还有精神层面的追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增长,人民在物质方面享受的成果越来越丰富,特别是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彻底消灭了绝对贫困的问题,人民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民在物质层面得到满足后,必定会追求更高层次需求的满足,平安和公平正义就是其中之一。习近平同志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7]。具体而言:在立法层面,人民不再满足有规则可供遵循的法律供给模式,转而要求法律规则更多体现人民群众意愿,要求法律制定更加民主、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在执法领域,人民群众不再希望被当做管理对象来对待,渴望改变“命令—服从”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转而希望以主人翁的角色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以“服务—合作”的方式开创社会治理的新格局,由此希望既能从政府行政执法中获得更多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又能被广泛尊重对待,感受到行政执法的温度;在司法方面,人民群众不再被动接受司法裁判,转而更加渴望司法公平正义,不仅仅要求公平正义能够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要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看得见;在法治社会方面,人民群众不再只满足单个社会主体素质的提升,转而希望社会风气能得到扭转,希望法律弘扬、鼓励、支持、反对什么的导向应当更加明确,能够弘扬社会正气,塑造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建设方面会有更多新要求、新期待。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应当更多关注到这些新的变化,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迈向新征程
在胜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启了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征程中法治建设的战略规划为两步走:中期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远景目标是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法治建设在新征程中的要求发生了明显变化。在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更多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各个方面都进行勇敢探索,法治领域也是如此。迈向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更进一步。不但要用法治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协调改革发展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要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新征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两个重要的任务需要完成:一是要让社会主义法治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这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制度探索转化到了制度成熟定型的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也应当服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安排。因此,新征程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是当务之急。二是要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的方案和中国的智慧。“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8]新征程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同样法治建设也应当完成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当在世界法治文明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成为世界法治文明的主要代表之一,由此向世界展示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给全人类提供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三)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新时代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是对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体情况的重大战略论断,充分概括了当前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
第一,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其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产物,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集中体现在“十一个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么样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理论问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境界,擘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蓝图,把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第二,完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战略规划。从2020 年12 月到2021 年8 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以下简称“一规划两纲要”)。“一规划两纲要”是党中央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起点,对新征程中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整体性战略谋划,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所有领域、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到2035年基本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阶段性目标确立了法治发展进路。“一规划两纲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新征程中的顶层制度设计,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表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规划日趋完善成熟。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新要求,被称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是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继承和发展,也成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着力点。进入新时代以来,深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大法治实践,开创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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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安排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首先,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8]。一是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8],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金字塔最顶端,是所有法律的“母法”。宪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由两方面决定的: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主要是来源于宪法的民意基础[9]。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梁八柱,明确了我国的根本任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坚持宪法中所确立的制度,执行宪法中所规定的根本任务,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二是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见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在依法治国早成为国家基本方略的当下,法治成为了现代政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依法执政首先就是要把法治融到政治发展模式中来,坚持执行宪法中确立的政治发展方向,执行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关键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习近平同志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10]宪法的权威一方面来自于宪法自身固有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来自于实践中社会各界对宪法的遵从。因此,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应当把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提升到一个新水平[11]。
其次,完善立法机制。不可否认,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方面都有法律可供遵循,但也要看到我国立法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12]因此,进入新时代,坚持问题导向[13],党在领导法治工作中顺势提出了科学立法的指导方针。科学立法既是对立法内容的高质量要求,同时也是对立法技术层面的要求。
第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立法走在社会领域立法的前面,国家公权力的立法走在了公民权利立法的前面[14],因此,今后在法律供给方面,应当更加重视社会领域、公民权利等重点领域的立法。二是加强新兴领域的立法。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新兴领域不断涌现,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日新月异,由此带来的不只是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也带来社会结构、治理方式的变化。例如数据收集、管理、开发、使用,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保护、救济等都成为了立法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未来立法要为新兴领域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加强涉外领域的立法。重点应当完善我国民商事涉外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促进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15];应当积极推动自贸区自贸港相关立法,总结立法经验,强化法律执行,使涉外领域法律发挥积极作用;应当加强“一带一路”安全保障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与沿线国家探索共建“一带一路”境外安全风险识别、防控和应急体系架构,并探索进行相关法治合作,坚决维护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6]。
第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体现规律,使立法符合实际,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民主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通过各种形式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依法立法要求依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立法,始终把维护法治统一作为高压线,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权限边界[17]。一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配合、各方协调,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二是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除了鼓励公众通过传统形式对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外,还应当增强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向特定群体征求意见。改善法律法规草案公布方式,上门听取立法建议和意见,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合理解答人民群众关注期待的问题,及时解释为什么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公众的意见,保护公众参与的热情。三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重点在于有效制约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这既是一个法律操作技术层面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第三,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是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的立法监督制度。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在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取得显著成效[18]。但现有备案审查能力与备案审查工作要求明显不相匹配,人少案多,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状况[19]。以人大系统为例,截至201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有13 人,地方上平均每个省3.3人,平均每个市2人左右,平均每个县1人左右[20]。在难以大面积充实备案审查力量的条件下,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备案审查目标,必定需要创新相关工作方式。目前有些地方在备案审查中创新了工作方式,借助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将应当备案审查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委托给社会力量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于意见比较集中的领域或者核心制度,建立会审制度,通过专门审查会议来讨论审查意见,这样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提升了备案审查的质量。
(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首先,健全完善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21]。政府职能的科学设定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所在[22]。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几次机构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职责体系逐步完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深改委第一次、第二次会议明确了优化政府职能体系的方向:“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23]。具体而言,健全完善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需要抓好两个统筹、突出三个重点[24]。两个统筹是指:一要抓好横向统筹,合理配置各类机关的职责体系,协调好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军队机关之间的职责分配关系,确保职责明晰,边界清楚,不交叉重叠又不留盲区,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效率效能;二要抓好纵向统筹,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构建中央到地方衔接顺畅、高效运行的职责体系,确保既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三个重点是指:一是重点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办事便捷化,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办事的便捷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二是重点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要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过程中,避免任务下放但权力不下放、事权下放但财权不下放的问题,确保权力下放与职责优化相一致,全面提高政府效能;三是重点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公开,打破数据壁垒,促进政府各职能部门数据联通共享。
其次,全面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执法案件、每一项执法活动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督考核,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5]。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行政程序要素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三是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公布柔性执法清单,明确凡是柔性执法清单中有的事项,应当全部实现柔性执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当鼓励、指导当事人进行自我纠错整改,推行运用说服教育、督促整改、劝导指导、警示告诫、“说理式”执法、告知承诺等非强制性的、多元化的监管方式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实现行政执法既“无处不在”也“无事不扰”[26]。
(三)严格公正司法
首先,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27]如果司法实践中责任不明确[28],司法改革的成效将大打折扣。因此,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从理论上分析就是要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机制[29],最终目的是依法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一是建立完整的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的着眼点并不是追责[30],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定、程序控制固化每个环节、流程中的责任形态,倒逼司法工作者认真对待工作,确保经手办过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审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也就是说,司法责任制构建的逻辑起点是要在司法实践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起相对可供溯源的责任机制。“应当竭力消除个人推脱责任的主观依赖,从制度层面,把权力的主观善恶问题转化为一个客观的权力结构问题,从而确立一种规范化的权力运行模式。”[31]一方面应当推行刑事案件“去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刑事案件的办理容错率低,应当查清楚案件的每一个事实情节,不能只讲究行政效率,只有摒弃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公检法三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办案质量才会提高。另一方面应当消除民商事案件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打破“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怪象。
二是建立科学的司法责任制。科学的司法责任制是指司法权力运行既能精准确定责任的环节和主体,又能避免责任无限制放大牵连其他人员。一方面应当明确司法责任制并不是简单的结果责任,而应当是过程责任。司法责任的核心强调的是案件的质量控制,建立的是错案终身追究制度、倒查制度。另一方面应当科学制定司法责任的标准。对待历史问题,要用历史的眼光。不能忽略客观实际而谈论司法责任。承担司法责任的前提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司法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最终案件出现了错案,也不应当追究司法工作者的责任。
其次,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与司法权运行相关的主体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就是要让这五类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实现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32]。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目的是要合理配置上述五类机关的权力,扭转办案理念,改变过往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现象,实现各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各自不受干扰行使职权。
(四)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首先,提升法治宣传工作质量。一是提高法治宣传工作的思想认识。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把法治宣传工作提高到法治社会建设基础性工作的高度来抓。二是提高法治宣传的效果。进一步提高法治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督促、鼓励、倒逼普法主体创新法治宣传方式,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完成法治宣传任务,扩大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升法治宣传的效果。
其次,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法治的首要标准就是法律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遵守。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是决定是否遵从法律的主要因素。因此,法治社会建设中应当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同时,应当加大现代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供给,实现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全覆盖,完善各类平台建设,确保人民群众需要法律服务时能及时、便捷地享受到高质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
再次,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一方面,完善包含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体制、治理机制、治理技术等在内的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另一方面,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的根本遵循。应当借鉴深圳“光明模式”,完善分级分层联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格局,确保纠纷有人管;创新“一扇门进出”“一张网统管”“一支队伍抓到底”的多元纠纷解决手段,确保纠纷管得了;健全工作流程、源头治理、考核监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确保纠纷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