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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职教法》引领高职院校社会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3-06-07黄志远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23年5期
关键词:社会服务高职院校

摘 要:社会服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利用新《职教法》带来的政策红利,在新《职教法》引领下实施新举措,取得高质量发展,在“十四五”时期乃至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推动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发挥系统性、平台性作用。

关键词:新《职教法》;高职院校;社会服务

引言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凸显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强调了办学主体多元、办学模式融通、社会服务提质等诸多最新改革成果,是历经26年积累重新修订的国家教育大法,层次高、影响深。近年来,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观念逐步向“大服務观”过渡,新《职教法》在社会服务领域以法律条文明确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模式做法,又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确立了法律保障。因此,加强新形势下社会服务整体研究,是极为必要的。

顺应新《职教法》带来的政策新红利

1.党的领导显著增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以国家法律形式予以保证。进入新时代,党对高校的领导全面加强,明确回答了“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新《职教法》第四条提出,“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获得再次确证。

2.社会地位显著提升。新《职教法》提升优化了职业教育类型特色。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首次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社会层面逐渐达成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的共识。新《职教法》在开篇以条文予以确定,规定国家“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类型教育成为法律规定,有利于形成社会共识,纠正社会偏见。

3.发展生态更加优化。新《职教法》围绕“政府统筹管理”和“社会多元办学”两个关键词:一方面,强化政府和办学主体对职业教育的条件保障,规定国家经费投入与发展需求相适应;企业层面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另一方面,聚焦构建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对深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作出明确要求。例如: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将员工职业教育纳入社会责任报告,对符合产教融合型条件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等。

在纵向贯通上,新《职教法》健全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向上可以延伸到本科,向下要融入基础教育,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体验等。在横向融通上,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推进职普相互融通和职普分类协调发展,为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4.社会评价更加公允。全面推进职业教育评价的社会公平正义。一是在考试招生方面,明确“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为加快推进“职教高考”改革提供了法理依据。二是在质量保证方面,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规定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落实新《职教法》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

1.宣传贯彻新《职教法》精神实质。作为新《职教法》规定的职业教育主要参与者,高职院校同样有宣传新法的法定义务。要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整体推进宣传贯彻。从内部看,要使每一所高职院校成为宣传的阵地。一方面,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以大学章程为根本,融入新《职教法》要求,尤其是涉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举措要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另一方面,要在最核心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中贯彻新《职教法》精神,培养新《职教法》倡导的高技能人才。从外部看,要使每一所高职院校成为新《职教法》宣传的播种机。一方面,要定向突破,在自身优势领域搭建平台,将新《职教法》鼓励的企业等多元参与者引导到国家倡导的职教框架内来,全国1,400多所高职院校集体发力,其影响几乎可涵盖全部领域。另一方面,要全面发力,在社会服务、技能培训等活动中以课程思政的形式融入新《职教法》精神。

2.深化职普融通改革构建现代职教体系。职普融通是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关键,是职业教育真正成为一种教育类型的有力支撑。职普融通目的是要推动两类教育在垂直上升的通道中增加斜向交融,推动建立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从而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是要推动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夯实职普融通的根基。要着眼于解决当下交流不畅的问题,在学分互换、双证融通等方面开展创新性工作。在已有的资历框架和学分银行探索的基础上,研究与终身学习和非学历教育相匹配的继续教育累计转换机制,先行先试打通职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立交桥,使得职业教育这一类型教育更具鲜明职业特征。在条件成熟后,推动两大教育类型的有机融通。二是要探索职教本科的建设规律,优化职普融通的路向。职教本科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战略举措,是优化类型教育的关键一招。有两方面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理论上厘清职教本科的教育内涵、培养逻辑、人才规格、教育边界、类型定位、发展模式等至今尚处于模糊期、探索期的关键概念。二是实践上逐步解决职教本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政策不准、操之过急、思想不统一、社会认识不高等现实问题,在实践中推进理论和政策深化。高职院校要主动担当,边建边研究,尽快摸索出职教本科教育和职教本科专业的发展路径,从而为职普融通奠定坚实基础,避免融通成为空中楼阁。

3.落实新法赋予的法定培训职责。高职院校因其技能培训的传统优势,是技能强国战略的主力军,是落实培训职责的法定主体。一是从培训需求角度,要实现单向需要向双向满足的转变。在原有培训模式中,供需双方基本是单向的买方或卖方市场。这种培训方式在技能水平整体较低的情况下有见效快、成本低等优点,但不能适应新时代产业升级和全球化竞争对高技能人才的大规模需求。基于新《职教法》的要求,高职院校的培训与企业需求不能是平行线,而是缠绕绑定模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双向满足、齐头并进。二是实现培训主体从一元向多元转变。新《职教法》给职业培训的定义较为宽泛,基本涵盖了劳动者的全部培训需要,贯穿了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的理念。实施培训的主体既包括了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也囊括了各类有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等。高职院校作为培训主力,应着眼打造多元培训共同体,构建终身教育平台,满足终身学习需求。三是实现评价结果从单行道向立交桥转变。新《职教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双证互换”的制度安排。高职院校要在职普融通之外,依法搭建起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融通的桥梁。这样,职业培训就有了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法定培训职责才能落地生根。

4.推动高技能人才高地建设服务产业升级。高职院校总是在解决熟练产业工人不足问题,但关键是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升级是我国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根本保障,而高技术技能人才紧缺则是制约产业升级的主要矛盾。高职院校要按照新《职教法》的要求把高技能人才高地建设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人才高地建设要体现三个特征:一是关键在高端。职业教育要担当起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就要解决制约我们发展的高技能人才紧缺的障碍。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凸显人才培养的高端规格,将发展重点放在5G、新基建、生物制药、生态环保等高精尖制造领域,在研发已经实现弯道超车的情况下,解决制造领域迎头赶上的问题。二是核心在开放。要善于学习外国先进技术,推进国际职业教育合作。善于调动社会资源,整合行业企业力量,打造集技术研发、人才培养、企业实践于一体的人才培养高地。善于整合内部资源,及时调整落伍专业,保持市场活力,建设一个进入退出机制灵活开放的人才培养高地。三是重在共享。当前,方兴未艾的职教集团建设,很好地诠释了共享的理念,集团内的资源和技术共享起到了整体发展、共同进步的平台作用。要构建共享机制,在政、校、企、行之间引导高端技术研发利用、高技能人才联合培养的共享行动。

打造新《职教法》构想的可持续发展新动能

1.助力职业教育适应性改革。未来五年,新《职教法》的改革意图要逐步兑现。高职院校应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办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在“十四五”期间推动职教改革进入深水区,在新《职教法》引领下,从社会服务角度全面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一是要助力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广泛需要。二是要助力职业教育适应人民对终身学习持续发展的需要,以社会服务这个纽带吸引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到社会力量办学轨道上来,为人民享受全方位继续教育、高品质终身学习提供可能。

2.助力科教兴国战略。到2035年,新《职教法》完善现代职教体系、理顺治理体系的战略设想要基本完成。高职院校应在助力职业教育提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地位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复兴征程中强化社会服务的系统性作用。随着社会服务职能的增强、内容的深化,可以在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上发挥平台作用,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更好地促进高职院校服务科教兴国战略。

3.助力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梦想。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新《职教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推动技能强国的战略构想要全面实现。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要进一步发挥系统性和平台性作用,推动职业教育在服务国家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战略方面基础性地位更加凸显。社会服务理念将彻底从“小服務观”跃升至“大服务观”,内化为高职院校的核心理念,助力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本文系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资助校级重点课题(课题编号:202101)

参考文献:

[1]俞启定,邢晖,曹晔,等.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系列解读[J].教育与职业,2022(12):9-19.

[2]臧玲玲,刘原兵,吴伟.高校教师参与社会服务的决策机制——一个基于扎根理论的解释框架[J].高等教育研究,2020,41(9):77-83,109.

[3]刘晓,李甘菊.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的思考[J].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22,21(3):7-12.

[4]俞建勇.新时代高校社会服务评价:内涵取向与改进构想[J].上海教育评估研究,2022,11(5):43-48.

[5]张青山,黄志远.新《职业教育法》视域下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内涵及改进策略研究[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22,16(3):36-41.

(作者单位: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党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翟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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