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视角下的乡村多元治理路径探析
2023-06-02张家玮
张家玮 吴 迪
在我国历史长河中,乡村发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反映着国家发展的脉络和方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发展理论经历了多次演变和升华,这一历史演变不仅见证了中国农村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轨迹,更凝聚了党中央的智慧和思考。从最初的共同富裕理念,到改革开放时期的先富带后富策略,再到新征程下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乡村发展的理念不断丰富和深化。这一历史性的变革,将中国乡村发展置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核心地位,也将乡村振兴战略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路径。因此,深入研究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内涵的变化,以及当前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治理困境,具有重要的学术和政策意义。
一、新时代下乡村振兴战略内涵的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空间上的广泛性,空间共同富裕既是不同区域人民的共同富裕,更是不同城乡人民的共同富裕。而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这是当前我国在追求共同富裕目标的道路上,必须要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乡村振兴战略是脱贫攻坚任务的继承和发展
2020年,我国按计划消除绝对贫困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缓解相对贫困问题、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就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抓手。“脱贫”和“乡村振兴”是相互促进的过程。消除贫困,可以为实现“三农”目标奠定物质基础;实现脱贫攻坚的目标,又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好的服务。然而,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把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解决好,最艰难、最繁重的工作还是在农村。我们迫切需要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业农村发展,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必然要求。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10次会议上就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产业化,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更多农村居民勤劳致富”。(2)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先锋》2021年第10期,第5-8页。当前及未来一个较长时间,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将以浙江“枫桥经验”为指导,向基层下沉,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勇担责任、靠前指挥。党的二十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延安和河南安阳考察时的重要讲话也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把富民政策一项一项落实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3)陕西日报评论员:《砥砺奋斗之志 奋进新的征程》,《陕西日报》2022年11月5日,第2版。共同富裕是中国人民长久以来的美好夙愿,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初衷,更是正在推进的乡村振兴的根本目标。
(二)乡村振兴理论与共同富裕理论的耦合
实现精准扶贫与脱贫攻坚后,国家将帮扶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进行进一步衔接,展开了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持续提升了农民的生活水平。这体现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的实现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政策精神。为农民提供社会救助和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有机整体,通过社会救助使农民得到帮扶以提高收入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要前提。他们目标一致,共同致力于解决发展不平衡的城乡二元问题,这对逐步实现中国的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4)孙明慧:《共同富裕阶段性目标视域下乡村振兴策略研究》,《农业经济》2022年第12期,第26-28页。这两个战略的制定,是中国共产党依照客观发展的规律,根据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对中国的未来作出的具有远见卓识的战略构想。乡村振兴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整体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超越和创新,它不仅包括了“五位一体”的整体战略规划,还包括了四个全面的协同发展,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物质基础、美好环境、精神支撑和政治保证。乡村振兴是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提,而共同富裕则是乡村振兴的指导和最终目的,两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支撑,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最终完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5)唐任伍、许传通:《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实现的理论逻辑、内在机理和实施路径》,《中国流通经济》2022年第6期,第10-17页。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需要城乡一体协同发展
消除城乡对立、促进城乡融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终极目标。(6)段龙龙:《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共同富裕》,《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5月19日,第3版。新时代要切实推进共同富裕,就一定要解决在城乡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用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模式,来提高农村的现代化水平,进而构建出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帮助农民实现可持续的收入增长。推动城乡深度协同发展,其基本目标是将两个差异化的区域空间,发展为功能互补、利益协调的区域共同体,从而彻底从经济上、生态上以及社会分工上消除城乡关系的对立。要想在新的发展时期将城乡一体化推进到更深的层次,重点就是要将城乡要素配置不合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充足、农村经济发展模式不多样化等问题加以解决。目前,国家正在进行的一系列关于城乡融合发展的改革,需要将“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结合起来,充分挖掘乡村多元职能,激发本土社会的内在力量,推动三次产业的深度融合,以促进高质量的城乡一体化。
二、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存在的治理困境
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旨在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改善。然而,在实施这一战略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治理困境,这些困境涵盖了多个领域,从乡村公共服务到粮食安全、社会保障、慈善事业、产业发展、治理水平、人居环境到文化建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也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一)乡村公共服务保障不均衡
由于我国长期实施的“城乡分治”所造成的城乡二元经济格局,一方面造成了各级政府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使得农村没有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公正;另一方面也没有相应的法治保障。而在社会发展中,由于制度配置所导致的财政短缺,也是为广大乡村地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最大的制约因素。这一结构性制度造成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体上的不均衡和不平衡。具体地说,目前乡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渠道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同时,政府的供给主体仍然比较单一,由于政策制定的目的和经费的制约,其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很少,质量也不高,很难满足农村居民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需要。此外,从国家层面上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农民参与到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建设中的有效机制。由于农村居民没有充分参与,农村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政治、社会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有效参与机制的缺乏,也使得农户对公共服务的真正利益诉求很难得到有效表达与满足,造成了供给与需求的严重失衡。
(二)粮食安全配套设施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粮食种植都是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受到传统生产方式的制约,其生产模式过于分散。与世界上农业发达国家的生产规模和集约化经营模式相比,我们的农业生产和资源利用效率都很低。(7)马云飞:《新形势下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研究现状和对策》,《粮食储藏》2021年第2期,第52-55页。同时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在农业生产中,缺少与之相适应的青壮年劳动力,而且在农业生产者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非常少,这也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带来了一定的障碍。(8)国雪莲、朱忠贵:《乡村振兴背景下的粮食安全问题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22年第1期,第261-263页。另外,当前我国的农业生产科技创新体系还不够健全,农业科技研发不能与粮食生产的实际相匹配,从而影响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在乡村振兴中,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新项目的开发上,对粮食种植和生产设备的投入力度不够。这就造成了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较低,缺乏对农业生产的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许多地方开始发展乡村特色项目,这使得一些农业生产者放弃了务农的工作,生产劳动力流失严重,进而导致了粮食产量的下降。(9)刘泽莹、韩一军:《乡村振兴战略下粮食供给面临的困境与出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10-18页。
(三)乡村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面临的困境
作为公民日常生活遭遇基本风险时提供的最基本的保护机制,社会保障也是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应担当起重要的责任,发挥其基础性支撑的功能。(10)冯梦龙:《准确把握社会保障与共同富裕的关系》,《中国劳动保障报》2021年11月2日,第3版。然而,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当前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群体的帮扶措施,很大一部分是依靠政府去解决。如何在农村社会保障群体帮扶过程中,引入民间力量参与,以弥补政府帮扶流程繁琐的不足的问题,进而构建社会、市场、政府协同共进的帮扶体系,是未来值得思考的问题。(11)刘欢、向运华:《基于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内在机理、存在问题及实践路径》,《社会保障研究》2022年第4期,第45-59页。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已实现全面脱贫,但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的返贫风险依旧存在,目前大部分村委由于缺乏人员或技术条件,对于如何对这些群体进行识别帮扶是存在困难的。我国亟须对社会保障群体设立统一识别标准,动态掌握基本信息,从而找出其造成低收入的真正原因,明确帮扶对象的需求。
(四)乡村慈善的广度和深度存在不足
作为第三次分配中的主体,慈善活动对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式起到了有效的补充作用。在已消除绝对贫困的中国,慈善事业拥有广泛的应用范围,符合当前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需要。在当前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借助“慈善”的力量,创新地激发了多元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但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仍需进一步提高。第一,企业主体依托平台参与乡村公益事业的程度不够。慈善养老事业的发展有赖于资金、制度、管理和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但目前企业的捐款方式仍以直接捐款为主要形式,捐款对象也比较单一。第二,社会组织的参与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以公益和慈善机构为主。当前,社会组织的整体参与水平不高,主要是传统的参与方式,这就造成了尽管多元主体都一起参与到了慈善事业中,但是由于缺少了跨主体的沟通和合作,使得合作的效率不高,没有能够让多元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第三,服务内容不够充实。当前,我国乡村公益事业的主体仍停留在物质层面,对其精神文化建设的关注较少。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在满足了基本的生理、心理需要之后,农民就会有更高的需要,尤其是在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如今,农村慈善内容应该根据村民的实际需求不断调整,以此来体现互助需求的多元化。(12)张佳:《我国农村慈善互助养老发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民族大学,2019年,第11-12页。
(五)乡村产业发展机制不完善
推动乡村振兴,最重要的是推动乡村富民产业的发展,从而为乡村的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13)尹清龙、李凯:《乡村振兴视阈下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困境与纾解》,《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125-131页。尽管中央已经出台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66232.htm。但由于各省乡村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采用同一种模式发展乡村产业。我国不少乡村的产业振兴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路径以及需要采取的策略、办法和措施等都不明确,这对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极为不利。并且乡村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也缺乏配套措施,如农业资金主要用于乡村产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对其他产业链环节的支持与扶持却很少。此外,乡村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六)乡村治理水平仍需提高
村委会作为镇政府政策执行者,大多以管理的方式为村民提供服务,但这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与村民的需求无法一一对应,社区治理急需创新。并且随着村民传统生活方式的变化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的要求,村委会存在的行政化、社区治理成效不高等一系列的问题,使得乡村发展在新时期乡村振兴背景下后劲不足。村级社区治理水平的提高需要完善乡村基本单元管理体系,以提速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并且坚持党的领导,引领乡村治理发展,实现组织振兴。(15)刘战旗:《全面推进社工力量向县域乡村发展、在基层落地生根》,《中国社会工作》2022年第1期,第17页。因此,2015年4月,中组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要向基层组织派选第一书记以加强基层组织、提升治理水平。然而,在乡村建设中,驻村书记的加入虽提高了乡村治理水平,但他们大多属于行政干部,对农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农村技术、经营和管理方面的人才仍然比较匮乏。同时,政府、基层组织、村民和技术人员之间如何进行协同配合,对此,我国目前的政策制度尚无明确的规定,亟待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七)乡村人居环境仍需改善
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66232.htm。乡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过,目前我国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管理的重点是城市、集镇等非乡村区域,对院落、家庭农场、安置区、民宿等乡村区域没有明确规定,对农村垃圾乱扔乱倒等不良行为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手段和处罚措施,管理难度较大。(17)李景豹:《乡村环境治理的司法保障路径探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135-147页。此外,还存在着缺乏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与责任制度、没有落实好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等问题,导致生态法治无法对绿色生活方式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这就要求国家需通过生态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的功能来加强对农村居民绿色生活方式的法律约束力。(18)何兰兰、陈秉谱、刘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研究》,《热带农业工程》2021年第5期,第105-109页。
(八)乡村文化建设有待加强
村级文化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到农村最基层的重要载体。(19)高晓琴:《乡村文化的双重逻辑与振兴路径》,《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87-96页。同时,农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往往也会体现出一个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程度,也反映出村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保障的程度。当前,尽管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从供给上,农村文化产品都比较薄弱。在文化服务的内容方面,为广大人民所喜爱的民俗文化未被充分发掘与利用;在文化产品提供方面,缺乏长期的制度安排。此外,从国家层面上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农民参与乡村文化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制度,这就造成了农民的诉求难以向政府反映,也影响了农民对服务提供方的监督。由于农户的积极参与不足,导致农户对公共服务的真实利益需求不能畅通地表达与被满足,导致了供给与需求的严重失衡。(20)程焕文:《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精神——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责任解析》,《图书馆论坛》2017年第6期,第1-9页。
三、构建和完善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治理结构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农民和相关机构的协同努力,以确保成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促进乡村居民的共同富裕。在追求乡村共同富裕的治理框架中,公共服务均等化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意味着政府需要以一视同仁的态度,为不同群体提供相对平等的公共产品。这一做法的目标在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提升乡村公共服务也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参与决策的机会,是实现民主治理的关键一环。
(一)加速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共服务均等化意味着,政府和它的公共财政要一视同仁地为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经济成分或者不同的社会阶层,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制度层面上,要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要加快对我国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行统筹规划和完善,让乡村的公共服务能够有法可依。这就是要以立法的形式,建设一个有形的服务平台,形成一个“四纵三横”的服务系统,也就是在城镇一级,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等为主,并辅以“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公众法律服务队伍”等,形成一个完整的“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在乡镇一级,以创建“公益法律服务”为目标,提供“便民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促进城市优质资源向乡村倾斜,组织线下活动,集中解决问题,为乡村基层服务人员提供培训和帮助,组织各种活动,探讨学习经验。另外,上级政府应为村民提供更多的沟通途径,让村民更好地参与决策。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政体改革,更是一项扩大行政民主的方式。在农村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按照农民的需要来提供服务,让公民参与应该是一种民主的常态。要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进行转变,形成以内需为导向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鉴于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的实际问题,亟须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系,逐渐形成在政府引导下,多主体协同联动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格局。例如,一些私有的公共物品,政府可以通过支付、补贴和购买等形式,让社会团体和私营机构来提供。同时,根据“谁出钱谁受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可以引进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模式,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加快粮食产业现代化发展
在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提高粮食的产量和品质。因此,要保证食品安全,就必须增加科学技术的投资。地方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以优厚的待遇来吸引专业技术人员,让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到本地的农业生产中来。通过人才的引进,一方面可以促进当地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当地农户对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在农业生产中采购必要的农机产品,筹集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并派出专门的人员来维护器具。地方政府应在资金上给予农业技术倾斜,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推广政策,不定期开展农业技术活动,促进农业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同时,应积极联系高校等科研单位与村委合作开发课程,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劳动力。有关部门应在合理利用资金的同时,进行科研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但在增加农业生产科技投入的同时,也要在不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将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这样才能确保粮食的安全。
(三)形成多元化乡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方面,针对由于政府的单一供给产生的资金短缺和供给效率等缺点,社保服务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来弥补政府供给存在的资金短缺和供给效率低下等缺点,实现社保服务的优化配置。新时期社会保障将改变以往以政府力量为主的传统社会保障模式,探索建立良性的多元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乡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是以农民的生活状况为依据,以调查收入、财产为先决条件,申请者必须主动申报自己的财产,或者主动接受调查,以证实自己的身份满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为此,我国应从法律上规定社保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机关、商业银行等方式对其资产、收入进行查询。但是,因为这是一项涉及个人隐私的工作,因此在审核过程中会严谨一些。对于申报不实或骗取社保的行为,可以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一定时间的社会保障的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21)落志筠:《乡村生态振兴及其法治保障》,《贵州民族研究》2020年第1期,第39-44页。
(四)规范第三次分配的法律体系
首先,要从现实出发,制定健全的相关法律,营造一个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例如,对慈善捐赠进行资金管理。近几年来,慈善机构资金经常出现被挪用的情况。(22)例如:2019年12月底,中华儿慈会旗下的“春蕾一帮一助学”项目,就被爆出专款不专用,将本该用于贫困山区失学女童的名额挪用给男童。所以,有必要就慈善机构的财务问题,制定一项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与制约。并且建议在未来的《慈善事业促进法》中要建立对慈善组织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监督在内的完整制度体系,以保证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其次,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社会的慈善活动是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要让更多的公众投入到社会慈善事业中,仅仅依靠道德的劝导是远远不够的,可以把道德上的引导作为基本的动力来源,通过减免税收、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等激励措施,来鼓励更多的公众将部分社会资源投入到慈善事业中。(23)彭霏:《浅谈我国收入第三次分配若干问题的经济法调整》,《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第94-95页。最后,构建良好的多层次协作关系。比如,借鉴“三社联动”的基层治理经验,探讨乡村公益“三方联动”,引进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乡村公益活动,以乡村为载体,整合市场机构、社会组织等资源,以乡村为依托,三方共同开展活动。(24)张睿:《“三社联动”工作机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6年,第13页。
(五)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农村产业发展中,应该推动高新科技进入到农村发展中。(25)侯晓斌:《科技经济融合赋能农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吕梁实践》,《经济师》2022年第5期,第126-129页。具体来讲,一方面,应完善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制度保障。从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出发,将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农村公共服务相结合。并且引入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信息技术和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融合,提供人才保证。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农业科技对于农地生产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笔者认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基础上,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进步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系统开展农业帮扶与配套制度建设,为建设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六)引入乡村社工,提高村级社区治理水平
村级社区治理水平的提高需要完善乡村基本单元管理体系,以加快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并且坚持党的领导,引领乡村治理发展,实现组织振兴。所以实践中许多村庄通过引入乡村社工提高村级社区治理能力。(26)例如,在北京市大兴区赵庄子村,村委书记韩春光个人出资,成立了全国首家村级社会组织——益民农村社工事务所。益民社工扎根农村,通过跑调研、聊需求、办活动与村民深层接触并满足需求;通过引导组织建立村民互助组织,发掘其潜能,逐渐在社区治理和指导村民互助慈善;通过积极发掘培养本村本土社工,探索农村社会工作本土化模式;致力于建设和谐乡村,回应乡村振兴。社会工作介入乡村振兴的主要价值空间包括:聚焦资源优势,促进产业兴旺;培养乡村人才,助力乡村振兴;提升文化自信,共建乡村文明;增强环保意识,建设美丽家园;发挥村民主体性优势,激发内在动力;并且可以有效对接利用好各单位党组织资源,推动村庄发展治理工作。同时,社会工作事务所可以联合高校、法律服务机构等多主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村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并且村委还可以成立由村干部、乡贤、社工团队担任核心成员的益民社会矛盾化解中心,根据事项的性质、种类、程度等,将村民分至功能不同的调解团队。中心在此之后可以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回访,听取意见,落实调解结果,防止矛盾纠纷反弹,来推动和谐文明的乡风建设。
(七)推动生态宜居的环境立法
乡村生态振兴,可以将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为核心观念、重构农村新景观,打造特色景观产业集群,引导农村向可持续健康方向发展。这也是实现乡村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在“十四五”甚至更久的时间里,我们将把绿色生产、绿色消费、低碳出行融入生态立法的各个环节中,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为实现绿色生活方式的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27)徐守玥:《我国农村环境整治及其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农村实用技术》2022年第8期,第33-34页。另外,对农村垃圾乱扔乱倒等不良行为的处理,建议各地方可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条例。这些条例应包括以下内容:总则,明确治理原则;生活垃圾治理,建立责任人制度;生活污水治理,规范市场化机制,对侵占、损坏治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厕所粪污治理,加强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逐步普及卫生厕所。同时,对在公共区域随意倾倒厕所粪污以及侵占、损坏公共卫生厕所设施的行为也要规定处罚。
(八)规范乡村文化公共服务,促进文化振兴
村级文化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到农村最基层的重要载体。(28)张永新:《以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突破积极推进公共文化立法进程》,《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2期,第7-8页。因此,要加强农村文化服务,需优先提升农村文化建设。首先,要加快公共服务法律立法,通过法律确立市、区(县)公共文化部门在农村的主导地位,标准化下乡服务,为农村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其次,通过政府采购、项目和定向补助以及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各种文化企业,提供有益健康的文化产品。同时,鼓励基层单位因地制宜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创造特色农村文化品牌。各地应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要求,从设施建设、服务组织、供给标准、社会参与、激励机制、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注入独特的文化内涵,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农村文化服务水平,为乡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持。(29)陈建:《从重构到涵养:乡村振兴中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转变研究》,《图书馆》2022年第11期,第8-15页。
四、结语
在回顾我国新时代下乡村振兴战略内涵的转变以及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所面临的治理困境后,不难看出,乡村振兴战略已成为我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它不仅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路径,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在于,它不仅关乎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更是中国全面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必须正视存在的治理困境,这些问题影响着战略的有效实施。然而,这也是一个机遇,因为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构建和完善促进乡村共同富裕的治理结构。政府、社会、农民和相关机构需要协同努力,以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加速粮食产业现代化发展、形成多元化乡村社会保障体系、规范法律体系、完善产业发展法律、引入乡村社工、推动生态宜居环境立法、规范乡村文化公共服务等措施,逐渐实现乡村居民的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