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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 与DIP 两种医保支付模式对药品费用结算影响的研究

2023-06-02胡瑛华

医学信息 2023年11期
关键词:病种分值分组

胡瑛华

(德兴市人民医院病案管理科,江西 德兴 334200)

医保支付改革一直是我国医改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自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DRG)支付模式与按病种分值付费(diagnosis intervention packet,DIP)模式依次启动,为患者经济负担及医院成本的管控提供了更多保障[1,2]。DRG 是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参考病例年龄、诊断类型、疾病严重程度、手术与否、住院天数及合并症等信息施行的分组模式,其支付方案可在此基础上,依据医保基金预算对其基础费率进行统计,并通过病组总权重与基础费率的乘积,得出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完成支付程序[3,4]。DIP 则是按照ICD 标准开展的病种分类模式,可依据病种的既往费用数据,制定相应的病种分值表,以明确各病种分值,在此基础上,参考当年医保基金支出预算,进一步确定分值单价,属于点数预算管理与单病种结合的医保支付模式[5,6]。以上本质可归为病种付费的不同技术形态表现,二者均采用大数据随机均值定价原理,但技术分组存在明显差异,其付费内涵、预算分配方式及实践应用路径等方面亦存在较大不同[7]。基于此,本研究结合2019 年1 月-2021 年12月德兴市人民医院完成医保支付的60 例患者资料,比较DRG 与DIP 两种医保支付模式对药品费用结算的影响,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以2019 年1 月-2021 年12 月德兴市人民医院完成医保支付的60 例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男32 例,女28 例;年龄25~73 岁,平均年龄(58.65±6.13)岁;诊疗类型:影像学检查病例21 例,无手术治疗病例22 例,手术治疗病例17 例;疾病类型:大内科11 例,大外科15 例,妇产科7 例,眼耳鼻喉科8 例,急诊科10 例,影像科9 例;并发症情况:有并发症23 例,无并发症37 例。

1.2 纳入和排除标准 纳入标准:①诊断明确,资料完整;②医保手续齐全,程序完整;③全程于本院诊治的住院病例。排除标准:①超短住院病例、超长住院病例;②无法入组病例、无分值对照病例;③未完整进行医保程序的病例;④涉及多地区医院的就诊病例。

1.3 方法 所有病例首页数据均同步上传至江西省信息中心C-DRG 平台及江西省医保平台,获取DRG 权重与DIP 分值的支付标准,计算每位病例的平均支付费用。DRG 平均支付费用=DRG 分组相对权重×DRG 每个权重的支付标准;DIP 平均支付费用=DIP 分值×DIP 每个分值的支付标准;DRG 支付标准预测为144 00 元/权重;DIP 支付标准预测为100 元/分值。

1.4 观察指标 比较不同诊治方案(影像学检查、无手术治疗、手术治疗)、不同疾病类型(大内科、大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喉科、急诊科、影像科)及不同并发症情况病例的DRG、DIP 平均支付费用。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1.0 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以()表示,组间比较行t检验,计数资料以[n(%)]表示,组间比较行χ2检验,P<0.05 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不同疾病类型的DRG、DIP 支付费用比较 不同疾病类型的DRG、DIP 平均支付费用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大内科、眼耳鼻喉科、影像科病例的DRG 平均支付费用高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大外科、妇产科及急诊科病例的DRG 平均支付费用低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见表1。

表1 不同疾病类型的DRG、DIP 支付费用比较()

表1 不同疾病类型的DRG、DIP 支付费用比较()

注:与DIP 平均支付费用相比,*P<0.05

2.2 不同诊疗方案的DRG、DIP 支付费用比较 不同诊疗方案的DRG、DIP 平均支付费用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影像学检查、无手术治疗病例的DRG 平均支付费用高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手术治疗病例的DRG 平均支付费用低于DIP平均支付费用,见表2。

表2 不同诊疗方案的DRG、DIP 支付费用比较()

表2 不同诊疗方案的DRG、DIP 支付费用比较()

注:与DIP 平均支付费用相比,*P<0.05

2.3 不同并发症情况的DRG、DIP 支付费用比较 不同并发症情况的DRG、DIP 平均支付费用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无并发症病例的DRG 平均支付费用高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而有并发症病例的DRG 平均支付费用低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见表3。

表3 不同并发症情况的DRG、DIP 支付费用比较()

表3 不同并发症情况的DRG、DIP 支付费用比较()

注:与DIP 平均支付费用相比,*P<0.05

3 讨论

DRG 与DIP 均为当前常用的医保支付方案,其目的在于提高医保支付效率、改善临床合理用药,以减少按项目付费方案存在的过度医疗等问题,实现医保基金的战略化分配[8]。其中,DRG 是基于病例组合(Case-Mix)理论开展的付费模式,旨在将诊疗过程同质、复杂程度相似、资源消耗相近的病例归为一组,以实现费用的适配支付管理[9,10]。DIP 是指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预算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病种对病例进行分值量化,并明确医疗机构参与结算的分值及其分值单价,以完成医保基金在医疗机构间的结算与分配,是我国特有的医保支付方式[11,12]。DRG 与DIP 均属于病种打包支付方案,其目的在于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绩效及管理水平,对药品费用控制及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改善作用[13]。但DRG、DIP 对历史数据的测算方式有所不同,其药品费用结算存在较大差异。其中,DRG 是以既往历史数据为基础,按照诊疗过程的相似性对疾病进行划分,并依据分组情况提取相关数据,以此测算平均资源消耗,经多轮数据验证后获取分组结果,在其测算过程中,人工干预程度较大[14,15]。DRG 属于预付模式,其费率及权重均为事先确定,医疗机构可提前获知价格,有利于药品费用的合理控制[16,17]。而DIP则是在“随机”与“均值”经济学原理下,按照疾病与治疗方式的共性特征进行自然分组,基于其客观真实数据分析形成的支付分配模式[18,19]。目前,DIP 属于后付,主要采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方式,其支付标准需最后确定。因此,在DIP 实施过程中,通常无法提前确定其结算点值,相较于DRG,其药品费用测算方面表现较差[20,21]。

本研究结果显示,不同诊疗方案病例的DRG、DIP 平均支付费用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影像学检查、无手术治疗病例的DRG平均支付费用高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手术治疗病例的DRG 平均支付费用低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提示不同诊治方案所对应的DRG、DIP 平均支付费用存在差异,影像学检查与无手术治疗病例的例均费用较手术治疗病例更低,其DRG 平均支付费用高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在此情况下采用DRG 支付模式更符合医院的经济利益,而例均费用较高的手术治疗病例,其DIP 平均支付费用则相对更高,选择DIP 支付模式可满足医院成本管控需求。此外,不同疾病类型的DRG、DIP 平均支付费用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大内科、眼耳鼻喉科、影像科病例的DRG 平均支付费用高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大外科、妇产科及急诊科病例的DRG平均支付费用低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表明DRG、DIP 模式对不同疾病类型的支付费用存在差异,其中内科、眼耳鼻喉科、影像科资源消耗较少,而外科、妇产科及急诊科资源消耗相对较多,受到费用测算方式的影响,其DRG、DIP 支付费用差异较大。分析原因,DRG 测算费用难以覆盖操作复杂的病例成本,而DIP 分组相对较细,在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消耗方面,其费用支付更符合医疗成本管控需求与患者利益[22,23]。且不同并发症情况的DRG、DIP 平均支付费用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无并发症病例的DRG 平均支付费用高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而有并发症病例的DRG 平均支付费用低于DIP 平均支付费用,这与上述理论相符,进一步证实了DRG、DIP 模式的支付特征。

综上所述,DRG 与DIP 支付模式对患者经济负担及医院成本管控的改善均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同诊疗方案、疾病及并发症条件下,其支付费用存在明确差异。目前,这两种支付方式在我国的推行时间均较短,因此,临床关于此类药品费用结算的数据较少,且本次纳入病例基数亦较为有限,以上研究结论均有待大样本数据的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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