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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闻采访权的限制与保护

2023-05-30张学婷

新闻论坛 2023年1期
关键词:知情权

【内容提要】新闻采访权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自由收集和记录新闻信息的权利。新闻采访作为获取事实真相的首要途径,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保护好了新闻采访权,才能够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文献综述与案例研究,追溯新闻采访权的界定、法律渊源和实际应用情况,认为目前存在法律界定模糊、权威水平不高,应用范围狭窄、采访限制较多,缺乏媒介素养、采访乱象频出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进行解决。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  知情权  新闻法

一、新闻采访权的界定

(一)新闻采访权概述

新闻采访权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有权自由收集和记录新闻信息,包括在公共空间、法律允许或当事者应许的私人空间采集信息,要求有义务的采访对象提供信息等的权利①。

新闻采访作为获取新闻信息、挖掘事实真相的首要途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无法对于新闻采访权做出法律和实际上的保护,那么不仅记者的人身财产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记者也无法准确还原事件真相,继而监督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因此,应当优先保障媒体机构及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才能有效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法律渊源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明确权利义务的新闻法出台,对于新闻采访权也没有清晰明了的概念阐释和界定,并由此引发诸多法律和伦理问题。从理论层面看,新闻采访权的权利有以下的法律渊源。

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是我国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必要基础,但是普通的民众显然没有渠道和方法对信息进行彻底的询问与调查。而采访权作为知情权的延伸,将给予记者充分理由进行调查研究,进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二是批评、建议、监督权。《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行使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的前提在于准确了解事实真相,也就需要优先保障记者的采访权。

三是言论自由权。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表明:“人人都有提出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宪法》第35条保障了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记者作为公民的一份子,自然也享有采访他人、收集信息的自由。

四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信息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新闻媒体机构,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那么,新闻记者自然可以不受限制地在信息公开的范围内接近、获取和收集信息。

五是记者本身享有的职业权利。新闻出版总署发表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第1条和第2条表明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这些部门法规,成为我国保护新闻采访权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据。

作为监督社会的“第四权力”,社会已经达成新闻记者拥有极大的采访自由的共识。在我国,设立新闻机构和从事记者职业都必须经过国家许可。采访权虽然是记者的职业权利,但也无法享有特殊待遇,不具备司法强制性。魏永征教授认为国家授予的记者职务权利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但“国家授予”并不等于新闻传播活动对社会和他人享有特权,依然需要遵循法律和道义上的底线②。

二、新闻采访权的实际应用

(一)新闻记者证限制

新闻记者采访权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在实际应用中,只有拥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的采访权才能得保护。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国务院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且,新闻记者证作为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訪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

此外,《办法》对于媒体机构和新闻工作人员的范围也有所限制。申领新闻记者证的媒体机构需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需为“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其他法律限制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采访权的不适用范围,但在其他分散的法律规章中仍然存在对于新闻采访权的限制。

1.泄漏国家秘密

2010年实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等行为。一旦记者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到了国家秘密并泄露出去,就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2015年,《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因报道王林案,被江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拘。

2.侵犯隐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但由于我国并未确立新闻法,知情权也没有确立为一个独立权属,这就为采访权的超范围使用提供了空间,一旦滥用就有可能会导致隐私权的侵犯。

3.侵犯未成年人、妇女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设计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受法律保护。”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和妇女的事件,记者应当更加审慎处理,避免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4.窃取商业机密

《刑法》第219条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企业通过这一法律条款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予以限制。

5.干擾法庭审判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表明,新闻记者不能现场采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且,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也需要经过法院许可,才能进行录音、拍照和摄影传播。

三、新闻采访权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界定模糊,权威水平不高

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明确界定新闻采访权、侵权要件以及惩处措施的新闻法,而是分散于有关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并且禁止性条件多、保护性条件少。以通知意见形式出现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是保障记者采访权的主要依据。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的立法等级较低,缺乏稳定性与权威性,有时甚至会产生法条之间的冲突,导致实际上难以操作。关于新闻采访权的主体是谁、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保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延伸。所有公民都有采集信息、表达意见的权利,记者并不特殊。但《办法》又规定只有拥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才能进行采访。实际操作中,政府等机构也会核实记者是否拥有新闻记者证来判断是否接受采访。新闻记者证作为国家机关发放的唯一凭证,拥有记者证的记者的采访权利必然与普通公民的采访权利不相符合,甚至带有一点权力色彩。这就使得新闻采访权具有一定的职业性质,显然与现行法律不符。

(二)应用范围狭窄,采访限制较多

我国只有拥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采访权才能受到一定保护,但其申领单位和申领人员范围有很大的限制。申领新闻记者证的媒体机构需为“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以及 14 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等”。2017 年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三类,一是采编发布服务,仅限于新闻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才能申请许可;二是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三是转载服务。相当一部分互联网站如网易新闻、新浪新闻等门户网站和诸多自媒体机构,作为新闻来源、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只能转载而不能进行新闻采编。2017年,凤凰新闻手机客户端由于违规擅自采集新闻信息,扰乱网络传播秩序,被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

并且,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需为拥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采编岗位人员,一些实习记者、兼职记者、特约记者则无法申请新闻采访证,极大缩小了申领的范围。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约有23.3万的持证记者。发挥重要监督作用的新闻网站中仅有1529名记者申领了新闻记者证。相较于我国14亿的人口总数,记者数量显然太过于稀少。

此外,新闻采访中的限制并非只有法律,行政与经济因素也有所影响。比如一些活动主办方除了要求记者出示新闻记者证之外,还需要持有特殊采访证;一些采访对象要求给予一定的金钱,才能接受采访。

(三)缺乏媒介素养,采访乱象频出

一方面,我国学界和业界在部分地区出现脱钩情况,媒体机构对于记者的培训并不到位,采访乱象频出。一些记者因为逐利偷懒、缺乏底线意识、采访技巧不到位等原因使用不正当方式获取新闻信息,以致于出现妨碍司法侦查、偷拍偷录、新闻寻租等违法现象,和诱导式采访、恶意采访等伦理失范现象。比如记者通过暗访和偷拍偷录寻找证据的采访行为,可能会侵犯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也可能会因形式不当而掩盖部分真相,引发争议的杭州茶水门③便是暗访失利的典型案例。

另一方面,由于采访权并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记者在采访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往往无法得到保护。同时,社会大众对于新闻采访权的认识并不到位,媒介素养较低,可能会阻碍记者采访。2020年原阳县的政府官员就以记者没有新闻记者证为由拒绝了采访,并殴打了记者,严重威胁了记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新闻采访权的保护

(一)明确法律,保障采访权利

通过立法来明确新闻采访权的使用对象、使用范围、侵权要件、惩处方式。第一,应扩大新闻采访权的使用对象范围。在“人人皆有麦克风”的当下,合法合规、影响力和公信力较高的新闻网站和自媒体机构也应当获取新闻采访权,增加监督力度。并且,如果新闻记者证是国家机关颁布的唯一凭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那么新闻机构作为党的耳目喉舌,自然需要被授予特殊的“权力”来保障自身的采编权,使得有义务接受采访的公权力单位,例如政府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等不能拒绝和阻碍采访,才能够更加深入了解事件真相。第二,法律也应明晰新闻采访权的使用范围,新闻媒体不得采访和泄露一些涉及隐私权、窃取国家和商业秘密的事项。不过对于法律允许的采访范围,尤其是对于公权力机关的公共事务的采访,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第三,新闻侵权形式及构成要件应当明确。有学者认为新闻侵权的具体形式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故意损害新闻采访者采访设备,造成较大损失;以各种手段阻挠合法的新闻采访;打击、报复记者;对新闻采访者施压,要求其改变采访稿件的内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后,法律也应该规定合理的惩处措施,“罪刑相适应”,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新闻采访权。现今的惩处法律依据更多的是侵犯记者的人身和财产权以及违背治安管理法,而没有对于破坏新闻采访权的惩罚措施。因此,一些学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运用,即法庭对其做出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额决定,来体现对新闻采访权的应有保障。如果有人严重侵犯记者人身和财产利益构成刑事犯罪,则可以将侵害新闻采访权作为加重情节来考虑量刑,进一步威慑惩处侵权人。

(二)双项保护,减少采访限制

在实际应用中,除了法律保护,还应该提高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力度。司法保护是指记者在新闻采访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司法权介入进行救济。一旦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受损,或者记者受到打击迫害,那么记者可以通过申请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专政机构的保护来及时保障新闻采访权,查明事件真相。社会保护是指通过科普来提高社会大众的媒介素养,正确认知新闻采访权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从而自觉维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现如今部分群众对于新闻采访权的认知并不到位,尤其在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的地区,新闻采访权更是无足轻重。社会大众应当认识到新闻记者的重要性,为新闻记者创造良好的采访环境。

(三)记者自律,承担采访义务

新闻记者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新闻采访义务,增强自律意识。第一,合法合规,既不能冒充公職人员,不能泄露国家秘密、窃取商业机密、侵犯被采访对象的人格权,也不能干扰法庭审判活动,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第二,不能滥用采访权来为自己谋求私利,严格杜绝新闻寻租现象。否则,既违背了法律法规,也会损害了新闻记者在社会公众心中的正面形象构建,进而降低新闻采访权的社会支持力度。2015年,21世纪网主编沈颢、刘晖等人就因要挟企业收取高额广告费被判处敲诈勒索罪,对于报界和社会影响甚远。第三,采访过程中避免失范行为和伦理问题,提高采访技巧。比如在犯罪新闻中,需要注意提问带给受害人家属的二次情感伤害,不能直接提出令受害人家属感到冒犯和有压力的问题。如无必要,避免提问令家属感到痛苦的场景和细节,避免怪罪个人,时刻注意采访对象的情绪。

(四)机构施法,寻找合规途径

在新闻法还未确立的当下,一些媒体机构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获取新闻采访权。一个是直接获取大型活动的特殊采访证。在 2008 年,新浪网北美站获得奥运会的特殊采访证后,新浪新闻的记者即可凭借新浪网北美站记者的身份进行采访,而后在新浪网转载新浪网北美站的新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本来没有采访资格的新浪网在此次奥运会报道中取得了采访权。一个是通过兼并重组来获取一类牌照。2018年,蓝鲸传媒·财联社通过换股的方式,与上海报业集团旗下的界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并,新集团名为界面·财联社。并且,由此获得了一类牌照,可以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

注释:

① 邓晓念. 论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D].四川大学,2004.

② 魏永征.关于记者权利的独白[J].青年记者,2012(13):12-14.

③ 2007年,中国新闻网的3位记者未表明记者身份,乔装成患者,将事先准备好的茶水送到杭州10家医院检测,结果6家医院检测出炎症,引发舆论关注。但后来诸多医生回应表示茶水送检出现炎症结果乃正常现象,并非医院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群峰.质疑隐性采访的道德性与合法性[J].学术探索,2005(03):57-60.

[2] 张子豪,黄芙蓉.关于限制新闻媒体采访权的方法研究[J].三峡论坛(三峡文学·理论版),2017(05):91-94.

[3] 彭桂兵.新闻采访权实质是一种法权——从原阳记者采访受阻事件谈起[J].青年记者,2020(16):76-77.

[4] 冯建华.记者权益保护的时空维度[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1,43(08):62-65.

[5] 王雯.游走于道德与法律的边缘——论新闻采访权的保护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4(23):3-4.

[6] 李迎春.《司法与传媒关系临界点:采访权的法理与实践》(2017年版)[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

[7] 惠志奇.关于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分析[J].新闻传播,2016(19):90+92.

作者简介:张学婷,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辑:文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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