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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践瓶颈与解决路径

2023-05-30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天津课题组

关键词:合规检察机关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天津课题组

摘 要: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过两年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铺开。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创设,是决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败的关键。实践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存在成员单位职能落实需黏合、合规案件适用标准有分歧、合规监管经费来源不统一、异地协作对接不流畅、行刑衔接待加强等问题。借鉴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和工作特点,从第三方机制的权责分工、适用标准、区域合作、基础保障等角度探索解决实践难题的途径。

关键词: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3)02-0100-11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倡导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推开。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顺利落地和发展的关键因素。2021年9月3日,最高检联合司法部、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共同成立国家层面的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随后各省市分别成立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第三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交由第三方组织围绕该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的工作机制。其运作方式是由检察机关向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再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来具体执行。课题组以天津市检察机关的合规改革工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目前全国各地第三方机制落地的情况,针对第三方机制落地后发生的问题,试图探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合规改革第三方机制实证调研

(一)全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概况

1.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设立情况

2020年3月,最高检在江苏张家港、上海浦东等六个基层检察院开启“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2021年3月,最高检将第二期合规试点推广到了北京、浙江等10个省、直辖市。改革过程中,对于参与监管人员的设置,试点地区做法各异:深圳市宝安区设定“独立监控人”,从律师事务所选任组成名录库;浙江省岱山市设立“合规监督员”,从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选任;上海市金山区设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由检察机关从律师事务所委托产生。经过改革试点,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探索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第三方监督考察模式成为了现行我国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雏形①。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年9月,全国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立。2021年11月25日,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2022年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开,标志着合规改革进入了全新阶段。第三方机制作为最高人民检查院前两期试点工作最突出的成果之一被广泛推广,目前已覆盖全国。截至2022年5月底,第二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地区省级成员单位已达253家,市级管委会成员单位多达1 163家,全国共有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6 007人[1]。

2.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运行情况

经统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两期试点期间,10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合规案件766件,其中503件适用了第三方机制,占比65.67%。部分非试点省份的检察机关根据本地区情况主动推进涉企合规案件审理,办理合规案件233件,其中98件适用了第三方机制,占比42.06%[2]。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铺开后,合规案件数量激增。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 150件,其中3 577件适用了第三方机制,占比69.5%。试点过程中,对合规达标的1 498家企业、3 051名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各省份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办案数及适用第三方机制比例不均衡的现象。据统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数量最高的4个省份分别是山东、湖北、江苏和广东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工作情况的通报》。(见图1)。

根据图1的数据,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达到530件,位居全国首位,第三方机制适用率达到98.30%。湖北、江苏、广东三地的检察机关紧随其后,第三方机制适用率分别为31.04%、66.36%和57.05%。除了山东省外,还有浙江、贵州、上海等7个省、直辖市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第三方机制适用率达到90%以上。

通过引入第三方机制,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紧密配合,确保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合规监管的实质化,防止出现“虚假整改”和“纸面合规”的问题。期间,最高检还推出四批合规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阐释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辦案标准和办案技巧,特别是第三方机制在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中如何运用。

(二)天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情况

1.天津市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对天津市Q保温管材公司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拉开了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帷幕,这也是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首案津静检三部不诉[2021]29、30、31、32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检察机关共对100件案件启动合规。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前三位的分别为东丽区、滨海新区和静海区,仅这三个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数,就接近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合规案件数的一半(见图2)。另外,三分院、河东院、北辰院、津南院、西青院和武清院办理的合规案件也相对较多数据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统计台账》。。

在实践基础上,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逐渐建立起来。2022年6月,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立。同年11月上旬,全市16个区均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实现了市区两级全覆盖。

2.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特点

天津市检察机关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区域特点,办理了一批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经调研发现存在下列特点:

一是区域分布不均衡。合规案件集中在少数区县,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与当地检察机关工作积极性相关外,还与当地的办案类型、经济发展状况相关。办案数最多的东丽区和滨海新区经济体量较大,2022年滨海新区GDP总量居全市第一,东丽区居全市第五。

二是案件罪名相对集中。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合规案件中,共涉及21个罪名,前六位为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逃避商检罪。由此可见,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合规案件高度集中于涉税类罪名。

三是大部分合规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截至2022年12月,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100件合规案件中,有76件适用第三方机制,占比76%。特别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后,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合规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比例大大上升,其中二分院、滨海新区院、津南院、西青院、武清院、宝坻院办理的合规案件全部适用第三方机制。

四是京津冀异地协作比较频繁。截至2022年12月底,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合规案件中,有4件委托异地提供协作,有2件接受异地委托达成协作,在这6件案件中,有5件是京津冀合作的成果。比如,东丽区检察院办理的Y公司、王某某等十人虚开发票等案件,由天津市检察机关委托河北省唐山市检察机关异地协作;三分院办理的J贸易有限公司、D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由天津市检察机关委托北京市检察机关异地协作;武清区检察院还经最高检、天津市检察院指派,协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为W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杨某某单位行贿案适用合规提供异地协作。

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实践难题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通过整合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力量,将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力量聚集起来形成合力,推动企业合规、行业合规,努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3]226。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断发现第三方机制的实践瓶颈并不断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成员单位职能落实需进一步黏合

《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承担相关职责、确保第三方机制运行及第三方组织依法依规履职的议事协调机构。《指导意见》第六条还规定,由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因此,第三方机制的顺利运行需要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在实践中,虽然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不同成员单位职能设置、人员配备和单位性质存在差异,加之案件具体情况复杂多变,导致预设的权责分工在具体案件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不适配”情况,需要逐案深入沟通调整。由于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发挥主导作用,还对具体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各关键节点赋有审查把关职责,这也导致一些争议,比如,检察机关在第三方机制构建和运行过程中的职权界限、如何正确处理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与第三方组织职权独立运行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是否需要承担或监管第三方组织运行所需经费等。

造成这种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单位性质决定了落实合规工作力度的差异。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可以确保自上而下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令到即行。而工商联作为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对于推进改革具有较高热情,但工作力量差异较大,客观上导致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联改革要求的效果有所不同。其次,工商联具体负责运行第三方机制的部门人力不足,除了与检察机关对接第三方机制工作外,还需要对接其他政法机关服务企业工作,实现专人专岗存在困难。最后,由于改革处于摸索期,第三方机制文件虽然对制度架构进行了完整规定,起到了纲领性作用,但与其他改革的核心文件一样,第三方机制文件在改革初期无法面面俱到地规定具体细节,否则将严重限制各地的探索空间。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引入第三方机制,需要集合各成员单位的力量协作配合,难度和复杂程度都很高,目前框架式的规定很难为配合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提供制度依据,导致具体案件的配合效率不高。

(二)合规案件适用标准有分歧

最高检自2020年在我国启动第一批涉案企业合规试点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合规文件和内部工作文件,随着改革的深入,合规改革的具体规定在不断调试和更新中。比如,最高检于2021年3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中规定,所有的不起诉类型均可适用企业合规。经过改革试点的检验后,检察机关目前仅对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启动合规,针对拟作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发现涉案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上的漏洞,仅能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不再属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范畴。课题组认为,检察官办理合规案件,学者研究涉案企业合规,不能停留在某一个时间节点,而是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审视、研判我国近三年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发展和变化。如果不探究涉案企业合规的内涵,不考量办理合规案件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就容易形而上学,出现适用争议。

一是对案件适用标准的理解存在争议。检察机关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检察职能以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探索合规改革的理念,为便于在改革初期帮助更多企业通过合规“重获新生”设立了“能用尽用”原则,对案件启动第三方机制开展合规规定了较为宽泛的适用条件。《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涉企犯罪案件适用第三方機制的适用条件和例外情形。对于适用罪名,仅规定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不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以及第三方机制。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于案件适用条件的把握呈现逐渐严格的趋势,最高检在多份会议纪要中多次提出“严把适用关”意见,例如,对于部分案件中发现的与涉案企业仅存在关联合规风险的企业,如果机械执行“能用尽用”,将与合规考察过程的惩罚性、刑事激励机制的应用问题出现矛盾,最高检已明确表示此类案件不属于企业合规适用范围。例如,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嫌疑人所在公司因嫌疑人的侵占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即使公司存在财务制度方面的漏洞,在该公司未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就不宜因嫌疑人犯罪而对公司适用合规。那么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已发现的公司经营漏洞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要求公司进行合规整改,但这已不属于涉案企业合规的范畴。又如,受贿案件中,嫌疑人实施的受贿行为仅谋取个人利益,此时对于能否适用合规并将合规整改情况作为对嫌疑人从轻处罚依据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不能适用合规,否则不符合刑事激励机制的适用条件。

二是对重罪案件适用合规存在爭议。在L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直接责任人王某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L公司积极申请适用合规,辩护人提出希望检察机关对L公司和王某一并适用相对不起诉。关于该案能否适用合规,L公司和王某如何处理,在检察机关内部出现争议。课题组认为,重罪案件适用合规,需要厘清三方面问题。首先,重罪案件并未被排除在合规改革之外。从试点情况来看,尽管各地检察机关更多地把精力放在中小微企业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上,但对重罪案件合规的探索也从未停止。已发布的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有5起案件的嫌疑人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1起的嫌疑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随着改革的深入,考虑到涉嫌重罪的大中型企业公司面临刑事处罚的“水波效应”更为明显,检察机关对大型企业合规、重罪案件合规的重视程度必将加深[4]。其次,重罪案件的涉案企业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反对者认为,重罪合规不起诉实践,会带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史无前例的冲击[5],存在放纵犯罪之嫌。肯定者认为,企业通过合规整改已经实现了刑罚目的,直接责任人入罪和企业出罪并不矛盾。目前,第二种观点在实务中被接受,亦即企业合规案件中的“分案处理”方式。最后,重罪案件中企业被作出不起诉,直接责任人仍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即使直接责任人存在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检察机关仍应当慎重,仅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探索,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尚未设立的现状下,不能将直接责任人和企业捆绑不起诉。

三是对诉讼程序的选择存在争议。针对单位犯罪案件,通常侦查机关将涉案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再同时提起公诉,由法院一并审理和判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开之后,检察机关发现部分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与涉案企业适用合规整改的期限存在不适配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集中于审查起诉期间,为进一步在涉企案件中减轻企业方诉累,审查起诉期限通常限定在一个月,与合规整改期限存在矛盾。随着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认识逐步加深,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将合规的启动时点前移,对于涉企案件可以提前介入阶段对企业开展调查评估,在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清晰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启动合规;二是立足于“分案处理”机制,既然从刑罚的角度可以实现涉案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分离,那么从程序上采取双轨处置机制也是可行的。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分案处理后,可以及时对直接责任人提起公诉,在合规整改结束后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作为直接责任人能否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

(三)合规监管经费来源不统一

经费保障是第三方机制得以运行的物质基础。检察机关决定对涉案企业适用第三方机制,需要具体的专业人员来实施具体工作,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运行费用。第三方机制工作专业度高、周期长、工作量大,第三方组成成员付出了必要的劳动价值,应当获得对应报酬。另外,第三方组织成员均系名录库中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高收入人群。如果不解决第三方组织成员报酬的来源问题,有可能挫伤对方的工作积极性,权力寻租风险较大,可能导致合规整改效果大打折扣。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各改革试点地区均围绕第三方机制经费保障开展探索实践,形成了不同的经验做法。课题组对各试点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经费来源进行研究,发现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涉案企业独自承担,即合规监管的全部费用由涉案企业单独承担[3]237。比如深圳市检察院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由企业承担合规监管费用,并由司法局负责费用的监管[6]。目前域外合规监管费用主要由涉案企业自行承担,涉案企业支付高额监管费用被认为是对企业的惩罚之一。反对观点认为此举可能滋生利益输送,影响第三方组织的中立性。第二种模式是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并统一监管。部分试点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当地设置涉案企业合规专项资金。这种模式可以保证第三方组织的中立性,弊端是因财政预算有限而导致监管报酬较低。第三种模式是由检察机关从办案经费中支付。改革初期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即由检察机关支付第三方监管费用,直到深圳市检察院印发文件明确由涉案企业承担后,南山区检察院才停止该项费用的支出。该模式下,检察机关的经费较之地方财政拨款更为有限,无法满足合规案件增多后的需求。目前全国层面第三方机制各成员部门对经费的性质、来源和使用仍未统一意见,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创新。天津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已经成立,专家名录库基本搭建完毕,部分专业人员已经组成第三方组织投入具体合规案件的监督整改,因等待国家层面的经费指导意见,专业人员仍处于“义务监管”状态。

(四)异地协作对接不够流畅

异地协作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内容。涉案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由犯罪地的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独立完成社会调查、监督考察和评估存在时空障碍和资源浪费。异地协作可以帮助犯罪地和企业所在地的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形成“同频共振”,较好解决案件合规的异地适用问题。课题组调研发现异地协作对接难度较大。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铺开以来,各省市根据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文件,纷纷制作了本地的第三方机制文件及检察机关办案指引,具有鲜明的本地特色。各地对于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监管方式、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选任、工作流程、考察期限设置、听证审查等具体实操方面的设置差异性很大,异地协作时就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

此外,中央层面尚未出台关于异地协作的实施细则,对于犯罪地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与企业居住地的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对接程序、沟通方式等并未作具体规定。特别是跨省协作的案件,两地之间的协作还停留在个案沟通的阶段,案件之间执行和落实的情况差异性大。因此,异地协作的完成度更多依赖于检察官和第三方组织专业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经验。

(五)行刑衔接推进有待加强

陈瑞华教授根据合规激励机制的不同,将企业合规分为三类,分别是行政监管合规机制、刑事合规机制和反制裁合规机制[7]。行刑衔接即需要打通行政监管合规与刑事合规之间的壁垒,实现两种合规之间的互认互补,达到挽救涉案企业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辖区内合规品牌的打造和合规准入机制的形成。

涉案企业合规推行的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运行模式,推动行刑衔接、争取相关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支持的工作自然由检察机关承担。目前,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仅能通过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方式提示行政机关,离建立行刑衔接长效机制还有相当距离。另外,《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改革目标之一就是“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绝不仅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改革,而是应当上升到社会治理结构的高度,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搭建大合规平台。实现这一目标,显然检察机关独力难支,需要自上而下统筹多方力量才能实现。第一批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单位之所以能取得系列成果,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改革全面铺开以后,各地区检察机关如何争取当地政府、行政机关的支持,如何调动社会资源推动社会治理层面的合规建设任重而道远。

三、第三方机制的解决路径

(一)划定各主体间的权责分工

课题组认为,只有界定好检察机关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中的定位和分工,调动其他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履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责。

1.适时调整检察机关功能定位,站位不越位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最高检联合多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办案的检察机关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包括对第三方组织人员名单、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的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并处理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8]。因此,尽管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履行职责还是应围绕刑事诉讼程序展开,不能脱离检察办案和法律监督的职权范围。课题组认为,为进一步强化与工商联系统的密切协作,巩固前期配合成果,检察机关需要在改革的不同阶段扮演不同角色,进退有度,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初期,检察机关推动建立第三方机制。该阶段是检察机关投入精力最多、介入第三方机制最深的阶段。在该阶段,检察机关与工商联、国资委等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协助建立专业人员名录库,沟通协调第三方机制运行经费的来源及管理问题,配合推进名录库人员培训工作等,将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设为第三方机制落地的“指挥部”,为全面推开合规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改革中期,检察机关逐步过渡为发挥“配合”作用。根据《指导意见》,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2022年4月2日上午,全国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鲁勇在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上表示,“改革推进到哪里,机制就要建设到哪里”,全国工商联将携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推动各地同步建立并用好第三方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评估工作的顶层设计、细化监督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南、拓展监督评估工作的技术服务、改进监督评估工作的服务监督等[2]。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运行成熟、配套机制和设施齐备后,由工商联主导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运作,检察机关主要负责配合工商联开展工作。

第三阶段:改革后期,检察机关从事务性工作中抽离。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落地后,第三方机制管委运转成熟、顺畅,检察机关除参与合规文件规定的有关工作外,不再参与其他具体事务性工作,此时检察机关应实现职能的剥离,不再过多干涉第三方机制的运转。

2.调动成员单位积极性,提升黏合度

《指导意见》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建立各项配套机制。《实施细则》则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第三方機制管委会的顺利运行,需要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天津市检察机关会同其他成员单位,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能落地。首先,成员单位推荐本领域专业人员加入名录库。比如天津市税务局、司法局、环保局、海关等单位都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推荐了专业人员入库。成员单位还提供了本行业、本领域的合规类文件,为具体案件合规提供依据。其次,成员单位依托高校打造合规平台。2022年12月,由天津大学牵头建立了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开展深度合作,研究合规实务课题,探索本地区刑事风控白皮书,并针对合规案件高发罪名开展调研,将个案合规升级为行业合规,由主管成员单位自上而下推动行业合规的落地。最后,由天津市工商联牵头,组织名录库专业人员、各成员单位代表开展了合规业务同堂培训。通过勤沟通、常合作,增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黏合度”。

(二)明确合规整改的适用标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政策处于不断明晰、细化、变更的过程中,导致适用条件不断发生变化,课题组认为应当进一步实质化理解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结合改革背景、目标厘清相关核心概念,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让检察官掌握和贯通。《指导意见》第四条及第五条对涉企犯罪案件适用合规整改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涉案企业和个人都必须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就摒除了应当作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最高检于2022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这两种情况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企业整改,但此种方式不属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范围。此外,对于试图通过合规向检察机关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要求的,明确将合规作为换取“不起诉”条件的,一律作“不认罚”处理,不启动合规。另外,企业表示认罪认罚,但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也不能启动合规,如果已启动合规的,也要在核实后终止程序。

二是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条件且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对于企业能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具备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条件,需要对涉案企业进行情况调查;对于企业是否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则需要告知其合规权利义务,充分征求企业的意见。因此,检察机关在启动合规之前要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经营不善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不能启动合规。

三是如果企业是为了违法犯罪而设立或设立后主要实施犯罪的,或者犯罪行为系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所为的,不能启动合规。因此,检察官需要将涉案企业所涉犯罪的情况与情况调查获知的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相对照,充分考虑犯罪活动所占比例,避免合规成为涉罪企业脱罪的工具。

四是涉嫌特定犯罪的案件不适用合规。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不能适用合规。涉嫌其他罪名的案件也未必适用合规,对于确不宜适用的可参照“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执行。此外,还要充分考虑国企与民企的区别、涉案企业在犯罪中法益受到侵害等特殊情形。

针对目前办案检察官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出现理解分歧、把握尺度不一的现状,检察机关除了加强内部审批、指导外,还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建立辖区内合规案例库等途径,加深检察官对于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解,提升精准适用合规的能力。

(三)探索合规监管费用的多元承担方式

第三方机制运行的费用分为三部分:一是工商联维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运行的办公费用;二是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办案费用;三是巡回检查产生的费用。根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试点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多种经费保障模式。前文已就目前存在的三种经费模式进行阐述,各有利弊。针对当前第三方组织运行经费及成员劳务报酬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天津市检察机关下一步将会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以缓解经费压力。

随着合规案件的增多,经费保障问题久拖不决,是影响第三方机制改革行稳致远的关键一环。课题组认为,第三方监管机制系司法办案的延伸,具有法律服务公益性质,财政经费本就来源于企业的税收,用于企业的合规治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赞同将这部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统一预决算,相对于企业自负、财政+企业等模式,具有简便易行的优势,且能防止涉案企业“花钱买刑”的社会质疑。

解决经费来源之后,课题组认为还需要同步制定合规经费的使用细则。对于合规监管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办案费用是否应当有所区别、如何区别,体制内外、各领域专业人员从事合规监管的劳务报酬是否应当有所区别、如何区别等等,均需要从充分发挥和调动专业人员积极性、保障专业人员公正履行监管职能的角度出发进行兼顾考虑和细化执行标准。另外,第三方组织建立后,应推选召集人,统一申请报销相关费用并提供凭证,结案后统一申请劳务报酬。这些工作均需要制定合规经费使用和管理细则予以明确。

(四)总结并运用异地协作办案经验

涉企案件与自然人犯罪案件不一样,实践中企业所在地与犯罪地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第三方机制监督考察必须深入企业完成,如果由办案检察机关所在地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抽取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就面临可能无法高质高效完成监督考察评估任务的问题。

各地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有益尝试。最高检推出的第二批合规典型案例中的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探索异地协作,由两地检察机关会同两地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共同签订异地合作协议,并由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抽取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共同履行监督考察评估职责。天津市检察机关在改革过程中,围绕异地协作进行了探索,特别是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异地协作进行了实务研究,形成了一些工作方法,具体办法是:

一是会同京津冀三地研究合规协作办法。目前,京津冀一体化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层面的目标,京津冀经济圈的发展,带来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密切联系,因此涉案企业合规的异地问题特别突出。三地检察机关已将建设京津冀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平台列上日程,在已有协作经验的基础上,签署三方合作协议,解决争议问题,助力异地協作的顺利推进。

二是通过个案摸索异地协作技巧。结合已办理的异地协作案件的经验教训,天津市检察机关摸索了一些工作技巧。首先,市院做好分院及基层院合规案件的异地协作沟通工作,直接与异地检察机关的上级省院对接,减少异地协作压力。其次,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履职。异地协作的核心词是“协作”。在武清区检察院协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为W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合作中,天津市院高度重视,由武清区检察院指派全国优秀公诉人协助办理该合规案件,通过现场调查、报告审查等方式监督第三方机制开展并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保持常态化沟通。

三是求同存异推动合作达成。京津冀第三方机制运行存在差异性,推动异地协作的达成,就必须克服区域差异。天津市检察机关从第三方机制文件的撰写,到合规案件的实施,在国家第三方机制文件设定的框架里,充分借鉴了试点地区的经验,在一致性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特色体现独特性,尽量避免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

(五)善用检察意见、检察建议并与行政机关深入合作

司法实践中,企业实施的犯罪大都是由行政违法行为转化而来的“行政犯”或“法定犯”,他们通常因为“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9]。因此,涉企犯罪案件基本上都存在从行政违法积累量变到质变为刑事犯罪的过程。行刑衔接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处理好刑事案件的遗留问题。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并建议行政机关对已经合规整改合格的企业(或员工)予以从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合规互认”,使仍有行政处罚必要的企业(或员工)接受处罚。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意见书时,同步移送企业的合规计划、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等合规材料,为行政机关个案处理提供依据。二是预防涉案企业再次违法犯罪。处置和解决企业的行政违法问题,有助于涉企刑事犯罪的诉源治理,避免风险再度发生。三是推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对于行刑衔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充分,存在明显管理监督漏洞,影响行业治理、基层治理乃至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存在损害风险,或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监管人员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治等情况,制发检察建议书,为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行业监管、系统治理提出对策建议。

事实上,涉案合规试点地区对行刑衔接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比如最高检公布的第二批合规典型案例中的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沂水县检察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Y公司及其他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依法处理,并向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三部门发出完善招投标管理、堵塞制度漏洞等检察建议。天津市检察机关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期间,也做了行刑衔接方面的尝试。比如东丽院办理的杨某某虚开发票案,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税务部门对杨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深入税务部门走访了解处罚规定及流程,建议行政机关考虑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根据已经形成的经验做法,课题组建议,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方面还可以做以下工作:首先,抽取主管机关专业人员进入第三方组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组建名录库时,需要根据合规整改需求吸纳一定数量的、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进入名录库,如果名录库中没有相关人员,可商请相关行政机关推选人员进入第三方组织。这样就为行刑衔接的专业性和顺畅性奠定基础。其次,邀请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听证。检察机关就合规整改情况召开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时,可以邀请即将做行刑衔接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会,为下一步对接做好准备。再次,打通行业合规通道。涉案企业违法犯罪问题常常是其所在行业的通病,合规计划和整改经验存在被其他同行借鉴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可联合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选择合适的案例、合规计划模板在涉案企业所在行业内推广,并通过年度刑事风控白皮书提示企业风险点。最后,搭建合规的行政准入和社会评价体系。企业通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实现依法依规经营,防控合规风险。目前,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实行政府介入的强制性合规。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将合规管理嵌入央企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各环节。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参与国际竞争的行业,有必要将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作为行政准入条件。同时,打破地区壁垒,逐渐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企业合规管理评价体系,将违法犯罪、合规整改、回访检查等纳入可量化的指标评价体系,对于表现好的企业给予认证,在招投标、纳税、优惠政策等方面提供便利,推动市场的优胜劣汰。

四、结语

第三方机制的创设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第三方机制立足于“通过有效的改造替代惩罚”的基本价值观,探索通过客观、中立、专业的考察方式,促使企业在合规监督考察期内按照合规计划的要求完成有效整改,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适用刑事激励机制的重要参考。整体来说,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落地具有现实需求。但为了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风险挑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会同工商联、国资委等成员单位,在改革過程中明确合规的终极目的,即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并合理设置短期目标,分解、细化任务分工,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问题”的过程中推动这项改革的螺旋式进步,以此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健康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

徐日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发布[N].检察日报,2022-06-15(01).

[2]徐日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这次部署会释放哪些重要信号?[EB/OL].(2022-04-02)[2023-01-18].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4/t20220402_553256.shtml.

[3]陈坚.企业合规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226.

[4]孙静松.重罪案件适用企业合规的困境与纾解[J].人民检察,2022(23):22.

[5]董文蕙.重罪合规不起诉的理论证成及适用限制:责任主义为中心的分析[J].法商研究,2022(6):73.

[6]李小东.企业合规建设“深圳模式”的实践探索[C]//做优刑事检察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与检察履职:第十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622.

[7]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10.

[8]孟珍.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实证研究: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为例[C]//做优刑事检察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与检察履职:第十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603.

[9]陈瑞华.企业合规整改的行刑衔接问题[J].民主与法制,2022(12):50.

(责任编辑:蒲应秋 杨 波)杨 洋 杨 波,张 娅,王勤美,蒲应秋

Choke Point in Practice and Solutions for the Third-party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the Compliance of the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Tianjin Research Group for Procuratorial Applied Theory of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1,2

(1.Tianjin Peoples Procuratorate, Tianjin, China, 300000; 2.Law School,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China, 300072)

Abstract:

The compliance reform of the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has achieved phased results after two years of pilot projects, and it has been promoted in procuratorates nationwid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third-party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the compliance reform of the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There ae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ing the third-party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such as the need to integrate the performance of unit members function, divergent applicable standards for compliance cases, inconsistent fund sources of compliance supervision, unsmooth collaboration between different places, and the need to enhance the transition of executions. Learned from the pilot-area experience, combined with the func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curatorial work, this paper makes proposal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n practice from the aspects such as the division of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third-party mechanism, applicable standards, regional cooperation, basic securities.

Key words:

compliance of the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third-party mechanism; empirical study

收稿日期:2022-11-12

基金项目: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课题组主持人:

刘博法,男,天津市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

刘 霜,女,河南南阳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课题组成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陈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辉、检察官孙伟、检察官张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元静等。

①张家港市的检察主导模式:张家港市在涉案企业合规试点以来,由党委政府成立专门的合规监管委员会,由检察机关牵头,以司法局、工商联为成员单位,遴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行政机关业务骨干,组建专门的合规监管人队伍,联合监督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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