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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

2023-05-30张瑜韩升

理论导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张瑜 韩升

摘 要: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举措。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之间相互契合、内在联系。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其最管用的制度体系、最广泛的民主参与、最大公约数的包容性、最真实的民主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要充分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同向协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践行协商民主,拓宽民众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渠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社会治理实践下的民生福祉;构建理性规范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引领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治理共同体;多元治理主体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3)03-0070-08

作者简介:张瑜(1993—),女,山东桓台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韩升(1978—),男,山东安丘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1]其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经过坚持不懈努力与奋斗所探索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新民主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其独特的制度特质和显著优势,为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提供强大的政治动力与制度保障,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加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一、内在联系:全过程人民民主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现实可能

人民广泛参与实践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多元治理主体协同互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所作出的重大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与此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内在契合、密不可分,二者协同互动、共同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内在需求

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旨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打破传统社会治理时期政府权力独大、国家权力无孔不入的局面,打破曾经单一且封闭的话语体系,实现多元治理主体间参与合作、协商互动。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充分保障社会治理各方需求、意愿的表达,让社会治理主体各方能够享有平等话语权,通过便捷高效的渠道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建议。只有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意愿表达得越充分,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才越深,社会治理最终成效才越能显现。尤其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只有公众积极参与集体行动与公共决策,才能优化社会治理政策,增强政策供给的有效性和多元参与治理的互动性,充分凝聚社会治理主体各方合力。

然而,在现阶段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中,公众实质性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的程度还有限,未能完全激發公众实质性参与的热情。一方面,公众参与治理决策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治理决策的推进离不开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治理决策意味着社会治理实践由政府决策走向公众与政府共同决策,由政府单一主导、全权负责的状态向有限政府、多元主体参与互动的转变。就目前公众参与的程度而言,公众自身对于参与治理决策的认知还不够、参与意识还不强。另一方面,公众参与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部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活动较为被动,缺乏自发性;某种程度上还只是停留在形式化参与层面,忽视了对整个社会治理实践过程的密切关注以及对最终治理成效的客观性评判。究其原因,是由于人民本位治理理念的落实与实践还不到位。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主人翁”意识,就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各个环节之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推进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具有显著制度优势的高质量民主,并非阶段性、零散性、局部性的民主,而是持续性、整体性、协调性的民主,拥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与参与实践。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的融会贯通,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实践体系,实现公共权力主体间的协同互动与合作,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并落实到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能够促使我国社会治理实践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以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结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破除人民群众参与的空间障碍。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拓宽和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平台、渠道,促使人民群众有意识、有机会参与到社会治理实践中去,从被动参与社会治理转化为自发参与,并与党组织的领导相互照应,彼此之间良性互动。在参与的过程中不断深化责任意识、共同体意识,培育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热情,充分激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并引导其转化为强大的社会治理效能。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并非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完成式的总结,而是进行式的要求,仍需进一步践行与发展。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过程,就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过程。总体而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与精髓就在于“共建共治共享”和“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彰显其对人的主体性和公共性的关注与重视,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价值关怀的系统性回应。

从共建维度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能够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达成“人人有责”的社会治理主体自觉,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汇聚人民智慧与力量。“人人有责”强调的是社会多元治理主体间责任共担、平等自由,是对社会责任意识的唤醒与重塑。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就是培养具有自觉意识和能够担当负责的现代公民,让公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参与到社会治理实践中来,用负责任的担当意识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随着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深入推进,人民自下而上参与民主治理与民主决策的沟通、反馈渠道日益便捷有效,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张被充分了解与细致分析,进而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举措解决了民主政治建设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善与发展。从共治维度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凝聚多元治理主体共识,实现“人人尽责”的多元共治合作意愿,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强大合力。“人人尽责”是在“人人有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要求,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在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同时,还要积极落实到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去,让每个人参与的作用力渗透至社会治理实践的各个领域,从而汇聚起多元治理主体协同治理的强大合力。这一强大合力将民主的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质、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相整合,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从共享维度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能够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助推“人人共享”治理取向的最终实现,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人民意志。在我国公民集权利、责任、义务于一身,既是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的参与者,又是社会治理成果的享有者。必须毫不动摇地将实现人人共享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完成社会治理任务的同时,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确保全体人民共享社会治理成果,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从而凝聚起广大人民群众意志,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高度契合

全过程人民民主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既是对民主与治理关系的深化认识,也是在坚持理论指导与实践探索辩证统一基础上的现实发展。二者内在契合,既在理论层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又在实践层面拥有共同追求。

在理论层面,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理论基础。人民是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主体力量,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始终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所进行的实践活动。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核心要义就在于人是实践的主体。“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现代社会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都应归功于实践。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从人的生产实践出发,坚持社会发展的人民主体性,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主体性依据,指出人民群众既是创造价值与享有价值的主体,也是价值评价的主体,旨在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究其本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是人民广泛参与的民主实践与协同性公共活动,从根本上彰显了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以开放包容、平等自由的民主商谈来凝聚社会治理各方的智慧与力量,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人本价值目标。

在实践层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旨在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美好生活是人们在发展实践过程中所追求与憧憬的理想与目标。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揭示了新时代人们自身需求的转变,即从物质文化需求转向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一个动态演进、发展的过程。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接续走在为人民美好生活而不懈奋斗的征程上,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江泽民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的“以人为本”,无一不体现出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所作的努力。立足新時代,“美好生活”需要成为人们新的价值诉求和生活样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在民主、法治、公平、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3]。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正是从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出发去认识、思考与规划,从而作出抉择、制定政策、部署举措,能否进一步提高人民美好生活品质是衡量与评判二者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

二、作用机理:全过程人民民主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

步入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顺应社会治理现代化政治需求,以其真实、具体、广泛、长远的优势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已成为新时代民主治理的重要任务。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最管用的制度体系激发社会治理效能

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制度的重要性毋庸赘言,制度的优劣深刻影响着社会治理实践进程,事关社会治理效能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和长远性。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与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协商自治相融合。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经历了从社会转型阶段的自发式盲目参与到现阶段多元共治参与的转变,新的阶段要求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有效互动。但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实践存在不充分、不到位的问题,其深层次原因就在于社会协同治理制度不够完善。因此,提升社会协同治理制度化水平成为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关键所在。

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制度优势充分契合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制度化需求,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拥有完整制度链条的高质量民主,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载体,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鲜明特点,彰显了人民的主体地位。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离不开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保障与支撑。这一制度安排能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主体性作用,将其贯穿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全过程,以此更好地指导治理实践。此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保障与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的制度化渠道,有效动员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实践,引导人民群众在协商互动的过程中形成主体意识、公民意识,提升多元治理主体间的沟通效率与监督效能,让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坚定支持者和积极参与者,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最广泛的民主参与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协同互动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由多元主体在合作治理的框架体系下所组成的社会有机体,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交流、彼此联系,形成了差异共存的公共空间。多元治理主体生活在共同的社会生活环境中,拥有相近的思维方式、利益基础和行为准则,这些共同性成为多元治理主体协商、互动与合作的基础条件,让其在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中获得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身份认同,成为联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纽带。不可否认的是,多元主体在参与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因其承担的治理职能、作用、权力(利)的不同,在利益诉求、价值观念等方面也各不相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最广泛的民主参与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协同互动,促使差异性的多元治理主体切实参与到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来,凝聚多元治理主体力量,最大程度发挥社会治理效能。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在密切关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公共福祉的同时,也准确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忧所急,将人民群众的意志与诉求贯穿到民主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完备、广泛、协同的民主参与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塑造多元治理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吸引社会治理实践中各方力量的参与,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平等参与、民主协商,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績效。从制定社会治理政策到组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与资源,再到社会治理举措的落地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需求受到密切观照与回应,切实将民主程序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身所能真切受益的发展成效,提升与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性与表达性,激发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吸引更多社会成员参与到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活动范围中来,投身到解决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去,形成合作互惠共赢的治理关系,实现民主的过程与治理绩效的有机统一,最终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真正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之中。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最大公约数的包容性筑就社会治理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追求与奋斗的崇高价值目标,是社会主义最为核心的价值追求之一。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始终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上不断思考与探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聚焦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如城乡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平衡等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社会公平保障政策与体系,合理调节各群体间的分配关系,营造实现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在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社会治理各方利益诉求复杂多元,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博弈呈现出非均衡状态,在无形之中催生出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重要价值追求,必须立足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要从实现社会治理各方长远利益的角度去考虑,绝不能仅仅局限满足于少数群体的特殊利益。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包容性民主,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民主,真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让人人享有平等的地位与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最广泛地听取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围绕治国理政、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尤其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通过协商民主进行充分商量与讨论,进而制定与实施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政策与举措,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是在承认与尊重个体间存在差异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包容与满足各个治理主体的社会需求与利益诉求,确保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中享有公平的权利与平等的机会,努力营造公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环境,保障每个人都能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所带来的成果。“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4]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最真实的民主推动社会治理走向善治

中国社会走向善治,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及终极目标。“善治”作为化解社会失灵的一剂良方,意味着权力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公民等社会主体为了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而相互合作,主要表现为政府与公民要共同参与解决公共事务。事实上,“善治”的过程也是还政于民的过程,除了政府与社会协同互动外,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对政府权威的认同至关重要。“善治”强调对政府权威性与政治权力合法性、公正性的建构,实现政府、公众对于社会秩序与权威的共同认可与服从,让公民实质性积极参与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的活动,对参与过程中与公众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公开化、透明化,从而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以其最真实的民主助推社会治理走向“善治”。“一切国家形式都以民主为自己的真实性,正因为这样,它们有几分不民主,就有几分不真实。”[5]与西方重形式、轻实质的选举民主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真实有效且管用的民主,是真正观照人民自身权益需求的实质性民主,其更加真实地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统一。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健全与丰富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民主制度与形式,确保人民群众能够随时随地行使民主权利,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促使政府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人民群众的需求、意见、建议积极迅速作出回应,增强政府治理决策的公开透明度、民主参与度,推动政府与公民之间达成积极有效的合作、共同参与协商。使得每一个治理主体无论是作为参与者还是合作者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利,保证公民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即决策权、监督权等,促使政府在解决、处理公共事务中更加规范、合理,职能得到更好发挥。与此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促使政府服务性价值得以充分发挥。善治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在合作治理机制中,政府与其它治理主体协同一致、并驾齐驱,彼此间因利益需求而构建起整体有机的内在关系,以服务性实现公共性,通过发扬公共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服务功能,在政府善治中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实践路径: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耦合共进

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涉及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其治理难度、治理内容、治理方式具体且复杂,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其奠定了坚实的民主基础与制度保障。习近平指出:“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6]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就是要从党的领导、民生福祉、协商民主、政社关系等方面加以实践,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相互促进、同向同行。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

中国共产党是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心骨。纵观党的百年奋斗历程,正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确保了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与事业的顺利开展与推进,才能应对来自四面八方的风险与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在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持政治长期稳定。我国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实践中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与成就,都离不开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得到有力保证,党的领導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更加科学,全党思想上更加统一、政治上更加团结、行动上更加一致,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显著增强。”[1]中国共产党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坚强领导核心。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而言,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为其提供了全面系统、坚实有力的政治支撑。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而言,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其效能优化的根本保证。在整个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公民等多元主体的参与并非处于一种完全自发组织的秩序状态,有序参与的形成离不开权威性的领导与组织力量,若缺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多元治理主体则可能长期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社会治理效能的获得与实现将难以达成。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打造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的“最后一公里”,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最终实现离不开基层社会治理。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是党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优势与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相结合所形成的重要经验,是党对基层社会治理认识的不断深化与升华。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同时,进一步巩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具有政治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双重属性,其立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通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纽带作用,进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在这一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带动更多社会成员与社会力量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来,打造出新时代符合基层社会运行规律、符合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二)践行协商民主,拓宽民众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渠道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优良传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探索民主的伟大创造。党的十八大以来,协商民主发展进入深化拓展阶段,在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不断实践与推进。习近平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7]协商民主丰富与拓宽了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形式与渠道,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要“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8]。

协商民主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大独特优势,凝结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求同存异”的价值理念,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探索积累的实践经验,也是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治理困境与挑战的主动回应。践行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民主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延伸与发展。协商民主让各个社会阶层的不同利益群体都能够充分表达自身社会需求与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实现个体与不同群体、社会整体利益间的协调整合,进而最大程度地汇集民意、凝聚力量、形成共识,避免社会因利益矛盾而产生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协商民主不断吸引民众参与到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深入推进自我实践、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治理活动,拓宽民众参与社会治理、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提升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在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基础的同时,不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社会治理实践下的民生福祉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将人民摆在核心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习近平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9]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忽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不能动摇人民立场。紧密团结人民群众,积极调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向前推进的最大底气。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10],将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机链接起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增进民生福祉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关注的问题。然而,新时代民生福祉已不再局限于物质层面,人民群众在精神层面的需求已逐渐伴随国家发展与社会不断进步而上升,精神层面的富足已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面向。

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要将治理重心立足于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之上,并以之为抓手推动社会治理实践的深入发展。针对民生领域存在的各种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要进一步创新治理体系、优化治理方式,通过多元治理主体协同互动、合作治理补齐民生短板,在更高水平上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让人民群众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真正受益,让治理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加强烈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让人民群众监督和评判社会治理的成效,凝聚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共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发挥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主动性,把增进民生福祉始终作为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汇聚起社会治理的强大向心力,有力助推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

(四)构建理性规范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引领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

在中国社会从管理走向治理的转变过程中,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处于不断调整与完善的状态,社会权力关系、治理结构与运行范式以及社会治理体系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范式正处于从“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的提出符合我国从“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转变发展的需求,是对现实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确认,两者之间存在耦合性,都需要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协同共治。

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要理性看待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坚持国家与社会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发展原则,形成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治的和谐局面。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与社会间对立分化只会给发展带来问题与危机,只有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相互促进,才能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与进步。在现阶段社会治理实践中,国家与社会都各有其作用优势与适用范围,要合理规范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让各个领域、各个阶层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来,构筑动态平衡的治理体系,更加有效地解决社会治理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国家与社会间和谐统一关系的作用力与影响力,将两者关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明确厘清国家与社会的权责界限,避免彼此之间越位或缺位。通过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立足于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中央、地方、基层间的组织体系,以实现对国家与社会的统领,为政府自上而下与公众自下而上的有效互动、协调沟通提供强大支持,让社会成员的社会需求与利益诉求成为政府决策的基础,使政府决策真正为公众服务,各个治理主体最大程度发挥其效用,引领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继而达到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理想状态。

结语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种风险与考验交织叠加,对未来治理的现代化需求愈发强烈。如何在高度复杂、不确定的风险社会进行有效治理?如何协同调动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如何提升人民福祉、最终达到善治的境界?这些重大问题是新时代新阶段我们必须积极面对和解决的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新时代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形态,以其完整的制度体系、可操作的民主机制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注入新的活力,并提供更为稳定的民主社会环境。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的创新性实践,其使人民自身的意愿、主人翁精神、创造性潜力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得以充分发挥,不断激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并引导其转化为强大的社会治理效能,有效凝聚多元治理主体的强大合力,进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有力推进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N].人民日报,2021-11-17(01).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1.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61.

[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40.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1.

[6]習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求是,2022(5):4-13.

[7]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63.

[8]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01).

[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258.

[10]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129.

【责任编辑: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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