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专利密集型企业的影响
2023-05-30何家乐
何家乐
摘 要: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例,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立法制规保护三个维度对专利密集型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相关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应该注意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立法制规保护;托宾Q值
中图分类号:D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1.055
1 绪论
1.1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式起步于改革开放,主要标志为中国政府分别于1982年和1984年颁布的《商标法》和《专利法》。这两部法律为保护企业商标和企业权利人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并为中国开展国际经济交流提供了基础。20世纪末期,中国政府为加入世贸组织,促进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以积极的姿态在知识产权方面向国际接轨,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进行了详细的修正与补充。如今,中国政府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领域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并根据国家的发展变化,不断对该领域的法律体系进行了符合实际的补缀和完善。
1.2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基于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众多学者开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的收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通过修正生产发明活动的外部效应,对企业的生产发明活动产生激励作用。已有的实证分析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强度不同,权利人通过专利收获的利益也是不同的。因此,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强度大小对企业的影响成为一个探讨的焦点。龙小宁等学者便是在文献中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制规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三个维度构造了省级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以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强度大小,并将这些指标与上市公司专利数据结合,进行实证分析,证明了不同行业的企业的专利价值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度是不同的,其中高科技行业企业的专利价值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大小更为敏感。
1.3 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密集型企业
之所以单独提出高科技产业,即技术密集型,是因为国家对该类行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并且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黎文等学者也在2020年发表的文献中证实,专利密集型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敏感度更高。这一行业的高敏感度十分引人注目,学者普遍将这一现象归咎于专利密集型企业或高科技企业更容易卷入“专利丛林”并陷入专利纠纷。本文想要探讨的是对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种专利密集型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强度大小对企业的直接影响,即直接通过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度的数据与企业价值等数据相匹配,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如何直接对企业的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并分析结果与已有实证结论异同的原因,给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2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三个维度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三个维度。根据已有文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三个方面分别是立法制规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第一,立法制规保护指标,主要指规章、战略、规划的制定情况。为了使权利人的利益不受到违法分子的侵犯,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各地区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制定的并通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结合并考虑地区的具体情况,保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基础,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条例和规章等。全国各地的政府通过充分利用地方的自主权,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布了富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与政策,从细节处来完善和保护各地区的知识产权。
第二,司法保护指标,主要指的是法院一审案件情况以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案件情况。在2012年,已经有学者证明了使用地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可以有效衡量司法保护的水平。通常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比较了司法流程耗费的成本和司法流程带来的收益两个方面以后,通过是否能够获利来决定是否向司法部门提出需要帮助。其中,司法流程的成本指的不仅是在起诉和应诉过程中发生的显性的法律费用,同时还囊括了整个司法流程里所消耗的时间成本等,而其中的司法收益则是指在对案件进行处理以后,对应的审判结果能够为原告带来的经济收益的期望值。
第三,行政保护,主要指的是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单位及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程序以及使用国家制定的法定行政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的现实情况,所运用的行政方法。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以行政出发、司法保护并用的“双轨制”。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的行政保护比司法保护更具有主动性,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自己的职权直接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来保障权利人避免遭遇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不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诉和举报,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的行政保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能够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这种强烈的震慑作用可以很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数据来源与指标构建
基于Griliches文献的“知识资本”的模型,本文认为托宾Q值能够反映出知识资本对企业的影响。同时龙小宁等学者也在文章中证明了托宾Q值能有效地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三个维度所解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三个维度对托宾Q值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文将构建以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立法制规保护评价指标为自变量,企业托宾Q值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用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专利密集型企业的影响。
本文选用了2012年证监会行业分类中上市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三个维度的指标主要来源于2012-2020年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报告中对于立法制规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这三个部分有着详细的评分与评价,在此不再赘述。本文根据所选企业的注册地址所在省份,匹配报告中每年对各地区的制度环境的评分、司法保护的评分以及行政保护的评分,构造了“省区—年度”的知识产权立法制规保护指标(L)、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标(S)以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标(X),用于之后的实证研究的解释变量。托宾Q值(Q)来源于CSMAR国泰安数据库,为各企业的企业市值与总资产的比值,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托宾于1969年提出,它的经济含义是比较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的市场价值是否大于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资本的成本。托宾Q值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TobinQ=R1+R2q,其中R1和R2分别代表了企业的股票与债券市值,q代表了企业资产的重置资本。也就是说当托宾Q值越大时,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也就会越高,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就越高。但是垄断利润较高的同时意味着市场上社会福利是受到损害的,整个行业的效率是偏低的。从而我们可以推出当托宾Q值越大时,企业获得利润的能力越高,但市场绩效会越低。因此,本文选取托宾Q值作为被解释变量,用以研究企业获得垄断利润的能力和企业所处市场的市场绩效。同时,参照已有文献给出的方法,加入一组控制变量,从而尽可能增强模型的解释能力,削弱其内生性的影响。第一个是杠杆率(LEVERAGE),用各公司的负债除以总资产求得。第二个是企业增长(GROWTH),用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来代表。第三个是总资产周转率(TURNOVER),用主营业务收入除以总资产来计算。第四个是研发投入(R&D),用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来代表。第五个是疫情影响(COVID19),本文将2012-2018年设置为数值0,即从未受到疫情影响;2019年设置为数值1,即代表在年末疫情开始带来的影响;2020年设置为数值2,即代表全年受到了疫情的影响。第六个是市场影响(MARKET),本文将上证指数小于3000的年份记为0,大于3500点的年份记为2,其余年份记为1。在剔除掉ST公司的数据和其他确实数据的公司以后,最终得到了2012-2020年间,1529个有效数据,并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对数据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在发现有个别异常值时,进行缩尾处理对,以提高数据的准确度。数据改善完毕以后,再次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1。
由于选取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含三个细分行业,分别是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HY1),互联网和相关服务(HY2)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HY3),后文将通过构建虚拟变量,剔除细分行业的影响。
4 回归分析
本文在不添加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先建立了一個三阶模型(MODEL 1)用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个维度的强度大小对企业的直接影响。模型构建如下:
其中的SX、SL以及XL代表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立法制规保护的交乘项,S2、X2、L2、S3、X3和L3分别代表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立法制规保护的平方项和立方项。
根据图2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各指标相对显著但是模型整体的拟合优度低,需要增加控制变量等以增强模型的解释能力。因此本文在模型2(MODEL 2)中加入了相关的控制变量并用虚拟变量消除了细分行业的影响,用以增强模型的拟合优度。模型2的构建如下:
根据模型2的回归结果,本文采用逐步回归的方法,剔除掉相对不显著的变量,最终形成了模型3(MODEL 3)。模型3的构建和回归结果如下:
5 结论分析
模型3的回归结果显示,司法保护和立法制规保护两个解释变量对托宾Q值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解释变量行政保护对托宾Q值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行政保护对托宾Q值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这意味着行政保护的强度越高,企业可以获得的利润就越多,但同时市场绩效会越低。对于企业自身的利润来说,行政保护通过其主动性、高效性和权威性,以较低的成本就可以很好的保护企业受到侵害时损失的利益。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的现状,专利密集型产业下的企业如果遇到外部贸易摩擦,高昂的维权成本会对其自身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国家层面的行政保护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利益时所耗费的成本。并且行政保护具有天然的震慑性,能够对行业内想要通过抄袭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来获取利益的不法分子产生了威慑,能够督促各企业遵纪守法,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进而保护了企业的利益。对于市场绩效来说,行政保护会让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市场绩效降低。这可能是由于政府主动且积极的保护会让部分企业“安于现状”,疏忽自身应当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的努力,从而缺失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追求成本最小化的动机。企业的这种行为会造成整个行业的激励成本增加,从而使整个市场丧失一部分活力,降低行业效率。
司法保护对托宾Q值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这代表了随着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度的增加,企业可以获得的利润空间会减小,但是该行业的市场绩效会有明显提升。对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多数企业属于“专利密集型”的企业,更容易卷入“专利丛林”并陷入专利纠纷。由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仍然存在举证难、赔偿难、周期长等问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作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行业,在司法程序上需要花费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更高的成本,并且频繁陷入专利纠纷会导致企业形象受损,影响企业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进而导致企业利润的降低。但是司法保护同时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并且惩罚侵权案件,从而督促整个行业维持良好的创新性和竞争性,提高该行业的市场绩效。
立法制规保护对托宾Q值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这意味着随着立法制规保护的强度的增加,企业获得利润的能力会有一定程度的损失,但市场绩效会提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敏感度较高,又处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发地带”,当一个地区的立法制规相对完善和细致的时候,企业能够规避自身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罚的渠道就会减少。换言之,与法律法规相对不健全的地区相比,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拥有相对完善法律法规的地区,企业违法的成本会大幅提高,从而使得企业利润降低。与此同时,完善的立法制规可以促进市场进一步规范,同时明晰行业规则,促使行业进一步体系化,增加规模效益,增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市场绩效。
6 建议与未来发展方向
伴随着全球的技术革新和进步,中国的经济发展也从超高速转型,面对增速回落的现象。与此同时,中国的新兴产业迅猛发展,人民的需求也有了升级转变,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方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之一,企业应当不断改进自身问题,提高企业实力,增强企业的竞争性,在提高企业利润的同时,不能忽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较高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能够及时有效的维护企业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企业应当以积极的姿态响应国家政策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中国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第二,企业应合理看待司法保护所耗费的成本。司法程序的成本虽然相对较高,但是由于司法保护与企业的创新发展活动具有明显互动性,能够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活动提供规范性的引导,促进良好的社会关系与市场秩序的形成。第三,企业的面临高额的司法成本不仅体现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体现在企业对其他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侵害时受到的司法惩罚。企业在保护自身不受他人侵权的同时,应当秉持着“以改革促创新、以创新领发展”的理念,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减少或杜绝企业自身的侵权行为,促进行业向高效规范的方向发展。第四,当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在主动向政府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的同时,评估并衡量司法程序所需耗费的成本,考虑司法保护等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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