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研究
2016-10-25蔺盈仪
蔺盈仪
摘要:现代化信息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但目前保护水平较低,需不断完善,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专利诉讼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对现今存在的问题作出尝试性解决。
关键词:专利诉讼;专利权;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一、专利权与知识产权的认知现状
(一)专利权的初步阐释与基本情况
现今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对专利的定义为: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的一种法律状况。专利具有独一无二及受到法律保护的性质,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满足法律要求的发明创造等即可按照法定程序以及规则获得法律保护的资格。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排他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而在当下这个技术不断进步,日新月异发展的社会,使得专利的被模仿被冒用变得不再困难,在利益的驱动下,侵犯专利权罪责的约束力下降。与此等现状不匹配的是我国如今并不成熟完善的专利保护机制,国民有待提高的专利保护意识。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要与世界接轨的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样要符合国际的普遍通用的规则,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应该在现今不够完善的基础上谋求进一步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纠纷、产权争执、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的案件的出现除了是因为商家企业受到利益驱动而知法犯法,还有的是钻法律的空子,或是本身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些都是知识产权保护如今面临的问题。
(一)历史原因导致的基础薄弱
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够健全的,知道1984年才有了成文的知识产权法。并且在前文中提到过的,入世的过程中,我国为了克服在知识产权立法上的法律障碍, 被迫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了一次拔苗助长式的跨越式发展,超越了我国其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立法水平, 甚至超越了其他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一般保护水平。如我国政府1992 年9 月25 日发布的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规定:对国际条约,只要是我国参加的,便自动生效,不必专门发布法规予以承认。这一现象显著的体现在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面,这也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带来的巨大压力。
综上,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基础十分薄弱,需要通过解决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来促进其丰富发展和完善。
(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方面的不足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长久以来,我国的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尚未达到一个较为成熟的阶段,尤其是作为三大法之一的刑法,对于侵权行为存在着量刑过轻的问题。对于刑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作用,应该进行新的定位,加大处罚的力度。在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则应增加相关立法,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采取恰当的刑罚手段,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
现行专利法所规定的涉及专利的不法行为共有三种类型: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其中规定了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但该条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规定仍属“空白罪状”。
三、着眼于当下作出尝试性的解决
结合前文所述,专利诉讼对于暴露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的问题,以及解决所暴露问题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只有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国情实际情况作出种种可能的猜想一步步验证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司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司法保护中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的有机整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性质的纠纷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难以用一种实体法或程序法来规范这种民事、刑事、行政争议交叉的现象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屡见不鲜,在实践中,有一些程序设置存在矛盾,有一些问题法律界定不明,各种司法保护方式之间孰前孰后界定不明。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很强,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很高,而且,对于纠纷交叉的知识产权案件,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一定经验积累。是以,从司法角度而言,需要培养更多更为专业的司法方面的人才,以解决更多更为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培养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新时期的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知识教育的阶段,我们要培养的是知法懂法用法的人。推进立法及司法保护固然重要,但是只有真正深入到民众内心去,真正为民众所接受,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才有其意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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