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提升分析
2023-05-30赵静
赵静
摘 要:政府投资工程中所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对招投标组织活动的公平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还会为招投标市场带去不良风气,严重阻碍工程招投标的发展趋势。因此努力提升招投标管理质量也成为相关部门一直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招投标管理进行优化不僅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工程招投标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长效发展,同时还可以有效提高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营造积极向上的招投标市场氛围。基于此,本文将围绕招投标管理这一核心内容,从政府投资工程的角度上对招投标、政府投资工程与招标投标等理论概念进行概述,明确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意义,结合当前招投标市场的现状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缺陷进行讨论,讨论符合当前招投标市场发展趋势的相关政策,针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提升策略。针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为从事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有价值性的参考。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1.047
0 引言
招投标作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其对于建设工程后期的成本造价、进度控制以及质量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均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对此,笔者将结合自身经验,由政府部门作为切入点,站在政府部门的视角上对招投标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的要点问题加以探究,列举出与之相应的优化对策,力求有效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1 招投标概述
1.1 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投标是指由招标人采用预先公开的采购价格和要求,以吸引大量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实行开展公平竞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并组织在招投标项目所处领域内的技术、经济和法制等方面专家学者对参与招标的投标人实行综合评价,并从中择优确定项目中标企业的组织活动。
1.2 政府投资工程与招标投标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为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及地方经济的长效发展,为满足社会物质文化、群众生活的基本需求,并且基于政治经济、军事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由政府部门采取财政融资、发行地方财政债券、国债,以及使用国外政府财政赠款或由我国财政担保的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组织贷款等方法,以合资或者独资的方式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招标与投标都属于商品交易的范畴,是交易行为的两种方向。招标投标是社会商品经济蓬勃发展背景环境下的必然产物,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合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衍生而来的竞争机制,有组织地开展择优成交的商品交易组织行为。
2 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意义
相关政府部门在招投标市场中深入贯彻落实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优化工程招投标的营商环境,同时还可以有效维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在通常情况下,投标企业需针对所需投资的项目开展综合、全面的背景调查,在此基础上再对市场竞争环境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对各竞争企业的综合实力作出客观、中肯的评价,再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针对性的投标项目决策方案。就目前而言,随着相关招投标市场的竞争力量愈来愈大,投标企业往往为了突出竞争优势而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获得中标资格,也因此不少企业都会采用“低价竞标”的策略,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风气。而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加强对投招环节的监督力度,能有效提高招投标效率,使得更多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工程背景研究和自身实力提高,以此增强在招投标时的竞争优势,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力度还有利于改善市场经济作风,切实有效地提高工程招投标的质量水平。
3 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缺陷
3.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当前政府投资招投标管理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方面,国家层面所出台的法律规定、标准之间存在出入,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标准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与施工结算所制定的规范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会对最终招投标协议的签订与结算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地区层面的标准、方法和国家所制定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如在各种评标管理方法中所设置的评标标准不合理,或评标管理工作方法使用不当等,这均会导致的围标、串标、不当评标等情况的频繁发生。
3.2 行政监督不到位
行政监管不到位也会导致工程招投标管理成效不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地方行政监察机关暂未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从而产生了“暗箱操作”“名义招标”等一系列的监督管理问题,过度扩大个人权力,而工程监督管理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其次,建设单位监管效果不佳,虽然有些企业确实也会组建相应的监管组织,来提升监督效能,只是由于在人员配备方面专业人才数量相对较少,且大多监管人员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不熟悉,或者处理有关问题的监管经验相对较少,因此在开展工程招投标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时,就很容易忽视部分管理细节,进而导致监督管理质量显著降低。
最后,招标项目信息披露程度不够,部分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工作时,并不希望在公共的网络平台上及时披露有关招标公告、评估结论、中标候选人、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等信息,这也相应削弱了政府投招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给第三方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了阻碍。
3.3 市场发育不成熟
就目前而言,工程招投标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其中仍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在扰乱招投市场的秩序,严重影响政府招投标管理成效,具体可从招标和投标两个角度来看。从招标人的利益视角出发,由于政府所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都是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派代为行使业主权益的市场主体,在利益冲突的影响下,往往存在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纵向合谋、权力寻租等情况,不利于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开展。
比如虚假招标。所谓虚假招标也叫明招暗定,就是在招标事前预先选定中标人,在此基础上再利用招标投标过程达到非法目的。一般可通过以下途径所开展:
一是在资格预审要求设定、评估准则设定等方面为选定中标人进行量身定做,又或设定不合理条款以排除潜在的投标人。
二是授意潜在投标人为选定中标人中标提供便利。
三是出面与非选定中标人进行协商和谈判,让其主动放弃中标或协议转包,从而为再次招标方式或选定中标人中标提供契机。四是针对已建工程项目聘请有关企业为承建企业进行陪标,并及时地为其补办相关的招投标手续。
再比如规避招标。指招标人通过采用改变项目招标方案、标段分割、专业承包等方法,来有效地规避公开招标。具体方法如下:
一是将本来应该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通过设定难度较高的技术条件、工艺流程规定以及特殊的施工经验,将其改变为直接邀请招标项目,以求能够给选定中标人提供更多的中标机遇。
二是通过肢解工程项目,化整为零,将超过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通过标段分割为若干段限额以内的工程项目,通过这种方法来有效地减少项目招标机会。
三是将本来应由总承包企业所完成的高额利益分部分项工程剥离开来,以专业承包为名直接发放总承包合同给纵向合谋公司,从中获利。
四是通過暂估价专业工程,分散暂时估价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供应商,以规避二次项目招标。
五是将限额以上工程预算造价压缩至限额以内,待结算时以造价调整的形式提高结算,以规避招标。
从投标人的利益视角分析,投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弱势群体,但由于市场竞争的活跃,同时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督不力、投标人违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代办机构唯利是图、与竞争对手不合理竞争和企业利益驱使等多种原因的综合影响,也会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围标或串标。一是通过利益输出者和投标人以及代理组织的纵向合谋,利用量身定做、披露消息、提供便利信息等渠道,谋求中标利益。二是与其他潜在招标者横向合谋,串通报价,或提前商定投标者,双方共享利润或轮流坐庄,共同控制中标结果。三是与代理组织、评标管理专家等形成利益共同体,长期以来形成协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共同争取中标。
弄虚作假。一是通过交管理费或挂靠于其他较高资格企业来获取投标资格,通过这种方式来增加企业的中标率和结算收入。二是将企业出售给其他企业进行挂靠,加收管理费用等。三是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利用资质合格的企业进行投标,特别是采取在合理造价区域内随意抽取中标人的评标方式时,此类现象较多。四是编造或弄虚作假业绩、编造资历,或伪造证件等。
3.4 标方法待优化
由于企业的信用评级方法运用效果不佳,或者投标人竞价不合理,从而产生了恶意竞争的不良心态。尽管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但是仍然有很多投标人有着侥幸心理,在招投标开展过程中通过故意压低报价或者采取围标、串标等不公正手段来实现获取项目竞标资格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但妨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还对企业所承包建设项目的后期工程质量保证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发生该类问题之后,对于企业的下次投标工作并没有产生过多的影响,因此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变化逐渐增加,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另外,评标组的评价质量难以提高。一是专家资格无法保证,专家库的门槛相对较低。没有专业统一的评估工作培训,以及专家评估能力考核,会直接影响评估流程的专业性,同时由于评估时间的局限性,部分专家在评估之前也不能很好地熟悉项目背景以及市场状况,这也会影响其专业判断力。二是对评估流程没有动态监督,也很难确保专家团在开展评估工作时,不会发生走后门或者不符合评审原则的情况。
4 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提升策略
4.1 修订招投标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强对国家层面政策法规的宣贯和落实工作,并根据各地标准间的差异性,由各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立地区统一的实施标准,以避免因标准不统一而对政府部门所制定标准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定期对地方性立法、规章制度开展相应的完善和优化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地方性法规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开展过程中潜在的问题,以此来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4.2 健全监督机制
加大监管制度的健全力度是提高相关政府部门招投标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具体要点如下:
首先,设置全程监管团队,强化不同的监管团队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在招投标管理各个环节中都有责任人和监管人,且均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管理,增强第三方监管效用。
其次,扩大公示途径,进一步健全公示制度。就目前来看,部分地区仍面临着工程项目公示信息不充分,不全面的问题,尤其是以邀请方式所开展的招标工程项目,在透明性、公开化方面所体现出的问题更为严重。无论任何组织机构,都应按照国家针对招投标项目所出台的法律法规,积极鼓励多渠道、全过程的公开制度建设。
最后,积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推动国家公共资源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使其由从传统化向信息化、科学化进行过渡,并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招投标文件进行抱团投标数据分析、报价离散化数据分析、中标率数据分析等。如果出现违法违规的招投标行为,如疑似围标串标等,相关人员应立即作出预警指示,并及时提交有关的监管机关进行惩戒措施,并对其诚信评估体系进行公示。
4.3 建设诚信体系
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在已有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企业综合信用管理体系,由建设、工商、金融、环保等多个部门采取联合的方式,进一步拓宽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范围和应用范围,把企业弄虚作假、欺诈中标、围标串标、拖欠农民工工资、生产质量事故等不良情况统一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从而形成综合信用绩效评估系统,定期考评并公示企业的信用情况,为企业中标设定最低的信用等级门槛,通过这种方法来严格惩治部分企业的失信行为。政府部门应积极与城市建设、工商、金融、交通、社保、教育等部门开展协同合作,以期能够进一步拓宽个人诚信信息获取与应用的范围,将个人失信情况录入信用档案,并公示于个人信用网络平台上,让个人失信者得到相应的惩罚。
4.4 完善评标定标方法
从完善评标定标方法的角度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质量进行合理的强化,具体要点如下:
首先,不断创新企业的评标方法。经过调整以底价为优先的交易规则,进一步促进企业优质优价的招投标工作,经过增加对招标方式文件评分点设定的合理性,适度提高企业技术标准权重,经过科学设定合理价格的评审,创造标准成本分析的新模型等方法,极大程度上避免企业围标串标和恶意低价中标等问题。
其次,促进企业职责的對等,进一步健全企业评标定标制度。将定标工作任务和责任交还给招采人,使企业评标专家的角色还原到企业专业性服务本身,同时加强了招采人的主体责任,通过强化个人责任,促使企业招采人在定标环节更加注重企业信誉、能力和实绩。
最后,重视企业资信评估成果的使用。将公众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息评估结果、个人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对投标人资质审核、评估和合作协议履行的主要依据。采用综合评分法,将投标人的个人诚信分数视为主要评价因素,采用有效最低价评估方法,再对中标候选人的个人诚信评分进行排名。要求“讲诚信”者明显占优,形成投标人遵循“诚信优先”理念的良好氛围。
5 结论
虽然就目前而言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监督不到位、市场发育不成熟、评标方法待优化等缺陷问题,但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修订招投标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机制、建设诚信体系、完善评标定标方法等措施来对其加以改善,从而有效强化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水平,努力创建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对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招投标行为严惩不贷,为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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