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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问题、成因与对策

2023-05-19张雨沁李亚琴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内部控制

张雨沁 李亚琴

摘   要:近年来,上市公司不断出现越权审批、私自使用印章、不对外披露等对外担保违规问题,严重危害了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因此,研究完善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从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角度,以T公司为例,分析其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原因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对外担保;内部控制;T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08-0071-03

引言

若在融资时规范使用对外担保这一保障条件,不仅可以使资金得到有效配置,而且能实现债权人、债务人、银行等多方交易主體共赢。然而,对外担保也隐藏着巨大风险。目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断朝着担保数额巨大、“担保链”“担保圈”只增不减的趋势推进,甚至违反信息披露规则以掩盖违规担保行为的频繁发生,并逐渐演变成证券市场的一种风险隐患。一旦被担保人未能如期偿还债务,对外担保极有可能成为公司的一项预计负债[1],很容易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不仅会极大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还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深入探讨并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T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

(一)T公司简介及其违规担保情况

T公司于2007年2月在深交所上市,2010年被广H公司收购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转变[2]。2016年,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了D公司,正式进军游戏行业[2]。2019年7月27日,T公司披露了所有违规担保情况,共22笔,涉及金额达254 670万元。

截至2021年8月30日,ST天润共解除了15笔违规担保,仍有7笔违规担保处于诉讼之中,担保金额共计176 500万元。T公司违规担保时间从2016年至2018年,最大一笔额度为60 0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被担保方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二)T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担保申请审查不严

企业在接受被担保企业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应当指定专人对被担保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于不符合资信要求的担保申请应当及时拒绝。但T公司的财务部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让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担保申请通过了该项审查。T公司的实际控制人N公司以广州市南华深科的名义在爱投资平台上借款2亿元,债务到期后仍未归还,T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3]。T公司违规担保的对象主要为“恒润华创”以及“恒润互兴”,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T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当被担保方的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以降低对外担保的风险。而T公司财务部在担保申请审批时,没有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仍然向X公司、C公司、N公司等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申请单位提供担保,使ST天润因担保责任陷入诉讼之中[3]。

2.存在越权审批问题

ST天润在对外担保内控制度中也规定,审批时必须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然而在具体落实时,却存在不按照流程、越权审批的行为。2019年T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中显示,公司目前所涉及的20项违规担保为T公司董事长个人行为,在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时需要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并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者高层管理人员签署合同。而T公司董事长没有履行审批程序使私自加盖公司公章,使得ST天润因违规担保而陷入诉讼之中。

3.信息披露不及时

相较于中小股东以及投资者,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更加全面、充足的信息,因此,为了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负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而就T公司而言,由于违规担保以及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陷入诉讼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但违规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等信息一旦披露出来,则会造成公司的负面新闻,股价极有可能严重下跌,且当时T公司失去对其子公司的控制导致净利润为负,出于种种原因,T公司董事长收到诉讼后没有通知公司的管理人员,使得T公司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直到2019年5月7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

二、T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缺陷成因分析

(一)缺乏制衡机制

截至2020年,X公司和C公司共持有T公司股权30.56%,而X公司和C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为T公司实际控制人,T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其余八名股东仅持股19.37%,不能对大股东形成制衡。ST天润违规担保中就有恒润互兴和恒瑞华创两家公司,违规担保又是董事长一人所为,由此可以看出,T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使得T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人受到多方利益影响有了舞弊的动机,加大了高层管理者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没能起到监督作用,同时中小股东的话语权较小,难以形成对T公司控股股东的制衡。

(二)风险意识薄弱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已成为常见的现象,但其中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一旦对方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担保方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极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不良的经济后果。T公司在整个公司财务状况不乐观的情况下,违规担保数额高至17.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的64.76%,被担保对象如果出现差错,T公司极有可能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事实上,T公司不仅卷入诉讼之中,由于公司股价暴跌还受到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仍然违规担保,从而使公司面临更大的风险,T公司董事长及其中涉事人员固然难辞其咎,也充分说明了他们的风险意识薄弱。

(三)内审机构未发挥作用

由于对外担保业务一般不会在报表中展现出来,因此往往不会引起公司的重视。T公司的违规担保数额巨大,且不是短时间形成的,最早可追溯到2016年8月20日。公司设有独立的审计部门,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但却没能承担起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责任,也没有及时完善内部控制工作职责,当收到证监会接二连三的函件时才自爆出违规担保事件,因此可见内部审计机构亦难辞其咎。

(四)违规成本低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处于发展初期,还需要完善。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制度的漏洞,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且投资者和中小股东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对此次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失效的涉事人T公司董事长以及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董事兼财务总监等人的行为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相较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获得的利益来说微不足道,也正是由于对违规信息披露的惩处力度不足,才造成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发生。

三、优化T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对策

(一)优化治理结构

由于T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过于集中,导致其他中小股东无法发挥其制衡作用。因此,为了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充分发挥其制衡作用,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能够胜任的中小股东进入董事会。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要给予中小股东董事一定的权力,并明确其职权范围。一旦中小股东对公司情况有质疑,则可以直接报告给内审机构并请求处理。这样不仅可以防止中小股东与公司董事有利益输送,而且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同时,公司还可以通过薪酬对其进行激励,以确保中小股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在担保业务整个流程中,负责业务的人员可能会因意识不到防范风险的重要性,而导致企业不能很好发现潜在的风险,做出正确的决策,以至于企业担保审批流程和制度也形同虚设。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对外担保风险意识。一方面,通过定期开展培训、讲座、考试等方式,提高对外担保人员的规避风险的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对外担保风险防范小组,由小组设置对外担保额度,如担保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的80%,一旦對外担保额度超过警戒线,小组成员则有权不通过对外担保申请、审批。

(三)内审部门建立对外担保专项审计

内审部门在公司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内部审计超脱于日常经营,不会受到各种利益的束缚,但是内部审计也存在局限性,没能针对性地发现问题,导致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发生舞弊行为。因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设立对外担保专项审计并赋予其特定的权利,对公司的每项担保业务的签订、后期追踪以及信息披露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董事会;还要与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沟通。

(四)规范制度管理

从T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中可以看出,T公司董事长之所以能够绕过正常审批流程实现签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印章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因此,上市公司需要规范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印章的监督管理[4]。一方面,设置专门的保险柜存放印章,并设置多人保管以及摄像头监控;另一方面,在使用印章时,需经过线上审批流程。一旦发现异常,则立马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

其次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在上市公司内部的交流与沟通方面,引入高级的信息传递系统,使得对外担保相关信息可以完整、准确、有效率地在企业内部传递,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相关人员准确地反映被担保企业的状况,使得管理层能够做出措施。如若某个环节不规范甚至缺失,则无法进行下一环节,以此来降低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对违规担保的打击力度

我国现如今对于违规担保的惩罚力度较弱,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监管约谈等,致使违规成本在巨大的收益面前不值一提。因此,为了防止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以权谋私、越级审批,一方面可以大幅提高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罚款下限,并限制其进入资本市场[5],另一方面可以禁止其开展对外担保业务。通过以上措施来增加违规担保的成本,让上市公司更多从持续经营角度出发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从而有效抑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结语

对外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凭借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未经法律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违规进行担保的行为,以谋私利,严重损坏公司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T公司虽然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但是其内部控制还是存在缺陷,导致出现董事长与公司实际控股人相互勾结、越权审批的现象,给公司以及投资者带来无法挽回的危害,T公司也因此受到了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惩罚。究其原因,还是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公司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够、设立的内审部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以及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惩罚力度太低。因此,上市公司应当优化治理结构,防止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还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能和规范信制度管理,加大惩罚力度,以此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降低违规担保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耿建新,李子慧.与担保相关的会计准则与管理制度研究——基于历史沿革和国际比较的探讨[J].财会通讯,2021,(7):3-11,16.

[2]   陈湘州,杨文涛.资产减值在盈余管理中的利用——以*ST天润为例[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1,(11):17-19.

[3]   王路.基于控制权私人收益视角的股权质押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20.

[4]   李思睿.控股股东性质、内部控制与公司对外担保相关性分析[J].财会通讯,2016,(36):95-98.

[5]   石立敏.论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及规避[J].会计之友(上旬刊),2010,(8):92-93.

[责任编辑   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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