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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禀赋、要素匹配与农民产业链增值收益分享

2023-05-17闵继胜

关键词:入社龙头企业产业链

闵继胜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2

一、引言

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提出:“坚持把农民更多分享增值收益作为基本出发点,着力增强农民参与融合能力,创新收益分享模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各地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城,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巩固提升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高脱贫人口家庭经营性收入。”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因此,如何让农民分享更多产业链增值收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成为当前高度关注的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农民参与到农业产业链中,可以依托与链内主体签订农产品销售、农资供应和农业技术服务等合约,或者以资金、劳动力、土地等要素入股合作社,获得相对稳定的产业链增值收益[1-3]。农业产业链中间环节经营者占有大部分增值收益[4],各环节主体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衡,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的利润远高于养殖环节[5]。目前,绝大多数普通农民主要拥有土地、劳动力两种生产要素,仅能参与到产业链的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环节,分享的产业链增值收益有限[4-8]。因此,整合农业产业链,增强农民产业链参与能力,成为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关键[9]。具体而言,有三条路径。一是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社,通过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合作,加入龙头企业主导的产业链,使农民获得更多产业链增值收益。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9],具有自发性、自助性,可以维护农民的正当、合法权益。研究发现,通过加入合作社,农民在产业链中的谈判地位得以提升[10],因此认为加入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参与产业链,分享增值收益的最佳选择[4,11]。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社,协调好核心成员与(农户)普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可以促进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9-12]。但是,合作社内部核心成员侵占普通成员(农民)利益的现象比较常见,普通成员入社积极性不高,违约事件频繁,参与合作社的农民利益难以得到保障[7]。二是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订单,建立“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模式,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间的对接向育种、种养等全产业链延伸[13]。但由于利益分配失衡,农民参与订单农业的意愿较低,产业链主体之间违约率较高[8],农民成功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困难。现实中不少以订单形式开展的“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产业链整合模式均以失败告终[6]。三是合作社领办龙头企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把产业链的增值收益留在合作社,增加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机会[14-15]。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合作社独资或控股公司中合作社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16]。这对合作社要求很高,合作社以入股、参股的方式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可能性不大。大多数情况是,合作社成立公司,采取合作社领办龙头企业的产业链整合模式。例如,丹麦皇冠集团是目前欧洲第一、世界第二大生猪屠宰公司,皇冠合作社成立于1887 年,是丹麦唯一的生猪类合作社,皇冠合作社是皇冠集团公司控制者[16];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联合另外6家同类合作社成立了仁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4]。现实情况是,我国许多合作社的资本、专门人才等要素较匮乏,尚不具备进入深加工领域的资金与技术实力,缺乏企业家能人和专业技术人才[15],难以进入到价值增值更高的产业链环节。合作社领办龙头企业,仍需吸引农民入社,增加合作社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禀赋,实现土地规模经济或服务规模经济,亟需解决核心成员与(农户)普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现有文献着重从农业产业链的整合模式入手,研究如何促进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忽视了农民难以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问题的本质探究,未能很好地回答为什么普通农民无法依靠土地、劳动力要素分享更多产业链环节的增值收益?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厘清农业产业链增值收益来源和价值增值本质。文章一是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分析农业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本质及各环节价值增值情况;二是基于交易成本理论,从要素匹配视角阐释要素匹配与产业链增值收益分配之间的内在逻辑,探索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可行路径。本文有助于学界更好地理解农业产业链增值本质以及农民难以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深层次原因,同时,也为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提供政策借鉴和路径参考。

二、农业产业链内涵及价值增值来源

(一)农业产业链内涵

产业链(Industry Chain)是来自于产业经济学中的概念,指在原材料采购、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最终产品经过物流流入消费者手中等从“产”到“消”各环节所构成的链条[9]。在此基础上,20 世纪60 年代,美国学者提出了“农业产业链”概念。Mighell 和Jones 认为农业产业链是以“纵向协调”的产业发展路径为基础,包含原材料生产和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在内的一系列活动过程[17]。结合中国实际,国内学者优化了农业产业链概念,认为农业产业链是按市场规律,通过企业、合作社等组织方式进行农业市场化经营,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个有机整体的产业链条[18](见图1)。

图1 农业产业链示意图

从定义可以看出,农业产业链具备以下特征:一是产业链主体间的活动需要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在产业链主体之间有效组织和协调,最大程度发挥各自优势,以实现农产品的价值增值。二是产业链主体之间需要建立一定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只有通过加强农业产供销或农产品上下游之间的组织、信息、价值和物流的沟通与协调,拉长或加强产业链连接,才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18]。要促进各主体积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的活动,推动农产品的信息流、物流等在产业链上有效沟通和传递,需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产业链主体的参与积极性,避免退回到市场交易方式。三是产业链主体之间要素应合理匹配。为降低交易成本,农业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需要实现销售渠道、生产技术、仓储物流等供应能力与链内主体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等方面的服务需求相适应,二者有机结合可以实现产业链上的资本、技术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要素合理匹配。要素匹配越紧密,合作关系越稳定,交易成本越低,产业链增值收益越高。

(二)农业产业链价值增值来源

从农业产业链定义可以看出,产业链链条越长,产业链上的主体获取的增值收益应该越高。那么,产业链的增值收益缘何而来?产业链的增值收益是形成于产业链环节之间还是各环节内部?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克思指出“剩余价值都只是来源于劳动在量上的剩余,来源于同一个劳动过程——在一种场合是棉纱生产过程,在另一种场合是首饰生产过程——的持续时间的延长”[19]。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增值的本质是活劳动的投入。因此,产业链环节之所以存在价值增值,正是活劳动与资本、土地等劳动资料相结合,满足了进行劳动过程所需的一切物质条件,产生了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如果价值形成过程超过了资本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就成为价值增值过程。而且,“比社会的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也就能在同样长的时间内对象化为较多的价值”[19]。可见,产业链环节的劳动投入越多,劳动强度越大,劳动的复杂程度越高,商品的价值增值越高。具体来看,就产前环节而言,良种研发投入的资本、技术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最为密集,(复杂)活劳动力与资本、技术相结合,形成农业产业链的良种研发过程。良种研发环节需要研发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这类人才的培养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能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对象化为较多价值。良种研发的劳动复杂程度和失败风险越高,研发人员劳动的难度越大,良种研发创造的价值增值最大。就产中环节而言,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需要投入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要素,实现活劳动与土地、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相结合,完成农业生产的价值增值过程。相比于产业链其他环节,从事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劳动力要素,其培养费用不高,且农业生产的劳动复杂程度较低,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有限,因此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环节价值增值最小。就产后环节而言,农产品销售和品牌营销活动对于营销专业人才需求迫切,高级专业人才与资本相结合,形成农产品销售的价值增值过程。相比于产中环节,农产品销售和品牌营销环节,需要的营销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教育费用较高,且营销过程的工作难度和复杂度高,营销业绩波动给销售人员带来的困难较大,因此,在产后环节中品牌营销创造的价值增值最大。

对于第二个问题。农业产业链环节之间的交易,未涉及新的要素投入,只是商品从一个环节进入另一个环节,也就无所谓要素投入的回报,更没有劳动投入带来的商品价值增值过程,因此产业链各环节之间的交易不可能产生增值收益。而且,农业产业链上各环节投入的要素、承担的风险均不相同,价值增加值自然不同(见图2)。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产品加工环节,比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价值增值空间大[15]。具体而言,良种研发、原料生产、生产资料供应等产前环节,分别投入资本、技术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要素、资本和技术要素、资本和劳动力要素,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程度、投入要素要求和劳动复杂程度递减,因而各环节的价值增加值递减;种植或养殖等产中环节,投入资本、劳动力、土地要素,生产者承担的风险程度、投入要素要求和劳动复杂程度相对较低,该环节的价值增加值最低;农产品收购、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品牌营销等产后环节,以投入资本要素为主,此外,农产品收购环节还需再投入劳动力要素,品牌营销环节还需再投入高级专业人才要素,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程度递增,因而产业链各环节的价值增值递增。总之,产业链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农产品的价值增加值、投入要素要求、劳动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呈“U”型趋势。

图2 农业产业链上各环节的风险程度、投入要素与增值收益

三、要素禀赋、整合模式与农民产业链增值收益分享

(一)要素禀赋与农民参与的产业链环节

作为产业链上的参与主体,农民可以参与到哪些产业链环节,需要结合农民的要素禀赋进行分析。普通农民要素禀赋主要包括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20-21],部分农民还拥有少量的资金和以农机为代表的资本要素[22]。

就产前而言,良种研发环节主要投入资本、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等要素,同时,小规模农户往往难以承受良种研发和品种培育的技术风险、销售风险;原料生产环节主要投入资本和技术要素;生产资料供应环节主要投入资本、劳动力要素,该环节进入门槛不高,具有一定资金的小规模农户可以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和销售任务。就产中而言,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环节主要投入资本、劳动力、土地要素,该环节由于存在监督困难,龙头企业等规模主体难以采用雇工形式从事农作物的种植,需要依靠小规模农户的家庭经营优势参与农作物种植环节,但是,规模化养殖成为趋势,小规模农户逐渐退出畜禽养殖。就产后而言,收购环节主要投入资本和劳动力要素,具有一定资本的小规模农户可以参与农产品收购,负责农产品的收集和运输;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环节,市场主体主要凭借相对雄厚的资本禀赋,购买大型设备以发展规模经济;销售环节主要投入资本等要素,同时需要拥有固定的销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小规模农户往往难以达到;品牌营销环节对市场主体的资本、高级专业人才要求较高,需要长期的资本和高级专业人才投入,非小规模农户所能承受。因此,理论上而言,农民可以参与生产资料供应、农作物种植、农产品收购等农业产业链环节。

(二)整合模式选择与农民参与的产业链环节延伸

目前,国内典型的产业链整合模式包括:“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型、“市场+基地+农户”型[13-14,23]。结合自身要素禀赋,农民通过选择合适的产业链整合模式,可以延伸自身参与的产业链环节。具体而言:一是“市场+基地+农户”型整合模式。该模式指依托当地资源禀赋、专业化市场或农产品交易中心,农户凭借土地和劳动力禀赋,与产业链上的收购商、加工包装企业、销售主体形成无合约、松散型的“市场联结”模式,产业链的利益分配主要依赖于市场机制,农民参与的产业链环节停留在农作物种植和农产品收购。二是“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型整合模式。该模式指一家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协议,负责向农户提供良种和技术供应,再以协议价格收购农产品,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9]。该产业链整合模式,农户凭借土地和劳动力禀赋,以契约形式参与龙头企业主导的产业链,实现自身的土地、劳动力要素与企业的资本、技术要素的有效匹配,有利于解决农户的技术获取和农产品销售难题,但是农民仍停留在农作物种植环节。三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型整合模式。该模式主要采用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签订“供销合同”、合作社领办龙头企业等形式,建立产业链主体间的利益连接机制,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户从事专业生产,最终将生产、加工、销售密切结合和有机统一[23]。农民合作社的自发性、自助性,有助于依托合作社实现农民参与产业链环节的延伸。

(三)参与的产业链环节延伸、市场谈判力与农民产业链增值收益分享

“市场+基地+农户”型产业链整合模式下,农民与产业链其他主体之间基本没有正式合约,由于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产业链主体之间缺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虽然农户拥有土地、劳动力要素禀赋,但是分享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产业链环节增值收益的可能性不大,因此该整合模式难以成为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主流模式[23]。

“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型整合模式下,产业链主体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参与产业链的农民土地规模小、市场谈判力弱,属于产业链上的价格接受者,而龙头企业市场谈判力强,属于产业链上的价格决定者,因此农民勉强能够依靠自有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禀赋,获得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正常收益,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能力有限。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型整合模式下,农民参与的产业链环节得以延伸,由于农民合作社的自发性、自助性,入社农民的市场谈判力得到增强,因此该模式下农民可以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这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合作社参与产业链的环节数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型整合模式下,如果合作社依托自身的资本优势,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收购,那么,入社农民仅能获得农产品种植和收购环节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如果合作社延伸参与产业链环节,从事生产资料供应、种养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入社农民就可以获得更多产业链环节的增值收益,当然这对合作社的资本禀赋要求较高。第二,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如果合作社有能力领办企业,“合作社领办的公司+农户”型整合模式下,产业链的很多增值收益都会留在合作社内部,入社农民有机会获得“市场+基地+农户”型产业链整合模式、“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型整合模式所无法实现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当然这对合作社的资本、专业人才等要素禀赋要求较高。第三,合作社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只有协调好合作社内部核心成员与(农户)普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维护好普通成员的利益,做到合作社内部的土地、资本、劳动力、专业人才等要素的紧密匹配,“合作社领办的公司+农户”型整合模式下,可以发挥合作社的规模经济优势,提升市场谈判力,入社农民就能够分享更多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四、要素匹配视角下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路径

(一)要素匹配、谈判能力与产业链增值收益分配格局

农业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等大规模市场主体,拥有先进的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仓储设施、运输车辆等设备。为了使设备利用效率最大化,最大程度发挥自身技术优势,节约交易成本,需要固定一定规模的土地或稳定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但是,由于农业监督成本高和自然风险高的特性,龙头企业大面积租赁土地、采取雇工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并非最优选择。同样,小规模农户拥有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对于农业技术、农资供应和农产品的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存在稳定需求,在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情况下,自我服务不现实且不经济,存在与产业链上的市场主体合作的内在动力。

作为自发性、自助性农民合作社,具备土地规模和服务规模优势,可以有效降低产业链上市场主体与农户直接对接的交易成本,推动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本、技术要素与农户的劳动力、土地要素有机结合,达到产业链主体间的农业生产要素合理匹配。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合作社的要素匹配越紧密,二者合作关系越稳定,市场交易成本越低,规模经济发挥越充分,产业链增值收益越高。此外,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土地规模或服务规模越大、资产专用性越强,节约交易成本的动机越强烈,稳定匹配合作社的要素需求越大,与合作社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意愿越强,在产业链增值收益分配上让利给合作社的可能性越大。因此,“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型整合模式,容易形成有利于小农户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分配格局(见图3)。

图3 要素匹配与产业链增值收益分配的逻辑关系

(二)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路径

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合作社核心成员与(农户)普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导致普通成员入社积极性不高,无法整合农户拥有的土地、资本、专业人才等要素禀赋,合作社不具备土地规模、服务规模优势,市场谈判能力难以提升。同时,资本、专业人才等要素匮乏导致合作社不具备领办龙头企业的条件,难以进入更高价值增值的产业链环节,入社农民分享更多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机会不大,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完善。

一是丰富农民的要素禀赋,增强其市场谈判力。对于绝大多数农民而言,第一,资本禀赋有限,缺少抵押品,通过银行贷款增加资本要素的可能性很小;第二,在农业人口市民化难度大、农村人地比率难以改变的情况下,短期内靠向城市转移农民增加农户土地规模的可能性也不大;第三,随着农村生育率下降,农村家庭劳动力数量增加缓慢。因此,只有通过对农民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丰富农民土地、劳动力、资本要素以外的专业素养方面的要素禀赋,才能提升农民的市场谈判力。

二是丰富合作社的要素禀赋,增强合作社的市场谈判力。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社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吸引一定数量的普通农户、“中坚农民”加入合作社,不仅可以解决合作社的资本、专业人才等要素禀赋不足问题,增加合作社领办龙头企业能力;还可以发挥合作社的土地规模和服务规模优势,实现合作社与产业链市场主体之间的要素匹配,提升合作社的市场谈判力,为入社农民争取更多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三是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提高违约成本,提升产业链主体间的要素匹配度。目前,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产业链上各主体的违约成本过低而维权费用过高,导致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合作社内部的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要素匹配的净收益过低甚至为负,产业链主体间难以形成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因此,亟需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解决市场主体的违约问题,实现产业链上各主体之间要素的紧密匹配,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五、要素匹配与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仁发合作社案例

(一)案例介绍

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仁发合作社”),从2009年成立时的7个成员、1 100亩土地和总投资额2 084 万元,发展到2016 年的1 014 户社员、5.6 万亩土地、固定资产3 789 万元,从2010 年总亏损187 万元、亩均亏损1 700 元,发展到2016 年总盈余3 625 万元、入社社员亩均分红602 元(见表1),并先后荣获“黑龙江省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称号。从2013年开始,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课题组对仁发合作社开展了四次跟踪调查研究,获取了仁发合作社成立以来至2016 年详细的生产经营数据。每次调查都采取半结构化访谈法,辅以问卷调查,访谈地点为仁发合作社的办公室或会议室,调查对象为仁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普通社员。调查时间为,理事长近4小时、人均访谈时间半小时左右。调查内容包括仁发合作社的建立、成长、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结构、经营收益等信息。通过四次实地调研,课题组汇总形成了近4.5万字的访谈记录,对仁发合作社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

表1 仁发合作社经营绩效情况

(二)要素匹配与仁发合作社效益及社员收益变化

1.要素不匹配与仁发合作社经营亏损。为了解决劳动力外出之后留守老人种地难的问题,2009年仁发村党支部书记李凤玉开始领办合作社,亲自担任仁发合作社的理事长。2010年合作社以240元/亩的固定租金,从农户手中流转1 100 亩土地从事生产经营。同时,合作社依靠政府提供的1 234 万元农机具购置配套补贴,购买几十台套大型农机具,为周边农户的6 万亩土地提供代耕服务。由于合作社流入的土地面积小、地块分散,连片经营难度大,无法与自有的大型农机匹配,导致有些地块额外雇佣小型农机耕种。因此,虽然合作社赚取农机服务收入100 万元,但2010 年底结算发现,扣除土地租金和经营性支出等费用,合作社共计亏损187万元,亩均亏损1 700元。

2.要素匹配、规模效益与仁发合作社扭亏为盈。为扭转合作社亏损,2011 年春节期间,李凤玉理事长和其他6名合作社的初始股东挨家挨户动员农户“带地入社”。为提高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仁发合作社的7个成员集体承诺:“带地入社农户即是社员,享有保底租金收入350元/亩(而当地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240 元);入社土地可折资入股,参与当年盈余分配;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1 234 万元作价量化股份,平均分给每个带地入社的社员,在补贴资金获益后再平均分配盈余。”受这一利好政策激励,当地部分农民愿意加入合作社,2011 年仁发合作社新增社员307 户、土地规模1.5 万亩。合作社的土地得以集中连片经营,大型农业机械化技术被推广应用,土地规模经济效应开始显现。2011 年仁发合作社依靠土地大规模经营优势,与麦肯食品(哈尔滨)有限公司成功签约四年的销售合同,当年2 000 亩马铃薯按照协议价格1.7 元/公斤销售,为合作社创收360万元。2011 年底仁发合作社结算发现,合作社扭亏为盈,实现净盈利1 342.2 万元,入社社员土地平均收益710元/亩(固定租金350元/亩、土地分红360元/亩)。

3.要素匹配、参与产业链环节增加与合作社盈利扩大。在这一利好消息激励下,当地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热情高涨。2012年仁发合作社吸引农户1 222户,入社土地面积达到30 128亩。2013年开始,合作社取消了入社社员每亩350元的保底收益,以土地经营权“带地入股”,土地要素仅作为成员交易量参与盈余分红。2013 年入社会员增长到2 436 户,入社土地面积扩大到50 159 亩。2014年,仁发合作社入社社员达到2 638户,入社土地面积达到54 000亩。2014年开始,合作社投资新建了年存栏1 000 头、出栏2 000 头的黄肉牛养殖场,开始实施农业种养结合模式。2015 年仁发合作社入社社员1 014 户,入社土地面积进一步增加到56 000 亩,注册成立了黑龙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牵头成立了仁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推进绿色有机产品线上销售。2016 年,仁发合作社的入社社员和入社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合作社注册成立齐齐哈尔仁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投资7 500万元,从事速冻水饺、土豆磨糊、速冻蔬菜、薯类加工等项目;以肉牛养殖为依托,投资3 000 万元建立年产有机肥1 500吨的有机肥厂,开展绿色有机养殖,改良土壤,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据了解,2017年仁发合作社与荷兰夸特纳斯公司合作,投资1.2 亿元建设种薯繁育项目,建设组培室、温室、网棚等设施,全面提高马铃薯品质和质量,进一步增加合作社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能力。

仁发合作社入社社员的土地、劳动力要素与合作社的资本、技术和专门人才要素有效匹配,参与和分享收益的产业链环节不断增加,2012 年实现总盈余2 758.5 万元、入社社员平均收益730元/亩(固定租金350元/亩、土地分红380元/亩),2013年实现总盈余5 328万元、入社社员土地平均分红922 元/亩,2014 年实现总盈余4 890 万元、入社社员平均分红854 元/亩(远高于非社员400 元/亩的固定租金收入)。受粮食价格持续走低以及与麦肯食品(哈尔滨)公司销售合同到期等因素的影响,2015 年仁发合作社仍实现总盈余4196 万元、入社社员平均分红708 元/亩(比非社员每亩增收400元),2016年在大量增加各项固定设备投资的情况下,合作社实现总盈余3 625万元、入社社员平均分红602元/亩。

(三)入社农民成功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经济学解释

1.农民土地要素与合作社资本要素有效匹配,提升合作社的市场议价能力,增加入社社员分享的产业链增值收益。一方面,土地要素与资本要素有效匹配,促进了合作社的先进技术采用和农作物品种改良,增加农作物单产。仁发合作社推广马铃薯、玉米和大豆等优良品种,同时,采用110 公分“大垄双行栽培”、90 公分“大垄单行密植”、防疫灭病等先进农业技术进行玉米、马铃薯播种,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的单产分别比普通农户高出120 公斤/亩、10 公斤/亩、1 500 公斤/亩;另一方面,土地要素与资本要素有效匹配,显著增加了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市场议价能力,提高产品单价。合作社销售的玉米比普通农户高出0.06 元/公斤;与麦肯食品(哈尔滨)有限公司签订销售订单,马铃薯销售价格比普通农户高出0.2元/斤;再一方面,土地要素与资本要素有效匹配,显著提升了生产要素采购方面的市场议价能力,节约了要素投入成本。合作社的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由厂家直接配送,化肥节省成本300~500元/吨、种子每斤节省成本30%、农药节省成本40~50元/亩。

2.农民土地要素与合作社人力资本要素有效匹配,促进合作社领办公司,向更高附加值的产业链环节延伸,进一步为入社社员寻求更高的产业链增值收益。2014 年仁发合作社投资新建黄肉牛养殖场,实施农业种养结合模式,从单一种植环节向附加值更高的种养结合环节延伸产业链。2015 年仁发合作社领办公司,从事农产品的种植、仓储、加工、销售业务,从种养结合环节向仓储、加工、销售业务等产业链环节延伸。2016 年投资建立有机肥厂、2017 年投资开展种薯繁育项目,向产业链前端的农业要素生产环节和良种研发环节延伸,以追求更高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六、研究结论及政策含义

文章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分析了农业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本质及各环节的价值增值情况。研究发现:第一,正是活劳动与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了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形成了产业链各环节的价值增值过程,可见,没有新的活劳动投入,农业产业链环节之间的交易不可能产生价值增值。第二,农业产业链的价值增值只可能在产业链环节内部,而非产业链各环节之间,具体而言,在产前环节,良种研发投入的资本、技术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最为密集,创造的产业链价值增值最大;在产后环节,为了维护品牌声誉,企业需要长期进行资本、高级专业人才等要素的密集投入,获得的产业链增值收益较丰厚;产中环节,资本投入量有限、劳动复杂程度不高,主要依赖土地要素的投入,创造的产业链价值增值最低。第三,通过组建农民合作社,形成“合作社领办公司+农户”型产业链整合模式,合作社建立合理的盈余分配机制,入社农民有机会获得更多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本文的政策含义在于:第一,加强对农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丰富农民的土地、劳动力、资本要素以外的专业素养方面的要素禀赋,以提升农民的市场谈判力;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社内部收益分配机制,丰富合作社的要素禀赋,增强合作社的市场谈判力;第三,亟需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解决市场主体的违约问题,实现产业链上各主体之间要素的紧密匹配,以提升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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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行业持续整合 龙头企业强者恒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