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Mitchell 分类法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紧密型利益相关者构建策略
2023-05-15卓梅英
卓梅英 何 宇
(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一、引言
区别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根本任务是为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而高质量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需要充分“利用学校和行业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将课堂上的学习与工作中的学习结合起来,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生产过程的实践中”,[1]所以“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条)虽然国家专门出台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及2022 年5 月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表述,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为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指明了方向,但鉴于中国当前校企合作动力不足、合作流于形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校企合作体系仍然是一个需要理论界和实践界深入研究探讨的课题。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启示
1963 年,斯坦福大学研究所提出“利益相关者是这样一些团体,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1984 年进一步指出利益相关者是“因公司活动受益或受损,其权利也因公司活动而受到尊重或侵犯的人”。[2]因而“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2]当然,利益相关者由于所拥有的资源不同,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以及生存与发展产生不同影响。
利益相关者核心思想认为利益相关者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中的团体和个人不仅利益相关,而且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不仅只影响自身利益,也影响其他利益各方的利益,同时还影响组织整体目标的实现。因此要协调好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组织整体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后续的研究中,学者们进一步对利益相关者类型进行了划分,如Mitchell 和Wood提出利益相关者至少必须具备合法性、权责性和紧急性的三个典型特性中的一种:合法性指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和保障;权责性指个人或团体拥有影响目标实现的能力、地位等功能,并对其行为承担对应的责任;紧急性指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诉求能够立即得到组织者的关注和回应。为此,同时拥有合法性、权责性和紧急性的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同时拥有三种属性中任意两种的为预期型利益相关者;仅拥有三种特征中任意一种的为潜在型利益相关者。[3]Mitchell 和Wood 的这一分类法得到了学术广泛的认可,国内外许多学者的研究应用Mitchell 三分类评分法进行了实证研究,如国内的陈宏辉、[4]邓纪泽[5]等。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初源于公司治理模式的变化,但其应用已不局限于公司治理,其核心思想是利益相关者群体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有各自的利益且又相互影响,任何一个利益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以及组织目标的实现,都依赖于其他利益各方的资源投入与行为参与。
Mitchell 和Wood 的分类法的问题在于合法性、权责性和紧急性三个维度处在两个极端,即要么有,要么没有。这在经历了几百年市场经济发展,法律体系完备的西方发达国家是有意义的。但在法律制度体系正逐步完善,特别在校企合作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化、制度化正在逐步建设的中国,这种过于绝对的“要么有,要么没有”的划分显然太过武断。因此,根据Mitchell 的三分类法,结合我国实际,本文认为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存在三类利益相关者类型:第一类是紧密型利益相关者,此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得到完善的法律法规确认和保障;也拥有明确的权责,有影响实现组织目标的能力、地位、功能和责任担当,且其相关利益诉求能得到及时的保障和回应。第二类是宽松型利益相关者,此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得到不太完善的法律法规的部分保护;也拥有一定的权责以及一定的能力、地位、功能影响自身的利益和组织目标的实现,且其相关利益诉求也能得到但不及时、不完全的保障和回应。第三类是松散型利益相关者,此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基本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障;对实现组织的目标也不拥有相应的权责,也没有能力、地位、功能影响组织目标,且其相关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和回应。
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各方利益及其相互关系
1.政府部门及其利益
从经济层面看,政府最重要的利益诉求是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的持续增长以及实现充分就业,在保证就业、改善民生的同时,实现“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的制造业强国战略。在中国现实社会结构中,政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其财政投入、政策支持和监管执行都对职业院校的发展发挥着巨大影响。在现有的职业教育相关法规中,政府都要求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必须适应产业企业岗位技能的需要,要求其为国家或地区实体产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支撑。也只有这样,政府才会投入财政经费支持职业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如果G代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N代表企业就业,则政府利益诉求可表示为:
根据经济学原理,抽象掉物资资本因素,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增长取决于该国该地区的人力资源即就业人口。所以,政府的最大化利益可表示为:
(2)式表示,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就是国家或地区人民“乐业安居”即充分就业。
2.企业及其利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增长和就业目标必须通过企业实现,所有企业新创造的价值汇总形成GDP。企业通过投资吸收就业生产产品或服务创造价值并获取利润。企业最核心的利益诉求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这必然要求每一单位人力资源产出最大化,要求职业院校的毕业生用更熟练的技能和更快的适应能力为企业创造尽可能多的单位价值。如果P代表企业利润,n代表企业吸收的就业,K代表投资,则企业的利益诉求可表示为:
根据经济学原理,仍然抽象掉资本要素,则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利益诉求取决于所聘用人力资源岗位技能的产出效率:
如果抽象掉政府相关部门的就业量,则国家或老城区的充分就业量N 应等于所有企业就业量n之和。即N=∑n,一国或地区就业量为所有企业聘用人数之和。
3.职业院校及其利益
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落实率和就业专业相关度是目前政府监测考核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影响着职业院校的生源数量、质量和政府经费支持,也是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影响力增强的重要因素。而能否实现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即就业,就业即上岗”,又取决于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所接受的技能训练是否满足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抽象掉影响学生就业的“父母关系”等因素,企业聘用人才仅以学生技能胜任度为标准,那么,用g代表胜任企业岗位技能的毕业生,则职业院校的利益诉求B可表示为:
企业招聘雇佣的人员可分为社会招聘和校院招聘,如果用λ 表示企业聘用的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则,即抽象掉社会招聘,企业招聘雇佣的人力资源等于所有职业院校“毕业即就业,就业即上岗”的毕业学生之和。
综上所述,首先,在政府—学校—企业的三方利益结构中,政府既要保障企业创造利润以创造更多的GDP 实现经济增长又要让所有毕业生都能“毕业即就业”以实现充分就业,政府必然要求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能精准对接企业岗位技能需要。其次,企业为创造更多的利润,也要求职业院校毕业生能“就业即上岗”以最大化地创造利润。最后,职业院校毕业生能否无缝对接企业岗位需求,实现“毕业即就业,就业即上岗”,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校人才培养对企业岗位技能需求的深入了解和对应,取决于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培养方案制订、师资共享,校企沟通和协作,特别是企业师资和学生在企业生产现场实习等方面与企业的合作深入程度,取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校所学到的技能。如果用数学形式表达政府、企业和学校的利益相关性,可联立方程(2)(4)和(5)以求出它们的共同解。即
其共同解可表示为:一国或地区职业院校毕业生总就业比例等于所有企业聘用的胜任其岗位需求的毕业生之和等于所有职业院校“毕业即就业,就业即上岗”的毕业学生之和,即
(二)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利益相关方存在的问题
从数理逻辑论证可知,政府、学校和企业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他们各自的行动也相互影响着彼此利益的实现程度,他们是而且也应该成为利益相关者。但在中国目前的现实中,政府、学校和企业属于哪一类的利益相关者,三者之间的利益紧密程度却需要进一步明确,因为清晰地识别利益相关者类型是认识问题、发现问题,从而制定正确的政策解决问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本文借鉴Mitchell 合法性、权责性和紧急性三分类评分法,通过专家座谈、访谈和调查问卷,把利益相关者分为紧密型、宽松型和松散型三类利益相关者。设计思路如下:第一步,确定合法性、权责性和紧急性分值及权重,专家普遍认为合法性是权责性的前提,而权责性是紧急性的基础,因而三者分值分别为5 分、3 分和2 分,合计10 分;第二步,专家继续把合法性、权责性和紧急性分别按三种状况赋值,最佳状况分别赋值5、3、2 分;次佳状况分别赋值3、2、1 分,最差状况分别赋值2、1、0 分;第三步,分别向政府、学校和企业领域专家各发放问卷60 份,总计180 份,分别回收52、58、50 份,共计160 份;第四步,整理计算获得数据,见表1:
从问卷统计结果分主体看,政府、学校和企业对校企合作中合法性、权责性和紧急性的评价不尽相同,其中政府部分相对积极,分别为3.6、2.6、1.6 分;职业院校次之,分别为2.8、1.4、0.6 分;企业则评价最低,分别为1.8、0.6、0 分。这可能说明,政府认为自己在推动校企合作中的工作是较有成效的,职业院校则觉得校企合作中虽然也得到一些利益但也遇到了许多的困惑,需要重视的是,企业认为目前的校企合作现状并未给企业带来实质性的利益,特别是最后一项“紧急性”,企业评分为0,说明在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利益诉求急需得不到保障和满足。
从问卷调查总体结果看,我国校企合作合法性、权责性和紧急性累计总得分为15 分,为满分的50%,政府、学校和企业属于宽松型利益相关者。其中合法性得分8.2 分为满分的55%,权责性得分4.6 分为满分的51%,紧急性得分2.2 分为满分的37%。上述统计调查结果,基本与我们所观察到的实际情况相符,说明我国的校企合作在完善法制、明晰权责和及时回应学校和企业的利益诉求方面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从合法性看,虽然我国《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以及《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都有校企合作要求,中央和地方也有许多校企合作的法规,对校企合作也起到了一定引导作用,但这些法规大多停留在“鼓励”“支持”的政策、条例、办法层次,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系统配套性不够,更具体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对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进行规范,从而对校企合作各方利益保障和责任约束性不足、对学校和企业具体的校企合作行为难以监管到位,同时,学校和企业之间基于校企合作政府法规的规范化常规化制度化的授权机制、利益分享机制也远未形成,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利益诉求权责利配置等得不到得到法律法规的充分保障,也得不到学校和企业的相互承诺保障。
第二,从权责性看,现行法律法规下,学校和企业不具备相互影响的地位、功能、权利、责任和义务。首先,政府缺乏规范化、常规化的校企合作专项财政预算投入,也没有制订统一的校企合作标准体系,没有清晰界定政府、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其次,企业对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技能训练、学生实践以及学生毕业标准没有任何话语权,进而无法保证让学生所学技能精准对接企业岗位需求;甚至许多校企合作方案如近几年的“产业学院”“产教融合”等企业既不知情也不参与,这些校企合作方案如何执行、执行的效果如何也没有评估、监督和问责。最后,职业院校也无权在企业中挑选师资,也不能使用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甚至学生到企业的参观和实习也主要通过教师的“私人关系”,从而学校也不承担毕业生是否真实参与企业实践的责任,导致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实践学时严重不足,“放羊式”毕业实习在各职业院校普遍存在。
第三,从紧急性看,政府、企业和学校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重视和回应。如目前各级政府对学校企合作的监管往往以学校报送的材料为主,学校则通过编写“完美的材料”来回应政府的这种“材料监管”,政府通过学校的材料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学校通过材料获得政府的支持和投入,双方以这种“心照不宣”的方式来回应对方的利益诉求。再如企业指导学生工厂实践中的师资经费支出、设备支出、工时支出、学生交通、住宿等必要成本支出得不到足够补偿,学生实践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学生工伤事故的赔偿等一直得不到解决。学校和企业则仅仅以签合同、办仪式、拍照片的方式来回应政府对学校校企合作的要求,这些得不到切实重视和回应的利益诉求极大地阻碍了校企合作的深入推进。
总之,本文认为,调查结果与现实情况基本相符,我国确实普遍存在校企合作难以深入,学校以形式合作代替实质合作,大多停留在签合同办仪式;政府停留在收材料拨经费,监管弱化;企业则不积极不主动消极配合。究其原因是我国政府、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领域仅仅是较宽松型利益相关者而不是紧密型利益相关者,这极大地影响了校企合作质量和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四、构建紧密型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全面提升我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质量
第一,明确确认各主体的利益边界是形成紧密型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的前提。首先政府应明确划分并尊重各方的利益边界,其次学校和企业应更具体地协商解决每一环节的学校利益、企业利益以及学生和教师的个人利益。
第二,明确各主体的权责是结成紧密型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的核心。首先,各级政府应拥有设立校企合作法规、行使监督和指导的权责,规范学校和企业在合作中的权责。其次,地方政府应负责执行细化中央政府的相关法规。如澳大利亚的州或领地行业培训咨询机构每年组织行业、企业和雇主对TAFE 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及满意度调查,以促进TAFE 学院不断改善教育质量。再次,学校和企业应该通过具体谈判协商分清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师资选聘程序、学生实习、毕业考核中学校和企业的权责等。
第三,构建系统严谨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稳固紧密型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的关键。首先,中央政府应以法律明确校企合作各方的利权责,地方政府应根据中央法律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地方具体实际的相关实施细则。例如美国政府通过《职业教育法》《合作训练法案》《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以及《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改进法案》等,芝加哥市则进一步在芝加哥城市学院(City Colleges of Chicago)推行从学院到职场项目,在实践课程设计、实践教学实施、实习就业三个步骤建立制度规范,形成了企业技能需求与学校人才技能培养的制度化体系。[7]再如德国政府通过法律对93 个大类、371 个职业的职业培训、考核、发放证书进行了统一的规范。[8]其次,学校和企业应进一步细化实践课程、实践师资、实践教学、经费支持和质量控制的特定条款、具体程序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