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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机制、社会成因及防治路径

2023-05-15杨威威李志浩鲍伟娜

青少年学刊 2023年5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消费

杨威威 李志浩 鲍伟娜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进路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移动通信技术应用场景的扩大,社会日常生活呈现出诸多新的变化。 一是互联网及各种信息媒介终端成为日常生活必备要素,广泛深入到消费、生产、娱乐、公共服务、疫情防控等诸多场景中,数字技术信息成为个人生活与社会互动的中介;二是互联网社会交往取代日常社会交往,脱域型通信与网络互动成为日常生活交流沟通的常态,亲密关系变得珍惜而可贵;三是互联网内容的传播与内在算法逻辑,日益影响到个体认知内容与情绪表达,难辨社会事件与话语内容的“真实性”。 因此,随着信息技术的升级完善、互联网应用场景的拓展、网络设备获得便捷化,电信网络逐渐成为新型诈骗技术的依托,具有成为主流犯罪的趋势,具有社会隐蔽性、跨地域性、方式多样性等特点,给公安民警侦缉、打击与整治犯罪带来压力与挑战。

诈骗是人类社会犯罪中的一种恒定形式,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基本样态呈现了犯罪过程长链条、组织形态灵活多变、犯罪形态瞬时性等特点,降低了犯罪门槛,提高了参与犯罪的可能性。 2021 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多次提及青年、在校学生。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实施主体已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化和低收入化的趋势,有部分大学生也参与了电信网络诈骗,以“帮信罪”居多,如通过收买“两卡”信息进行非法牟利[1],给当代中国社会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

防治电信网络犯罪,不仅是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与保障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更是关系着我国青年保护事业。 在诈骗形式多样化、诈骗手段不断升级的背景下,大量青年群体也成为诈骗受害者[2][3]。更重要的是,部分青年在不良社会文化和社会风气的浸染下,容易参与到集体投机诈骗行动中,蜕变为涉罪青年[4]。 一直以来,学界和公安部门高度关注电信网络诈骗,关注公安部门侦缉案件与查处证据[5],研究犯罪人员构成与防治路径[6][7],但从青年保护的角度对“青年对他人施加网络犯罪”现象进行社会学意义的解读和认识鲜见。

基于此,本研究采取访谈和问卷调查两种方法,向公安部门及涉罪青年开展无结构式访谈,共收集42 个案例的涉罪事实,依托问卷法收集到近年来H省的多个地市涉罪青年的政治面貌、学历、婚恋情况、常住地、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亲子状况等信息,旨在分析涉罪行为产生的具体原因,并基于社会学理论深度把握当代青年成长发展中的机遇和挑战,以期完善青年电信网络诈骗的系统性社会防治路径,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机制

在电信网络诈骗主体呈现低龄化、低学历化和低收入化的态势下,应当认清与理解防治电信网络诈骗不仅是公共安全事务,更是一项青年保护事业,需要采取“个体—社会—法制”的综合性社会学认识框架,以系统思维理解电信网络诈骗问题的内在关联,认识到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可能是现阶段社会治理仍然存在不足的镜像。 通过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机制的梳理,探索此类犯罪形式的防治路径。

(一)个体层面的认知迷失

从犯罪主体来看,由于参与犯罪门槛及难度较低,因此任何主观上的一次闪念、情绪均有可能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或参与犯罪。 有学者提出,当代社会青年犯罪趋势的提升,有可能是因为现代社会加速导致青年身体发育与认知内容快速起来[8]。但需要补充其他观点,青年的人格、信息甄别、人际交往社会化能力尚未得到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青年缺乏实质性地了解犯罪的意义和规避犯罪的路径,最终衍生出犯罪行为。 当代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有其复杂的个体原因[9]:

第一,消费原因。 当前青年消费涌现出“文化消费”新态势,表现为新奇文化消费、情感文化消费和泛化的审美文化消费等形式,产生消费成瘾、价值观偏离等问题[10]。 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盲盒消费等给青年可支配资金带来压力,在我国严格限制网络贷款的背景下,不少青年会采取买卖“两卡”、协助建设非法基站的方式获得不法收入。

第二,从众原因。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互联网日益成为就业、创业的重要媒介,网络课程、客服、咨询、定制成为新业态,也吸引诸多缺乏固定工作、专业技能的年轻人加入。 但因缺乏对“合法/不合法”的职业分辨认知,不少青年希望能通过互联网就业,却被不法中介公司吸引,有意或无意地担任“客服”,给有组织的诈骗集团导引潜在受骗者从而实质性参与电信网络诈骗。

第三,报复原因。 这部分青年人员构成比较少,通常是由电信诈骗的受害者转变为电信诈骗的实施者。 他们试图通过参与诈骗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或抚慰受骗后的弱势心理,例如成为洗钱团伙的“下线”,帮助收集“两卡”,或是加入诈骗团伙、运用被骗的技巧欺诈他人等等。

(二)社会层面的结构变迁

青年的社会化,需要“同辈群体—家庭—学校—社区”构建支持青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支持网络,在良性互动中习得社会认可的人格和社会行为方式,与他者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 在《心灵、自我与社会》专著中,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论证道,作为心理意识活动的人的心灵与自我是社会的产物,而语言则为它们的出现提供了机制[11]。 其中,同辈群体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往往会采取角色扮演的方式展开游戏与竞争,个体从同辈“泛化的他人”那里习得社会规范与交往原则,并不断调整“自我”建构的方向及要点,具体而言表现为如何展开动作、如何克制冲动、如何释放创造性的天性等,这些经验的积累与盘整的产物是个体的“自我”。 值得重视的是,“同辈群体”也可能凭借亲密关系,兼具为个体从事犯罪提供信任基础,抑或施加不参与即退出的心理压力,因此在大多数青年犯罪中往往会发现低龄化、团伙化的特征[12]。 在公安部门调研时发现,青年参与网络诈骗的案件中呈现为显著的阶层分化,如经济发展较差县域的比例大于经济发展较好县域的比例、职校生的比例大于本科生的比例、县域乡村与城乡交界社区青年的比例大于城市核心区青年的比例等特点,且呈现为由点到面的组织性特征,出现依凭同辈群体的团伙性犯罪。 因此,需要针对性考察影响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各个层面:

第一,家庭层面。 家庭是亲密关系与友善人格养成的重要场所,在依恋理论认识下,婴幼儿时期孩子与父母的亲密关系质量可能会对个体人格及其社会理解产生终生性影响,关系着个体自尊水平、亲密关系维持及社会亲善度[13]。 在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较为薄弱的县域,父母较早离开家庭外出务工而产生留守儿童,他们在幼儿期反复遭受别离,出现对家庭的反叛与对同辈群体的忠诚。 在群体性贫困与高消费的对比下,儿童逐步成长为青年后,受到不良同辈群体的影响,极为容易做出团伙性犯罪事件。

第二,学校层面。 当前职业教育日益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现代化的新增长点,承担义务教育后分流进入职业高中继续接受中等教育的平台。 面对成绩较差的职校生,职业院校往往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以驯服职校生的个性,在教育方面则是极其严格的管理、或是极为松散的管理,且行业技能要求与职业教育内容分离也加剧职校生的困顿心理[14]。 这会倒逼部分职校生或为寻求毕业后生计,或以“反社会”行为表达反叛心理,盲目选择可能的正式职业或兼职机会,抑或出让自身信息资产换来收入,低成本地参与到犯罪活动中。

第三,社区层面。 乡村社区与城乡结合部社区的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比例偏高,有其深刻的结构性原因,受到经济发展演变与社区治理体系变迁的影响。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农业经历了一个隐性革命的进程,农业技术化、机械化、资本化的水平快速增加,一方面实现了对农业劳动力的解放与替代,尤其是对重体力劳动的全面替代[15],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青年参加农业的技术门槛[16]。计划生育政策在20 世纪90 年代的强力执行缩小了农村家庭人口规模,大批乡村青年被家庭保护起来,不会从事农业生产,在城乡教育制度分层下也难以向上流动,成为青年混混。 他们欠缺正当的收入来源、失去了原有村庄的庇护,且不服从村治的道德权威,大多呈现小团体的聚集与活动,在县城与农村间流动[17]。 城乡交界地带的社区通常是外来人口进入城市的集聚点,社会治安状况不良,浸润其中的青年因价值辨别能力不强而学习能力偏强,容易沾染不良的社会行为、学习到社会不允许的技术手段,且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可以满足其生活消费的资金需要。

(三)法制层面的治理缺陷

由于我国系统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系统性的法制保障,此“黑灰色”产业链的核心层在我国没有发展空间。然而,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往往是进入外围层,比如非法搭建基站、买卖“两卡”、从事引流“客服”等,部分参与到直接实施诈骗的环节中。 我们从中窥见法制框架的漏洞或缺陷,给了一些青年犯罪以“可乘之机”。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是依托互联网展开的“脱域型”活动。 核心犯罪团伙流动性驻扎,招募在地青年参与非法犯罪活动,依赖互联网甚至是违法虚拟专用网络(VPN)进行交流,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 这种跨地方、脱域型犯罪活动,给“属地化办案”机制提出挑战,即原先在案件受理地开展办案的方式趋于失效,犯罪分子往往会抓住这种契机迅速转移,如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从大城市向小城镇和农村转移,利用当地公安部门相关业务经验不足的特点,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电信网络诈骗是与经济的“流动性”密切相关的活动。 在现代社会“流动性”是恒常性结构特征,人员流动、资金流动对经济发展来说是前提条件,而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核心是防范流动性,如对个体办理多张电话卡、银行卡、大额转账现金流等情况有效监控。 这实际上给公安部门办案提出难度,如果未能获得地方银行、电信公司、技术平台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未把好办卡的第一关,就很容易对认知迷失、经济窘迫的青年形成犯罪诱惑,乃至构成犯罪陷阱。

第三,电信网络诈骗是定罪难度高的新型犯罪活动。 大多数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呈现为资金金额少、情节较低,协助不法分子收集手机卡、银行卡及网络银行交易工具,在我国现行《刑法》《青少年保护法》规定中,对不满18 周岁的青年采取从轻处罚或不予刑事处罚举措。 这个从宽量刑的特点,难以给青年带来警示作用。

三、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成因

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其当代社会的滋生土壤,从中可以观察到网络社会、消费社会、个体化社会的一些现代特征。

(一)网络社会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客观条件

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 网络建构了一个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18]。 网络社会的到来深刻改变了个体的社会化进程、社会互动的形式与媒介、社会交往的场景与时间,原有基于特定“地域”的社会组织方式亟需灵活调整。

第一,对于当今社会的青年而言,网络在其成长与发展的社会化阶段扮演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互联网借助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结合,强化了对青年的认知刺激,使其较年幼时期就具备广阔的知识视野和信息搜集技巧,乃至代替了家庭成员在初期社会化阶段扮演的教育者作用。 但另一方面,互联网对社会信息缺乏筛选和过滤,导致良莠不齐的信息冲击着青年价值观,容易养成崇拜偶像、拜金消费等不合理习惯[19]。 这一复杂的社会化机制,构成了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成长背景。

第二,网络消解了当时当地的“真实感”,消费、生产、办事的虚拟场景化,增加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信息压力,降低了电信诈骗犯罪的难度。 在传统面对面的诈骗中,诈骗需要有高超的话术技巧和制造情境氛围的能力,诈骗成功与否本质上是双方社会经验的比拼。 但在网络社会中,个体难以对生活经验有实质性掌控,行动自由虽然变得日趋广阔,但同步也在遭遇更多未知。 在智能手机中搭建虚假的第三方应用程序(app)或钓鱼网站的成本日趋降低,行骗话术成了一种话语脚本,在行骗团伙那里不断“升级完善”。 且电信网络诈骗取消了面对面进行诈骗互动的心理压力与犯罪感,甚至仅需出让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双卡”即可参与犯罪,大大降低了从事诈骗的门槛。

第三,网络互动是一种匿名互动,实施诈骗的伦理约束松弛。 不同于家庭互动、社区互动,网络互动的他人非真实在场性降低了社会约束力度。即便我国的网络管理不断制定强化法规,比如推荐实名注册账号、实名上网、显示省级IP 地址等,但对部分青年而言,并未产生对网络作为公共空间的敬畏之心,也未增进辨别真假、善恶、美丑的能力,反而容易产生匿名谩骂、跟风转发、散播谣言、盲目信任等非理性行为。

(二)消费社会为电信网络诈骗带来主观动力

在变化多端、无限创新、飘忽不定的消费品市场,消费日益成为目的而非手段,消费者被鼓励做出更多消费选择[20]。 这是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对于当前“消费社会”深刻判断,为我们理解参与诈骗的青年的种种动机如购买游戏装备、为偶像打榜、购买盲盒等,提供了时代性背景。

第一,消费社会刺激了金融市场的数字化转型,推进生产、交易、消费过程虚拟空间化,大大提高整体经济社会的流动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各行各业围绕“互联网+”开展增量创新,驱动各行各业从技术创新到产业创新,活动由制造产品到创造转化[21]。“互联网+”的消费时代大大拉近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生产市场跟随消费信号的转变灵活调整,开发新型产品,不断刺激消费的再生产。 以“盲盒消费”为例,最初是“泡泡玛特”文化产品借助日本“福袋”消费模式进入大众眼球获得青年青睐,后期盲盒内的文化玩偶内容不断翻新,广泛涵盖游戏、动漫乃至历史人物,产品每一发出便刺激新一波的非理性消费浪潮。

第二,消费社会在青年社会文化中滋生了一种“以消费制造认同”的新消费取向。 通过消费制造认同,最早由索尔坦·凡勃仑(Thorstein B Veblen)用“炫耀型消费”的概念揭示,即个体通过购买易耗品彰显消费者个性,帮助消费者整饰印象并建构个体认同。 在当代青年消费文化中日益流行此种消费内容,如健身消费、精酿啤酒、数码产品等,其更新换代性极强,加大了青年消费者的资金短缺压力。 这种消费关注的是商品的“象征”价值,通过消费能将自身纳入相应的社会“圈层”,帮助个体更容易建构基于消费的亲密关系[22]。 依据消费建构认同理论,这是一种临时性、弥散性的认同定位机制,消费者会在长期过程中感受焦虑、紧张,不断识别新兴消费信号,通过消费换来个体认同和群体归属。

第三,在消费社会的浪潮裹挟下,消费型城镇化趋势也在不断加强。 在我国,继企业、土地之后,“人”日益成为城镇化的主导发展元素,“以人为本”成为新型城镇化的价值目标。 其中,既有社会保护的意涵,即推进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的普惠化发展,保障外来人口的社会权利;也有其经济发展的意涵,即通过人口消费扩容、消费升级,拉动经济社会发展[23]。 在此背景下,电影院、咖啡馆、奶茶店、健身房等新的消费场所开始扩建,广泛覆盖到三四线城市乃至乡镇,给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更高质量的空间载体,但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消费危机。 在刺激消费、持续消费、被迫消费等多重消费形态中,青年消费的主观动力持续加强,家庭代际间的消费矛盾日益频繁,家长或是难于满足青年的消费需要,或是不理解青年的消费需求,主观上不给或无能力为青年提供足够的消费资金保障,使其极容易参与到犯罪门槛较低的电信诈骗犯罪中,以换取微薄但急需的经济收益。

(三)个体化社会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行动通道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不少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往往是“一念之间”,甚至是偶然性的行为。 如过度信任网络好友,为了搭建自己的QQ 空间布局,将账号、密码及连带的手机号出借他人;受到邻里大哥的鼓动,搜集家里闲散的银行卡、手机设备,帮助犯罪分子获得转账通道与搭建伪基站;一心想寻找兼职工作,充当“电销员”,帮助犯罪分子引流潜在受骗者。 这些林林总总的案例,提示着在个体化社会中青年极容易受骗,也容易故意或无意地产生出失范乃至犯罪的行为。 对此问题的深入探析,有待于剖析个体化社会对个人身心带来的深刻影响。

第一,人从本质而言是社会性动物,婴儿期间发展出的正向健康依恋关系,对其终生人格发展与社会交往都会带来正面影响。 不少家长在青年成长期间,常将手机、电脑作为“哄孩装置”,避免其宣泄情绪或调皮行为,但这种“陪伴”实际上无法为其带来真实性、高质量的亲密关系与体验。 当其在互联网或日常生活中接触到那些让自己感动、欣慰的“好友”时,常会向其表现出充足的信任乃至深刻的依恋,无法形塑出基于理性的判别好恶机制。

第二,现实中社会网络的稀缺,常将青年带入互联网的社群中,依托群体性兴奋和集体性参与的集体欢腾,感受一种“共同生活”的集体归属感和存在感[24]。 但这种“互联网共同生活关系”呈现出人造痕迹,随着个体注意力转移或人生际遇转向,亲密关系便宣告瓦解。 而且,家庭经济功能的增强、学校管理导向的强化、社区治理体系的欠缺,不断降低着青年在家庭、学校、社区获得社会支持的机会。 也就是说,“加速社会”有其社会后果,即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社会角色之间乃至个体与世界之间的真实“共鸣”日益困难[25],导致肤浅化、物质化的关系日益泛滥,青年极易误入社会歧途。

第三,现代科技从空间性、时间性意义上加大了个体化社会的到来速度及紧张趋势,脱域型、匿名性、虚拟性的网络互动,消解了原本的地域性、熟悉性、真实性的社会交往场景。 青年习惯于在网络上寻求朋友来互诉心声和了解信息,毫无疑问,这自然就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行动通道。

四、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防治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益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化和低收入化的趋势,且在统计意义上表现出城乡不平衡、学校属性不平衡和县域经济不平衡等特征,这提示我们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不可简单归咎于个体或家庭,而是应秉持“社会学的想象力”,从全社会的制度结构中寻找原因和对策。预防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应该成为一项全社会的事业,政府、学校、社区,以及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电信公司、银行企业等,应形成合力提供服务与支持。

(一)政府:立体化夯实青年成长发展的社会基础

预防青年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政府需要正视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中衍生的新问题,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资金、公益资金地方协调等,弥补东部与中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治理差距,为降低青年犯罪率、促进青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安全运行,提供现实可行的路径和更多资源保障。

(二)学校:坚持赋能型的青年教育方式

在专业力量协助下更新教育理念、内容及形式,帮助青年养成遵守社会秩序的行为态度。 采取赋能型教育方式而非控制型教育方式应对青年成长问题,让青年学会如何分辨信息、如何调节个人欲望、如何促进自身成长。 对于职校生、城镇闲散青年,职业院校与地方职业培训中心应秉持技能导向、能力导向、发展导向,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兜底帮扶困难青年群体就业,消除影响青年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结合现实活动、职业规划与授课,培养青年的职业能力和实践素养。

(三)社区:构建有益于青年的社会支持网络

社区应从积极实践角度推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强基层文明实践与志愿服务事业,为青年的健康成长构建更多的社会支持网络,以对冲消费社会的商业化力量对青年价值观的腐蚀。 社区在从事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活动时,应尊重青年的人格和隐私,在将案例编纂为宣传材料时避免传播青年犯罪者的个人信息,防范给涉罪青年日后的再社会化造成不良影响。

(四)公检法企: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源头的综合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近年已成为跨地域、系统性的诈骗活动,需要公安、检察、法院、企业等多个部门与社会组织的联合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制法规,杜绝无序银行卡与电话卡的办理,加强互联网公司和银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打击“黑灰产业”的技术基础,从源头方面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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