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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虎打疫苗”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分析

2023-05-03应武伶

新闻研究导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著作权案例分析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其法律责任如何确定,因其直接关乎互联网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下互联网空间共性的社会问题。文章通过对全国首例NFT案“胖虎打疫苗”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例分析,指出由于网络平台的形态多样化,现有的法律框架已无法涵盖所有的互联网形态及其所有侵权情形。一方面是网络平台审查不严,海量的网络侵权案件拖累了司法效能,另一方面是网络平台追责难的司法现状导致此类案件继续攀升。针对这一情况,文章提出需要审视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的相关问题。与其他文献聚焦该案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否成立不同,文章聚焦案例中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中介是否须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维度。该案例判决突破了一贯以来的“通知—删除”事后消极责任认定,提出应该从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控制力大小、是否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中获利这两个重要的维度,来考量判定电商平台是否具备主观明知或应知而判责,进而提出电商平台应该建立事前审查机制,履行预先的审核把关义务。文章最后指出,当下电商平台的归责应当借鉴该案例的审判思路和欧盟最新颁布的两个数字法案的立法精神,完善我国网络平台责任的相关立法。

关键词:NFT;胖虎打疫苗;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案例分析;平台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41;D9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3)03-0039-03

一、引言

我国电商经济经历了20世纪末的探索阶段,在21世纪初进入发展快车道,其发展速度之快、交易体量之大已位居世界网络经济发展前列。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法律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关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电商平台是否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审判思路基本是审查其是否履行了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否则鲜有对其追责。但在“胖虎打疫苗”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起堪称国内首例NFT案件中[1],法院认定平台未能尽到应有的事前审查和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而判责[2]。该案一反当下电商平台追责难的现状,做出了NFT平台须承担事前审查责任的判决。

案件短时内引发了广泛热议,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这是全国首例关于NFT纠纷的案例,涉及了当下最热门的区块链、NFT网络信息技术;第二,法院判决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是当前司法实践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一个大胆创新和突破性回应,值得思考和讨论。搜索相关文献,发现学者对本案关注的角度各有不同,本文侧重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维度进行讨论,以期得出网络平台责任认定的启示。

二、案情简介

漫画家马某以“不二马”为笔名,“不二马大叔”为微博名,创造了“我不是胖虎”的动漫形象,经与多领域的品牌合作,推出了一系列虎年限定的IP联名,受到了众多网友的追捧。2021年3月,原告与作者马某签约,约定经授权原告享有“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占性著作权财产权利及相应的维权权利[2]。

而后,原告在被告经营的Bigverse平台发现,一个名为anginin的用户在平台上铸造并发布“胖虎”NFT数字作品,且标价 899元出售。该作品与马某在微博上发布的插图完全一致,甚至作品右下角还保留“ @不二马大叔”的水印。在作品铸造过程中,被告平台仅要求用户上传NFT作品图片,填写作品名称、简介、描述、标签及艺术家介绍等基本信息,未要求用户提交作品的任何权属证明,直接通过平台审核上链销售[2]。

原告认为,NFT作品一旦被铸造成功上链后,无法像传统的互联网信息那样可以直接删除。作为专业NFT数字平台的被告,应当承担更为严苛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对于平台上发布的NFT作品的知识产权权属进行必要的事前审查。而在本案中侵权作品明显带有原著水印的情况下,被告却依然允许案涉作品发布上架,表明其审核机制形同虚设。被告一方面完全免除自身对作品的审核义务,另一方面多维度收取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交易费用和燃费,直接参与了侵权作品的发行并获取收益。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造成其相应损失,遂提起诉讼。原告最终提出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删除平台“Bigverse”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将该作品对应的已铸造NFT在发布的区块链上进行销毁或回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

被告认为,其已事先与平台用户签订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Bigverse平台不承担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或著作权人的授权进行审核的义务”。其已经尽到事前告知义务,事后得知此事后亦及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故本案中其不是适格被告,更无须担责。最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做出了如平台须担责的上判决,被告不服,又上诉至杭州中院,二审中杭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案件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最有意义的争议焦点在于:NFT作品的性质如何?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Bigverse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该承担何种责任?法院认为,从服务内容和交易模式来看,Bigverse平台是专门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网络平台,但其实质上已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中所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简单的技术服务[3]。NFT数字作品交易是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衍生而来的新型网络信息商业模式,对于该类平台的责任边界,应结合其平台性质、技术特点、交易及盈利模式、平台控制能力等方面進行综合评判[2]。这是该案的重大实践性突破,也是重大的理论价值所在。

可见,法院对于Bigverse平台的定性,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9条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4]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1197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5]等术语之内涵。法院着重从平台的控制能力和盈利模式来论证平台的审核注意义务和主观责任:用户对作品的上传、复制铸造、销售传播等一系列完整的过程都是在平台严格审核的程序控制之下,用户必须按照平台要求上传作品并经过其审核才能完成NFT数字作品铸造及上架销售。其销售也是在平台设定的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程序下进行,平台对用户的每一笔交易都清晰掌握,并从中抽佣或收取燃费获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第11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的网络信息传播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负更高的注意义务[6]。Bigverse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中直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故其自然应对此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平台不仅要承担一般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还应建立起与之对应的版权保护制度和有效的筛查、甄别体系及担保机制,从根源上阻止版权侵犯的出现[2]。同时,法院提出“普遍可能说”[2],主张平台应有一定的自主决策空间,允许其结合平台自身特性和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履行“善意管理者义务”[2],不至于过于加重平台责任。

可见,该案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然而现实中却堆积着海量的网络侵权案件,鲜有对电商网络平台苛以法律责任,这显然不利于电商经济的持续发展,是否可从本案得到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启迪?如引言所述,平台经济已经深深地嵌入了大众的日常生活,面对与日俱增的网络侵权问题,不得不再次聚焦“网络平台是否有责任”这一命题。

目前,对于电商平台责任的规定基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38条、41~45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4~1197条[5]中做出了明确,但在当下动辄每年好几万的网络电商侵权案件中,几乎没有网络平台据此被判责的案例。以年度涉诉案件量最多的上海某电商平台为例:该平台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量飞速增长,同时涉法纠纷也大量增加,每年的投诉量高达40多万,诉讼案件多达几万件[7]。对于被诉网络平台商须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的抗辩通常有三条:第一,平台只是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参与直接经营,且已签订协议明确告知商户不得销售侵权产品,平台已履行前置告知和资质审核义务;第二,平台内经营者数量众多,交易额巨大,平台客观上无法尽到全面、实质性的审查与监管;第三,平台已给权利人提供了站内维权通道,随时可启动“通知—删除”程序,及时制止侵权行为[9]。这些辩护理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广泛认可[8]。因原告很难举证平台主观的应知明知,故实践中除非是平台没有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才可能判连带责任[9]。

审视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背后的原因是现有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明知的表述偏于含糊,司法对其应知、明知的认定过于宽容。而网络平台无责的判决,更加削弱了其对商家监管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甚至出现网络平台为商家侵权提供间接帮助的现象,导致商家侵权屡诉不止,愈演愈烈。长此以往,将严重危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严重阻碍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

本案中,尤其是面对新型的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就法院如何适用法律正确合理地判责,杭州互联网法院和杭州中院提供了一个有益的突破性经验。法院没有机械地适用法条,而是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平台本身的特性出发,从其运营流程中分析其盈利模式及其对平台内商家的控制能力,明确地指出被告并非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并据此推断其具有应知、明知的主观情节而予以追责[10]。在该案的判决中,一审法院提出,平台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与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相适应,建议“从兼顾行业的利益格局和主体的利益分配及相应的成本效率权衡等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11]。二审法院也指出,发行方将并非著作权人本人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他人创作的作品数字化并上链,NFT平台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其援引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12]。上述观点提供了突破性的审判思路,因此,“胖虎”案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如何更精准合理地对网络第三方平台定责提供了很好的典范,但也凸显了进一步完善该领域立法的紧迫性。

目前立法的局限性,使得在该领域中行政监管和司法归责都面临很大的难题。薛军教授曾指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定义过于限制[13],网络侵权案件多发,平台责任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利于互联网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未来需要借鉴类似于本案的审判思路,同时也可借鉴欧盟新出台的《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14]的立法思路,完善网络平台责任方面的立法。不得不提的是,数字平台基于网络效应容易形成垄断,法律赋予其“准公共权力”或者苛以其行使善良管理人义务的同时,要避免平台通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和保证机制等,过于加重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而转嫁自身事先审核义务的不利后果[15]。

四、结语

由于网络平台的形态多样化,现有的立法框架没有办法涵盖所有的互联网形态及所有侵权情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更新迭代,互联网平台的形态一再变迁,如今正逐渐步入区块链、元宇宙等数字世界。过去、现在与未来,不仅国内,包括国外也同样面临诸多与网络平台责任相关的问题,电商平台责任的课题涉及综合复杂的维度。因此,完善网络平台责任方面的立法,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一课题还需要我们笔者后续持续的关注。

参考文献:

[1] 郑瑜.国内首例NFT侵权案:交易平台责任判定引关注[N].中国经营报,2022-05-02(A08).

[2] 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审判直播[EB/OL].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 cn/live/28688202 comment=1,2022-04-2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7/content_5573516.htm,2020-12-27.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EB/OL].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08/ 5f7ac8879fa44f2aa0d52626757371bf.shtml,2018-08-31.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EB/OL].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2020-06-01.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EB/OL].中国政府网,http://www.cac.gov. cn/2014-10/11/c_1112781468.htm,2014-10-11.

[7] 新经济IPO.3.15消费报告:拼多多42.8万投诉量居榜首,假货扫荡上百民族品牌[EB/OL].新浪网,https://k.sina.com.cn/article_6941699774_19dc1eebe00100z6bx.html#/,2022-03-15.

[8] 薛婳.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差异与趋同:以中美两国的比较为基础[J].私法,2022(9):135.

[9] 吴玉宝.以案说法: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中的沉疴:电商平台拼多多未尽义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B/OL].英华官网,https://www.pkulaw.com/lawfirmarticles/ed2ea192e6abcacbbf8dcf7ff02d8223bdfb.html,2022-05-23.

[10] 梁伟森,林悟江.从国内首例“NFT数字藏品”侵权案谈NFT数字藏品基础法律问题及监管[EB/OL].腾讯网,https://new. qq.com/rain/a/20220914A06FNC00,2022-09-14.

[11] 王江桥. NFT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J].财经法学,2022(5):78.

[12] 知产原创.首例NFT侵权案二审明确:NFT数字作品出售转让为何不受发行权规制?[EB/OL].腾讯网,https://new.qq.com/ rain/a/20230109A0134200,2023-01-09.

[13] 薛军.《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的内涵及其适用模式[J].法律科学,2023(9):59-60.

[14] 陳珍妮.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知识产权,2022(6):113-114.

[15] 应武伶.电商平台法律关系思考: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视角[J].宜春学院学报,2021(1):29.

作者简介 应武伶,副教授,研究方向:电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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