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家庭纠纷酌定量刑情节的死刑限制研究
2023-04-29肖涵予
[摘要]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案中占比较大,因其具有一般预防作用小、特殊预防难度小的特点而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犯罪。婚恋纠纷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认定模糊、见赔即改、与社会一般观念脱节、被害人过错认定不明等问题,对婚恋纠纷的适用应当把握其设置的法理基础,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通常情况下:具有酌定量刑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的,排除死刑的适用;兼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基本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例外情况是当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等,论罪当判死刑的应判处死刑。
[关键词]婚恋家庭纠纷;酌定量刑情节;死刑限制;量刑情节竞合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迅速发展,人民的婚恋观和婚恋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婚恋纠纷的处理关系到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经统计,以故意杀人罪为案由检索到近三年的一审案件共3709起,其中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达961起,约占此类案件的四分之一;而其中因家庭纠纷而杀人的案件更是多达799件,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的83%。德州中院课题组曾对同时期受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进行统计,其中婚恋纠纷引发的犯罪率达50%以上[1]。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通常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这类案件涉及法律、情理、伦理、道德,司法裁量过程复杂,死刑的适用更是需要慎之又慎。因此,本文拟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重点研究婚恋纠纷引发、至少造成一人死亡结果的案件中酌定从轻情节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作用(由长期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多在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不属本文研究对象),以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
一、婚恋纠纷死刑限制的规范依据和法理基础
(一)婚恋家庭纠纷影响死刑适用规范依据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基本政策下,我国采取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199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作区分,强调对该类案件慎用死刑;同时将被害人过错和法定从轻情节作为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2007年再次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義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民间矛盾的适用范围从农村扩大到整个社会,同时增加了被告人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的情节排除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第22条将恋爱关系纳入该量刑规范体系,23条增加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酌定量刑情节。至此,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中酌定从宽情节的规范体系构建完成,“婚恋纠纷”从“慎重适用死刑”的倾向到司法实践中已基本排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刑事政策及司法解释通过确立这一非规范性因素影响死刑裁量[3],但由于其表述的抽象性和适用条件的不确定性,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更好地把握其适用的条件和正当性,还需要深入分析背后的法理基础。
(二)婚恋家庭纠纷影响死刑适用的法理基础
1.基于刑罚目的的考量
婚恋家庭纠纷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其正当化的追问要回归到报应的正当性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刑罚设置的目的既有预防主义也有报应主义,报应刑强调刑罚是对犯罪人责任的清算,以行为人具有责任为前提。刑罚就是罪犯应偿付的社会之债,报应不同于复仇,其是客观的、有限度的,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婚恋纠纷之所以能够影响刑罚的裁量以及限制死刑的适用,在于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通常指向纠纷的另一方、多数属于激情杀人,这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一般预防作用不大,特殊预防的难度小,通俗来说,就是犯罪人不易再犯罪,而惩罚犯罪人不能阻止其他人犯这类罪。基于以上理论,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但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死刑的适用,在审判中应当区分影响责任刑的量刑情节和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准确确定量刑的起点,再根据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在责任刑确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4]。换言之,在婚恋纠纷故意杀人案件中当被告人的责任刑达到死刑程度,需要判断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显示出的预防必要性,根据其大小分别选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和限制减刑或死刑缓期执行。
2.基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考量
指向明确、身份特殊加上事出有因的特征影响到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察,而使其有成为量刑情节的可能。
婚恋家庭纠纷反映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以及导致犯罪的具体原因,刑罚学界将其称为“罪前情景”,行为通常指向矛盾纠纷的另一方,是明确的、特定的犯罪对象,形式上表现为受到强烈的刺激而情绪失控的激情杀人与极端仇视社会、国家,无差别无理由的行凶杀人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小,引起民众不安和严重治安问题的可能性小。另外,婚恋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通常事出有因,这一“因”的规范化表达其实就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仅是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更普遍地影响着刑罚裁量,是影响民众评价最主要的因素①,当犯罪行为为社会一般观念所宽恕和理解时,行为人的有责性就会减少。
民间矛盾是衡量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准。实质的公平正义要求刑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综合考量犯罪主体对社会的潜在威胁以及再犯可能性。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刺激和诱因消除情况下,行为人再犯可能性极小,因此特殊预防必要性小,从世界取消死刑的呼声来看,除非一个犯罪人没有任何改造的空间和矫正的可能,只要出狱就会继续实施严重犯罪的情况下,都不应选择剥夺生命这样不可挽回、不留余地的方式。
二、婚恋家庭纠纷情节司法适用问题
(一)认定存在较大的模糊性
婚恋纠纷相关司法解释颁布距今已有十余年,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婚恋观、家庭观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婚恋纠纷”的认定由于没有规则性的指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只要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关系都适用该酌定情节进行整体从宽。正如“邻里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物理性、空间性的地理概念,“婚恋关系”的认定也需要有所限制,例如只有一方主张存在的恋爱关系能否予以认定、分手后非因感情纠纷导致的故意杀人能否予以认定、在虚拟网络或游戏中恋爱属不属于恋爱关系,这些都需要再发布司法解释和判例进行指引。
(二)赔偿情节适用不当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赔偿情节基本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在上诉过程中,如果有赔偿情节二审改判率基本是百分之百。事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作为影响预防刑的酌定量刑情节本是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而做出的制度安排,需要体现出主动性、自愿性、及时性,在第一时间对被害方极其家属表达歉意做出补偿,才能真正起到安抚被害方的作用。而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行为人及其家属得知可以改判才做出赔偿,其本质上是一种钱刑交易的心态,与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相驰,更令被害方难以接受。越来越多的案件出现被害方因担心影响量刑,不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明确表示不接受被告人的赔偿,要求严惩被告人。
(三)与社会一般观念脱节
在处理婚恋纠纷的死刑适用问题上不能脱离社会现实,据统计2022年中国独生子女家庭占比约百分之四十,这部分人大多是处于适婚年龄的90后,这意味着恶性事件发生时,对独生子女家庭造成的是灭顶之灾。在社会一般观念里,对亲人、爱人痛下杀手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更是对社会伦理、常情的践踏,不能将舆论简单的理解为非理性的狂欢、简单的喊打喊杀,尽管取消死刑是人权保障的趋势,但中国的法治必须要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5],不能忽视中国人民心中朴素的正义观。司法审判需要寻求的是报应刑和预防刑之间的平衡,如果一味侧重预防作用,而忽视报应主义在中国本土社会存在的强大基础和力量,则可能在另一个层面刺激“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被害人过错认定不明
被害人过错的界定标准欠缺,对量刑的影响也很模糊,被害人过错不等同于社会意义层面的过错,通常需要具有客观性,即客观存在,不是被害人臆想或猜测的事实②。其不法性或不道德性在婚恋纠纷中通常表现为婚外情,但并不是所有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都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例如恋爱中的矛盾或道德问题不能成为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原因。离婚后再婚、选择与谁恋爱,均不能称为被害人过错③,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还应对其程度相关,对性质不严重、程度不激烈、危害轻微的行为,通常不能进行过错认定。过错与犯罪行为之间还应具有因果性,被害人的过错是被告人实施相应犯罪的直接原因。
三、婚恋家庭纠纷情节的适用原则和规则
(一)把握一般量刑原则
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综合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不能理解为婚恋纠纷一律排除死刑立即执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强调,对于残害妇女儿童等挑战法理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改变以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规范结构,也使得死刑案件的裁量更加复杂。对婚恋纠纷引发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首先需要符合刑法中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④,以责任性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对量刑进行调整,寻求责任刑和预防刑的平衡,实行惩罚和预防的效果,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二)遵循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规则
婚恋纠纷酌定量刑情节适用难题集中在处理各量刑情节竞合的情形以及各量刑情节对限制死刑的作用程度,出现量刑情节竞合或冲突时,不能只单纯对各量刑情节进行罗列或简单折抵,在遵循全面适用、综合适用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上,可以参考两高颁布的《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指导案例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解决婚恋纠纷中量刑情节竞合的死刑限制问题。尽管死刑具有不可量化的特征,但从宽或从重情节作用程度大小应当基本与指导意见相符,来为裁判提供明确的指引,降低自由裁量的空间。
1.从宽情节的竞合
通过对近几年公开的终审判决书进行分析(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判决书中不一定会写明适用了婚恋纠纷酌定从轻情节,但婚恋纠纷酌定从轻情节基本可以单独限制死刑的适用;如果同时具有坦白、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或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被害方谅解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更加能够排除死刑的适用,此类案件多判处无期徒刑;若未造成死亡结果,审判结果将在有期徒刑限度内。这基本符合《指导意见》中各情节对基准刑的影响。
2.兼有从宽从重情节
从首批指导案例来看,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兼有从重和从宽情节的,一般应当选择“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则构建(具体见表2)。这类案件的责任刑通常由“手段极其残忍”确定适用死刑,其从宽情节通常是坦白、婚恋纠纷、积极赔偿而从重情节为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指导意见》中对坦白和无谅解的积极赔偿从宽限度在0-30%之间,其中严重犯罪要从严掌握,因此判决死缓或死缓限制减刑基本也在合理的从宽幅度内。死缓限制减刑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了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独立量刑结果,是在严格控制死刑、限制死刑与判处死缓不足以满足预防要求之间做出的平衡选择。
3.例外情况
婚恋纠纷故意杀人案件并不完全排除死刑的适用(具体见表3),当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情况下,从轻情节不再具有对限制死刑适用的空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论罪当判死刑,且不满足婚恋纠纷酌定情节的适用条件,例如分手、离婚等不存在婚恋关系的情形或造成配偶、恋爱对象以外的死亡结果,尤其是造成多人死亡结果、未成年死亡结果的,量刑时不享受死刑从宽的优惠政策;二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婚恋纠纷酌定从轻情节的适用基础是考虑到对象特定、发生地点私密,不易引发民众恐慌。当被害人行凶地点公开、甚至出现放火等危害不特定人生命财产等极端行为时作为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此时已经也不足以影响其应当承担死刑这一刑事责任。这类案件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已经是对善良风俗和人类恻隐之心的严重挑战,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社会一般人所难以接受,尽管手段残忍不必然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但从行为无价值角度意味着更严重的反伦理性、反道德性和反社会性。
四、结语
婚恋纠纷这一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需要符合量刑原则,遵循量刑规则,准确把握适用的法理基础和条件,对婚恋关系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避免“见赔即改”,再结合被告人事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数额等综合决定从宽程度,婚恋纠纷类,应当注重与现实接轨,考虑社会一般人的朴素正义观,对挑战人类道德伦理底线的行为坚决严惩。把握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使各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化,以期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治理。
注释:
①8.13岳阳女子杀夫案中有200多村民为被告人求情,在请愿书上签字画押,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般情况下长期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不堪忍受的故意杀人案其量刑明显轻于因婚外情而杀害伴侣的故意杀人案.
②官其明故意杀人案.
③认定有冲突,如吴江故意杀人案与刘某故意杀人案(2019年河北)认定不同.
④《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参考文献:
[1]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刘光辉,林清梅.关于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调研[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34(01):180-193.
[2]高贵君,李睿懿等.《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04).
[3]姜涛.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中的“民间矛盾”——从首批刑法指导案例切入[J].政治与法律,2015(04):15-27.
[4]张明楷.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J].清华法学,2015,9(02):5-24.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0.
基金项目: 2021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婚恋纠纷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JCX21_0863)。
作者简介:肖涵予(1997.8-),女,汉族,云南曲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