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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反腐运动中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及启示

2023-04-29毛欣慧孙绍伟王引莉

秦智 2023年5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

毛欣慧 孙绍伟 王引莉

[摘要]苏维埃中央政府通过设立工农监察部等方式确保群众享有监督权和控告权;通过人民选举制度确保人民在反腐斗争中发挥主体作用;坚持舆论以群众为导向,营造廉政氛围。中央苏区时期的反腐运动对现代廉政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关键词]中央苏区;反腐运动;人民主体地位;现代启示

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以来,就认识到群众是革命斗争和党建设的力量源泉。中央苏区时期,人民群众在反腐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当代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中央苏区时期反腐运动的开展情况

中央苏区环境动乱多变,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官僚思想也影响了部分人参加革命的目的。作为新生政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难以适应复杂的局势。

1932年2月到1934年10月,中央苏区政府开展了以“反对贪污浪费的现象,反对官僚主义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运动。1932年,谢步升贪污受贿杀人案的公审大会打响了苏区反腐的第一枪。

1933年《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规定“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1]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反贪污法律,对中央苏区时期的反腐运动开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人民主体地位的确立

1927年颁布的《苏维埃临时组织法》指出“苏维埃是一种最德谟克拉西(democracy的音译,意为‘民主)的政权机关,她不仅最接近劳动群众,而且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而且最易受群众的监督。”[2]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以及一切劳苦民众的。”该规定明确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中央苏区立法发展迅速,制定实施了一百三十多部代表人民意志的条例、训令及法律等,初步构建起包括宪法、刑事法规、民事法规、经济法规和程序法规在内的苏维埃法律体系。[3]

三、人民在反腐运动中的主体地位体现

(一)多样的群众监督形式

1.控告局、控告箱

苏维埃政府在工农检察部中设立控告局,作为检举、揭发、控告的专门机关。根据《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的要求,控告局是各级工农监察部必设的下属机构,目的是让广大工农群众参与到反腐败的斗争中来,彻底清除革命队伍中的堕落分子。在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置控告箱,每天收集控告箱的信件,对举报内容认真处理。对于不识字的群众,可以到控告局口头举报。

2.突击队、轻骑队和工农通讯员

突击队是隶属于工农监察部的群众监督组织,凡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可加入突击队。突击队会检查某机关、企业或合作社,或者以群众身份到某办事机关去请求解决问题,检查办事人员是否存在态度敷衍、办事缓慢等情况,配合协助苏区司法机关侦破一百余件贪腐案件。

轻骑队是由中央苏区青年团员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隶属于少共组织(共青团前身),是少共组织必设的反腐反贪群众团体,由青年团员自愿加入。轻骑队受苏区政府的委托,参与调查账目等机关内部事务,并通过报纸等媒介将调查结果向公众公布。青年群体参与反腐斗争使廉政观念扎根在新一代共产党人心中。

工农通讯员是工农监察部设立在各机关团体、街道、村落的监督员,城中的街道、各村庄圩场都要有通讯员,各级工农通讯员的主要工作是对是否存在贪污腐败、消极怠工等不利于维护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通过书面通讯或口头报告的形式向工农监察部检举。

3.群众法庭

群众法庭是由工农检察机关临时召集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和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团体,审理贪腐案件。1931年《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农监察机关对于贪污腐化及官僚主义分子,可以组织群众法庭审判。[4]第一次群众法庭是对国家银行出纳科职员袁雨山、刘道彬贪污案进行的公开审判,取得较好效果。群众法庭拥有判决开除工作人员、将其贪污腐败的事例登报等权利,并没有定罪量刑的权力。

(二)人民选举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四条规定,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周岁以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出台法律法规力图从制度层面保证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实行选举时不得直接拿整个名单进行一次性表决,而是采取逐个表决的方法,禁止由领导选出候选人名单,再强迫群众表决通过。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的行政区域,部分偏远地区选举范围缩小到一个自然村,在自然村范围内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须报送选举委员会确认,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最终核准;同时规定代表召回制度,被选举的代表若存在贪污腐败、失职渎职、包庇掩护他人犯罪或者自己参与犯罪的,选民有权撤换代表,重新进行选举。

中央苏区1932年的两次选举和1933年的选举,选民的热情不断高涨,许多地方选民数量达到8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0%以上。[5]。

(三)舆论以群众为导向

中央苏区刊物中最著名的《红色中华》《红星》《青年实话》和《斗争》都开设反腐专栏。《红星》主要宣传革命法律知识,设置受理军法处罚案件的“法厅”等专栏、并设有“列宁室”板块,旨在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以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革命。《青年实话》设置“轻骑队”栏目,将轻骑队受托审查机关内部事务的结果通过报刊公之于众。《斗争》开设“自我批评”栏目,用于批判官僚主义和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6]《红色中华》在创办初期就被定位为“苏维埃政权千百万工农群众的舌喉”,主要作用是以透明的舆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贪污腐败行为予以揭发。“铁棍”“铁锤”专栏揭露苏维埃政权内部的落后现象,猛烈抨击了贪污腐败的反面典型;“红板”专栏专门宣传廉洁清正、为民服务的正面人物;“黑板”专栏专门批评违法乱纪、腐败渎职的堕落分子。[7]

各类报刊的反腐专栏之所以受到群众的欢迎,就在于采用标语、民谣、图画等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普适于各类文化水平的工农百姓,朗朗上口的标语口口相传,起到了良好的廉政宣传和教育的效果。苏区报刊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群众为导向,从群众的立场思考问题,采取通俗化方针、运用易懂的语言和生动的例子报道新闻,力求每一个群众都能看懂,使反腐思想深入人心,为苏区反腐斗争的开展营造了润物无声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中央苏区反腐运动的现代启示

(一)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给苏维埃政权筑牢了防腐拒变的屏障。中央苏区逐渐形成“三位一体”的纪检监督体制,即党内有中央党务委员会和各级监察委员会、临时性的特别委员会等机构;苏区政府机关内有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审计、司法监察制度;社会监督体系有工农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作为对党和政府监察制度的重要补充。[8]中央苏区范围内各机关、组织、团体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清理查处了一批贪腐分子,维护了党纪国法。

让权力在制度轨道上运行,是党风建设的重大课题。权力是把双刃剑,可以造福百姓、服务公益,也会滋生腐败、祸害民生。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老虎”“苍蝇”要一起抓,有腐必反,扎牢扎紧制度的笼子。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苏维埃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始终围绕人民利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重视工农群众在革命运动和反腐斗争中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权力由人民赋予,中央苏区的民众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民众可以通过选举将那些堕落腐败、侵害人民权益的毒瘤彻底从苏维埃革命队伍中清除,选出真正让人民满意的领导干部;其次,权为民所用,中央苏区时期的群众路线要求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心一意为人民谋利益,才涌现出了一个个为革命奉献自我的人民英雄;最后,权力行使依靠人民,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等群众监督组织,拓宽了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渠道,有效监督了权力运行。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对社会历史的发展起推动作用。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认识到发展必须紧紧依靠人民,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推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运用新媒体,做好廉政宣传工作

中华苏维埃政府被群众誉为“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与中央苏区的廉政宣传有着巨大关联。第一,报道工作注重及时性、真实性,《红色中华》第1至100期共报道廉政文化建设内容421篇,对先进事例进行正面宣传的有224篇,占53.2%;揭露贪腐浪费、批判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等文章124篇,占总数的29.5%。[9]第二,坚持以人民为导向,《红色中华》旨在成为苏维埃群众运动的指针,报刊内容不仅形式多样而且语言通俗活泼,能帮助人民群众贯彻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通讯设备的不断更替,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已经发生了巨大转变。为适应这种转变,廉政宣传工作要合理利用新媒体,发挥其积极作用,推动宣传工作的开展。在各大视频播放平台播出廉政宣传普法栏目剧或短视频,以满足当代群众在碎片化阅读时代快速获取信息的需求,使民众随时随地接受廉政教育的熏陶。

参考文献:

[1]马木.1933:中央苏区《训令》惩贪[J].文史月刊,2009(2):1.

[2]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4.

[3][9]刘爱生.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在中央苏区法制建设中的实践[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20,13(2):64-70.

[4]袁礼华.略论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中的群众团体[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2(2):127-131.

[5]王玉福.试论中央苏区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J].理论探讨,2000(1):101-104.

[6]陈始发,李立娥.中央苏区廉政文化建设机制探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2):97-105.

[7]张树焕.报刊监督与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以《红色中华》为中心的考察[J].理论学刊,2018(5):25-31.

[8]朱钦胜,谢观音.中央苏区监察体系的实践探索及现实启示[J].赣南师范大学学报,2018,39(4):12-16.

基金项目:

2020年国家级创新项目,项目名称:《中央苏区时期革命文物保护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以赣州市中央苏区时期革命文物保护为例》(项目编号:202110407048);

2021年赣州市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名称:《中央苏区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究》(项目编号:2021-004-0033).

作者简介:

毛欣慧(2001.5-),女,汉族,江西上饶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孙绍伟(1980.3-),女,汉族,山东烟台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法制史、刑法学等;

王引莉(2002.10-),女,汉族,甘肃定西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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