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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乡土社会思想对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的启示

2023-04-29逄淑晴王祎

秦智 2023年6期
关键词:费孝通乡村治理

逄淑晴 王祎

[摘要]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是一部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巨著,书中介绍了中国乡土社会的性质、基本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治理模式,提出并阐明了“乡土本色”“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等一系列重要概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乡村社会结构逐渐形成,这便促使原有的乡村治理模式做出改变,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演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费孝通的乡土社会思想对于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就有了很强的现实意义,取其精华,合理借鉴,对于推进乡村法治建设进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费孝通;乡土社会思想;乡村治理;乡村法治建设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出多项重要举措,其中包括建设法治乡村。建设法治乡村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实现乡村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乡村法治建设。而中国的乡村问题是复杂的、特殊的,充满了乡土特色。开展乡村法治建设必须了解和掌握中国农村的特色,即必须了解“乡土中国”。

“乡土中国”这一概念,得名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该书由14篇关于乡村社会的论文合编而成,它们从当时中国乡村社会的性质、社会结构、治理方式等多个层面对中国早期的基层社会进行剖析和解读[1],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真实生动的中国乡村社会图。该书出版迄今已有70余年,可即便跨越了半个多世纪,书中的许多概念和观点对于现代乡村的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正是本文从《乡土中国》视角探究乡村法治建设的最大原因。基于此,本文将从“乡土中国”视角探究我国的乡村纠纷解决问题。

一、《乡土中国》“无讼”思想在乡村纠纷化解中的可借鉴之处

(一)《乡土中国》“无讼”的思想内涵

在《乡土中国》“无讼”一章中,强调了一个“礼”字,它主张要在礼治秩序中做人,每个人都应该知礼守礼。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假设每个人都是知礼的,就像费孝通所举的“球员和指导员”的例子那样,在一场比赛中,每个人都应该熟谙各项规则,达到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程度,否则就是球员、指导员、甚至整支队伍的耻辱。这个譬喻足以说明当时的人们对于“礼治”和“诉讼”——在当时被称之为“讼事”的看法。此处的“礼治”,更多的是一种传统的规则之治,这种规则之治注重修身,注重克己[2]。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当产生问题纠纷时,人们自然而然地会对“讼事”产生反感情绪,把这视作家丑外扬、世风日下的丑事。中国早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易于安定、变迁极慢的社会,在安土重迁的环境下,人们很少走出村庄,甚至将半个身子插入泥土之中[3],世世代代耕作于此,那是一个经验先行、代代如是的社会。在这样的情况下,“长老统治”是完全行得通的,“无讼”模式也就得以盛行,如此环境之下,村民不仅可以相信自己的经验,也可以相信若祖若父的经验,一年一度,周而复始,不必知之,只要照办,依此便可得到保障,大多纠纷也可得到解决。

(二)新时代“无讼”模式的延续

1.现代乡村“无讼”模式存在之现实基础——经验之治

对于当今我国乡村社会而言,纠纷类型与建国前仍有相似之处,例如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农业用水纠纷等,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无讼”思想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上述的纠纷类型,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他们认为这样的矛盾根本没有必要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若是起诉到法庭,实在是小题大做。此类纠纷单是凭借他们的生产生活经验以及日常所了解到的法律知识,就足以解决。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提到的“社会继替的过程,是教化性的权力”一样,老一辈可以将各类经验传授给年轻一辈,而这些经验又往往是在生产生活中总结出的实践智慧,是各种力量博弈之后的最佳选择,在解决日常纠纷时也是如此,这也正是“无讼”得以延续的基础和前提。

2.现代乡村“无讼”模式存在之思想基础——法律规避

对于村民而言,比起程序上的严格谨慎,他们更加看重结果,这也是他们在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的主要依据。在他们看来,败诉多与道德败坏相关,败诉所承担的绝不仅仅是赔偿责任,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谴责和颜面上的损失。此外,我国的乡村社会,更多的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若是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双方便会产生巨大隔阂,这对于两个家庭甚至整个村庄都是极为不利的。基于上述现象,便产生了“无讼是求”的法律规避思想,这正是“无讼”模式存续至今的思想基础,也是费孝通“无讼”思想的现代延续,也进一步证明了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冯廷承曾提出:“夫狱者,愈求深则愈深,要在适中而止,则情法两尽。”从这句话不难看出,纠纷的解决,案件的审判,不仅讲“法”,也要有“情”。此时,民间调解的灵活性和柔和性也就得以凸显。

通过对以上两点的论证,不难看出,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无讼”观点,放之今日仍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无论在实际应用中,还是在思想情感上,都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这也是以“乡土中国”视角看待和解决乡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二、《乡土中国》“无讼”思想在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中的局限性

当前我国的乡土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乡村人口流动数量急剧上升,进城务工、求学者比比皆是,村民们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乡村治理结构随之发生改变,乡村纠纷的解决机制和解决主体也更趋于多元化,矛盾纠纷的解决除了达成和解,也包含了更多的维权意识在内。《乡土中国》里有这样一段话——长老权力是建立在教化作用之上的,教化是有知对无知,如果所传递的文化是有效的,被教的自没有反对的必要;如果所传递的文化已经失效,根本也就失去了教化的意义[4]。由此可见,完全的长老统治或民间调解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乡村纠纷。本节将主要围绕《乡土中国》“无讼”模式在解决当下的乡村纠纷时所具有的局限性展开分析。

(一)纠纷类型日趋复杂,性质发生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生活中也出现了更为复杂的矛盾纠纷,纠纷牵扯到的主体也更为广泛,很多时候超越了本村的范围,例如劳动纠纷、消费纠纷等,不再只是小范围内熟人之间的纠纷,许多问题仅凭前人的经验无法妥善解决,甚至许多纠纷就直指纠纷调解主体本身。

近几年来,农村上访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大多是村干部无法解决或者不愿去解决的问题,例如土地纠纷、困难补助问题等,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关乎村民生计的重要问题。若此时仅依靠乡村内部的调解主体来处理纠纷的话,基层干部推诿、怠工的现象得不到缓解,还会助长宗族势力,这都不利于新时代的乡村法治建设。纠纷类型的日趋复杂,内生权威整体力量和公信力的减弱,都使得仅靠“无讼”模式无法完全解决当下的各类纠纷,这也正是旧有社会结构不能应付新环境的时候,从而表现出“无讼”思想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局限性。

(二)村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和乡村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普及,村民们接触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知识,普法教育也逐渐深入农村,村民们对于“诉讼”也有了新的看法,当他们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无讼”模式妥善解决时,他们也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这也是与建国前相比很重要的一点区别。

此外,除了原有的诉讼途径和民间调解之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多媒体工具逐渐进入了村民们的视野,村民们有了更加多样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方式,例如寻求媒体曝光,通过发微博、抖音等方式获得舆论支持从而进行权利救济等。在这样一个大数据的信息化时代,日渐复杂的乡村纠纷和趋于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使得纯粹的“无讼”模式难以满足乡村纠纷解决的需要,“无讼”在适用范围和社会效应上的局限性也就有所体现。

三、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乡土中国》

当前的乡村法治建设拥有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障,但也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挑战。当前的乡村纠纷,无论在类型上还是在解决方式上,都有对建国前相关方面的承接和延续。在历史延续的同时,社会也发生了巨大变迁,改革开放的提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融合的推进,都引起了原有“差序格局”的改变,使得“名”与“实”相分离,乡村生活的范围渐渐打破了血缘和地缘的限制,渐渐产生新的乡村社会结构,原本类型简单、解决方式单一的乡村纠纷也变得更为复杂,为了适应这一新的乡村社会结构,解决日趋复杂的矛盾纠纷,原本的乡村治理模式也需做出相应改变。

时至今日,“无讼”思想依然有着深厚的土壤和根基,它顺应了村民们追求“平和”与“经济效率”的思想情感,“无讼”思想追求“调处是求”的理想状态,能够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的灵活性和柔和性等优势,尽量避免诉讼引起两家势不两立的局面,还能够利用基层干部、乡绅长老对于村庄事务的熟悉和了解,减少举证环节的困难,尽可能地实现经济和高效,这也有利于农业生产,减少因提起诉讼而误工、停产所造成的损失。从这一点来看,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乡村的本土资源,避免因一味追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引起的水土不服现象,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吸收《乡土中国》之精华,更好地解决村民们遇到的问题,化解他们的纠纷。

在对《乡土中国》“无讼”思想承继和延续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最原始的“无讼”模式、“长老统治”显然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日益复杂的乡村纠纷,今昔对比,虽可见许多相似之处,但是我国的乡村社会也发生了巨大变迁。例如,村民们不再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农业收入不再是唯一收入来源,年轻的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村民们对于土地的依附较之以前明显减弱;文化的普及和法律知识下乡,使得越来越多的乡村人口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对于诉讼等公权力救济途径的看法发生改变。也正是这些因素,使得《乡土中国》中的许多思想和观点已不能完全适用于今天。

从哲学角度看,事物都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因此,我们在看到《乡土中国》延续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社会的巨大变迁,即社会的内生性演化。这就要求我们用辩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乡土中国》的思想和观点,在为今之所用的同时克服其局限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

四、结语

《荀子》有言:法者,治之端也。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乡村的建设过程中,应用辩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乡土中国》的思想和观点,加强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调合作、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本土特色”、保证法院对民间调解的有效监督,使法治乡村建设能够更加有效的推进,促进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助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李默海.费孝通的《乡土中国》对于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意义[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20,21(1):69-77.

[2][3][4]费孝通.《乡土中国》[M].济南:山东文艺出版社,2019:5+84+122.

基金项目:2022年“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重大课题,项目名称:《费孝通乡土社会思想对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的启示》(证书编号:SLS(2022)B09)

作者简介:

逄淑晴(1998.3-),女,汉族,山东潍坊人,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王祎(1994.4-),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研究生学历,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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