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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御龙湾遗址人骨的创伤

2023-04-29孙蕾万军卫唐静任婷

人类学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人骨创伤明代

孙蕾 万军卫 唐静 任婷

摘要:本文对开封城东南部一处明代晚期御龙湾建筑遗址出土的人骨遗骸进行鉴定,将其中存在死前创伤的人骨标本(R2、R3、R5、R6、R11 和R12) 作为研究材料,对人骨上的砍、砸、切及灼烧痕迹作辨析。结果显示:1)R6 浅埋于明文化层,仰身直肢,头部有多处砍痕,被砍原因不明;2)R3 在淤积黏土层中,侧身屈肢,除头部以外身体其余部位完好无缺,头部两处砸痕可能是房屋倒塌、砖块或房梁砸击头部导致;3)容器(R2、R5、R12) 和房屋(R11) 中人骨的砍、砸、切痕等属于暴力砍砸并存在肢解痕迹,扫描电子显微镜(SEM) 图片显示容器中的人骨经过了低温加热。第三点中所述人骨在出土地点、骨骼部位出现情况、伤痕位置与类型或灼烧痕迹等方面,都符合同类相食的基本标准,从生物考古学角度印证了史料记载“人相食”的人类惨剧。御龙湾明代建筑遗址出土的部分死前创伤人骨,是我国目前所见最有可能属于同类相食事件的人类骨骼标本,为深入了解古代人相食现象及明代的社会历史等问题提供了人类学资料。

关键词:明代;人骨;创伤;同类相食

开封位于黄河冲积平原的西部边缘,频繁遭受黄河的洪水灾害。明代时,由于黄河河水的侵蚀,开封城形成了“城外高、城内低”的盆地景观。明崇祯十五年(1642 AD),李自成起义军对开封采取围城打援战术长达五个月,黄河南岸在当年九月十四日夜发生决口,洪水直扑开封城,使城内百万军民十之八九死于非命,千里沃野顿成泽国,成为人类历史上极为罕见的惨剧。开封御龙湾明代建筑遗址就是此次大水患中深深淤没于地下的一处明代院落 [1]。多处史料均记载此事件,自五月“至八月终,在围之人,饿死者十七矣”;“居民虑不自保,先将仆婢自杀而啖,尤不忍闻者,父食其子”[2];“八月,开封久困,食尽,人相食”[3];“至九月十五日,全河入城,一望无涯”[2]。御龙湾明代建筑遗址出土的部分人骨遗骸存在砍、砸、切、烧等痕迹,这或许可以成为史料记载此次人类惨剧中人相食现象的人骨证据。本文以该建筑遗址人骨为研究对象,从生物考古学的角度对人骨的死前创伤及可能的人相食痕迹作详细地观察和辨析。

1 材料与方法

1.1 研究材料

御龙湾明代建筑遗址位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南距明清开封城南墙约360 m,东距明清开封城东墙约440 m。2016 年4 月,开封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御龙湾遗址进行抢救性发掘。本次清理面积共970 m2,主要发现明代晚期建筑基址3 处(F1~F3),包括10 座房址、4 道墙垣、1 座院门基址、4 条铺砖甬路、1 条环廊及分布于各处的约11 具人骨遗骸。遗址出土的钱币时代最晚为崇祯通宝,同出大量青花瓷器也具明代晚期特征,纪日砖块(F3-8:664 AD) 记载的日期为公元1641 年1 月11 日至2 月8 日。明晚期文化层上叠压厚3~3.5 m的淤积黏土层,土质纯净,无包含物,应为大洪水长期滞留形成。3 处建筑基址规格等级一般,出土遗物以生活用品为主,反映出浓厚的城市生活气息,故遗址所在区域应为明代开封城东南部一处百姓生活居住区 [4]。

该遗址共发现人骨遗骸约11 具;其中,7 具骨骼较全(R1, R3, R6, R7, R8, R9, R10),4具骨骼不全(R2, R5, R11, R12)(图1)。 R1: 女,60 多岁,发现于F3 前院东厢房内南部床C上;R3: 性别未知,9 岁左右,发现于F3 前院东跨院东围墙东侧;R6: 女,40~45 岁,发现于F1西部的Q1 东侧;R7: 性别未知,8~12 岁,发现于F3 东跨院台阶前;R8: 女,42~48 岁,发现于F3 前院东厢房内南部床C 上;R9: 女,40~45 岁,发现于F3 东跨院门前台阶上;R10:女,60 多岁,发现于F2 东围墙Q4 东侧。R2: 性别未知,6~7 岁,发现于F3 前院东跨院西南部1 粗瓷盆内;R5: 性别未知,6~7 岁,发现于F3 前院正房东间室内东部木床B 下陶盆内;R11: 女? 17~23 岁,发现于F3 后院东厢房内;R12: 性别、年龄均未知,发现于F3 后院正房东北部碎瓷罐内。按埋藏情况将人骨遗骸分为3 类:第一类,2 具(R6 和R10),浅埋于明代文化层中,为仰身直肢,无墓圹及随葬品;第二类,6 具(R1、R3、R7、R8、R9和R11),掩埋于淤积黏土层中,姿态各异;第三类,约3 具(R2、R5 和R12),存放于房基的盆、罐等容器内。本文主要研究存在死前创伤的人骨标本R2、R3、R5、R6、R11 和R12(表1 和表2)。为了了解研究对象与崇祯十五年(1642 年)水淹开封的灾难事件的相关性,我们委托美国贝塔分析实验室对6 例标本进行了14C 测年(数据见网络版附件1)。结果显示,除R6 校正年代相对偏早20 年以外,其余5 例标本的年代均接近1642 年。

1.2 研究方法

1.2.1 性别与年龄的鉴定

本研究对性别和年龄的鉴定依据邵象清、朱泓、陈世贤、Buikstra and Ubelaker 和Scheuer and Black 等著作中所列的标准 [5-9]。未成年人骨标本年龄的判定主要依据牙齿萌出的时间顺序、骨骺愈合情况和长骨最大长、颅骨尺寸判断;成年人骨性别的判定依据骨盆和颅骨的形态特征,年龄的判定依据耻骨联合面、耳状关节面、颅骨缝愈合和牙齿磨耗的变化形态及枕骨软骨结合的发育和闭合程度。

1.2.2 创伤观察标准

首先需区分死前创伤(perimortem trauma) 和死后损伤(post mortem damage)[10]。死前(新鲜骨)创伤(perimortem trauma)指的是死前或死后、骨骼还是典型的新鲜骨组织时发生的骨折,由于骨组织高水分含量和原始组织成分的存在,保留了骨骼的高弹性和可塑性。死后损伤(埋葬改变)(post mortem damage)指弹性性质消失后发生的骨骺损伤,通常与埋藏因素有关,如食肉动物活动、表面侵蚀、阳光漂白、风化等,但也与人类活动产生的意外事件有关。在判定死亡过程中或死后短时间内发生的创伤时,可依据以下几个特点[10]:1)骨骼上缺乏创伤恢复或感染反应的骨骼生理表现;2)断痕与其临近骨骼表面具有相同的骨骼特征;3)出现绿枝型骨折、不完全骨折、螺旋形骨折或挤压型骨折;4)骨折断后边缘表现为锐角或钝角;5)创伤周围出现同心圆、放射线、星状射线等细线型裂痕。基于骨学活动证据、创伤处存在愈合或感染反应的死前创伤(anti-mortem trauma) 不在本文的观察范围之内。

钝器创伤是由钝器的低速撞击或是身体撞击物体表面造成的,表现为塑性变形,显示出从撞击部位辐射的骨折或内部斜面的同心骨折。锐器创伤大概包括切痕和砍痕,具有V 字形截面,边缘清晰,表面光滑和抛光;切痕宽度小于1 mm,砍痕宽度一般大于2 mm [11]。使用奥林巴斯体视显微镜对骨骼上的切痕、砍痕等创伤部位进行放大观察,放大率为8~30 倍。用精度为0.02 cm 的游标卡尺测量创伤,包括最大长度、宽度和深度。记录创伤位置和类型、缺损的尺寸和外缘性质、放射性骨折的位置以及相对于骨骼外表面的创伤打击方向和打击顺序。为排除考古发掘过程中在人骨上产生的偶然擦痕,把长度小于2 mm 的划痕排除在外 [12]。也排除了食肉类动物或啮齿类动物的啃咬和踩踏、植物根茎的侵蚀、土壤沉积物压力或现代发掘工具等导致人骨破坏的可能因素 [13]。

1.2.3 最小个体数法

R12 人骨存放于瓷罐中,由身体多处部位的骨骼碎片(块)组成,采用最小个体数法[14]推测R12 人骨个体总数。具体步骤:将瓷罐中R12 人骨遗骸残片清洗、分类,首先把碎骨片尽可能拼合成一体,并用最小个体数法统计R12 的碎骨片。统计时,将无法辨别骨骼部位的碎骨片排除在外。统计修复后的碎片总数、确定样本数(NISP) 和最小个体数(MNI)。

1.2.4 低温加热骨骼的标准

为了检验容器中(R2、R5) 的骨骼是否经过水煮,与存在烧灼痕迹的R12 和房屋淤泥中的R11 作对比分析,依据骨骼在低温下间接热暴露痕迹的宏观[15] 和微观 [15,16] 标准,分别采用肉眼和扫描电子显微镜(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y, SEM) 观察和分析容器中人骨的表面形态。河南省文物科技保护中心采用FEI Quanta-650 型环境扫描电镜,实验条件为25 kV 加速电压,10 mm 工作距离,高真空二次电子成像模式。分析的骨骼部位:除了R2 选取一段肋骨外,R5、R11、R12 均选用头骨片。

2 结果

2.1 浅埋于明代文化层中

R6 除了头骨,身体其余骨骼无损伤(图2: 1-2)。靠近左侧颞骨的左侧顶骨上,有8 条前后方向的砍痕,砍痕长度(L) 为15~22 mm,深(d) 约2 mm。额骨额结节后方有8条左右方向砍痕,长约30 mm,深约3 mm。蝶骨大翼附近的左侧额骨上,有2 至3 条切痕,长度为5~8 mm。枕骨右侧,枕骨与右侧颞骨相连接处,与人字缝垂直方向有1~2 条砍痕,砍痕将颞骨骨壁削平。右侧乳突上方有1 条长度为15 mm 切痕。

2.2 掩埋于淤积黏土层中

R3 仅头骨存在砸痕,其余骨骼无损伤(图2: 3-4)。依据骨骺愈合情况和两侧骨骼的最大长推测,年龄9 岁左右。左右侧长分别记作L1 与L2;肱骨L1=228 mm, L2=228 mm;股骨L1=322 mm, L2=325 mm;胫骨L1=268 mm, L2=268 mm。

砸痕:砸痕共两处。一处位于冠状缝和矢状缝相交处矢状缝的右侧,顶骨沿着冠状缝被砸扁,出现31.4×12.4 mm 近椭圆形缺口,缺口边缘形成放射线型裂缝;另一处在右侧顶结节处,出现椭圆形缺口,67.6×30.1 mm 缺口,缺口周围有同心圆型裂痕。

R11 依据薄锐的眶上缘、较小的乳突和牙齿的磨耗水平,推测可能为20 岁左右的女性。观察到砸痕、砍痕和切痕(图3)。

砸痕:在左侧顶骨上,接近左侧蝶骨大翼和左侧颞骨处有砸痕,致使顶骨约20 mm边长的三角形骨片将近脱落,但与颅骨未完全分离。左侧人字缝处有砸痕,呈放射线型裂缝,往顶骨处的裂痕长约30 mm,朝枕骨方向的裂痕长约40 mm。

砍痕:在左侧顶骨的砸痕附近,朝向左侧眼眶方向有砍痕3~5条,致使左侧眼眶上方的额骨缺失。右侧顶骨上,与冠状缝垂直方向有3~5 条砍痕,砍痕内可见黄棕色铁锈。顶骨沿着砍痕有延伸的裂痕。

切痕: 额骨上, 砍痕旁, 有6~7 条切痕,长约10 mm。C3 共14条切痕或砍痕,分别位于椎体前侧(n=6; 长为3~8 mm)、左侧横突(n=1; L=3 mm)、左侧下关节突(n=2; L=5 mm, d=2 mm)、右侧下关节突(n=2; 长为3~5 mm 、d=3 mm;n=3; 长为4~8 mm、d=1 mm)。

2.3 存放于容器中

R2 依据瓷盆内骨骼的骨骺愈合情况和尺骨(165 mm)、桡骨(150.4 mm) 最大长,推测年龄为6~7 岁(图4: 5-7)。尺骨鹰嘴处有细线型切痕,此痕迹环绕鹰嘴以相同方向重复约7 次,宽度小于1 mm。右侧肩胛骨的肩峰处有约10 mm 深的切痕,外侧缘的前侧有3 组同方向切痕,痕迹L 为3~8 mm。左侧肩胛骨肩峰有4 处砍痕,最大长13.6 mm;肩胛切迹有4 处切痕,最大深超过2 mm。锁骨的肩峰端和胸骨端均有砍痕。左侧髂骨背侧,髂前下棘和髂前上棘之间有三处细线型切痕,坐骨支腹侧也有深浅不一的切痕,切痕长为5.4~13.7 mm,髋臼处有26.2 mm 长切痕,最深达6.6 mm。

R5 依据额骨鼻根点至前囟点的弧长(130 mm) 和直线距离(113.5 mm),推测年龄为6~7岁。与R2 的年龄一致,骨质、骨色相近。观察到砸痕和切痕两种类型的创伤(图4: 1-4)。

砸痕:1)右侧额结节上方有半圆形砸痕,凸出的额骨外壁被砸平但骨壁未破。2)左侧顶骨的顶结节处有砸痕,骨壁破,有约20×20 mm 的近圆形缺口,缺口周围呈放射状裂缝,分别朝冠状缝、矢状缝和人字缝方向。3)枕骨右侧有星状砸痕,虽无骨外壁破损,但有大约三条骨裂缝,分别朝向人字缝和枕骨大孔。

切痕:额骨的矢状轴方向有4 组不连续切痕,每组大致2~14 条长度不等的锐器痕迹,痕迹宽度小于1 mm,痕迹长度为4~14 mm,最后一组至前囟点结束。矢状轴方向的切痕在人字点处重新出现,共3 条,长度约6 mm。在顶骨左顶结节、矢状缝两侧、顶骨右顶结节各有1 组冠状轴方向的切痕,切痕长度为4~8 mm。枕骨左侧有数条冠状轴方向切痕,长度为3~8 mm。切痕深度与长度呈正比。右侧眉弓上方有与眉弓平行的切痕。

R12 位于破碎瓷罐中,共502 块骨块(片),基本表现为螺旋形或V 字形骨折轮廓,并有倾斜角的骨折断面和光滑的骨折边缘。502 块骨块(片)经重新黏合,共鉴定出至少属于2 名儿童的215 块碎片(表2),另有287 个10~40 mm 长的长骨碎片因无法确认具体骨骼部位,被排除在观察范围之外(图5)。

头骨的切痕出现于颧骨、额骨、颞骨、鼻骨和枕骨,烧痕出现于额骨、颧骨和颞骨,其中较大的骨块,两块可拼合在一起的额骨,一块呈黑棕色,一块是未经烧过的正常骨骼颜色;两块可拼合的颞骨,一块为黄棕色,一块是正常的骨色,可见骨骼是砸裂开后分开烧的。肱骨片的长度范围是16.8~90.4 mm,肱骨外壁有砸痕,并有裂纹和裂缝。桡骨远端有未愈合的骨骺。肩胛骨的肩胛颈上有约4 处切痕,切痕长度约5 mm,砸痕处有裂纹和裂缝,小部分的肩胛骨块被烧成黑色,另有三个较大骨块烧成淡棕色。一块附有小转子的股骨块为黑棕色,其余部位是淡棕色。股骨块的长度范围是20~98.8 mm,部分股骨块可见股骨远端未愈合的骨骺端。胫骨块上有砸痕,胫骨内外壁有自砸痕延伸并逐渐消失的裂痕。腓骨片长度最大为130 mm,腓骨外壁有烧至黑棕色的椭圆斑点。

可知部位的骨块,以长骨为主,最多的是肱骨(24.2%; n=52),其次是股骨(20.0%;n=43)、胫骨(20.0%; n=43),属于至少2 例个体,可观察到切痕、砸痕和烧痕;头骨块数量也较多(19.5%; n=42),最小个体数为2,骨块上可见切痕、砍痕、砸痕和烧痕。215 块骨骼中,56 块有砸痕(26.0%),39 块有切痕(18.1%),尤其在肢骨块和肩胛骨上可见短促和密集的切痕;有烧痕的骨骼共94 块(43.7%),属于头骨的有22 块(23.4%),包括不同年龄的儿童额骨、颞骨、乳突等,骨块边缘有炭化痕迹,属于股骨(29.8%)、胫骨(25.5%)、肱骨(12.8%)、腓骨(2.1%)等肢骨的骨块有66 块。

2.4 低温加热骨骼的证据

骨骼在低温和间接接触火的情况下,会变得光滑、致密、呈现玻璃样和淡黄色,并更易保存;敲击会发出类似于陶瓷或干燥木头的声音;薄薄的骨片在光线照射下呈现半透明;骨松质变硬,很难被手指弄碎 [15]。R2、R5、R12 容器中的人骨也具有上述骨骼的物理特征,都表现为骨表面光滑、骨质坚硬致密,尤其是R12 的肢骨碎片,肢骨外壁和骨髓腔表面均光滑致密。

骨是一种矿化结缔组织,主要由生物羟基磷灰石和胶原蛋白组成。胶原蛋白是一种富含氨基酸甘氨酸的硬蛋白,在水中煮沸后会转化为明胶;生物羟基磷灰石虽然不溶解,但它可以被胶原蛋白分解产生的CO2、HCO-3 和 H+ 降解[16];在火烧的情况下,羟基磷灰石也会发生融合。SEM 结果显示(图6):R11 骨样保留了骨骼的原始皮质骨形态,骨表面有明显的片层排列和孔口;R2 和R5 微观形貌相似,表现出胶原纤维扩散,均匀地吸附在整个骨表面,使表面光滑致密,骨孔隙封闭;R12 呈现颗粒状覆盖在骨表面,孔口不可辨,低温烧烤使胶原蛋白降解后形成胶质团块。与R11 骨表面的不均匀特征相比,低温加热过程使得R2、R5、R12 骨骼结构稳定、骨孔隙封闭、表面光滑致密,减少了环境埋藏因素对骨骼的影响。依据宏观和微观特征推测,R2、R5、R12 人骨受到水煮或低温间接火烧一段时间。

3 讨论

3.1 砍砸痕迹分析

钝器伤通常在颅骨外壁产生线形骨折,进而导致外壁的网状或镶嵌结构。依据线形骨折可以判断撞击的部位和损伤过程:直接低速撞击颅骨也会引起外壁的挤压型骨折,若撞击力过大,可能导致被撞部位与其余骨骼的完全分离;若撞击力较小,或出现骨骼的不完全分离,许多考古遗址的人骨遗骸常有这种骨骼的不完全分离情况;若颅骨骨折造成内壁动脉破损,则导致死亡 [17]。

R3 在F3 院围墙东侧淤积黏土层中的姿势是躯干骨稍向右侧身,肘关节屈,前臂前伸,膝关节屈,小腿后摆,身旁有散落的砖块和房梁圆木。根据头骨顶骨两处孔洞周围的线形骨折的裂痕走向,推测R3 可能是洪水引起房屋倒塌,掉落的房梁或砖石砸击头骨造成的死亡。R6 在F1 墙东侧浅埋,出土姿势为仰身直肢。砍痕仅出现于头骨的前额部和顶骨侧后部,但躯干骨与四肢骨完好未见任何损伤。依据出土的姿势、环境和人骨保存情况推测,R6 是死后被妥善浅埋于院墙东侧地层中,但头部被砍原因未知。容器中R5 头骨的额骨、顶骨和枕骨各有一处砸痕,根据砸痕位置和大小推测,它可能是受力点较小的锤子或棍棒砸击造成的钝器伤。额骨和枕骨因骨壁相对较厚,仅有颅外壁的挤压型骨折及星状砸痕,未出现颅骨壁的破损;顶骨骨壁较薄,左侧顶骨结节处有2×2 cm 的破损,由此推测,R5额部和枕部的砸击未造成死亡,故而在其顶骨左侧受到第三次砸击,使被砸击的骨骼完全分离,最终引起个体死亡。R11 位于屋内,砍痕和砸痕仅出现于前额、颞骨和顶骨后部等头部靠上位置。R5、R6 和R11 的砸痕、砍痕均符合暴力冲突导致头部创伤的位置特点[18],即多出现于头骨的上部和左侧。

3.2 食人证据

3.2.1 锐器伤位置分析

动物考古学对动物骨骼的观察,有助于推测古代居民加工食物的方法。动物骨骼上经常出现的砍、砸、切、钻等痕迹是古代人类屠宰动物的标志。被视为屠宰标志的标准包括:1)伤痕在骨骼的同一位置重复出现;2)伤痕出现在骨骼的部位具有解剖学理由,如它们通常出现在脑颅、下颌骨、枕骨、肩胛骨、肱骨远端、桡骨、髋臼、股骨以及腕、跗部位,尽管伤痕的类型可能由于使用的工具不同而异,但其目的应是剥皮、解肢、割肉,或取髓 [14]。

R11 的C3 切痕是为了将附着其上的颈长肌和肩胛提肌割断,以便使头骨与颈部分离。为了将头与躯干分开,用刀反复切割颈椎周围的肌腱组织,并在椎骨周围留下切痕。若活体斩首,多会在下颌骨、乳突或第一根肋骨的后面留下砍痕切口[19],切断的颈椎多位于C3~C7[20]。下颌骨和乳突形态完好,无砍痕,而C3 整体形态完整,仅有切痕和砍痕,证明C3 伤痕应属于其死后发生的肢解事件。

R2 肩胛骨肩缝上的切痕是将肱骨与肩胛骨连接在一起的韧带切断的结果,目的是将手臂与身体其他部位分开。为了将胳膊从身体上切下,需割断连接肱骨与肩胛骨的三角肌和韧带。肘关节处的切痕,尤其在肱骨内、外上髁的切痕,是切割这些区域的肌肉组织(外伸肌群与内屈肌群)和韧带(尺侧副韧带和桡侧副韧带)造成的。锁骨的胸骨端和肩峰端砍痕,则是为了切断胸锁乳突肌、三角肌、回旋肌。骨盆髂骨和髋臼上的切痕,是因为摘除内脏时切断了髂肌,并将股骨从髋臼处分离而切断了髂股韧带。考古遗址出土了大量存在屠宰痕迹的动物骨骼,例如荥阳鲁庄宋金墓葬随葬的牛肩胛颈上有多处细小切痕,可能是分离肱骨或剔肉造成的[21]。信阳城阳城八号楚墓随葬的鼎实用牲也有明显分割牲体的砍(切)痕,例如,犬髋骨、股骨上的砍(切)痕,应是用锋利的刀具分开骨盆联合,并切断连接股骨和髋臼的肌腱留下的痕迹[22]。上述动物骨骼上的砍(切)痕与R2 相同骨骼的伤痕表现类似,间接证明R2骨骼上砍切痕迹应与动物屠宰行为一致,是为了将人体肢解。

R5 头部的切痕可能说明存在剥头皮行为。头皮可能作为战利品或者作为医学治疗、宗教用途等[23-25],也可能是同类相食的证据 [26,27]。

R12 至少包含2 例个体不同部位的碎骨,以肢骨为主。肢骨碎片均为暴露骨髓腔的长条形窄碎片。碎片上不存在肉食动物或啮齿类动物的啃咬痕迹,未见动物穿刺、磨损或咀嚼留下的痕迹。有焚烧痕迹不均匀的骨片,推测在焚烧时部分骨骼上覆盖着软组织,可能是骨块已经碎了,但在烧烤时肉还是连在一起的。因为部分长骨上有切痕或砍痕,骨片上的锋锐缺口可能是人类刻意暴露骨髓腔进而食用其中骨髓的行为。这种现象在德国赫尔克斯海姆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28]、北美科罗拉多州曼科斯史前遗址[29] 和距今400 年左右的印第安人部落霍皮族遗址[30] 中也曾出现。与R12 相同的是,上述遗址大量密集碎骨片也部分存在灼烧的痕迹,研究者都对这种现象作了食人行为的推测。

3.2.2 同类相食的标准

考古记录中识别同类相食的基本标准包括:无正式埋葬、关节分离、大量的死前(Perimortem) 创伤、脊椎数量极少、切割痕迹、敲击坑、骨表面磨损和烧痕,这些特性需同时存在才可认为是同类相食[31]。R2、R5、R11、R12 人骨仅有部分骨骼保留,且骨骼上的砸痕、砍痕和切痕等都符合死亡过程中或死后短时间内发生创伤的标准,关节处的切痕、脊椎少量或不见、骨骼外表面的钝器砸痕、稀碎的密集线性切痕、浅棕色烧痕及绿枝骨折等特点同时存在。除R2 所在的粗瓷盆位于院内的一处角落以外,R5、R11、R12 都出现于房屋内部,而且R2、R5、R12 都出自容器内,与该遗址中正常仰身直肢埋葬形式的个体或其他形态各异但保留较全骨骼部位的个体形成明显的区别。以上特征均基本符合同类相食的标准。R11 或许处于食人之前的肢解人体步骤,存放于容器中的R2、R5、R12 则处于将人肉做熟的最后一步。

3.3 御龙湾食人事件的背景

世界范围内,人类历史的各个发展阶段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食人现象[32-38]。随着考古新发现和研究方法的不断改进,越来越多古代人骨创伤表现的食人行为得到证实[28,29,39-42]。有学者依据国内外史料就食人行为的目的进行了分类:因表忠孝或迷信而认为能够治病和升仙的食人[43];因复仇和恐吓他人的食人,比如烹刑、醢(hǎi) 刑[34];部分民族的葬俗习惯 [44-46] 等;但最主要是生存的饥荒性食人和军事性食人。不同类型的食人行为可能都源于远古时期季节性食物的短缺,古今中外灾荒历史时期的食人现象尤为普遍 [32,43]。

食人现象在中国历史古籍中记载为“人相食”“父子相食”“夫妻相食”等,是粮食极度缺乏、人口大量死亡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据统计,770 BC—1911 AD 年间,中国历史古籍中记载的“人相食”事件共有429 年次和884 省次,其中明代最多,占总年数的33.6%[47]。崇祯年间每一年都有多县出现“人相食”事件,至崇祯十三年,“人相食”事件频次达到惊人的9 省224 县次,成为全国性的普遍现象。旱灾、蝗灾、水灾、瘟疫、战乱、围城等是导致崇祯年间大饥荒及人相食事件的主要原因[48]。

明代中晚期,随着明清小冰期鼎盛期的到来,寒冷的气候等自然灾害导致农业生产严重歉收,加之明末政治腐败,苛捐杂税、良田抛荒、水利失修,各种因素合力造成明末大饥荒,多地频繁出现食人记载[49]。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明崇祯十五年,开封城在李自成农民军围城五月之时,城内草木皆尽,实在找不到任何延续生命的方法才出现人相食的极端行为。《汴围湿襟录》[2] 详细记述了农民军围攻开封及黄河决口始末,该书作者曾参与守城,因亲历共事,故所记详尽具体。书中记述,“粮尽之日,家家闭户,甘心待毙。白昼行人断绝,遇有僻巷孤行,多被在家强壮者拉而杀之,分肉而啖。”直至最后黄河水灌城,“钟楼之上避存难民十余。有郑姓二人素业屠宰,合党数人日将孤弱难民拉杀数口,如屠猪然,解肢剖腹,立锅煮熟以卖”。

4 结论

御龙湾建筑遗址作为明代开封城中一处一般规格的百姓居住区,出土的人骨充分反映了明崇祯十五年水淹开封的灾难事件。骨骼部位较全的个体:1)位于明文化层,仰身直肢的中老年女性可能因饿死或被砍死而临时埋于路边;2)位于淤泥层,姿态各异的中老年女性和未成年人可能因洪水来临后淹死或房屋倒塌而砸死。骨骼部位不全的个体部分出土于容器、并有多处砸痕、砍痕、切痕等死前创伤或火烧痕迹,都符合同类相食的基本标准,可以作为食人行为的人骨证据,也从生物考古学角度印证了史料记载的此次“人相食”的人类惨剧。御龙湾明代建筑遗址出土的部分死前创伤人骨,是我国目前所见最有可能属于同类相食事件的人类骨骼标本,为深入了解古代人相食现象及明代的相关社会历史等问题提供了人类学资料。

附属材料 本文网络版附有如下相关材料:附表1—御龙湾遗址相关人骨碳十四测年分析数据,敬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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