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权利滥用问题研究
2023-04-29覃子轩
覃子轩
权利行使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不能超出必要边界,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权利的本来目的。我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即为禁止权利滥用规则,亦即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性条款。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合法垄断性、市场独占性等特点。然而,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滥用知识产权或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屡见不鲜,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宗旨的实现。因此,在司法程序中,有必要对滥用权利行为加以规制,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重要指示精神,①参见《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载微信公众号“新华社”,2020年12月1日。坚持禁止权利滥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导向。
一、从“恶意起诉”到“滥用权利”
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原本拟采用“恶意起诉”的表述,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表述一致,但考虑到与《民法典》等法律的表述不同,所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采用“滥用权利”的表述。①参见林广海、李剑、张玲玲:《〈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22年第16期。尽管只是表述上的不同,但从“恶意起诉”到“滥用权利”,二者适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关系、法律规制皆有不同。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直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是《民法典》体系化适用的重要体现。
(一)《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列举了各项民事权利,其中第123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等一样,都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同属于第五章的禁止权利滥用规则,当然适用于本章项下全部民事权利,包括知识产权。
《民法典》是知识产权法的“母法”。《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具有“基本法”与“专门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逻辑关联,《民法典》的“基本规定”“一般规定”的诸多条款是高度抽象、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当然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②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1页。
《民法典》总则编第7条规定了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在民法领域具有帝王条款之称,亦是知识产权行使的基本规范。禁止权利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之下的次级规范,③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5页。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但《民法典》将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编入总则编“民事权利”专章,而非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归属“基本规定”,由此看出,禁止权利滥用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民事权利行使范畴,是对民事权利行使进行限制的一般条款,是一个独立的法的概念。在方法论上,应先适用禁止权利滥用的次级规范,避免动辄直接诉诸有帝王条款之称的诚实信用原则。④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5页。
因此,知识产权人在享有专有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规定,不得超出合法的边界范围。⑤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行使的正当性考量: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规制研究》,载《知识产权》2022年第10期。知识产权各专门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也有相应具体规定,如《商标法》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①参见《商标法》第1条。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②参见《专利法》第20条第1款。但如前文所述,单行法的规定由于制定时间、背景有所区别,在概念、规则、术语等方面各不相同,难以突破单行法类推适用。《民法典》的体系化,将知识产权纳入民事权利范畴,可以帮助补充知识产权各专门法律在规则设定上可能存在的隐藏漏洞,或避免各单行法之间的潜在冲突。例如,《专利法》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规则,《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并没有类似规定,而《民法典》的体系化特征,则为著作权和商标权权利滥用的规制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禁止滥用权利规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禁止权利滥用是大陆法系民法学上一个基础问题,从各国滥用权利制度演化过程及具体规范上看,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权利行使规则作出十分明确、具体的列举,因此需要通过一个一般性规则对权利的正当行使作出概括规定,允许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对权利限制的情形作出补充或者续造。③参见王利明:《论禁止滥用权利——兼评〈总则编解释〉第3条》,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禁止权利滥用指向的是权利边界问题,即私权不是绝对的,权利行使不能违背权利的本来目的,不得超出权利的必要边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意义上的滥用权利,前提是享有合法权利,或者形式上获得了授权。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具有某项权利,但仍从事某个行为,故意损害他人权利,就完全谈不上滥用权利,其行为可能属于无权处分,甚至属于犯罪行为。④参见刘权:《权利滥用、权利边界与比例原则——从〈民法典〉第132条切入》,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3期。
通常认为,权利行使包括诉讼行为。⑤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6页。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目的并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打击竞争对手来获得竞争优势,甚至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在一定情形下对权利正当使用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我国民法典时代之前,司法活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权利行为更多是以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诉为切入点。例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规制恶意诉讼行为。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列“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此后这成为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最典型的一种方式。
进入民法典时代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被明确纳入《民法典》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的规制范围,《民法典》的体系化特征为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如果仅从恶意诉讼角度进行规制,一是会陷入如何判断“主观恶意”的困境,二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须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时才能适用。故《民法典》一般条款的扩张性适用可以有效避开上述限制。《民法典》的禁止权利滥用规则,从各国判例和学说发展来看,在要件上正在逐渐摒弃加害目的及加害意思的主观标准,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81页。从民法体系上,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运行,可以更好地给予司法保护。
有观点将滥用权利分为几种常见情形:恶意行使权利、欠缺正当利益的权利行使、以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获得的利益、违背权利目的而行使权利。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81-682页。也有学者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利滥用,分为个别权利滥用和制度性的权利滥用。前者包括实体性滥用,如滥用专利权等,属于支配权的滥用;后者包括诉讼程序滥用,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恶意财产保全、恶意申请先予执行,也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滥用,如恶意通知、恶意投诉、恶意发送侵权警告、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或专利等。③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4页。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权利滥用,既有反映在诉讼中的滥用个别知识产权实体权利,也有诉讼中的程序性滥用。因为程序性滥用与实体性滥用在实践中往往是连在一起的,程序性滥用假借保护、行使、运营知识产权之名,在其中裹挟着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使,违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宗旨。④参见宁立志:《〈纲要〉中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论要》,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而一般的知识产权制度滥用,不一定进入诉讼程序,故本文不作专门讨论。
此外,虽然知识产权本质是垄断权,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可能构成垄断。因《反垄断法》具有公法性质,与民法的私法属性分属两个不同领域,故本文也不讨论反垄断问题。
二、适用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的司法实践
(一)以滥用权利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82号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歌力思案”)确认了滥用权利可以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该案确立如下裁判规则: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①参见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在该案中作出权利滥用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案涉商标行为性质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我国司法审判对于恶意取得商标并滥用权利之行为的鲜明态度。此后,法院在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参照歌力思案,加大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说理力度,对滥用权利型的不侵权抗辩事由予以采信。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品石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认为郑俭红及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取得及使用涉案商标权的行为系在侵犯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合法在先著作权的基础上进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其据此向福库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其诉讼请求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不应予以支持。②参见郑俭红、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诉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
由于高校扩招政策并没有如义务教育法那样强制性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因此其对城乡居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教育机会的增加,同时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本文采用模糊断点回归分析(Fuzzy RDD)。对于模糊断点回归,标准做法是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参数估计(刘生龙等,2016)。[12]具体来说,计量方程模型设定如下:
(二)以滥用权利为由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分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和在诉讼中请求滥用权利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两种类型。
1.另案单独提起侵权之诉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即为典型案由。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列“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此后至2022年,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该案由民事裁判文书有241篇,特别是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21年后则有所下降。从案由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性质上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反映的法律关系应为侵权之债,③参见景汉朝主编:《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531页。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本质属于侵权行为,受侵权责任法规制。④参见刘迎霜:《恶意诉讼规制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中心》,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例如,在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诉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比特公司在明知“TELEMATRIX”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况下,以损害中讯公司合法权益和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比特公司的诉讼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参见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诉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民事裁定书。又如,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谭发文案中,谭发文在另案承诺撤回案涉音响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但并未履行承诺,后谭发文以腾讯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诉讼过程中,谭发文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法院裁定驳回谭发文的起诉。腾讯公司起诉主张谭发文恶意诉讼,法院认定谭发文的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②参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谭发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
2.在诉讼中请求滥用权利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原告在确权等诉讼请求之外主张被告滥用权利构成侵权,以及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作为抗辩并反诉请求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前者如在确权之诉中,当事人以损害结果与知识产权人恶意取得、使用权利存在着因果关系为由,主张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为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累,可以在确权案件中一并处理该诉讼请求。例如,在艾默生电器(珠海)有限公司(原告)与深圳市艾阿尔电气有限公司(被告)、王某(第三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先对诉争专利的权属作出认定,认为被告获取原告技术并以自己名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获得专利授权后又向原告提起行政投诉及侵权之诉,其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侵权。③参见艾默生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艾阿尔电气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后一种情形,又如,在颜值控股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与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1)、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反诉原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2在一审时主张原告起诉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明确提出原告赔偿其合理开支的反诉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的起诉行为构成滥用权利,支持了被告2的反诉请求。④参见颜值控股有限公司诉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
(三)以滥用权利为由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因对权利的专有性,其本身是“合法垄断”,属于竞争法的除外领域,但知识产权的行使如果构成滥用,就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遭受利益损害时得以请求救济的权利。⑤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71页。司法实践中,已有对恶意申请商标行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规制的实例。其一,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在“古北水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系在知晓其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况下取得该商标的注册,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时亦明确知晓其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该商标权,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①参见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诉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553号民事判决书。其二,滥用商标行政程序行为。在“碧然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持续在相关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碧然德有限公司、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并对原告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以及对原告申请注册中的6枚商标提出异议,最终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审查,对原告的上述商标作出准予注册或维持准予注册决定。法院认为,通过恶意抢注、滥用异议处理程序等行为损害原告在先权利,在相关类别上恶意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并以此为基础利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干扰、阻碍原告正常行使商标权利,其恶意抢注、滥用异议程序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综合全部案件事实,认定被告侵害两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②参见碧然德有限公司、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民事判决书。
梳理目前已有的实务案例,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后并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商标权人的在先权利具有较高知名度,抢注人明显属于恶意抢注;二是除恶意申请外,抢注人通常存在其他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存在持续大量恶意抢注的行为,对真正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害;三是权利人针对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另案提起商标授权确权程序。③参见姚敏:《恶意申请商标的民事赔偿责任》,载微信公众号“知产宝”,2023年4月17日。
(四)以怠于行使诉权等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狭义的权利滥用中,一般指积极行使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行使权利也会构成权利滥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之规定,被警告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减少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警告权利同时排斥采取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使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给被警告的合法经营者增加负担。如北京花卷儿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镜湖区知桥销售部(被告)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以其持有注册商标为由向苹果商城投诉,要求下架原告的APP,原告陆续发出侵权投诉反通知,后又催告被告行使诉权,但被告既未积极行使权利,也无向苹果商城撤回侵权警告的意思表示,半年之后,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①参见北京花卷儿科技有限公司诉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诚信、正当地行使权利。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也是制约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保护利害关系人免受不确定状态干扰的救济性诉讼,能够平衡专利侵权纠纷中双方的法律地位,避免权利滥用,尽快厘清侵权事实,明确双方法律关系,避免不安状态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权利滥用行为的认定
《民法典》的体系性制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基础性制度支撑。②参见孔祥俊:《〈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关系》,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因此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利滥用行为,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一)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总则编解释》第3条第3款可以理解为权利滥用行为与侵权行为构成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当发生竞合时应直接适用侵权责任的规定。理论上,滥用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不能等同。权利滥用的前提是有正当权利存在,至少形式上有正当的权利,侵权行为一般事先没有正当权利存在为前提。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权利滥用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要件,因而讨论权利滥用,不可能回避侵权责任,二者虽有密切联系,但却并不意味着二者是等同的法律概念,或直接将权利滥用行为归入侵权责任中一并调整。④参见王利明:《论禁止滥用权利——兼评〈总则编解释〉第3条》,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
如前文所述,“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侵权之诉,也是最为典型的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滥用的行为之一。司法实践对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认定,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认定标准和判断体系,即适用侵权责任认定“四要件”,从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审查,且重点在于考量主观恶意因素。例如,在中讯公司诉比特公司案中,法院从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比特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比特公司对中讯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存在侵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且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①参见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诉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民事裁定书。该案重点考量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权利基础及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以及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目的。②参见佟姝:《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判断标准》,载《人民司法·应用》2022年第11期。
(二)是否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
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主要指当事人利用诉讼等法律程序,以达到诉讼请求之外的不正当目的。这里要分清是否属于“主要目的”,如果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没有超出诉讼本身的目的,或者在诉讼中没有存在明显不当、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其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如果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目的超出上述范畴,甚至是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提升自身优势等作用,那么诉讼行为只是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时就可以认定其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
(三)是否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的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③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禁止权利滥用制度的功能旨在划定权利人与相对人或公共的利益范围,防止权利行使产生利益冲突。同时,禁止权利滥用制度的这一功能决定了该制度的适用应当是建立在对权利人与相对人或公共利益进行平衡的基础之上。④参见王利明:《论禁止滥用权利——兼评〈总则编解释〉第3条》,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总则编解释》第3条并未采取造成他人损害后果作为认定权利滥用的客观要件,而是规定通过“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来作出判断,可见实现利益平衡不仅是禁止权利滥用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也是认定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的重要标准。⑤参见刘迎霜:《恶意诉讼规制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中心》,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在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专有权利的保护应及时有效,权利人行使权利应符合激励创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另一方面,权利人也不能以维权为由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指导思想即体现了平衡原则,提出要“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避免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防止压缩再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①刘婧:《统一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3日,第2版。。当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更多地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被适用,平衡原则将会得到更进一步阐释,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在促进知识创新和权利保护的平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权利滥用认定中的谦抑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应理解为对私权绝对性的内在制约原理。禁止滥用权利,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81页。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中,要对正当维护权利和滥用权利,作出严格区分,对权利滥用应持较高认定标准。谦抑原则原本是刑法概念,体现的是克制、慎重的司法理念。知识产权立法宗旨包含有对公共利益的衡量,可以参照谦抑原则,对权利滥用行为作出理性认定。
(一)败诉不必然导致起诉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有正当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也存在主观恶意而滥用权利的行为,败诉并不必然导致起诉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比如,在某个案件中,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曾提起前案诉讼,主张被诉侵权人制造、许诺销售了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以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由,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专利权人曾在前案中提交确认书,其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但主张争议的三个技术特征属于内部结构,并未公开。被诉侵权人提起诉讼,以专利权人据以提起侵权诉讼的涉案专利属于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的产品的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专利权人构成恶意诉讼。
对于这个案件,虽然前案专利权人因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而败诉,但被诉侵权人提起本案的诉请理由是使用涉案专利的商品已于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与前案专利权人败诉理由有很大不同,在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技术在申请日前已经处于被不特定的人能够获知的状态,且涉案专利在诉讼中仍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仅因专利权人在前案败诉,不足以证明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系主观恶意或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对于这个案件,不宜认定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二)与诉讼无关的其他侵权行为不是权利滥用的认定因素
例如,在西四包子铺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受让涉案权利商标系出于真实使用意图,并在受让前后对涉案权利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法院进一步认为,权利滥用是对权利人的行为进行的法律评价,被诉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不能成为判断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此外,权利滥用是对权利人行使自己享有权利之行为进行的法律评价,至于其在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时是否存在其他侵权行为,不应作为认定构成权利滥用的要件。①参见张晓霞、万超:《到底是商标侵权还是滥用权利?——权利滥用也不能被“滥用”》,载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2022年12月28日。
(三)权利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是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例如,在冠生园案中,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以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中公司”)生产销售的话梅糖包装使用与其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该案经一、二审及再审,最终认定上海冠中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②参见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杭州华联商超贸易永康曹园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再113号民事判决书。后上海冠中公司起诉主张冠生园公司提起前案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行为系构成恶意诉讼。生效判决最终认定冠生园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主要理由为:冠生园公司提起在先的商标侵权诉讼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而案涉商标侵权的认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不同法院对案涉商标近似的判定尚可能存在不同认识,不能苛求权利人对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有准确的预判,更不能因其未能胜诉而推定权利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具有恶意,法院认为冠生园公司的起诉行为系在合理限度内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具有侵害上海冠中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③参见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金华冠中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11号民事判决书。
可以把冠生园案与前文的一品石案对比,进一步分析权利滥用认定的谦抑原则。两个案例都是在权利认定的过程中发生反转,冠生园案是被告即上海冠中公司胜诉,后其主张因冠生园公司恶意诉讼而受到损害,故另行起诉请求冠生园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未获法院支持;一品石案则是在侵权诉讼中福库公司以郑俭红、一品石公司滥用权利作为抗辩理由,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两案的区别在于:第一,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时享有的权利基础不同。冠生园案中原告冠生园公司在起诉时享有合法权利,因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故其权利基础不存在不正当性,也可以认为,从侵权诉讼的生效判决中,仅能够认定冠生园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不能排除其他人正当使用相关的通用名称,而不能够否定冠生园公司享有的权利基础;而一品石案侵害商标权诉讼原告郑俭红、一品石公司起诉时享有的涉案商标权本身就侵犯福库公司合法在先的著作权,其权利基础不具有正当性,即便其商标形式上获准注册,亦不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故法院认定其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第二,对主观状态认定的不同。冠生园案和一品石案作出了相反认定。冠生园案生效判决认为,冠生园公司在提起相关知识产权诉讼时,其享有权利基础,并自认为具备了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希望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且法院在生效判决中明确不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情况下,未继续纠缠诉讼,其行为难谓恶意。而在一品石案中,法院认为,郑俭红、一品石公司注册案涉商标权的行为系在侵犯福库公司合法在先著作权的基础上进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但其仍据此向福库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其诉讼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其诉讼请求缺乏合理的权利基础。
冠生园案和一品石案比较分析的意义在于,对于正当维护权利行为和权利滥用行为,应严格把握司法标准。任何人都有权在自己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诸法院请求进行公正审判,①参见刘敏:《原理与制度: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这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不能随意剥夺。但是,当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律保护的诉的利益时,这项权利也就失去了正当行使的基础。
结 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规范和引导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是对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最有力的护航。司法裁判应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权利滥用并重的价值导向。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防止权利滥用,平衡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②林广海:《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载《中国审判》2022年第8期。在《民法典》视角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的直接适用,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体系,提供了更为系统化的司法指引。准确理解和适用权利滥用规则,充分发挥禁止权利滥用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双重规制作用,保障和维护权利正当行使,抑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于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促进保护创新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前行,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