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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农民创业模式与政策激励研究

2023-04-28陈亚东

当代农村财经 2023年4期

摘要:本文构建了中国式农民创业模式,分析了创业政策与创业活动之间的链接,分析其创业过程模型、政府行为与农民创业的互动微观模型。我们认为,政府需要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充分利用数字政府建设,不断调适创业政策,构建起帮扶创业的数字化快速响应机制,实现决策、管理与服务的同频共振场景,畅通国内大循环,与国际贸易相互支撑,以此促进农民致富,城乡融合,乡村振兴。

关键词:农民创业 创业模型 创业政策

*基金项目:2023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培育专项课题:乡村振兴视域下共同富裕路径研究,课题编号:23YJRC14ZD。

在我国长达40多年的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之后,城市化对进城农民的容纳能力出现瓶颈,据初步统计,2019年至今,大约5亿进城农民不得不还乡,开启新的人生,其中不少农民选择创业发展,在如今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下,农民创业往往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为此,比较研究国内外创业理论,仔细研究农民创业行为与创业过程,分析其创业决策、创业环境的影响因素,总结出中国式的农民创业模式,帮助农民创业成功非常有意义。

本文基于对创业发生机制模型(主要是GEM模型)和创业发生过程模型的总结,构建了农民创业理论模型(见图1)。这一理论模型可以表述为:社会文化政治氛围对创业环境(创业外生因素)和创业农民的个体特征(创业内生因素)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它可以外在地表现为对商业机会的把握和识别,对创业人员和创业资源的影响,最后直接反映在创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等方面。

一、政府行为与促进农民创业

(一)政府行为促进创业活动的基本路径

政府行为简言之,就是政府部门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它是政府职能运行过程的具体外化,政府职能必须通过适当的政府行为表现出来。从图2可以分析,政府行为促进创业活动的基本路径可以有两条,一是“政府行为—创业环境—创业机会—创业绩效—创业活动—创业效应”,这条路径可以称为微观路径;二是“政府行为—创业环境—创业活动—创业效应”,这条路径可以称为宏观路径。从微观路径来看,通过政府行为改善了创业环境,使创业成本降低,增加了创业机会,使企业的创业绩效得以提高,激发并帶动了全社会创业活动,进而带来全社会的创业效应,最终使政府行为目标得以实现。微观路径的直接对象是创业中的企业,通过政府充分履行生产性职能,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降低创办企业的各种开支,包括耗费大量时间填写各种表格,申报各种项目,提供各种证明等,改善创办企业的难度,鼓励人们创办各种个体工商户、各类公司、企业,激发人们创业创新的热情,这是微观路径。从宏观路径来看,政府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的创业绩效,而是通过间接途径影响全社会创业活动的活跃程度和效率,这些间接途径主要表现在通过社会文化倡导创业精神、改善创业的外部支撑条件从而使更多民众产生创业意愿,参与到创业活动中来。

无论是微观路径还是宏观路径,存在两个共同点:一是政府行为的核心都是创业环境。政府行为的直接目的是改善创业环境,而创业环境的改善,可以获得“环境红利”,降低创业成本。“环境红利”是指创业者从环境中免费获取的那部分收益,例如,新创办的企业可以直接获得政府财政补贴,享受减免税收优惠,间接收益如从政府不断修建便利快捷的道路交通网络,完善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中受益(环境的正外部性)。创业企业的外部环境良好,没有吃拿卡要,没有敲诈勒索,交通便利,通信发达,物流顺畅,创业者就可以获得较高的“环境红利”;相反,较差的创业环境,将会显著增加创业者的创业成本。虽然“环境红利”不能直接计入企业的经营利润,但它确实对创业成本产生了影响,并影响着创业者的积极性与创业愿望。在创建企业成本高的国家中,个人成为创业者的难度太大,成功概率不高,官僚主义的规章制度会抑制创业资本、技术、人才的进入。二是政府行为的终点都是创业效应。创业效应是创业活动的外部性,是创业活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反映。绝大部分学者认为,鼓励创业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良好的创业外部环境会激发人们的创业活动,带来正的创业效应,包括就业岗位的增加、产业结构的调整、技术溢出、地区GDP的增长,甚至还将引起社会结构调整与变迁。

(二)政府行为促进农民创业绩效的微观理论模型

政府行为往往是基于市场失灵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农民创业过程中,仍然将难以避免产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失灵现象及其产生的种种创业障碍性因素,需要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予以干预。图3分析了政府行为、创业环境与创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一是从政府的三大职能来看,可以分为保护性政府行为、生产性政府行为和调节性政府行为这三种行为模式。具体而言,保护性政府行为包括了与创业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颁布和制订以及政府管制,其目的是鼓励农民创业精神、保护农民创业的行为及创造的财富。生产性政府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创业活动提供公共安全、公共道路、公共环境整治、公共卫生、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当中,政府项目支持、创业培训与指导、创业咨询与各类服务、有形基础设施建设等十分重要。调节性政府行为包括了政府对创业活动提供各项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以及政策性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二是政府的三种行为,培育或影响着创业环境。我们可以把它分为法律制度性环境、商业创业环境、基础性的公共环境,具体表现在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管制文件、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生态保护等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及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等诸多方面。三是政府行为对农民创业企业的影响是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改善城乡道路管网、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性和生活性设施环境等,发布产业指南、增加创业机会、提供创业活动场所以及创业活动实现的,政府并不能直接控制创业者和企业的创业绩效,但政府行为最终会决定农民创业的绩效。

(三)政府促进农民创业的政策类型

为了支持经济发展,中央提出就业优先政策,鼓励人们大胆创新创业。一是创造机会均等的环境,不分天南地北,所有有创业意愿的人都有机会创业,公平竞争;二是提高新创企业的成功率,帮助企业适应市场环境,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快速成长。李政,邓丰(2006)把创业政策分为“利基”(niche)创业政策、中小企业帮扶政策、新企业创建政策和整体创业政策四种类型。

1.“利基”创业政策。实施“利基”创业政策,主要针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体:一是针对处于竞争劣势地位的群体,例如残疾人、失业者、土著居民、少数民族等。“利基”创业政策是为了帮助这些特殊困难群体更好地创业,减少创业阻力。中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和政策。二是技术型“利基”创业政策,主要是帮助拥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创业,增加创业成功概率,促进科学技术的快速市场化转化。例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究者、高校教师等群体。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2.中小企业帮扶政策。在任何国家,中小企业都是市场的重要主体,它创造了诸多就业岗位,能够快速吸纳科技成果,活跃了市场氛围,能够为大企业配套服务,是产业链、价值链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少中小企业也会逐渐成长为大型企业、巨型企业。帮扶中小企业成长,主要涉及创业所需要的资金、项目贷款、融资担保,上市辅导,企业技术辅导等。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我国就专门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扶持政策。

3.新企业帮扶政策。新创办企业,一般都要涉及企业选址、出资及股权比例,经营范围,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我国为了帮助新创企业,许多地方政府都是大力支持,专门印刷了企业创办指引手册,安排专业人员实行“店小二”式的一对一服务,大力简化办事流程,在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往往开设了专门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式审批。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企业贷款和担保等金融服务。

4.整體创业政策。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会出台相关法律,加强法治建设,鼓励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有关创业的政策法规往往涵盖民法、土地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这是综合性的创业政策法律体系,它基本涵盖了创办企业的所有流程、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破产兼并与收购、企业注销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与保护。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最近40多年,经济发展迅猛,综合国力迈上了新台阶,这一切都是依赖于国家建立健全了保护企业成长的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环境,企业家成为各地的座上宾,成为各地发展经济,上项目而争先恐后拉拢的对象。完善的创业政策,保护了企业家的创业积极性,也促进了科技和资本的有机结合,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家强大,人民富强的保障。

中国式的农民创业既有创业者的共性,又有国内外创业者所不一样的特殊性。从共性来看,农民创业活动与其他群体的创业活动一样,需要充分发现和抓住创业机会,有效整合资源投入生产运营过程中。但从创业的特殊性来看,大多数农民拥有中国14亿人口这一庞大市场的主场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个人拥有创业资源相对有限,但是创业勇气可嘉,奋斗精神更强,创业韧性更足;中国农民本身又是一个特殊群体,阶层分化严重,其内部构成也相当复杂,有的农民个人综合素质很高,有的则是差强人意。在创业活动中,不同的农民创业选择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政府在针对农民制定创业政策时,需要把“利基”创业政策与整体创业政策结合起来。一方面,应对创业政策的目标群体即农民这一群体进行细分,精准识别,根据个体创业差异,提供“店小二”式的贴心服务。我们可以考虑划分为两大群体,第一部分是指出于基本生存要求而创业的弱势群体部分,对这部分主要通过行政收费减免、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扶持政策促进其创业;第二部分是农民中的“精英”部分,具有创业的高成长潜力,可以通过创业引导基金、风险资本投资以及孵化器等政策支持创业活动。另一方面,创业政策是一个综合性政策的组合,针对农民创业的共同需求,可在构建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营造创业文化和构建创业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制定和不断完善整体创业政策,为制造强国、农业强国贡献力量。

二、中国式的政府行为促进农民创业的总体原则

(一)城乡融合发展原则

人类社会生存环境是统一的整体,既包括城市环境,也包括农村环境,而且城市环境与农村环境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城乡融合发展是近年来中央政府做出的战略决策,我们必须以此为指导,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和科学技术下乡,与农村的水利、山林、土地、物产等资源结合,加快城乡融合发展。以城乡融合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建立统筹兼顾的发展模式,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补、城乡互促的城乡协调发展目标。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帮助人们实现了全球互联互通;高铁网、高速公路网、航空网、航运网贯通全球,帮助人们可以在全球快速实现人才、资金、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物流业的发展,现代创业已经远远不同于过去的原始社会的刀耕火种,农业时代的牛耕人挑,也不同于工业时代的内燃机和电力,现在的数字经济时代更依赖于算力的强大。各行各业对数据的使用都呈现几何级数的上升,乡村在数字运用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亟须大力推进城乡融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只有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数字经济与乡村经济融合发展,创业的不确定性就会大大降低。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

我国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地理环境差异显著,水土资源、能源、气候、降雨量等自然环境空间分布差异比较明显,交通设施等基础条件不同,东、中、西三大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差距依然相当明显,由此,中国化的农民要创业发展,就必须注意当地的物产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集聚分布、生态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创业计划,政府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重点和配套措施,做好交通运输、能源电力、水利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等创业环境的基础工作,通过合理的产业布局,分区分片建设,加强分类指导,逐步改进创业环境工作。

坚持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地谋划发展,把握发展的着力点,坚持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不搞一刀切的粗放管理。在城市市区要坚持有效的产业群集聚与有序疏散相结合,把握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战略重点,顺应城镇化、工业化、数字化的时代潮流,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的步伐,进一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要加大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力度,以县城和中心镇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扎实推进数字化改造,帮助农民创业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改造,增强创办企业的科技含量,从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入手,加强农民创办企业的产品的储存、运输的便利性,确保种粮大户、生猪养殖大户、养鱼大户等生产的大米、小麦、玉米、大豆、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鱼肉、苹果、核桃、花生、樱桃等农副产品保质保鲜,大幅度减少变质率、损耗率,让农民增收致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要鼓励农民利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资源、文化旅游资源等,发挥地缘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文旅融合产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与制造业、服务业的深度结合,发展生态型、环保型工业。

(三)系统性与层次性相结合的原则

过去40多年,我们提倡“摸着石头过河”的帕累托式改革,多为单项突进,当前,改革已经到“深水区”,各种利益盘根错节,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改革牵涉面更广,关联性更强,难度和风险更大。由此,党的十九大以来,尤其是党的二十大会议更加强调共同富裕,改革由单兵突击向系统性要求转化,从浅层次的释放潜在经济动力向深层次地挖掘经济内在动力转变。

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不继续以房地产为主要投资领域,而是注重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的整体发展,构筑经济发展的基石;以国内经济大循环为主体,以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战略为支撑,不再局限于经济建设领域,而是要对财政税收体制、金融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文化发展、公共服务、行政体制改革等全方位领域的改革。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更好的促进包括农民在内的创业发展环境,完善相关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这一整体的改革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系统性原则要求应全面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共同富裕的目标来设计,并且通过各项具体的配套改革制度来支撑,形成相互配合,协同发展的局面。层次性原则要求所构建的改革体系应该由分属于不同层次的指标构成。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我们需要分层次推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行为促进创业活动的关键在于改善创业环境,其中必然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人类社会长期的历史演变告诉我们,市场调节是迄今为止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市场在现代社会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国家在配置资源时只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但是,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伴随着失业等不良经济现象时有发生。正如凯恩斯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指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假设的完全竞争的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纯粹依靠市场调节的资本主义不可能导致社会供求均衡,反而会引发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

制度本身可以分为内生性制度与外生性制度。政府行为形成的制度变迁大多属于强制性变迁,产生外生性制度供给。但是,通过市场机制反映出来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固有的内生性制度也应当重视。由于独特的传统文化背景以及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固有思维,我国与创业相关的财政、金融制度以及其他政策法规往往具有变动性,某一时期的创业活动可能成为制度变革重要的诱致性因素。农民创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初的农民创业,并非来自政府的直接干预行为,而是改革开放之初农民本身为了生存的自觉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动,广大农民创业汇聚成为一股气势磅礴的改革浪潮,诱使或是促使政府提供有利于农民创业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可见,创业活动是通过市场对创业环境产生诱致性影响,改善创业环境的政府行为必须考虑来自市场的需求。

另一方面,内生性制度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检验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一种制度的产生是演化的方式,由这种方式产生的制度被称为“内生性制度”。外生性制度產生的方式则是政府组织基于公共利益的理性设计。政府行为对创业环境的影响如何,取决于政府各项与创业有关的制度(外生性制度)能否演变成大家都自觉遵守的内生性制度。内生性制度是人们在经济社会中逐渐内化为内心确认的行为规则。这些制度得到更多人的一体遵守,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转。因此,必须尽快促使政府制定的外生性制度内化于心,并通过市场加以检验。

(五)促进资源要素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近些年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整体性成功脱贫,但城乡收入差距却仍在不断扩大,农村依然落后,农民依然不富裕,西部边远地区农民创业艰难。问题的症结在于,城乡之间资源要素分配与人口流动存在结构性不协调或不平衡,造成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与城镇人均占有资源要素的差距越来越大,从而导致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为此,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应当以建构国内统一大市场为主,向弱势的农业、农村、农民适当倾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大对农村环境建设的投入,对农业科技的扶持力度。要继续加大对“三农”的财政补贴力度,支持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强化农业科技研发的力度,做深农副产品的加工链、产业链,提供农副产品的价值;要加大对农民创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减轻农民创业的税收负担,为其发展壮大积累资本;要制定各项具有吸引力的人力资源政策,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或就业,加大对农业科技和农村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要加大对农村人力资本形成和积累的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地区劳动力的整体素质;要加强长三角地区等发达地区现代化农业的布局,促进城市资本下乡,高科技下乡,充分发挥城市产业高度聚集、城市文明带动作用,走上城乡融合发展道路。在经济发展上,以城市为龙头,形成城乡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和一、二、三产业联动的发展格局;在社会文化发展上,以城市文明带动农村文明,形成城乡社区特色鲜明、相得益彰的发展格局。

(六)引导建立创业经济的原则

全世界一般的就业规律是,65%—80%的劳动力在中小企业就业,一个国家一般中小企业占97%以上;一个国家非正规和正规企业的从业人数一般在10人左右,发达国家每千人企业数量50个左右;发达国家大学生毕业后三年内创业率为20%;发展中国家每千人企业数量每千人20到30个;人均GDP3000美元时,服务业容纳的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60%左右。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我们应当将建设创业型国家,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上升为最高级别的国家战略(周天勇,2009)。其逻辑为:鼓励全民创业——创业增加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增加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来增加工作岗位和劳动力需求——增加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来扩大服务业——使劳动力较为充分地得到利用——增加劳动力的收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居民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扩大消费能力,实现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三、结论和建议

在国际经济环境大变局的情形下,鼓励农民等创业者大胆创业,是社会各界的共识。农民创业的多维度模式,创业方式的丰富性,本身是市场经济工具理性与经济发展本真理性的有效契合,客观上要求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也要有高度的创新性,与高质量发展的乡村振兴战略相契合。为此,需要把握创业企业的成长规律,了解其创业发生机制与创业过程模型以及政府行为与农民创业的微观模型,提出中国式的农民创业模式,这对政府制定鼓励创新创业法律制度具有理论参考价值。

第一,政府在制定农民创业政策时必须关注政策的针对性,首要的是理解大批农民回乡创业的时代背景,这既是40多年来改革开放,农村劳动力解放出来转移到城市,寻求更多就业创业机会的客观规律所致,也是创业活动的客观规律所致。2019年至今,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大批回乡创业,主要原因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基本结束。同时,由于新冠疫情导致各地封闭式管理,都市企业生存艰难,大批进城的农民无事可做,不得不回乡。这些农民在城市积累了一定资金和技术,开阔了视野,回乡大胆创业,是值得充分肯定和尊重的。

本文认为,无论是传统的GEM模型还是修正的GEM模型,都提示了创业发生的机制以及创业环境的内容。通过对创业发生机制模型(主要是GEM模型)和创业发生过程模型的分析,本研究构建了中国式农民创业理论模型。这一理论模型可以表述为:社会文化政治氛围对创业环境(创业外生因素)和创业农民工的特征(创业内生因素)将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影响具体表现在对创业机会、创业资源和创业活动的影响,从而最终影响创业绩效。

第二,基于市场失灵,政府行为对改善创业环境,增强创业效应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政府行为促进创业活动的基本路径可以有微观路径和宏观路径两条,创业环境与创业效应是两条路径的共同点。政府要积极转换角色,主导并构建回乡农民创业的支撑性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制度体系、财政制度体系、金融政策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创业环境的不断改善,政府应当由市场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转变为市场机制的完善者,致力于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的市场秩序制度建設。

第三,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东、中、西部地区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生活习俗、人口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创业文化与政府政策也不尽相同,各地的资源禀赋与市场机会也相差较大,创业活动就是创业者整合资源与开发市场机会的过程,各地的创业活动类型较大差异。不同地区的创业政策应当与当地的经济、技术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在制定创业政策时要特别研究本地的区域环境和生产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因素,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创业政策。

第四,为了帮助农民创业及其他创业者创业,形成创业经济,解决就业问题,政府应当有全局性思考,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出发,制定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基本原则,从城乡融合一体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培训、创业市场信息等基本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消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帮助创业农民能够心无旁骛地聚焦主业。

参考文献:

1.陈亚东,《西部经济增长与农民创业》,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2.陈亚东,《优化“标准地”出让制度改善民营经济投资环境研究》成果报告,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20年度法学课题。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商学院)

责任编辑:宗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