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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2023-04-22张灵晖徐珊珊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办案嫌疑人

张灵晖 徐珊珊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2019 年10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措施,旨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惩治犯罪,提升案件侦查的合法性,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及在侦查阶段适用的必要性

(一)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首次讯问时的权利告知义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嫌疑人如实的供述罪行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二是向嫌疑人提出认罪认罚从宽的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将有关法律法规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帮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所犯罪行进行法律层面的理解,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同时犯罪人也可以随时主动向侦查人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三是展开调查。在犯罪人接受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建议或者主动提出认罪认罚之后,侦查机关应该对嫌疑人所供述的案件事实展开调查,并依法全面地制作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及其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有关证据等。四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后,侦查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后,将案情的审查认定结果写入侦查终结报告中或制作“认罪认罚从宽认定意见书”。必须满足两个实质的条件,即“认罪”是指“如实供述”案情,供述的案情不只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罪行,还包括嫌疑人的真实信息以及帮助破案的重要线索;“认罚”是指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达到“愿意接受处罚”的程度,如主动认罪认罚、不阻碍侦查活动等。

(二)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可以使侦查部门更加精准取证,缩减案件办理期限,有助于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率。同时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保证办案质量。其次,该制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公正、准确、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迫供词或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发生。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过程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保障不全,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刑事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和配套措施的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的法律内容也在持续地进行着更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就认罪认罚的具体形式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在侦查人员实际办案中,在实务适用中会出现一些争议和不同的做法。目前仅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五条、二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了规定,法律保障不够完善。

(二)司法审查不严格,个别侦查人员理论更新不及时

由于侦查人员所擅长的执法领域存在着很大差异,会造成一些侦查人员并不能够真正了解到制度的含义以及立法的本意,甚至有人将制度与实体法的具体规定相混淆。

从我国的侦查实务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是对侦查阶段权利告知的完善,是在吸收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是案件当事人获知自己诉讼权利的主要渠道。从侦查阶段的讯问开始,就必须使犯罪嫌疑人清楚自己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

侦查人员往往会在办案中根据经验来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可能导致对案件的判断不全面,不能以最专业最合法的手段进行实际应用;也有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只是走过场,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三)司法程序欠规范,无法保证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过程的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一些非法或不当的行为,如强迫嫌疑人认罪,或在威胁、利诱、承诺等情况下采取快速侦查等方式,导致司法程序规范性不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据量和证据质量的要求,可能导致司法审查不严格,从而滋生冤假错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侦查程序具有封闭性,犯罪嫌疑人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胁迫等导致非自愿认罪。经过统计分析可知,诱发这一结果的原因如下:一是在办案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口供,进行翻供,证据被推翻,侦查人员就要重新搜寻证据,完善证据链,但是可能已经错失收集证据的时机,从而加大了办案难度;二是在基层工作中,侦查人员数量较少,案件却很多,导致侦查机关面临的压力过大,为减轻办案压力或出于其他原因,在侦破案件时可能会出现证据不清、事实不明就匆匆结案的情况,或者为了加快侦破速度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威逼、利诱等方式,以完成单位下发的任务或者提升破案率。这都有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诱因。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的应用应将案件的实质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推动制度相关法定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指导意见》在实施的可行性方面有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完善余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的界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推行与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得以进步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这就需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明确化,将案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载入刑事诉讼法中,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大范围推广和实行。需要在办案实践中对尚未明确的罪名和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推动完善立法。

(二)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办案能力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民警的办案方法及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根据我国法治进程持续发展完善的,所以,侦查人员需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增强依法执法的理念,提升办案能力,尽快适应当前形势需求。要确保每一位侦查员都能熟练地运用法律法规,消除对笔录供述的过度依赖,使搜集的证据更加完整、客观。

(三)完善侦查过程中认罪认罚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活动中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是保障讯问依法进行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审讯过程中的全过程录音和视频记录,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侦查员在审讯过程中使用的方法是否合法、规范。因为讯问笔录是在全封闭式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人们往往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产生质疑。审讯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且有利于固定证据,保护侦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有全程的录音、录像来证明讯问手段的合法性,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增强值班律师参与侦查过程的有效性与全程性

根据查询数据得知,在通知辩护案件中,2018 年侦查阶段的案件数占比为13.1%,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数占比为19.4%,审判阶段通知辩护案件数占比为67.5%。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主要还是集中于审判阶段,而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覆盖率最低。

一方面,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往往会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而最终被加重刑罚,也可能会导致一些被认为是无罪的人被迫认罪,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工作人员利用认罪认罚制度收受贿赂,就有可能滋生腐败现象,影响司法公正。

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发展,侦查机关和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因为律师拥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获取案件信息的能力可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专业援助,为其选择最有利的策略。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的关键环节,也是一个常态化的存在,因此应不断激发律师参与积极性。值班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律师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法律指导,安抚其焦虑情绪,使其明白所涉案件罪名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知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注意的事项。作为一名称职的值班律师,不但要做到正确识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应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使他们明白在被侦查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笔者认为,应确保值班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身份,在这个阶段律师不仅应做到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知识上的支持,还要做到在精神上给予犯罪嫌疑人抚慰,在当事人和其家属之间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这对案件的侦办以及犯罪嫌疑人心理都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大大优化警力资源,对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案件的公平与效率是至关重要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体制,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效率。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还需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从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更好地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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