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律问题分析
2023-04-20丁天佩
丁天佩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问题,这是社会当前阶段亟须解决的重大难题。面对数量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如何有效应对社会养老需要,确保每个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我国在实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后,主要目的是解放老年人居住房屋投入的资产,为养老资金提供有力补充。但是分析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施现状后发现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原因体现在人们传统思维影响较大,且制度与立法不完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法律带来的风险与问题。文章通过阐述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相关概念,探讨其具体实践情况与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律;养老保障
养老是当前人类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也是现实社会必须应对的巨大挑战。我国人口数量庞大,近年来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据预测,2030年我国超过60岁的老龄人口将增加到3亿人,在总人口数中占据的比例将超过20%,2060年老龄人口甚至会达到4亿,比例在30%以上。当前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危机,家庭空巢化也越来越严重。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开始实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这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能够充分体现老人自有住房价值,促使固定房产资源的流动性增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障机制。基于此,我国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施中要结合存在的各种法律問题,研究并制定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有效措施,为养老保障方式提供有力补充,也促使我国法律理论的发展更加完善。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概述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定义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老年人向贷款机构抵押房屋产权,并享有房屋的终身使用权。贷款机构在评估房屋价值后,将现金支付给借款人,在借款人去世或达到合同约定限期后,贷款机构可以获得被抵押房屋所有权,用于补偿现金支出。国外超过62周岁且拥有自主房产的老人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适用对象,由于晚年收入不高,而房屋维护修理、物业管理以及契税等花费很高,而老年人退休金和社会保障金远远无法抵消日常开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此背景下开始兴起。房屋价值高低主要由专业房产机构分析与评估,主要衡量指标包括房屋面积大小、使用年限、地理位置、当地价格和利率水平等,扣除需要支付的费用后并按照一定比例分期支付贷款。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全新的金融保险模式,与当前国家倡导的“以房养老”理念相契合,有利于推动养老模式的多元化发展。
(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法律特征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存在以下法律关系:第一,借贷法律关系。具有债权性质,借贷人提出贷款申请,贷款人承担给付义务。第二,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具有物权性质,在借贷关系下老人通过抵押自有房屋,能够在贷款机构获得资金。第三,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具体操作时委托中介机构完成评估、法律服务等事项。第四,监督法律关系。有着行政管理性质。政府部门负责对整个贷款流程进行监管,若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涉及强制保险内容,借款人与保险公司将产生保险法律关系。老年房主是借款方,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中应该为其提供权益保护,这是让老人安享晚年的基础。
为了避免借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第一,老人正常享有居住房屋的权利。将房屋抵押给贷款机构后,老人仍然能够在房屋中居住,直到去世为止,在法律上享有终生使用抵押房屋的权利。这样能够防止借款人因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出现流落街头的现象,对借款人权益提供有力保护。第二,借款人可以行使回赎权。当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后,老人及子女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提前偿还剩余贷款额的方法,赎回抵押给贷款机构的房屋。这样既能消除子女继承问题,也考虑到贷款方利益,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实施中更加灵活。
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践情况
(一)不同模式差异显著
当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主要包括南京的“以房换养”、上海的“以房自助养老”、北京的“养老房屋银行”和幸福人寿的“房来宝”,结合养老本质可知,不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对南京、上海和北京实行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分析可知,重点强调“以房养老”,这属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另一种形式。而幸福人寿的“房来宝”主要具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具体特点,有较强的代表性。不同模式在房屋使用权、所有权上也不同。在“房来宝”中,老年人享有住房使用权与处分权,而在“以房换养”与“养老房屋银行”中,老年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但需要入住养老院,则无法享有使用权。分析上海“以房自助养老”模式可知,老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后,将失去房屋的使用权,但可以通过返租方式满足自身居住要求。
(二)贷款机构类型众多
对南京、上海和北京等地实行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中,涉及的贷款机构也不同,其中既有以营利性为主的贷款机构,也有公益性贷款机构,这是分类的主要依据。如“以房换养”“养老房屋银行”“房来宝”等模式的贷款机构分别是留园老年公寓、养老服务中心和幸福人寿保险公司,追求经济效益。而“以房自助养老”属于公益性政策,贷款方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以上模式不仅有金融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也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可见如何解决养老难题已经备受人们重视,但是在“以房养老”理念的理解上不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属于金融范畴,也是追求自身的营利性,且具备一定社会保障功能,与政府实行的政策相符。
(三)执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较差
不同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在进行试点的过程中,逐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宣传力度也很大。然而分析实际运行效果可知,随着制度的实施市场热度逐步降低,产品销售不够理想。主要原因如下:第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新兴事物,有潜在市场风险,借贷双方面临的风险难以控制,同时政府部门也未参与其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南京的留园养老公寓为例,因为资金实力不够雄厚,对老人服务周期很长,涉及多个方面的费用投入,缺乏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服务,日常经营过于依赖出租老人房屋,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问题,各自利益容易受到损失。第二,国内实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过程中,在法律、制度及政策上面临阻碍。
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
(一)物权立法不完善
第一,不动产物权立法问题。根据《物权法》第47条内容可知,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市场中可以流转的商品所有者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且两项权利变动会同时进行,导致土地使用权生效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且受到建筑所有权影响。当使用权达到规定期限的情况下,会面临房屋所有权改变的问题。在《物权法》第149条内容中,当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达到规定期限后,通常会自动进行续期。但是续期具体方法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条款予以说明,特别是未能明确土地出让金和收取方法。针对续期过程中需要缴纳过高出让金的情况,通常所有权人会拒绝缴纳相关费用,这样容易出现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明的情况。在反向抵押贷款实施中,若是不解决上述问题,将无法保证交易顺利完成。房屋所有权是反向房屋抵押合同中的客体,关系着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是否正常实现,但是当前在“自动续期”上还缺少完善的立法规定。
第二,在现行《物权法》中,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缺少具体条文,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当具有相关规定时方可实行相应法律行为,并形成物权。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缺少能够借鉴的法律条文,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权利等。虽然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抵押权相关规定,但是与反向抵押相比完全不同,这是因为通常抵押物具有固定的价值,而在反向抵押中主要对象为房屋,其價值随着时间的流逝前后可能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增加了潜在风险,在房屋价值发生变化后,将为合同执行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不能都依据抵押权规定。
第三,老年房主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参与主体,在年龄设置上不够明确。在老年房主年龄上限制标准,对贷款时间、金额等都有决定性影响。为避免老人合法权益被侵犯,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政策,避免金融机构作为强势一方随意改变合同内容,导致年龄设置不科学,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此外,金融机构需要承担较大风险,合理设置年龄,有利于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可见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明确申请相关贷款的老人应满足的各项要求。
(二)让与担保合法化问题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早在国外流行,我国引入这种贷款模式后,相关合同涉及多项法律关系,主要反映在抵押、合同等方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能否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进行调整,这是当前面临的关键问题。为了保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顺利实行,应该重点关注让与担保制度是否达到合法要求,对其法律属性方面,很多国家都禁止了流押条款,主要是保护享有抵押物权一方利益不出现损失,也防止受到流押条款影响。往往借款方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匆忙抵押自己的房屋,这让抵押权人更掌握优势与主动权,给予借款方的价格也远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担保物上则没有限制,借款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抵押前会有在先权利,而才采取合同签订的方式,可以解决权利上的问题,这样抵押人在得到资金后先对新债进行偿还。通过这种方式,能够防止对其他抵押权人权益造成影响,且设置住房反向贷款能够消除这类问题。对让与担保而言,也涉及期转移所有权事项,同时相比于流押条款有很大差异,其并非转移所有权,而是先对抵押物进行估值,当抵押权人今后有债权后能够获得抵押物多出部分的价值,这样流押条款中不会产生不合理交易现象。可见为了让与担保真正达到合法要求,对担保物权法进行优化与调整,才能让这项贷款制度在执行中具备可靠法律规定作为保障。
(三)保险法不完善
我国在实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后,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而保险领域专业评估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其定价是否科学合理。国内很多保险机构都具有丰富经验,在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时也必须发动各大保险机构积极性。在现行《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资金只能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权、金融债券及规定资金运用方式,不需要设置证券经营机构,也禁止用到具有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分业经营”后,保险机构在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过程中也面临很多难题。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缺乏固定的周期,贷款额度也较大,各类风险无法预测。保险机构参与后可以将风险分散,有力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此外,解决顶层的保险机构业务经营问题,需要对保险法内容进行完善。
(四)反向抵押贷款诚信风险
第一,对消除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经济行为来说,老年人是贷款需求方,金融机构是贷款发放方,两者信息上无法保持对称。制定反向抵押决策时,各主体均关注自身的利益,对方则完全理想。双方会从对方缺点出发,以此谋求最大的利益,并将可能影响利益的信息隐瞒。老年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额度,通常会对房屋价值进行过高判定。而提供贷款的机构对房屋价值则会按照最低价值进行估算,目的是让自身承受的风险降到最低,确保利益实现提升。这样的经济行为模式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与国家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不符。第二,很多继承人缺乏诚信并引发风险。现在房屋的价值非常高,合同签订中房屋继承人会放弃法定继承权,但若是房屋出现涨价情况,则不愿意配合金融机构实现权利。第三,在传统养老思维与遗产继承影响下,老年人一般不愿意通过抵押房屋满足自身养老需求,且这项制度实行中让老人能够获得相应养老服务,后期也可能变卦,与子女签订了医嘱。这样金融机构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合同效力也难以得到保障。
(五)政府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措施推动新型养老模式的发展,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具备社会保障功能,不能过于以市场为主导,政府要提供政策性引导与鼓励。但分析现状可知,政府部门未能真正履行好自身的监管职责,而国外政府承担着重要职责,能够支持并引导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挥较大作用,这关系着这种养老模式运行是否顺利。对新加坡来说,该模式就坚持市场为主导,这样部分老年人害怕贷款机构破产,造成不能长期获得贷款。贷款机构也担心金融环境变化过快、老年人寿命延长等,造成贷款金额超出房产实际价值。考虑到以上内容,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国家中,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而以政府为主导则发展非常顺利,可以让老年人养老问题得到解决。近年来政府部门也在很多地方实行了相应的试点,然而在监管方面未能有效落实,政府角色出现了缺位的问题。缺少政府支持与帮扶,无法对其中的风险隐患进行担保,且很多金融机构也不愿意参与,在制度、机制等环节不能得到便利,导致该模式的实施遇到了很多难题。
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一)重视不动产物权立法
在住房方向抵押贷款中房屋是主要考虑的对象,重点是让老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不受影响。针对房屋七十年产权续期问题,国家确定了能够正常交易,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与续期,但在具体操作方法上,目前还缺少相关法律指导。对此,政府要制定实施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内容,将自动续期运作流程确定下来。对房屋使用权而言,也能变为永久性,这样可以在房产上的资金投入得以降低,并避免所有权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物权法》实行情况来看,还要规定在公共利益方面,土地所有权应当被国家收回,这在“公共利益”定义规定上就特别关键,关系着国家是否可以将公民土地使用权收走。在物权法中规定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然而具体操作中往往难以界定,对此法律实施中应赋予公民听证权。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借用公共利益的由头造成公民土地使用权被侵犯。
(二)认定让与担保的合法性
第一,解决让与担保不合法现象。在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让与担保,但是现有立法体系中其并不具备效力。在物权法定理念下,要维护物权的绝对性和直接支配性,这样才能让物的经济作用发挥出来,在交易过程做到安全和方便。当前物权法定与实际需要有较大出入,必须设置特例规定。只有让与担保具备合法化法律基础,才能体现物权法特质。在我国实务中拥有让与担保客观条件,可以在担保法中独立增加让与担保相关内容,在物权法中也体现让与担保的效力。这样才能发挥让与担保的作用,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的法律条例得到完善的补充。
(三)制定专门的保险法
保险机构在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施过程中,还要出台实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险法》。从保险规则来看,与我国实施的《保险法》相关内容不一样,第一,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需要估算老年房主寿命,但贷款周期很长,且人的寿命估算有较大难度,风险也很大,这要求在强制保险中纳入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险等。第二,贷款方可以享有保险金直接请求权。这项制度的实施直接关系着借贷双方的利益,抵押物出险前贷方将部分贷款提供给借方,若是借款方提出请求后,保险机构才对老年房主进行赔付,并向贷方转付,将导致贷方利益受损的现象,且受偿也不能保证足额。第三,由于很难预计老年房主寿命,保险公司赔付年金要超出老人预期寿命,这样有利于分散风险,且吸引大量金融主体将目光放到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中。
(四)加强立法,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为了发挥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作用,需要提供法律保障,这是一项复杂且系统的内容,需要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优化制度实行程序,规范所有合同参与者行为,这样才能在减少成本投入的基础上,保证提高效率。在引入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之前,应该设置立法并加大监管力度,且包含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英、美等国家实行抵押贷款过程中,一般依法对相关业务进行规范,这点在我国也同样适用,并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法规。特别是房产价值评估比较复杂,必须有专门的程序,达到合法化与标准化等要求,让房产价值评估更为透明化与公开化。老年人住房保险中各项权益要得到有效保障,必须尽快出台实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险法》,提供所需的各种保险产品,内容涉及老年人的人寿保险、房屋价值保险及合同担保保险。不仅如此,市场经济要在法治诚信前提下,执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过程中应该也要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避免出现欺骗老年人保险费、老年人及其子女不配合金融机构实现权利等问题。要通过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方式,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报告制度。
(五)构建政府法治化监管体系
第一,合理确定参与主体资格条件,包括老年房主、贷款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结合国内情况,老年房主只有年满62周岁才能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贷款机构需要及时公布经营、资信等信息,而中介机构也必须满足相关资质,并提供证明材料。第二,严格实行准入退出机制,统一录入登记系统。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具备社会保障属性,要发挥出老年人权益的作用,政府必须严格审核相关业务机构,明确准入规则。针对审核通过的机构,还要定期进行抽查,并实行网络化监管,限期整改出现的问题。第三,在签订合同时,政府要对贷款机构履约行为、经营状况、借款人有无违约行为等做好监管,确保贷款能够足额发放。监管部门要实行申诉制度,老年借款人在提起申诉后,相关金融机构必须尽快整改,避免老年人权益受损。第四,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失效后,如老年房主死亡、提前赎回房产以及丧失房屋所有权等,政府需要在上对相关方的责任进行准确认定。对此要形成责任倒逼制度,对合同失效原因进行追溯,将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下来。如贷款机构在房产变现过程中,因老年人死亡后导致合同中止的情况,贷款机构能够直接对房产进行处理以达到变现目的。若是变现金额超过贷款金额,应该将这部分资金返还给老人法定继承人。这个过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贷款方利用已有优势谋取这部分利益而带来不公平问题。
五、结语
总之,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施后,我国很多金融保险机构对这项制度缺乏足够重视,同时反向抵押贷款也缺少相关法律制约,尤其是各自权利义务、监管部门、违约责任和处罚手段上,还没有具体的法规进行界定。受到法律体系不全、思想观念落后、平台运行不畅等影响,也容易引发抵押贷款风险。基于此,虽然我国实行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但是其养老保障作用难以得到体现。针对这种情况,要从实际立法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基本国情,不仅要政府承担监管职能,建立更加法制化的政府监督体系,也要完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出台多项政策性措施,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正常开展有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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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修水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