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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意涵与价值阐释

2023-04-20陈彤

中学生学习报·教研周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问题

陈彤

摘  要:截至目前为止,离婚冷静期已经展现出了在调整婚姻关系上的一定作用,体现出了如:引导当事人冷静充分地思考离婚决策、为冲动离婚提供了多种纠错方式、有效检验协议离婚中的意思表示真实等非常有价值的优势,但是随着制度的适用,离婚冷静期也逐渐暴露出其设计上仍然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问题;完善制度内容

引言

在《民法典》明文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后,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关于如何在实践中将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到理想的效果、推动家事审判制度的发展,需要在分析该制度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后探索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措施。在过去学界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长期研究中,主要就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时间长短、对象及合理性等内容进行研究,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本文將通过分析离婚冷静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为推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提供更为细致的方向和方法,进而助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与发展,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1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意涵

离婚冷静期是立法机关完善现有的婚姻制度、反对轻率离婚、促进婚姻家庭稳定的有益尝试,其产生与适用具有合理性。

1.1维护婚姻健康,明确适用范围

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前提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该条规定给意欲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设置了三十日的缓冲期,使双方冷静思考婚姻是否还有继续维持的可能,是愿意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健康还是决定协议离婚。实践中,不少夫妇在经过三十日冷静期的考虑反思后打消了离婚的念头,选择维持自己的婚姻。可见,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性,干预并防止因草率、冲动型而导致的离婚具有现实的积极作用,不仅维护了个人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维护了社会秩序和谐安宁,实现了民法对私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兼顾。

1.2法之自由价值诉求所在

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1950年《婚姻法》规定我国“男女婚姻自由”。1982年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但我国宪法以及婚姻法语境下的离婚自由绝非不受约束的自由。一方面,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离婚权利,离婚冷静期恰是在尊重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前提下设置一道时间屏障,使当事人对是否结束婚姻关系作出慎重考虑,从而避免冲动离婚,本质上是对离婚申请的缓冲,而非对离婚自由的阻却。另一方面,离婚冷静期确立了离婚自由的空间,实现对离婚自由的保护,使当事人对该权利的行使增加可预见性,促使其理性离婚。

2离婚冷静期制度价值阐释

2.1防止非理性离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说离婚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安全阀,那么离婚冷静期就是离婚制度的安全阀。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当事人谨慎思考的机会,使其摒除冲动性因素的干扰,更加理性地行使离婚权利。该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在合理限度内迫使当事人对申请离婚进行必要确认,避免非理性离婚,从而挽救尚存有生命力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作出不理智的选择,从而维系家庭这一基本社会细胞,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2.2保障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妇女及老人的合法权益

冲动、暴力等方式离婚将会带来各种不利影响,最严重的就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所造成的伤害。离婚冷静期可以有效地在一段时间内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疏导,去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问题,给未成年人一个充分的缓冲期,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的伤害。尽管当今社会突出强调男女平等,但女性在社会上仍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往往承担了更多家庭生活的负担,对家庭和子女投入的精力绝大多数情况下要大于男性;另一方面,当女性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家庭后,就会导致女性在社会生活上缺少支持。通过离婚冷静期来调解婚姻中出现的可解决的矛盾,通过相应的配套措施来投入势必会增加对女性的关注,必然会减少对女性造成的各方面的伤害。在婚姻纠纷案中往往容易忽视夫妻双方父母——老年人的问题。中国的传统思想和孝道文化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羁绊更深。子女不仅为老年人物质生活的一定保障,同时更是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当离婚冷静期发挥全局效应时,子女在除了思考自己的意志外,同样会去考虑对父母的责任和担当,兼顾整个家庭。

2.3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设立婚姻家事调节机构和专业法律咨询机构。(1)应当设置婚姻家事调解机构。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发现大部分家事纠纷并非是完全无法调和的极端矛盾,在夫妻双方无法冷静下来解决问题的时候,往往需要有更加公正、理性、专业的调节机构介入,帮助解决家庭纠纷以挽回婚姻。设置专业的婚姻家庭调节机构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双方在冷静期间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使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具有实际意义。(2)应当在离婚登记机关设置专业咨询机构。目前群众对于婚姻制度的变化大多停留于浅层了解,所以应设置咨询机构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与当事人沟通,确认其离婚原因、意向,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和政策的支持,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保护合法权益。

3结束语

当前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就其适用对象单一、缺乏外部相关配套措施、适用期限缺乏弹性、适用情形存在争议等都存在着亟待改进的内容。同时该制度又是当前较为有效的方式,在着重分析其具体适用的情形,探索相应的配套措施后,其发展前景尤为可观。然而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都是推动着离婚冷静期制度向着更为完善、细化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动力。

参考文献:

[1]李勇.设置离婚冷静期的认知逻辑悖论及可能出路[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1卷总第35卷)——民法典文集.[出版者不详],2020:168-179.DOI:10.26914/c.cnkihy.2020.025195.

[2]傅潇漫.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冷静思考[J].河北农机,2019(11):103-104.DOI:10.15989/j.cnki.hbnjzzs.2019.11.066.

[3]贺茜妤.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5):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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