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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将学生带离现场的立法依据、条件及启示

2023-04-20薛承民解立军

教学与管理(小学版) 2023年4期
关键词:陈某教室应急

薛承民 解立军

摘 要 教师采取将学生带离现场的应急措施的立法依据是我国《教师法》第8条第(五)项之规定。将学生带离现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学生扰乱行为具有相当的危害性与紧迫性,且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要发生。采取带离现场的应急措施前应先考虑劝阻,只有劝阻无效方可带离,不能将带离现场作为惩戒手段;带离现场的措施不能损害学生的人格;要恰当把握隔离时间长短;要关注隔离场所的物理条件安全问题。

关  键  词 教师 学生 教育惩戒 带离现场

引用格式 薛承民,解立军.教师将学生带离现场的立法依据、条件及启示[J].教学与管理,2023(11):13-15.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影响他人或者可能造成伤害是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经常遇到的很棘手的事情,对此,《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11条第1款作了规定,即“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该款规定的就是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的应急措施(以下简称带离现场)。

一、带离现场的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属于“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其中包括将学生带离现场。

二、带离现场的适用情形和应具备的条件

1.带离现场应急措施的适用情形

根据《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带离现场应急措施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是指教师对学生采取的管教措施无效或学生明显不服管教,情况急迫,明显妨害现场教学活动。

(2)学生“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是指学生攻击教师或者他人,或者学生有攻击行为之征兆;学生自杀、自伤,或学生有自杀、自伤之征兆;学生有其他现行危害校园安全或个人生命、身体、自由之行为。

2.采取带离现场应急措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教师采取带离现场的应急措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学生扰乱行为具有相当的危害性与紧迫性,且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发生。具体包括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两个方面。

(1)起因条件

学生扰乱行为具有相当的危害性与紧迫性。这是采取带离现场应急措施的起因条件。

案例1 陈某系某中学学生。某日上午第一节课时,班主任周老师召开班会布置放月假,陈某插言提问,周老师提醒其可以会后再问,但陈某执意要问,师生由此发生争执。周老师当即要求陈某离开教室,但陈某不肯,周老师于是走下讲台试图将陈某拉出教室,拉扯过程中致陈某左上肢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教育时,其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身体权也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周老师在陈某不遵守课堂纪律时,没有耐心地说服教育,而是与其发生争执,并粗暴地采用拉扯的方式将其逐出教室,以致陈某受伤。故某中学对陈某所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中,班主任周老师对于学生陈某的扰乱课堂行为本可以耐心解释,妥善处理,其危害性和紧迫性没有达到非要采取将陈某带离现场的情形。但是,班主任周老师不仅没有妥善处理,还与学生陈某发生争执,进而粗暴地将其逐出教室,这是不合理的。

(2)时间条件

要控制的学生扰乱课堂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发生的,这是采取带离现场应急措施的时间条件。例如,在某个强制学生离开教室的案件中,教师先抱住了学生的腰,然后抓住学生的肘,其目的是为了更快地使学生离开教室。因为当时学生已经有了言语冲突,而这一冲突具有演变为暴力行为的可能性。所以教师在身体上控制学生的行为并不违法。

对于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结束的、或者停止的行为,不能采取带离现场的应急措施。

三、对教师和学校管理者的启示

带离现场的应急措施会使学生离开教师、同学,远离学习活动,失去学习时间,其强制性、干预性较强,因此采取该措施时需要有多道程序的保障。为了使教师和学校管理者采取带离现场的具体措施与法律保持一致,下面提供一些指导原则,希望能给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一定的启示。

1.带离现场前应先考虑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后才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当出现“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特定情形时,应先考虑进行劝阻,立即发出“必须马上停止”的信号和暗示,以促使学生收敛不当行为,把不当行为控制在尽可能低的程度,尽可能避免采取带离现场的措施。劝阻时言语应简短且不带情绪性。如果劝阻无效,不能迅速改变形势,则应及时采取带离现场的措施。

2.带离现场不能变成教师处理学生不当行为的通用方法,甚至以此为借口变相体罚学生

是否采取带离现场的措施,通常与学生不当行为的严重性、对自己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危害性,以及是否有其他更有效的处理策略有关。但由于此种措施直接导致学生脱离教育环境,中断学习,因此使用时必须予以限制。教师不能为了减轻压力而动辄采取带离现场的措施,将其变成教师处理学生不当行为的常规方法,甚至以此为借口变相体罚学生。

案例2 占某某系某小學二年级学生。某日午饭后,多名同学看见占某某因玩班牌砸到教学用电视机,致屏幕开裂。后占某某也书面承认此事。学校通过班主任多次联系占某某父母来学校处理电视机赔偿事宜,但占某某父母未予处理。2013年11月7日,学校在占某某期中考试过程中让保安将其从教室带到杂物间予以看守,不让其继续考试,并通知占某某父母来学校处理电视机赔偿事宜。占某某父亲赶到学校寻找占某某,占某某听到父亲声音,从杂物间跑出来的过程中被保安阻止致胳膊擦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占某某作为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心智未发育成熟,对老师、对学校怀有天然的敬畏感,而学校作为专业教育机构,无视占某某的感受,将本应由占某某父母承担的压力施加予占某某,中断了占某某考试并让保安将其带到杂物间看管,给占某某心理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其人格尊严。遂判决某小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学费损失、医疗费和补课费,并向占某某赔礼道歉。

案例2中,学生已经书面承认了砸坏电视机之事,只是其父母未按学校要求到校处理赔偿事宜。可见,学生的不当行为早已结束,且该行为本身也不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和紧迫性。在这种情境下,学校采取带离现场的应急措施,将学生从考试的教室带离,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将学生带到杂物间予以看守,又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

3.将学生带离现场的措施应当是必要的,不能有损学生人格

将学生带离现场所采取的措施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但无论措施是强制的还是非强制的,都应当是必要的,否则就会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衡量措施是否有必要,可考虑以下因素:行为的目的是出于善意还是惩罚;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身心状况;学生扰乱行为的性质;学生扰乱行为对其他学生或教师的影响;是否需要强制带离,即是否存在学生拒绝离开现场而必须采取一定程度的身体引导的必要;对学生使用强制力的大小、方式(如是否有损学生人格)是否适当;造成学生伤害的程度等。

案例3 某小学体育教师李某某给六年级二班授课时,发现学生王某某违反纪律与同学讲话,劝阻无效后抓住王某某衣领将其拉出队列,拖拽至教学楼墙体附近,推搡中致使其后脑部与教学楼墙体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教育学生应当是出于批评、制止、纠正之目的,在此过程中其应当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特别是应当避免其体罚行为给学生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从李某某采取的手段、发力点、位置和力量看,李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已超出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职责和权限,而是在学生不服从、不听话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身份和身体优势进行的惩罚行为。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通常情况下,教师通过拉、抱学生衣服、手臂、肩膀等强制措施带学生离开是合理的,但是采取拎衣领、反剪双臂等强制措施则有损学生人格。案例3中,学生在课堂上讲话不听劝阻,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现场,达到制止、纠正之目的即可,但是教师李某某采取的拎衣领、用力向教学楼墙体推学生等措施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

将学生带离现场的必要措施可以由在场教师实施,也可以要求学校派人协助将学生带离现场。必要时,学校可以请求校外相关机构协助处理。这就要求学校制定有关操作流程,明确学校派人协助在场教师将学生带离现场的程序,并明确可以安排隔离的场所和进行教育管理的人员,以确保带离现场的应急措施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教育作用。

4.恰当把握将学生带离现场的隔离时间

将学生带离现场的隔离时间要根据学生特性和学生不当行为等因素来确定。教师不能因为忙而让学生长时间隔离,且隔离期间不能忽略学生的正常生理需要。如果学生在隔离期间又出现不当行为,可以考虑增加短暂而固定的时长。

5.注意隔离场所环境的物理条件安全问题

隔离场所环境的物理条件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如场所要通风、采光良好(装有不宜打碎的顶灯);没有尖锐、易碎物品;空旷(除了座椅外没有别的东西)。另外,隔离的房间应该有观察窗用来观察当事学生,但不应当有锁,当事学生不能不让教师进去,教师也不能从外面上锁,不让当事学生出来。

6.隔离期间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采取將学生带离现场的措施时,教师可能会遇到这样的现象:对学生每天实施三次独处隔离的措施,一个月后其行为仍然未改变。这就提醒教师不能将带离现场的措施看做是转变问题学生的灵丹妙药,而要注意发挥该措施的教育作用,体现其教育性。因此将学生带离现场后要进行教育管理,而不能将学生单独放在隔离场所不闻不问,甚至关“禁闭”。隔离期间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持续监督学生。隔离期间学生有可能自娱自乐,如玩弄手指、衣角、口袋里的小东西等,这就会降低带离现场措施的效果;学生可能出现自伤行为,特别是当事学生身上存在暴力、侵犯倾向或者自伤行为时,持续监督尤为重要。因此隔离期间要始终关注学生,对其行为表现作观察记录,进行必要监督。二是对学生进行教育。隔离期间的初始阶段,教师不要与当事学生有社会性互动,以免影响隔离的效果。当学生表现得沉着冷静时,可以考虑与学生探讨处理问题的方法。例如,学生暴力事故或者欺凌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是由于实施者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或者无法转移自己对受害者的厌恶。因此,将施害者隔离后,教师可在适当时机教育学生如何合理、正确地排解不悦和愤怒的情绪。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告知家长,必要时需请家长协助处理,并尽管教之责。

[责任编辑:白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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