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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的法伦理哲思

2023-04-06

西部学刊 2023年4期
关键词:平等性规制伦理

陈 昕

当今时代,基因编辑已展露出对人类的深刻影响,引发了法律和道德伦理交织错综的多元问题。这一技术通过人为干预人的自然生殖的过程,对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造成了挑战。法律关注的问题是什么可以做,使人不做法律所禁止的坏事;而道德和伦理思考关心的问题是怎样做更好的事和更好的人,如何过更好的生活。于是法与伦理之间有必要形成一个平衡的视角,使道德伦理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并由法律加以规制和贯彻,这一视角即法伦理的思考。在此前提下,对限制基因编辑和保障研究自由之间的关系应采取有限干预的模式以期达到平衡状态,从而严格区分基因编辑技术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态度。

一、问题的提出

基因工程①作为现代生物科技的关注重点,人们对其中有关伦理的讨论始终没有确定的答案。然而,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速度加快,但对其应当在何种程度上被允许或禁止的难题却长期悬而未决。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副教授公然宣布一对经过其基因编辑的双胞胎诞生,这种基因编辑技术使她们从出生起就能避免艾滋病的侵蚀②。贺建奎的疯狂举动触及了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难题,一时间,对贺建奎潮涌般的批评引发了人们对基因编辑技术边界问题的思考。

基因编辑并不是一个刚由研究阶段搬至人们眼前的领域。2016年4月,华裔科学家张进团队通过基因编辑的治疗使一名患有莱氏综合征的母亲诞下了世界上首位“三亲婴儿”③。这种利用三方细胞进行基因编辑技术治疗的做法,能使诞下的婴儿克服掉其母亲的莱氏综合征基因乃至更多的基因缺陷。与前例不同的是,“三亲婴儿”的合法化议案已由英国国会正式通过。因此,我们不由得产生疑问:基因编辑技术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被接受?法律应在何种程度上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作出规制?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涉及基因编辑对伦理的挑战以及法律在基因编辑技术规制中的应然作用,应当在充分分析和平衡的前提下,采取合适的基因编辑法伦理态度,从而对基因编辑的研究和应用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

二、基因编辑的伦理挑战

由基因编辑产生的伦理论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父母是否可以代替未出生的子女作出人生抉择,二是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是否会造成相对于他人的不公平。简而言之,基因编辑的伦理问题体现为对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的挑战。

(一)对人的自主性之挑战

1.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人应当避免他人的支配和掌控。这里的他人当然包括未出生子女的父母。独立性要求个人尽可能地在身体和精神上独自塑造自己的生活,拥有掌控自我的能力。即使人不能完全摆脱与他人的相互依赖关系,也要尽最大限度地保有个人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作出其所乐意的抉择之权利。换言之,独立性意味着个人对他人支配与掌控的摆脱而拥有自己决定的权利。

在基因编辑技术中,未出生的子女脱离了其由偶然性支配的发展轨道,而成为体现父母意图的作品。未出生的子女的人生轨迹由于受到经过编辑的基因之决定,他们便难以成为自己人生的独立作者,由此,基因编辑对未出生子女的独立性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

2.“开放性未来之权利”

“开放性未来之权利”作为人的自主性的另一方面,与独立性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是,“开放性未来之权利”要求未出生子女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选择未来的生活模式。它要求防止父母或是其他人采取基因编辑技术对未出生子女的生活模式选择权利进行干预和控制,从而避免造成子女在出生后无法按照其真实意愿对其向往的生活作出抉择的后果。例如,父母希望未出生的子女在未来有异于常人的篮球运动天赋而对其基因进行编辑,使其身高优势得以增强;而按照偶然性的基因决定,该名子女本应矮小健壮而适合从事体操运动,如此,父母基因编辑的决定便使子女丧失了其选择体操运动的空间。

每个人的自主权都是一样的。这种一致性和平等性,其实是来自于我们出于偶然基因决定下的自主性抉择,这给每个人以同样的起点。而在基因编辑这一人为干预下造就的人很难作出真正的自主抉择,从而人的自主性难以得到保障。

(二)对人的平等性之挑战

1.代内平等

“每个人从开始起在人类共同体中都有自己的一个独立基点,这一基点是由出生时的偶然性所确定的,它具有一种原则上的不可再回溯性,独立于一切人为设置。正是这一原始的基点奠立了人际自由与平等的规范性基础。”[1]换言之,人们长期通过训练和努力而获得某种特殊技能,如果这一技能在一些人出生前就通过基因编辑技术而决定性地获得,这对其他没有进行基因编辑的个人的长期训练与努力是不公平的,从而造成了人际上的不平等。

2.代际平等

就受到基因编辑的子女而言,其人生轨迹在父母对其作出了基因编辑的那一刻起就在某种程度上予以确定,子女对父母的决定完全没有反抗的余地,而只能如旧社会的奴隶般接受这种结果。这种代际上的不平等对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三)对自由主义优生学的反思

“优生学的目的是通过筛选和培养优良遗传因素,让遗传基因好的人多生育后代,禁止或限制有遗传缺陷或疾病的人繁殖后代,从而提高后代的生存质量。”[2]历史上关于遗传基因的优生学经历过两个阶段:一个是“旧优生学”,另一个是“自由主义优生学”,或称“新优生学”。

“旧优生学”是由高尔顿提出的,他认为“优生”即为“生育好的和高贵的物种”,并且人的生殖繁衍应当像其他生物培育良种一样:摒弃“劣等基因”,选择“优等基因”,从而对人种进行区分,以进行优良基因的遗传,进而生育出高质量的后代,达到“优生”之目的。“旧优生学”曾在欧美掀起风靡之势,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希特勒纳粹政府以“优生”之名,对犹太人和其他非日耳曼人开展种族灭绝计划,进行大屠杀,意图消灭其所谓的“劣等人种”。这显然在道德伦理上应当受到严厉谴责,是不能为人所接受的。究其根源,“旧优生学”是由国家和政府推动和操纵实施的。早期的“优生学”是解决酗酒、吸毒、暴力犯罪等社会问题的方式,通过对某些低能群体基因的遗传控制,达到全社会优生之目的,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社会的整体安宁。但也正是由于国家和政府的操纵,“旧优生学”也非常容易在运行中成为统治者政治操控的武器。在这一过程中,“优生”目的是假,政治欺凌是真,人们再也无从辨认“优生学”思想主导下的行为哪些是符合道德的,哪些又是彻底悖离于伦理之外的。

对“旧优生学”的批判和道德思考自然地引发了人们对“优生”这一实质问题的讨论。人们认为“旧优生学”之所以为道德所不容,是因为其为国家或政府所推动,若能给优生学加上“自由主义”的标签,使其摆脱国家和政府的操控而由个人自主地实施,似乎就可以增加优生学在道德伦理上的合理性。在此思想的推动下,“自由主义优生学”或称“新优生学”应运而生。这不同于以国家主导和靠强制力推动为主要运作形式的旧优生学,“自由主义”意味着要消解“国家强制”,它将是否对孩子进行基因干预的决定留给私主体(父母以及其他监管人等)来决定[2]。这就意味着“优生”这一任务不再靠国家和政府的强制来完成,而是通过父母对其未出生的子女采取技术手段来完成。相比于“旧优生学”的限制生育手段,父母自行采取技术手段对未出生的子女进行干预显得更符合人们对道德伦理的认知,在保障了父母生育权的同时,也有利于采用更有效的手段实现“优生”目的。德沃金曾为以基因技术实现自由主义优生学的做法提供了强烈的声援,他认为目前针对基因工程所作的主流性批评,诸如安全、公正、美学这三者无论单独还是相加在一起,都不足以驳倒基因技术[3],尊重人类的生命延续与繁荣是最重要的事情,也因此认同为了追求人类的高质量繁衍而进行的各种努力。

然而,“自由主义优生学”这一看似美好的理论构建虽已获得了众多支持的力量,但其实质上却存在着诸多值得推敲之处,并且这其中的每一个问题都直指自由主义优生学下的基因编辑技术之要害,从而瓦解其道德伦理上的正当性基础。首先,“新自由主义优生学”的支持者强调遗传干预即便是体现了某种人为确定,也是出于父母对于后代的强烈善意。但正如上文中关于人的自主性的论述一般,父母对未出生的子女这种所谓的善意在很多时候会成为实现父母意愿的任意之手段,而新自由主义在根本上无法对这一问题加以避免。从而,“新自由主义优生学”不能为人的自主性免受侵害提供保障。其次,即使“新自由主义优生学”宣称其摆脱了国家和政府的强制力,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于对人的平等性保护的考量,国家和社会有必要为进行基因编辑的群体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而将基因编辑技术手段下的“优生”变成国家的任务,这实质上也让国家和政府的强制成为实现“自由主义优生学”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显然,基因编辑已经构成了对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的挑战,这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伦理观念造成了不可忽略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历史上曾为人们大规模认同的“旧优生学”和“自由主义优生学”也不能为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这一议题提供有力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基础。此时,有必要通过特殊的规制为基因编辑的存在提供基础,或者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加以合理的限制。

三、法律在基因编辑中的应然作用

德国法律哲学家考夫曼曾提出过一个颇具启发性的看法:科学问的是,什么是我们能够做的,但是伦理学与法学要问的是,什么是允许做的[4]。法律规定与人的行动相联系,在基因编辑上的法律规制也应找到其规定的合理性,从而达到某种应然效果。

(一)法律体制的根本性质

颜厥安曾总结出法律体制的两个根本性质,分别是形式性和决断性[4]。这两种根本性质也构成了法律对基因编辑加以规制的正当性基础。

1.形式性

法律的形式性是指处理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任何问题都应将其纳入法律的权利与义务体系中。这其中涉及的问题是某一做法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正当性,某人是否有权做出某种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规定是否符合我们对这一问题的道德伦理认知。具体在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中,应当考虑的是相应的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规制的方式是否符合对人的性质的认知。

2.决断性

法律形式的决断性指的是无论某一事项有多么难以决断,只要落入了法律应当调整的范围内,法律必须对其作出尽可能合理的决断。在基因编辑这一议题中,技术对道德和伦理的挑战已经构成,仅靠道德自身的体系力量已经不足以支撑其稳固性。因此,法律需要介入基因编辑的界限区分范畴,对这一问题中的争议点作出决断。

(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来源

法律事实都是经由规则来调整或构成的。法律之规定不是对自然事态的描述,法律事实都与人之行动的效果相连。因此,我们就要证成法律规定这种效果的合理性[5]。虽然法律的决断性要求它必须对基因编辑作出相应的规制,但法律的形式性同样要求这一规制必须具有在道德上的合理性。具体而言,法律对待基因编辑的态度,应当是在基因编辑应用限制和基因编辑科学研究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这一平衡确保法律规定的来源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基于法律体制的形式性和决断性,法律应当介入基因编辑的规制,而这一规制的合理性来源于基因编辑应用限制和基因编辑科学研究间的平衡。

四、研究自由与法律规制下的基因编辑

对于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其合理性来源就在于科学研究自由和道德伦理维护之间的平衡。而同时,对二者关系的看法将直接影响法律对基因编辑技术规制的程度与边界。因此,有必要采用合适的视角与态度,对基因编辑科学研究自由与道德伦理作出相应平衡,从而为法律规制提供正当性基础。

(一)处理二者关系的模式

1.总体干预

在总体干预的观点下,法律允许科学家有权做任何可能做的事情。对这一观点的证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学的本质就是对知识的探讨,而知识本身是无价的,其内在价值应当尽最大可能地被发挥,不应当由外界非知识探索的事物所限制。二是科学家这一职业的本质就是探求知识,同时人类对知识的好奇心和其与生俱来的解决问题的内驱力是科学家乃至人类最重要的价值,这种价值不应被人为地扼杀。在总体干预的模式下,除非技术能力的匮乏,没有任何可以阻碍进行基因编辑研究的理由。

2.不干预

不干预的模式是一种法律应当对基因编辑研究总体禁止的态度。对这种观点的支持论者坚信自然和人是神圣而不可被轻易侵犯或改造的,一旦人为地对自然与人进行了过度改造,动摇了其道德本质和伦理秩序,就意味着一种绝对的非正当和禁止。这种观点以欧盟议会为代表,其认为基因工程应用于人类违反了伦理道德和对人的尊重原则,并侵犯了基本人权。欧盟议会的反对意见一贯而连续,他们曾公开反对英国上议院通过的“三亲法案”,声称该法案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和尊严,主张改变遗传基因是违法的,是不应该被允许的。这与总体干预的模式截然相反,以欧盟议会为代表的不干预模式的主张者认为在任何情况下的基因工程应用于人类都是不正当和不可接受的[5]。

3.有限度地干预

有限度地干预模式下,法律认为科学家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无权改变人的性质,同时主张对基因编辑的干预是有一定限度的,而这种限度就是对人性的审查。换言之,科学家进行基因编辑研究与应用的边界就在于人的性质不被改变,超出这一范围的基因编辑研究应用应当被禁止。这一模式与对自然和人的性质的理解也有密切联系,但是不同于总体干预和不干预模式,有限度地干预模式认为人性是有限的,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基因编辑研究与应用不会造成伦理道德本质上彻底的崩塌,因此不应当对基因编辑采取全面肯定或全面否定的态度。

4.直接干预

这种模式下,法律认为科学家有权增强有价值的人类特征的发展,而减少那些有害的人类特征。直接干预模式的目标是提高生活质量和人的价值,从而认为可以采用基因编辑的手段对人的某些特质予以增强,进而减少人与人类的发展的阻碍。

除了托马斯·A·香农对基因编辑研究自由和限制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模式的总结,孙海波老师也曾对这一问题加以归纳。他认为在应否限制科研自由的问题上,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不干预,完全放开基因科学研究,由于知识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科学家可以做任何可能做的事情;第二,全面干预,基因工程会破坏自然神圣论,摧毁人的性质进而危及人类存在,因而应对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全面禁止;第三,有限的干预,赋予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但这种科研活动应遵守一定原则,并且不能超过必要的、正当限度[2]。

(二)保障研究自由与限制基因编辑的平衡

由此可见,不管是采用哪种归纳模式,针对基因编辑的科研自由,总体上可以分为完全抵制、完全不干预和有限干预这几种态度。这其中,不论是对基因编辑的科研自由完全抵制或是完全干预都是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采取这两种态度中的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巨大的偏颇,给道德伦理体系或是科学的进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应采取有限度地干预模式。这首先是要尊重科研自由,承认基因编辑这一科技确实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相当程度上的福音,也给身陷残疾的群体带去了希望。其次必须正视道德伦理体系的要求,基因编辑的科学研究必须是在人类长期以来坚持的道德伦理框架之中进行。“既不能对基因工程放任不管,又不能不加区分地全面限制基因科研自由。未来的立法工作,需要在保障科研自由与限制基因工程之间寻求平衡。”[2]

因此,对于基因编辑问题的规律规制,应当采取有限度地干预之态度,而这一态度的合理性根基在于保障研究自由和限制基因编辑之间的平衡。通过这种平衡,既要使基因技术不至于对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又要能使科技更好地发展从而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在平衡过程中涉及的限度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和区分性的探讨。

五、基因编辑界限的区分建构

由上文可以得出,对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应当设计出区分性架构从而进行有限度和有针对性的干预。而这一区分应当从基因编辑的目的和对象入手。根据基因编辑的目的可以分为“治疗型基因编辑”和“增强型基因编辑”。这里的“治疗”是指运用基因编辑的手段弥补未出生子女的基因缺陷,从而使其可以像正常人一样拥有完整的生命健康权利;而“增强”是指通过基因编辑的手段使未出生子女拥有超乎常人的某些特征。针对这两种由不同目的开展的基因编辑,其区分规制的界限就在与“治疗”和“增强”之间的抗衡,亦即生命健康权和人的自主性、平等性之间的平衡。

(一)认可治疗型基因编辑的价值

总体上来说,治疗型基因编辑是可以找到其正当性基础的。具体而言,以基因编辑作用的对象为标准,可以将治疗型基因编辑分为针对体细胞的治疗和针对生殖细胞的治疗。其中对体细胞的基因编辑治疗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得到一般性的认可,故而在此不再赘述。而对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治疗,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存在着相互不一致的态度:有些国家有条件地允许基因编辑进行基础研究,而在实践中禁止;德国禁止任何形式的针对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这里,治疗型基因编辑的正当性源于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范伯格曾对人的利益进行“理想型利益”和“福利型利益”的区分,他认为后者是前者实现的基本条件,后者受损会损害整个利益网络,具有重要性和不可弥补性。福利型利益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可以论证他人负有义务,并进而证成潜在者应享有一个潜在的恢复未来健康的权利。这个权利如果足够强的话,也可以证成国家负有义务以改进潜在者的基因缺陷,就像现在国家免费提供的一些孕检和产检项目一样[5]。

也就是说,对治疗型基因编辑采取一般性的允许态度的原因在于,恢复未出生子女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当被认为是人类公认的最高人权,在自主性和生命健康之间,可以认为生命健康对未出生子女的权利辩护价值更高,因而承认以恢复生命健康为目的的治疗型基因编辑的合理性。

(二)否定增强型基因编辑

对增强型的基因编辑,各国普遍采取否定态度。原因在于对基因的增强对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造成了破坏,且这种破坏是不存在更上位的权利对其正当性加以辩护的。

对于未出生的子女而言,其拥有独立性和“开放性未来之权利”。换言之,他们本拥有自主选择自己人生的权利,并且这种选择本应是在一种偶然性支配下的无潜在意识的选择。而父母对其基因编辑后造成其某些特质的增强,这使子女失去了自我选择的权利,并将会在预料之中度过自己“被操控的”人生。这种预先决定且不可逆的基因操控使子女的人生失去了偶然性体验带给他的惊喜和生命的原本意义。

此外,增强型的基因编辑破坏了人的平等性。就代内平等而言,经过增强型基因编辑的人可以轻易地拥有正常的自然人所不能拥有的能力,或者这种能力需要普通自然人的后天不断训练和努力而形成。那么这两种群体在竞争关系中便处于不同的起跑线,这样的竞争变得既不平等,也无意义。就代际平等而言,父母对未出生子女进行的基因编辑无异于一种实际操控,让子女成为实现其意愿的奴隶,这不仅造成代际关系上的不平等,更是对子女作为人的自主性和尊严的践踏。

对增强型基因编辑和治疗型基因编辑的态度已经明确,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可能出现对“治疗”和“增强”的界限区分不明确的问题[6]。因为我们难以明确什么是疾病,基因在哪些情况下的表征属于缺陷,需要治疗。因此,如果期望利用“增强型基因编辑”和“治疗型基因编辑”的区分对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边界进行建构,那么还需要对这一问题结合医学领域知识对道德伦理的研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结语

基因编辑技术在为人类特殊疾病的治疗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对人的自主性和平等性之伦理思考。根据人类现有的道德秩序,基因编辑在某些程度上造成了对人的独立性、“开放性未来之权利”和平等性的冲击和践踏。我们有必要认识到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应当处于某种限度之中。法律的形式性与决断性决定了其有必要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进行规制。这一规制的合理性来源应当是在保障科研自由与限制基因工程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目前,对基因编辑界限的规制应当采取有限度干预的模式,从而区分基因编辑技术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态度。

注 释:

①基因工程:指以分子遗传学为理论基础,以分子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的现代方法为手段,将不同来源的基因按预先设计的蓝图,在体外构建杂种DNA分子,然后导入活细胞,以改变生物原有的遗传特性、获得新品种、生产新产品的遗传技术。

②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宣称成功编辑一对双胞胎基因免疫爱滋病,http://www.uux.cn/viewnews-92715.html.2018-11-27。

③世界首位“三亲婴儿”诞生 引发伦理医学双讨论,http://news.youth.cn/gj/201611/t20161126_88869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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