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信用证融资业务风险
2023-04-05郝冠军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商务外语系
郝冠军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商务外语系
信用证融资业务的风险主要源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和信息不对称。独立抽象原则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合同,同时信用证也是纯单据业务。根据UCP600 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果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承担着第一付款的责任。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使银行避免了买卖双方有可能的纠纷,但同时也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很大的漏洞。不法商人可以利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来套取银行的资金。
一、信息不对称下信用证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通过不合理约期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在进口贸易中,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在付款之前通过向银行进口信用证押汇业务拉长付款期限,利用货物销售回款时间与融资期限的时间差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举例来说,如果贸易融资期限为六个月,而货物的销售回款时间为三个月,则在这笔业务中进口商就可以从银行获得三个月的短期融资时间。如果一年重复做四次,则该进口商可以获得一笔资金一年的融资期限。如果常年重复融资,则可以把该笔资金沉淀下来形成“资金池”[1]。如果货物周转期限加快,货物金额越来越大的话,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越大。
2.缩小副本发票金额,骗取正副本发票金额之间的差价
银行在做提货担保业务的时候,通常要求进口商按副本发票金额缴纳足额保证金,如果在实际中进口商勾结出口商故意做低副本发票的金额(或者进口商自己进行伪造副本发票),以缴纳低于正本发票金额的保证金提到货物。而银行在收到国外寄单行寄来的正本单据时,对外支付货款必须按照正本发票、汇票金额。UCP600 规定,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面临着损失正副本发票金额差价的风险。
3.欺诈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拒绝提货并拒绝履行向开证行付款以便补偿开证行向出口商支付的货款,如果留给银行的货物价值等同于银行向出口商支付的货款,银行也不会遭受多大的损失。但在现实的案例中,开证申请人经常利用与受益人的特殊关系(如同一个人控制或者合伙欺骗等),要求出口商交付价值远低于信用证金额的劣质商品,然后再编织各种理由,比如遇到突然的经济困难,数量或者质量看起来与合同规定的不符等理由,拒绝付款赎单。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时较难分清进口商是否属于故意欺骗,从而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二)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重复质押
目前,银行间还存在着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缺少统一的联网系统查询贸易商的仓单,无法了解出口商真实贸易情况的缺陷。而一些仓储公司管理粗放,对质押物监管不严。一些仓储公司虽然建立了仓储管理系统,但监控还达不到要求,有些货物出质后但还没有移库,极易发生重复开具仓单的情况。个别出口商利用以上漏洞,将同一批货物在不同仓库间腾挪,开具多张不同的仓单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质押,或者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多方配合虚制仓单,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2.打包贷款风险
在打包贷款业务中,出口商以信用证作为抵押,但是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银行能否收回贷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商能否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如果出口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交付货物,或者无法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银行在单纯依靠出口商的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的打包贷款业务中,面临着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2]。
3.虚构贸易,货物“空转”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银行无法实时跟踪货物的流向,只能根据单据的流转情况判断货物交割与否,这就为借款人通过货物“空转”制造“虚假贸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创造条件。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实际转移,而单据却通过银行在几家关联公司“空转”,给银行留下贸易已经发生的假象,达到融资的目的[3]。在信用证到期之前,进口商通过申请开立另一份信用证循环反复操作从而达到将融资资金长期据有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融资业务中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分析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人员对信息的了解和辨析程度是不一样的,对信息掌握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国际贸易信用证融资风险的核心就在于信息不对称,使得货物、风险和资金得不到有效控制。
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是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创始者之一,在他和安德鲁.温斯合著的《不完备信息市场中的信贷供给》一文中分析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在信贷市场上,银行和借款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另一方信息缺乏的特点使对方做出不利的选择。银行总是希望将资金放贷给低风险的企业,但在贷款前银行不可能完全掌握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而企业相对银行而言更加充分了解自身经营情况和利润水平,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借款企业为了从银行获得融资可能会刻意隐瞒自身资信状况,甚至对财务信息进行造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前景加以美化和包装,诱使银行发送贷款[4]。
另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对借款人风险的判断受“从众心理”的影响,较大程度上受其他银行的决策影响。这意味着高风险的企业一旦获得一家银行的贷款,其他银行则容易低估该企业存在的风险,做出放贷的决策。这就意味着该高风险企业只要一次通过造假来美化自己的企业获得一家银行的贷款,则更容易获得其他银行的贷款。多家银行的资金流入同一家企业和项目,放大了信贷风险。
而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银行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有可能信息是对称的,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借款人有可能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改变资金用途,导致信贷风险的产生。道德风险产生的典型问题就是“委托-代理问题”。银行是资金的委托人,信息掌握处于劣势,而借款人是资金的代理人,信息掌握处于优势。委托人想让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动,但无法直接观测代理人行为,只能获得一些变量,而这些变量只是代理人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由于双方利益诉求不同,这种分离可能导致代理人更倾向于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5]。
在融资业务中,信息不对称涉及的双方主体的范围是多方面的,不仅存在于银行与企业、银行与社会中介之间,还存在于银行与银行同业之间以及同一个银行内部,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当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在外部环境存在负面影响的时候,商业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业务便容易产生风险。
(一)商业银行与融资企业信息不对称
商业银行与融资企业信息不对称性可分为融资前和融资后两个环节。在我国,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最需要银行资金支持,而财务制度不健全是民营企业的共同特点。在融资前,中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收益没有保证,这类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存在着刻意隐瞒不利信息或者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潜在动因,一旦付诸行动,银行单纯从企业的财务报表获得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做出的决策经常建立在虚假的数字之上。
融资后,商业银行面临着资金使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获利动机的驱动下,擅自将部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银行所贷出的资金不能被按期收回或者无法收回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
(二)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由于不同商业银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银行经常不让自己的关键信息被其他银行知道,对核心信息加以保密,一些重要商业机密很难实现信息共享,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客户信息互通机制尚未达成。一些不良企业会利用不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性,进行一货多押、非法融资。
(三)商业银行与社会中介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这里的社会中介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在借款人申请办理融资业务时,银行都要求提供外审财务报告,以便提高数据的可信度,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而开具财务报告的费用是由借款人支付的,这就使会计师事务所和借款人存在着紧密的利益关系。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置职业道德于不顾,收受贿赂,与借款人一起造假,致使财务报告失真,银行面临的融资风险加大。
(四)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性
银行不仅与外部其他机构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在银行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总行到分行、支行以及分理处,每一层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总行是战略目标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分行是总行目标的贯彻执行者,而支行和分行则负责把具体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每一层都是委托代理关系。总行的指令与支行以及分理处的行为可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高层所做的决策经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操作人员扭曲,导致诸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不能被有效实施,融资风险加大。
三、银行信用证融资业务风险防范主要途径
(一)加快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社会信用环境较差,导致产生不少贷款违约的现象发生,严重威胁银行的资产,因此必须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重构信用环境。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必须强化信用意识,按规章制度办事,依法做事,具有良好的契约精神。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虽然经过多年的业务积累,拥有了不少业已成型的信息数据库,获得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但是由于部门不同,管理条块分割,造成了数据孤岛现象,各个部门不能共享,使得获得信息的成本提高。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完善企业和个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业已成型的数据资源,通过互联网数据技术打破不同部门数据之间的数据割裂,促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够跨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
政府部门应建立社会失信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成本。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引导企业和个人遵守诚信原则,弘扬诚信文化,降低发展成本和风险。
建立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制度,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监管。
(二)加强仓储公司的监管
2014 年7 月1日,新仓单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对仓单的内容加以规范,“一女多嫁”现象有望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仓储公司还应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仓储与银行的信息交流平台,便于银行以及利益攸关方能够核实货物信息。加强仓储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签发仓单多人交叉审核制度,规范行业标准。
(三)规范银行内部信息传递报告机制
银行内部多层次的管理容易导致内部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银行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内部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加强员工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把制定的战略目标落到实处。制定信息传递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信息传递方式,形成各业务条线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矩阵式信息传递路线,防止漏报和漏传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融资业务全过程的监管
贷前:了解你的客户
在国家紧缩银根,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信用证越来越成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融资工具。银行在受理信用证融资业务时一定要严格贷前检查,分析企业的资信状况以及偿还能力,并从货物价格的合理性、贸易方向、企业销售收入、业务总量与经营规模的匹配度等方面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同时,银行可通过企业账户收支流水、年度纳税申报表查看业务规模与财务水平的偏离度。严格审查转口贸易的背景,切实防范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交易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贷后:加强贷后检查,确保信用证融资款项专款专用
银行应有专门人员负责贷后检查工作,要深入企业,充分了解客户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客户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建立完善的贷后报告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重点列出。风险报告要及时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分析,研究相应的措施,维护银行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
质押贷款只有在严格的贷款监管下才有意义。银行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慎重选择质押物。做好质押货物的验收、入库、搬运等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要仔细检查货物的数量与质量,在确保质押物品与融资款项的对应关系后,银行的贷出的资金才算相对安全。要确定合理的质押率(质押率=贷款本息/质押货物现值),质押物价格趋跌时,质押率应低一些,价格趋涨时,质押率可以高一些。质押率与企业的信用等级呈正相关关系,信用等级越高,则质押率也越高。贷款期限越长,银行在质押期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此质押率应该低一些。银行可根据目前情况下抵押率的大小与贷款时抵押率的大小进行比较,计算的结果可判断企业违约风险的大小,以便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如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增加保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