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四川地区榷酒制度考论
2023-04-05黄欣
黄 欣
(湖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说文》中将“榷”解释为“水上横木,所以渡者也”[1],宋人王观国的解释更为清晰,“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2]。榷酒制度,就是朝廷实施的管理酒类产销和征税的制度。四川是我国的名酒之乡,四川酒业更是宋代酒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关于宋代榷酒制度的相关问题,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如专门研究宋代酒业的专著有,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3],该书将宋代榷酒制度分为官榷酒制度,买扑制度和万户酒制,指出至南宋赵开行隔槽法,成都府的坊场变化是官监——买扑——隔槽。涉及到宋代四川地区酒业经济的论著有,贾大全《宋代四川经济述论》[4]、林文勋《宋代四川商品经济史研究》[5]等;其他关于宋代榷酒制度的论文数量丰富,但专论宋代四川地区榷酒制度的论文较少。总体看来,研究宋代四川榷酒制度的论文较少,对四川榷酒制度的主要形式和榷酒制度的特点等问题缺乏进一步的研究。①本文在吸收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试对宋代四川地区的榷酒制度作一具体论述,以补充某些研究之不足,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四川地区榷酒制度的主要形式
四川地区酿酒历史悠久,《华阳国志》即写道:“川崖惟平,其稼多黍。旨酒嘉谷,可以养父。野惟阜丘,彼稷多有。嘉谷旨酒,可以养母。”[6]发展到宋代,四川地区的酒业更为繁荣。鉴于酒的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粮食,酒利又颇高,所以历代王朝对酒多实行官榷,宋代也不例外。宋代四川地区的榷酒制度较为复杂,形式多样,其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榷曲制
其一是榷曲制,所谓榷曲,官府垄断造曲而不禁民酿酒和售卖。即由官府设“曲院”造曲,酒户再从曲院买曲酿酒,有学者称之为“官曲民酿制”[7]。宋初沿袭后周的榷曲制,主要在四京和四川地区实行榷曲制,设官曲院酿曲。其中都曲院隶属于司农寺,东京都曲院是当时全国最大的造曲机构,“都曲院,掌造曲,以供内酒库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8]3905。宋代榷曲和榷酒疆界有着严格划分,天圣以后,“戒相侵越,犯皆有法”[8]4516。
后蜀实行榷曲制,乾德三年(965),宋平蜀,为稳定统治和安定人心,乾德四年(966),太祖下诏川峡诸州:“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9]170起初,宋太祖在四川地区实施的各项政策都较为宽松。宋初沿袭后蜀制度,在四川地区实行榷曲,但曲价较高,与民颇多不便,为了便宜蜀民,开宝二年(969),下诏西川诸州可在十分中减放二分。由于酒糟可用于制醋,因此朝廷也将酒糟售卖百姓获取余利,开宝六年(973),太祖诏许“诸道州府县镇、乡村人户自买糟造醋供食”[10]6418。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与中央集权的加强,太宗朝开始加强对酒业经济的管控。宋太宗在太平兴国初尝试在全国实行榷酒制,官置酒酤,曲价上调,“诸州官榷酒酤,官物不足以充用,多赋于民”[9]526。太平兴国七年(982),“民庶颇极怨咨”,官榷酒颇是扰民,百姓异议纷纷,于是诏令“先是诸州官置酒酤并从除放,依旧造曲市与民”[10]6419,恢复榷曲制,并免除益州增加的六万贯曲钱。真宗朝以后,朝廷进一步加强对榷酒的管控,景德四年(1007),真宗令计司将榷酤之法“立为永式,自今中外不得更议增课。”[11]完善榷酒法令制度。至政和八年(1118),榷曲有了新的变化,百姓需要纳钱买引于临近酒户造曲,“今后人户依法纳钱买引,于临近酒户寄造酒曲,不得非理抑配科买,其钱并依朝廷封桩”[10]6430。
(二)万户酒制
赵宋立国之初,并没有不加区分地把官榷酒制度推行于全国,对于经济落后、汉夷杂居之处,“弛其榷禁,以惠安边人”[8]11154,许民自酿,万户酒制就带有这种性质。具体而言,万户酒制具有三种形态:一为不榷、不禁也不税,二是由民间均摊榷酒钱,三是带有税酒性质。②就四川地区而言,有两种形态:一是不榷、不禁也不税,二是宋人曾巩所说“闽蜀之地,则取其税而不禁其私”[12],即带有税酒性质。
四川的一些偏远地区,大概是从宋太宗时期开始,实行万户酒制,如川东夔州路“官不榷酒,不禁茶盐”[13]。太平兴国七年后,在四川的夔、达、开、施、泸、黔、涪、黎、威州、梁山、云安军等地不禁[8]4514。天圣以后,其不禁之地,大概与宋初一致,“唯增永兴军、大通监、川峡之茂州、富顺监”[8]4516,可知四川地区增加了茂州、富顺监两地。在这些不禁之地,朝廷开始采取的是万户酒制,“以所利而输租,既又限其酒价,使不得厚取民财,犹后世所谓万户酒也”[14]。据此可知,万户酒之名虽出现于嘉祐末年,但早在太平兴国年间,四川地区就已实行万户酒之制。后来有人上言,乞求在四川地区推行第二种形态,即将“坊场钱均于亩头均纳”,不过,这一做法因遭到一些士人的强烈反对,并未在四川地区实施,如李蘩就认为,“万户酒之说则习俗各异,如成都十县,岁为酒息八十三万缗,若敷在民间,其为害甚于官榷也”[15]。很显然,不管是官榷酒制还是万户酒制,都各有其利弊,甚至万户酒所造成的危害有时还超过官榷酒。
(三)买扑制
买扑指户民以竞争方式承买官府的各种经营性企业和税场的经营权、收税权,大抵类似于近代的租赁承包经营模式。③宋代买扑适用范围非常广,针对盈利高的行业,大多都采取买扑制,酒业更在其中。为了最大程度攫取酒利,同时平衡禁榷制度对百姓的影响,朝廷在酒务获利少的地方,实行的是买扑制,以买扑取代官设酒务。
北宋买扑始于宋太祖开宝九年(976),“其坊场课利者,自开宝九年冬,诏承买以三年为限,仍戒当职官吏毋得信任小民,一时贪利,妄增课额”[16]307。名义上是人人皆有买扑资格,但普通百姓没有充足的资金和能力参与竞争,通常选择与豪户合作买扑,由百姓出家产抵当,豪户缴纳一年课利,结果往往是百姓破以无家,豪户与地方官府获利颇巨。北宋四川地区的扑户多为役吏,主要是衙前这种职役。景德三年(1006),任中正知益州,“酒务旧委牙校,而三司许州豪增课夺之,中正为论于朝,诏复委牙校如故”[9]1409。衙前地位虽低,但如果“曾主持重难事务”,便极大可能买扑酒曲坊场。如天圣三年(1025)十一月,“西川州军酒曲场,自来依敕于衙前中取曾主持重难事务者,令买扑勾当”,且仁宗也认为百姓参与买扑是与官府争夺酒利,烦扰官司,因此下诏“望下益、梓、利、夔四路转运司,据辖下州军酒曲场务,依旧额出辨,不许加增划扑”[10]6423。由此可知,四川地区豪强和百姓虽均参与买扑,但官府更加认可衙前,这就使得衙前的买扑机会更多,买扑成功的几率也最大,衙前无疑是四川地区最主要的买扑主体。
显而易见,朝廷实行买扑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酒课。景祐元年(1034)正月二十七日,有臣僚奏言:“诸道州、府、军、监、县、镇等酒务,自来差官监处,乞不以课利一万贯以上,并许衙前及诸色不该罚赎人一户以上、十户已来同入状,依元敕将城郭草市、重要道店产业充抵当,预纳一年课利买扑。”[10]6424熙宁新法时,由衙前买扑的酒坊“从官自卖”,以免役钱代替酬奖坊场,“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官自卖,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8]4299。由于衙前买扑坊场待遇优厚,获利又多,因而变法后,有不少人自愿到官府投充衙前这样的役吏,四川诸路衙前多雇长名衙前充役,“川蜀、京东、淮浙等路,旧来坊场优厚,人人愿为长名”[17]806。至熙宁三年(1070),“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8]4304。诸路买扑所获酒税,一部分用来补贴地方经费,一部分上交以充国库,衙校经营买扑酒坊,酒坊钱可以用来接待官员和经营驿站,“牙校岁输酒坊钱以供厨传”[8]10404。如王素出知成都府,“会府宴设岁费为钱数千万,取给牙校,习以为常”[18],所设府宴开支数千万就是用的酒坊钱。由此可知,地方州、县经营酒坊权力较大,经营驿站利润之高,但地方吏治腐败,牙校经营厨传,通过削夺民膏民脂满足宴饮,“两蜀地远而民弱,吏恣为不法,州郡以酒食相馈饷,衙前治厨传,破家相属也”[19],蜀姓也苦于厨传之扰。
第二类买扑主体是豪户,豪户勾结地方官府,通过钱权交易,获得买扑权。豪户获得买扑权后,为了获得更大酒利,往往侵夺民利,如元祐元年(1086),成都买扑酒坊豪户李安在茶场“典糯米一万贯,每斗出息八钱”[17]。可见,扑户获得高额酒利后往往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大利润。旧例多是百姓出名产,豪户出财本相合,为了防止豪强与地方官府勾结,形成酒业垄断,宣和年间朝廷下令,“止与出名产之家,而豪户有官者不许相合买扑”[10]6454。买扑制也存在不少弊端,成都府路诸州县酒务多有亏败,就是缘于四川豪户以多种方式隐藏家产,或伪装破产,不缴纳酒税,亦或者豪户将亏败的风险转接给委保人,最终导致委保人倾家荡产。
第三类买扑主体是地方军队。南渡后,重兵驻扎在蜀口及长江沿线,四川的地位不言而喻,军费开支随之剧增,为了便宜地方军队筹措经费,允许军队买扑坊场,尤其是四川地区,军队成为买扑坊场的特殊主体。绍兴二十九年(1159)二月,四川总领所、夔州路转运司言:“乞废罢官监场务,改为坊场”,接着闰六月二十一日,利州路安抚使、判兴州吴璘言:“欲乞将兴州长举县鱼关酒场依旧令本司抱认,每月除课利合纳净外钱,将余剩息钱补都统司,官犒将兵支用。”[10]6439-6440据“依旧”二字可以推测,至少在绍兴二十九年之前,四川地区军队就早已开始买扑酒坊。买扑坊场按政策规定,期限为三年,但是军队买扑却可以依旧抱认,显然军队在买扑中更具优势。
(四)隔槽法
南宋初,朝廷为了解决京师钱帛和边防军粮的急需,缓解财政压力,“随时增课,名目杂出”[8]4520,打破了北宋以来“川峡不榷酒,河北不禁盐”[8]9911的局面。榷酒制度也日趋完善,四川出现了不少新形式,最突出的是隔槽法,即废除买扑制和官卖制度,改由官府设立隔槽酿酒,并提供酒坊、酒曲及酿酒工具,酿户纳米酿酒,酿酒的数量,并无限额,官府只需按酿户所输米征税,比例大约是一石米收税三千钱,及头子杂用钱二十二文。
建炎三年(1129),张浚知枢密院宣抚川蜀,知赵开善于理财,于是重用赵开,令其总领四川财赋。十月,赵开开始在成都实施“隔酿法”,“先罢公使卖供给酒,即旧扑买坊场所置隔槽,设官主之,曲与酿具官悉自买,听酿户各以米赴官场自酿,凡一石米输三千,并头子杂用等二十二”,第二年,隔槽法在四川地区推广开来,“遂遍四路行其法”[8]11598。四川宣抚司曾言:“夔州务缘系万户酒地分,旧额酒店止有一百四十五处”[10]64367,建炎三年增至六百余所,四川酒课总为缗钱“百四十万”,建炎四年隔槽法推及川蜀四路,遂“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16]308-309,一年酒课就增加五百万余缗,可见隔槽法一时效用非常。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隔槽法行之过急,不仅大幅扩张官监酒店,而且累增酒课,加之官府不限制酿造数量,“其酿之多寡,惟钱是视,不限数也”[8]11598,以致弊端丛生。
当粮食价格上涨亦或是供过于求时,酿户就出现亏欠,不愿再去酿酒,为了有利可图,官府“酝卖亏欠,则责入米之家认输,不复核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病矣”[8]4521。这种强制性的作法,滋生弊端,必然会酿成不可挽回的失败,朝廷酒课来自百姓,酒课越高,百姓的负担越重,隔槽法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如赵开言:“蜀之民力尽矣,锱铢不可加,独榷货稍存赢余,而贪滑认为己有,互相隐匿。惟不恤怨詈,断而敢行,庶可救一时之急”[8]11598。绍兴八年(1138),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尝试用新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成都、潼川、资、普、广安军立清酒务,许民买扑”[8]4520,但仍不能解决隔槽法的弊端。绍兴二十七年(1157),潼川府转运司上言“准诏措置四川隔槽酒务,有败坏去处,改作监官,以便槽户”[10]6439,也无法改变蜀民困于酒税之重的情况。到绍兴二十九年(1159),四川总领所、夔州路转运司又再次上言:“乞废罢官监场务,改为坊场,合省罢监官三十一员,各是积年败坏及槽户先行抱认去处。”[10]6439隔槽法从实施之日起,就一直遭到朝廷反对派的攻击,在赵开卸任后,朝堂之中反对隔槽法的呼声越来越大,隔槽法的弊端也越发突显,隔槽法不断加深槽户与官府之间的矛盾,为了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六月闰月,朝廷最终下诏“罢成都府路隔槽酒务监官七十一员,令民承买”[8]592,至此,实行了三十年的隔槽法终废。
从建炎三年一直到绍兴二十九年,隔槽法在川蜀四路推行了三十余年才被废除。与榷曲制和万户酒制一样,隔槽法也并不完备。于官府而言,隔槽实行官监为利,于槽户而言,废除官监,允许酒户买扑为益。虽然隔槽法在前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只能“盖以纾一时之”[8]4523,而非长久之计。
二、四川地区榷酒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频繁罢免酒监官
地方州县设酒务,由酒监官具体负责榷酒事宜。据《宋史·职官志》记载:“监当官,掌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诸州军随事置官,其征榷场务岁有定额,岁终课其额之登耗以为举刺。”[8]3983北宋时,四川酒课与军费并无直接关联,酒监官的任免也不值得朝廷关注,有关四川地区酒监官的史料记载并不多,直到南宋,赵宋王朝南渡,四川的战略地位和酒课对朝廷都相当重要,有关四川酒监官的记载骤然增加。酒监官作为地方的基层职官,直接掌管榷酒事宜,在某种程度上深刻地影响着酒课征收的数额,因而南宋朝廷亦非常重视对酒监官的任免。
南宋时,酒监官被罢免更为频繁,四川酒监官不断削减。绍兴以后,四川酒监官的罢免异常频繁,四川酒监官常有削减。第一次大量裁剪酒监官是在绍兴六年(1136)十月七日,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等路安抚制置大使席益颁布了具体标准:“奉诏令益相度减罢四川酒务监官,今相度下项:一、裁四川州军县镇酒官共一百七员。一、镇市酒务,系收息微细去处,已行废罢,潼川府路资州、资阳县、三江镇各裁减一员,渠州、夔州各减二员”[10]6434。大约十年后,绍兴十七年(1147),朝廷继续裁剪成都府路的清酒务监官,具体有“成都府二员、兴元、遂宁府、汉、绵、邛、蜀、彭、简、果州、富顺监并汉州、绵竹县各一员”[10]6437,听从总领司措置裁减。
同时,朝廷也曾先后多次下诏四川地区,对酒监官进行赏格和处罚,起初针对酒课亏损,朝廷采取罚俸和罢免官职。康定元年(1040),宋廷下诏三司“天下州县课利场务,自今逐处总计,大数十分亏五厘以下,其知州、通判、募职、知县各罚一月俸;一分以下,两月俸;二分以上,降差遣。其增二分以上,升陟之。”[9]3022但效果不佳,反向行之,大力推行减年推赏法。绍兴二十四年(1154)正月三十日,下诏“四川酒务监官,今后四万、三万贯以上场务增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二倍,减二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四倍,减四年磨勘”[10]6438。由此可知,酒税的数额直接影响酒监官的升迁。四川地区酒监官冗员较多,绍兴三十二年(1162),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言:“永康军青城县管下陶壩镇,见管酒官一员。以一小镇课额微细,却置酒、税两监官,委是冗员。”[10]6445地方冗官增加了州、县财政支出,这也是酒监官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朝廷不断减少酒监官的数量,并且削减的力度越来越大,削减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乾道元年(1165)二月二十日,四川总领所、夔州路转运司言:“今相度废罢忠州丰都县酒税官,乞令知县兼监。所减监官请受,并与槽户减免,庶使优润。”[10]6447再次于乾道四年(1168),在四川推行减年推赏法,诏“四川酒务,十万贯以上场务,酒官任满,与减四年磨勘”[10]6449。以此类推,更是优厚。由此可知,朝廷在减少四川地区酒监官数量的同时,还减少酒监官磨勘时间。朝廷对酒监官进行赏格,减少磨勘期限许以官员升职,旨在激励酒监官,获得稳定的酒课收入,但地方榷酒机构相当腐败且缺乏秩序,酒监官数量颇多,又趁机削夺朝廷课利,因而朝廷只得不断削减酒监官,这种削减表面上是因朝臣上言,实际上是源于朝廷无暇管控地方,只得采用赏格和处罚并行的方式。然而恩威并用的方法也并未起到多大作用,知成都府张震就指出:“四川州郡酒库无一不败坏,在法虽有酒赏,类皆不可及格,亦无有能应之者。”[10]6452
(二)政策表面相对宽松
北宋榷酒政策较为严格,宋太祖建隆二年(961)颁布《禁私造买卖酒曲诏》,规定“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余论罪有差;私市酒、曲者减造人罪之半”,次年,又再一次重申禁令,规定“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闾三十斤,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弃市。”[8]4515宋初虽有所放宽,但就整个宋朝而言,朝廷对地方榷酒的管理一直都很严格,不过,相对于同样酒业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而言,四川地区的榷酒管理从形式上看来较为宽松,主要体现在朝廷对四川酒课的蠲免。
宋太祖于乾德四年(966)下诏川峡诸州:“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吏或不能遵守奉行,未忍悉置于罪。自今其勿复令部曲主掌事物,及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违者论如律。”[9]170因四川沿袭后蜀榷曲制,卖曲价重,开宝二年(969),“诏减十之二”[20]486。太平兴国七年(982),下诏减免益州岁增曲钱六万贯[10]6419。夔州路乡村荒僻,人烟稀少,多开场店颇为扰民,绍兴十五年(1145),四川宣抚使郑刚中奏言,“人不以为便”,请求“罢夔路军兴以来所置酒店,以宽民力”[21]2903。此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针对四川酒课的蠲免,朝廷许以发放度牒来补足,淳熙三年(1176),“减四川酒课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余贯,令礼部给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补还今岁减数;自来年以后,于四川合应副湖广总所钱内,截上件钱补足”[20]495。南宋以发放度牒来筹措酒课,其实质还是缘于军旅之急,“绍兴中,军旅之兴,急於用度,度牒之出无节;上户和籴所得,减价至三二十千。时有‘无路不逢僧’之语”[22]。因此,就地域空间上的比较而言,四川地区与江浙地区同样酒业经济繁荣,但四川地区屡次蠲免酒课,可知四川地区的榷酒政策表面宽松。
(三)制度因时因地变换
在宽松的榷酒政策下,四川的榷酒制度仍然存在着地区差异,形式也反复变换。宋人曾巩认为北宋榷酒有三种方式,“王城之中,则征其蘖而不征其市;闽蜀之地,则取其税而不禁其私;四方郡国,则各有常榷”[12]。但具体而言,宋代四川地区榷酒方式多样,复杂又变化多端,在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特征、社会矛盾等因素,榷酒的方式也大有不同。
宋平蜀之后,赵宋政权尚未稳固,四川地区沿袭后蜀实行榷曲制。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与中央集权的加强,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榷酒制,四川地区也短暂实行榷酒制,但由于朝廷“闻民庶颇极怨咨”,太平兴国七年诏令“先是诸州官置酒酤并从除放,依旧造曲市与民”[10]6419。太平兴国七年(982)后,“惟夔、达、开、施、泸、黔、涪、黎、威州、梁山、云安军,及河东之麟、府州,荆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兴化军,广南东、西路不禁”[8]4514。同时,在四川一些偏远地区,由于经济较为落后,且为巩固与少数民族的和平局势,便推行的是万户酒制度。熙宁十年(1077),朝廷重新调整四川地区榷酒额,成都府路就有黎州、茂州、威州、永康军无定额;梓州路有戎州无定额;利州路有剑南关、集州、壁州无额,利州路其余地方路酒务全部买扑;夔州路有忠州、渝州、大宁监无额,夔州、黔州、达州、开州、施州、涪州、云安军、梁山军不榷[10]6411-6414。建炎二年后,在四川实行隔槽法,隔槽法之外,出现了赡军酒库、清酒务等新形式,隔槽法废止后,又改为买扑制。在四川地区官酒务获利不高的地区,就实行令民承买的买扑制,“先是,四川酒务系人买扑,绍兴元年,改作官监,权以建炎二年人户旧买扑净利钱数立额”[10]6438。南渡后,朝廷面临内忧外患的国家局势,为了解决地方军费开支,不禁酒的夔州路也一度实行榷酒制。绍兴十五年(1145),重新“驰夔路酒禁”[8]4521。乾道五年(1169)将“利州系本所置司去处,其在城清酒务措置收息赡军,乞以四川总领所赡军酒库为名。”[10]6450
综上可知,四川各州县不同时间推行的榷酒形式更是变化多端,主要有榷曲制、买扑制、万户酒制以及榷酒制四大形式。四川地区同一时间段推行的榷酒制度的形式不止一种,北宋时,部分地区榷曲制、万户酒制与买扑制度同时并存,部分地区时禁时榷。南宋时,由于军费问题,四川地区出现了隔槽法、赡军酒库、清酒务等新形式,最主要的依旧是买扑制。朝廷对四川地区的榷酒管控,均是根据川蜀四路州县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因时而论的推行不同的榷酒形式,有弹性地调控禁榷力度。
三、结语
四川地域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地域特征也不同,朝廷针对各地不同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的实施榷酒制度和调控禁榷力度。宋代四川地区榷酒形式的变化多端值得关注,宋初,沿袭后蜀,实行榷曲制,后随着社会趋于稳定,对酒业经济的管控逐渐加强,于偏远地区实行万户酒制度,四川地区的榷酒制度以买扑制为主要形式。
为了增加收入,朝廷只有不停变换榷酒形式,正如李心传所言:“然东南三总领皆仰朝廷科拨,独四川总领专制利源,即有军兴,朝廷亦不问,故赵应祥榷盐酒,而王瞻叔括白契,以佐军需云。”[17]226但是如果朝廷只顾及酒课利益,而罔顾百姓生计,就会造成酒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有识之士的建议下,朝廷为了“守内”,不得不改变榷酒形式,对四川部分地区驰禁,或是改为买扑等。这种不断变化的政策背后,也折射了南宋在严峻的外部形势面前,并非一味“虚外”,为佐军需而出现的庞大的酒课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南宋朝廷攫取酒利的根本原因在于“防外”,即四川榷酒制度反复变换的原因就在于朝廷“守内防外”的基本国策。
此外,由于南宋管辖范围的缩小,财政来源下降,但与北方政权的长期对峙导致军费开支极大,四川酒课用于军需,使其对南宋财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军费问题,赵开在四川地区推行隔槽法以纾燃眉之急,但非长久之计。为了最大程度地攫取酒利和减少财政支出,朝廷一边对酒监官实行赏格,一边不停地罢免酒监官。南宋朝廷为减少地方财政开支,极为频繁地削减地方酒监官,然而由于赵宋政权本身固有的缺陷,地方不断滋生腐败,中央难以管控地方,因此不管实行何种榷酒形式,总是会有弊端难以消除。就政策形式上的比较而言,与江浙地区相比,四川地区的榷酒政策较为宽松,主要表现为酒课的蠲减;就酒课数额的比较而言,与北宋相比,南宋时四川地区的酒课剧增,一跃成为军需的重要来源。
注 释:
①涉及宋代四川榷酒制度的论文,主要有杨倩苗《赵开酒法述评》,认为赵开的隔酿法,是轻重论在南宋酒业中的一次实践。杨师群《也评赵开酒法——与杨倩描同志商榷》,认为将赵开酒法分为进步、落后性质的观点,是无法使人接受的,没必要抬高赵开酒法在当时酒业经营史中的地位。贾大全《宋代四川的酒政》,认为宋代酒的专卖分为官酿官卖和民酿民卖两种,对四川酒课进行了详细考察。
②参见李华瑞:《宋代榷曲、特许酒户和万户酒制度简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3期。
③本文对买扑的定义,参见杨师群:《宋代官营酒务》,《中州学刊》199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