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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2023-04-04赵运锋李碧丹

检察风云 2023年7期
关键词:取保候审公共安全资格

赵运锋 李碧丹

赵运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曙光学者,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刑事手段在打击犯罪、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刑事手段在打击犯罪、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021年全国法院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其中危险驾驶罪有34.8万件,远远超过其他刑事案件。危险驾驶作为轻罪案件的主要罪名,对危险驾驶罪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重新进入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视野。本文主要对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讨论和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的强制措施变更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是危险驾驶罪。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作为主刑的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于取保候审中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是否能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存在一定争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的三个基本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逮捕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行为,因此以拘役为主刑的危险驾驶罪不满足逮捕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4款也明确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逮捕作为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对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符合逮捕强制措施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明确,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逮捕。因此对于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对被害人、證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

危险驾驶行为的分流处置思考

针对危险驾驶罪,特别是案件总量大幅上升的醉驾,有观点认为醉驾入刑不仅未能有效遏制犯罪,还造成司法办案资源的占用,同时具有犯罪前科的人数大量增加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建议对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驾进行分流处置。对轻度中度醉驾改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深度醉驾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醉驾入刑对犯罪的遏制作用和必要性应结合家庭汽车保有量以及交通事故的变化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而不应以危险驾驶犯罪特别是醉驾案件数量作为评估危险驾驶罪名对犯罪遏制作用的唯一标准。有必要结合资格罚等行政处罚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制。但仅依靠行政处罚对危险驾驶等行为进行规制,显然也是不科学的。

以域外对追逐竞驶的处罚为例,美国各州均禁止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并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以佛罗里达州为例,对于构成犯罪的,财产罚、资格罚和人身罚同时适用。其中财产罚幅度为500美元至1000美元;资格罚最高为吊销驾驶证1年;人身罚最高为1年监禁。

英国《道路交通法》明确,禁止未经许可在公共道路上组织或参加机动车竞速比赛,并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对犯此罪的,处资格罚和财产罚,但不适用人身罚。其中资格罚为吊销驾驶证。

澳大利亚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均立法禁止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以昆士兰州为例,该州《刑事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对于构成该犯罪的,处资格罚并处财产罚或者人身罚。其中资格罚为吊销驾驶证6个月以上,财产罚最高可罚45540美元;人身罚最高可达5年监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严禁未经许可在道路上举行机动车竞速比赛或者试验,并在《道路交通条例》中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对于构成此类犯罪的,人身罚、资格罚、财产罚同时适用,其中人身罚为监禁12个月;资格罚为取消驾驶证12个月;财产罚为罚款10000港币。

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处罚:对此类行为规定了财产罚和资格罚,没有规定人身罚,其中财产罚为罚款新台币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资格罚为吊销驾驶证。

国内《交通安全管理法》也可借鉴相关资格罚,例如吊销行为人的驾驶证,通过行政处罚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分流,与刑事手段相辅相成,共同织密治理危险驾驶行为的网。

危险驾驶罪的修法建议

学界针对醉驾提出通过立法途径进行调整。例如周光权教授建议将《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相关规定修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增设“不能安全驾驶”要件。

醉驾行为侵害法益是公共安全。从危险性质来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就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只要行为人危险驾驶,就意味着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就可能构成该罪。作为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驾驶行为一经实施就使得法益陷入危险状态,就足以认定直接构成犯罪。

周光权教授解释不能安全驾驶,是指行为人因为醉酒而难以通过迅速、妥当和有目的的意识行为进行操控,难以满足安全驾驶的需要。但如果增加“不能安全驾驶”要件,有可能使危险驾驶罪从抽象危险犯变为具体危险犯。

以醉酒驾车为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并非只要实施了醉驾行为,就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还需要对公共安全造成抽象危险,才可以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是抽象危险犯,对其不需要进行司法考量而已。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辨析

危险驾驶作为危险方法的一种,如果达到相当危险程度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具体危险犯,要求给法益造成具体的危险,在公共场所中可能不存在现实的人或财产,即使实施了危险方法,也没有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因此也不构成该罪。

从危险程度来看,能够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要求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造成的危险具有相当性,这种危险程度要求较高,造成危害后果、侵害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严重性较高;而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仅是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严重程度远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

就危险驾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者的关系来看,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兜底性条款,在特殊情形下,两罪会发生竞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程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为了避免将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已经达到相当危险程度的行为轻判,也为了避免重罪向轻罪逃逸,在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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