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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域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治理路径分析

2023-03-28唐世齐冯艺

理论观察 2023年11期

唐世齐 冯艺

摘 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之一,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 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在各类刑事案件中被訴人数排名第三。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信罪近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2021年,帮信罪在所有犯罪罪名中,案发数量排名第七。2022年上半年,位居全国案件高发率第三,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各种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民营企业、科技公司等收入较高群体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被诉人员中,近90%为没有犯罪前科的初犯,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较为明显。本文将以刑事一体化为视域,分析帮信罪的增设背景、特点和手段,运用刑事一体化原理探寻治理帮信犯罪问题的相关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帮信罪背景;帮信罪特点:刑事一体化原理;帮信罪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11 — 0101 — 05

一、本罪的增设背景

帮信罪是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增设这一罪名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面:

(一)犯罪流动能力的进化

在网络时代下,信息和资本可以凭借网络自由流动,通过信息网络自由流动的特性,犯罪行为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超越空间时间限制产生效果,网络信息的传播途径也不再依赖传统的“一对一式个人联系”,处在信息链下端的接收者可能对上端信息来源全然无知。原有的犯罪认定方式过于狭隘,无法笼络犯罪全链条。

(二)辅助性流动性犯罪独立化

在传统的犯罪模式中,促进帮助犯罪发展,流动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帮助行为,但在网络时代下,建立,促进犯罪流动的行为已经成为犯罪链条中“承上启下,必不可少”的一环,成为网络灰黑产业链的独立环节,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正是诈骗罪,洗钱罪等上游犯罪的信息资金节点。

(三)逆金字塔模式的犯罪重组

在传统的犯罪理论当中犯罪地位角色呈现金字塔模式,正犯所处的层级往往要高于正犯帮助犯的层级,这是因为传统理论通常认为正犯的危害程度普遍要大于帮助犯,可在网络信息时代,某些犯罪的帮助行为不仅极为猖獗而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已经持平于正犯,且盈利能力,黑产市场等疯狂扩张,因此需要重新审视金字塔模式的犯罪地位。

(四)帮助犯之间犯意联系竞合程度的消减

传统共犯理论中在考虑是否为共犯时,必须充分考虑共犯之间犯意联系竞合程度与犯罪行为协作的紧密程度以及共同利益问题[1],然而,网络社会下,犯罪行为之间的链条印象减轻,各犯罪行为只是在因果关系上有一定关联性,而各环节在新时代犯罪中有着极高的独立性,帮助性犯罪行为自我发展,自我盈利能力增强,黑灰产业不断发展,上下游犯罪的意思联络正在逐步减轻。

综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填补了帮助行为正犯处罚的空白,有效打击了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发展,避免了职业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处罚空缺,回应了随着科技时代发展,职业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异化发展。

二、帮信罪犯罪特点

帮信罪犯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特点1:帮助行为独具特色。依据帮信罪的刑法规定,本罪中的帮助行为大致分为两类:技术帮助行为和非技术帮助行为。

1.技术帮助行为:技术支持包括互联网接入,通信储存支持,网络储存支持,服务器托管等,不法分子如果想要通过网络接入服务,进行网络访问和发布不法信息就需要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才能实现对互联网的访问。不法分子如果想要通过网站实施犯罪行为,就需要服务器托管者提供技术支持,使其非法经营的网站和后台系统正常运转。网络存储支持是指不法分子基于网络空间对信息数据和相关文件提供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支持,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手段非法向相关目标投送内容[2],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技术支持极为广泛,相关设施设置在偏远山区,对于技术侦破带来了较大难度。其他技术支持还有提供木马病毒,架设钓鱼网站,搭建四方平台等,以技术手段规避监管,从而达到非法目的和非法获益。

2.非技术帮助行为:非技术帮助行为主要以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两个方面为主。广告推广,是以相关途径为犯罪分子扩大受众,提高信息网络犯罪的影响面积及非法收益,从而获得不法利润。支付结算,信息网络犯罪的最终目的大多都是获得经济利益,因此,资金流转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所不可缺少的一环,犯罪分子通过买卖银行卡,对公账户的途径来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流转从而获益,还有通过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对接灰黑产业平台来达到资金流通的目的,通过搭建空壳公司向持牌机构申请商户支付账户,以此进行非法结算,获取大量佣金。

特点2:帮信罪案发量同地区经济发展成正比例。从案发频率可以看出,帮信罪案发不均,分布较广,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例。一方面,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针对信息网络的犯罪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超越空间时间界限传播,涉及人群更广,影响范围更大,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分布较广,分布不均。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网络信息通讯设施较为全面,便于不法分子架设有关非法设备,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且经济发达地区人口较多,劳动力较为丰富,社会闲散人员也较为集聚,有益于不法分子团伙发展帮信罪主体。

特点3:犯罪主体呈现低学历,低龄化,其多为男性。帮信罪的主要犯罪主体是低学历的男性群体。在文化水平方面,帮信罪呈现低学历的倾向,对于低学历人群来说,信息知识能力掌握不强,新知识学习的强度较弱,对于辨别帮信罪的能力较差,极易成为网络信息犯罪分子的发展对象。对于低龄化,年轻群体消费能力较强,社会阅历与生活经验较浅,对于非法利益的诱惑抵制力较差,容易被不法分子诱惑,从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男性比例高,一方面基于我国男性人口基数较大,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在进行鼓动扩张时有意选择男性作为其目标,便于日后犯罪集团化管理和灰黑链条化发展。

特点4:案件处理中疑难问题较多,争议较大。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帮信罪的司法扩张是加强信息网络管理的必由之路,但是,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展开断卡行动后,帮信罪的适用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甚至超过了同时期的网络犯罪规模,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根据不由得使帮信罪存在扩张风险,使得帮信罪出现口袋化倾向[3]。产生明知行为认定不当,帮助行为认定模糊,认罪认罚适用不清等现实问题,不得不让学界注意,应以全新视角探索帮信罪治理的有效路径。

三、刑事一体化模式治理帮信罪的独有优势

(一)刑事一体化理论和模式的基本构造

刑事一体化思想衍生于魏储植教授,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的规律运用于刑法学中进行演绎,促进了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刑法学学科知识的融合。刑事一体化可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刑事政策”,“刑法运作”,“研究方法”三个层面,刑事政策旨在将刑法学同刑事诉讼法学有机融合,以此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刑法运作则要求将刑法学科和司法实践及社会治理,创新性融为一体,以此看作整体的,灵活的规范体系,动态地联系社会生活。研究方法是指关注刑法本源,不仅要在刑法研究刑法,更要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4]

面对犯罪新业态的发展以及司法对于打击科技犯罪的新需求,刑事一体化的治理原则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刑事一体化的治理原则旨在通过整合刑事司法、社会治安、社会治理等各个领域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强大的整体作战能力,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和刑事司法的一体化。刑事一体化的原理主要包括:1.综合治理原理,即通过多方合作、跨部门协调,综合运用不同领域的资源和手段,形成整体治理效果。这种原理强调通过各部门的协作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形成综合施策的效果。2.预防为主原则,即以预防犯罪为核心,通过提前介入、预测、预防等手段,防止犯罪的发生。该原则注重在犯罪发生之前,加强社会的预警机制和预防手段,降低犯罪的发生可能性。3.效果导向原则,即通过绩效评估、治理成果等方式,对治理措施和成果进行监测和评估,进一步完善治理策略。刑事一体化的实施需要注重效果的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和改进治理措施,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二)刑事一体化模式治理帮信罪的优势及必要性

1.我国程序法对于打击犯罪作用的缺失:面对犯罪新业态的发展和灰黑产业链的极度扩张,司法呼吁立法,于是根据帮信罪的独特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性,独立地制定了罪名和法定刑,以此來有效地打击犯罪和治理社会,但2019年信息网络犯罪解释公布之后和断卡行动实施之后,帮信罪的适用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甚至超过了同时期的网络犯罪规模,不免让学界对于帮信罪的适用产生了思考和对其“口袋化”的倾向产生了担忧,在众多治理路径的探索中,关于程序法方面的研究只占了极小一部分,“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司法文化的顽疾,缺少程序法的管理,势必会造成司法工具化的影响,面对当前司法资源的紧缺局面和国内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制度的司法背景,大部分帮信罪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采用速裁程序,但公诉机关举证责任的减轻,法庭调查的弱化,不免会使部分案件偏离事实真相,这更需要创新性地采用刑事一体化的原则思想,联系“程序法”和“实体法”,将程序匡正放在诉讼和司法实践的中心位置,深度挖掘刑事一体化司法的创新价值,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利用一体化思维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惩治犯罪分子。

2.刑事一体化的原理原则契合帮信罪的犯罪特点,符合司法实践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根据上文的介绍,帮信罪存在着技术认定复杂,犯罪的手段呈现立体式,犯罪的主体呈现低龄化低学历化等特点,犯罪认定存在争议等特点,而刑事一体化的网状治理体系正契合了帮信罪的治理难点,用其动态的实践的治理模式可以使帮信罪的治理结构更为优化,刑事一体化理论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规律,反映了司法办案的本质要求,面对帮信罪涉及方面之广既有治理路径局限于刑法门类视域,面对深层次治理,更需要联系政策与法规,法律与伦理,惩戒与教育,执行与技术支持,金融与信息技术等多方面,实施事前控制,事中预警,事后惩治于一体的治理体系,更好地发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惩前毖后的治理思想,更好的打击犯罪新业态,维护司法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总的来说,刑事一体化的概念和原理为帮信罪治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帮信罪治理中,通过整合刑事司法资源,社会治安资源,教育警示资源,技术支持资源,金融管理资源,形成统一的作战力量,可以更加全面、精准地打击和遏制帮信罪行为。预防为主的原则使得可以通过加强帮信罪的预警机制和预防措施,有效降低帮信罪的发生率。同时,通过效果导向原则的应用,可以对帮信罪治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从而不断完善和优化治理策略,提升治理效果。

四、刑事一体化视域下帮信罪治理路径探索

(一)加强证据认定,注意实体程序衔接,缩减“口袋化”趋势

在帮信罪行为人“主观明知,帮助”等主观观念的认定上,司法实务界一向具有模糊倾向,原因就是,在传统的犯罪理念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一定有其客观表现所体现,但对于帮信罪的帮助手段,尤其是技术帮助手段,如:服务器接入支持,网络信息传输支持等,由于其传输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网络信息波动的大范围性很难以传统案件的逻辑进行判断,观察部分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案件裁定在认定“明知”的内容时,大多模糊不清,在此情况下,根据刑事一体化原理原则的指导,应当加强程序法的匡正作用,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对于证据的重视程度理应加强,应加强技术支持,在某些方面应当向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寻求支持,注意多方面的证据收集,尤其是上游证据链的完善,全方位地搜集客观证据争取与本罪行为人形成交互印证的言辞证据。

在公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速裁案件和不起诉案件时,缺乏法庭调查与举证责任的前提下,更应当关注证据的确凿性,浏览部分检察文书,对于“明知,帮助”等主观观念的表述过于模糊,举证过于草率,缺乏必要论述,从而导致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情况屡见不鲜,要想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升证据搜集的数量,质量。尤其是可以直接证明或间接印证犯罪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证人证言证物,行政机关的登记记录,监管机关的监管记录[5],并与司法理论界对于帮信罪的主观认定问题的主流观点相认定。

审判机关在面对量刑认定时,证据的质量尤为重要,例如:在“提供支付结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跑分的帮助程度显然达不到行为类型的促进程度,而对搭建钓鱼网站,设置互联网接入,提供服务器支持等技术服务则可以认定为技术型帮助行为,要通过证据主观交互印证来对犯罪行为人准确量刑,以此来真正做到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切实保证人权,做到公平司法。

(二)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目前面对国内网络信息犯罪较为猖獗,灰黑产业链市场发展较为迅速,我国司法实务界对于“帮信罪”的刑事政策偏向于严格,一方面,帮信罪作为上游帮助性犯罪,助长了诈骗罪,洗钱罪等犯罪实施,极大地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但是刑事司法也应当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针对帮信罪的刑事政策要坚持宽严相济,严而不厉,同时做到法网要密,责任要严格,对于帮信罪的严,在量刑上要慎重区分,对于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影响极坏的恶性案件要严肃处理,但对于从犯,胁从犯,未遂犯及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对于未成年人,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对于犯罪动机确实值得宽恕,如家庭经济环境极差,生活所迫的情况在量刑时要予以考虑,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检察机关仍要考虑不起诉的可能性,审判机关仍要考虑缓刑的可能性。

(三)合理认定犯罪罪名,准确统计涉案金额

在帮信罪公诉阶段,是疑难问题较为集中,案件争议较大的阶段。帮信罪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都有以网络信息为途径获取不法利益的特点,但要明确的是帮信罪利用网络信息为非法行为提供帮助,以帮助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是直接参与诈骗犯罪等的直接实施。

面对帮信罪统计涉案金额,应当发挥刑事一体化的原理来综合考量,不僅要考察流水金额(涉案银行卡的全部入账金额)和支付结算金额,也应该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和其他证据的佐证如:证人证词,账本,银行流水等进行综合认定,不可随意扩大打击范围。

(四)激活从业禁止规范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是对犯罪分子一种非刑罚处罚的规定,具体表现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目的是预防再犯罪的需要[6],此项制度完善了我国刑罚执行后的处罚规定,有效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技术帮助行为,部分非法技术帮助行为的主要技术提供者正是来源于运营商单位或者互联网信息技术从业者,技术要求较高,专业领域较为集中,目前,我国从业禁止处罚政策主要集中于教育管理领域,如果采用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人领域,不仅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切断行为人同行业的联系,防止二次犯案的可能性,而且可以对特定行业产生极大影响力,兼顾惩罚与预防两大特点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五)加强社会控制理论和预防犯罪理论对于帮信罪治理的指导

社会控制理论是强调社会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与调控,在帮信罪治理中,社会控制理论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分析框架,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个体犯罪行为受社会制约和控制影响,可以通过增加社会控制机制减少犯罪诱因,社会控制机制包括正式社会控制和非正式社会控制两个方面。正式社会控制主要是指法律和刑法对帮信罪的规制和制裁,包括警察执法、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等。非正式社会控制则是指一系列社会规范、道德信仰和社会期望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例如家庭教育、社会舆论和社会认同等。通过社会控制机制的运作,可以减少个体参与帮信罪的动机和机会,从而达到预防和治理帮信罪的目的。社会控制理论强调了社会因素在帮信罪治理中的重要性。在制定帮信罪治理策略时,应该注重加强社会控制机制,增强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帮信罪治理工作。

预防犯罪理论认为对于特定犯罪类型的预防措施应该聚焦于犯罪的危险因素和风险群体,在帮信罪治理实践中,根据帮信罪的特点和成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重点关注潜在的帮信罪行为人群相关的犯罪因素。

社会控制理论和预防犯罪理论也对帮信罪治理策略的具体做法提供了一些指导。例如;

1.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加强执法力量和执法能力,提高犯罪的侦查和打击效果,加强网安部门专业化更新,更好地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2.针对帮信罪犯罪行为人的主体特征为低学

历,低年龄的特点,展开专项整治,如广大在校学生群体,社会闲散人员,辍学青年,互联网从业者,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指导案例,强化法制教育。相关教育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主体联动形成合力,以司法部门威慑力警醒有预备行为的学生群体。

3.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司法行政配套升级。提高特定人群对于信息网络犯罪的认知,以此提高特定人群对于帮信罪的认识和警觉。

银行等金融机构持续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断卡行动”,加强对公账户管理,针对“开户容易冻结难”的现象,对于空壳公司要责令整改并且采取措施,落实后续管理,并积极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汇报。对于非法四方平台支付,应由金融机构牵头,公安司法机关积极协助,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善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帮助,公安司法部门应联合工信部门,运营商部门展开更为专业的打击,网络信息犯罪的技术支持帮助往往比非技术支持帮助更具有隐蔽性,因此在治理过程中,需要更为专业的技术手段,对于虚拟拨号设备,虚假基站设备等迷惑性极强,危害性极高的设备的整治要格外重视。

4.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警示企业和个人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提高社会全体对于信息网络犯罪的理解,增强整体法治意识,树立正确法制观念。这些举措都是基于社会控制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社会对个体行为的制约和调控,实现帮信罪治理的目标。

需要明确的是,社会控制理论和预防犯罪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解释和指导作用,但在实际的帮信罪治理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社会政策、社会经济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策略。社会控制理论只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框架,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断完善和优化治理策略。帮信罪治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学术界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帮信罪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唐逸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2.

[2]林生法,王世卿.基于既有样本分析的帮信罪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研究[J].公安教育,2021(09).

[3]姚自豪.“帮信罪”口袋化适用及其消减路径研究[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10).

[4]王渊.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的传承与发展 [N].检察日报,2023(10).

[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06).

[6]武亚萍.“套路贷”的刑事一体化治理研究[D].湖南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22(10).

[7]黄思铖,唐婷.简析帮信罪的概念及与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J].综合创新与发展学术论坛论文集,2023(02).

[8]王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构成问题探析[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06).

〔责任编辑:杨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