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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城、武威出土两组税票比较研究

2023-03-26陈朝辉

西夏研究 2023年3期
关键词:人户黑水城汉文

□陈朝辉

黑水城出土元代M1·0945[F193:W13]《票据》由两纸文书粘贴而成,一件上书“官”,另一件据其他文书可知,写有“仓”。甘肃武威亥母洞也出土两件形式相似的西夏增纳草捆文书,一件写有西夏文“官”字,一件有西夏文“户”字。已有研究成果按年代分别对文书反映的元代税票格式[1]、纳粮流程[2]以及西夏增纳草捆文书性质、纳税制度[3][4]103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将两组文书进行比较,进一步探讨两组文书的性质,梳理宋元时期税票的发展脉络。

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中有10 余件元代税粮票据,这些票据是1983—1984 年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阿拉善盟文物工作站在额济纳旗黑水古城考古所获,录文于1991 年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中公布[5]。2008年,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出版《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6],对票据重新编号、定名,以彩色图版的形式公布。此后《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释录》[7]《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8]对照彩色图版,在李逸友先生录文的基础上补充修订,又增加了题解、注释等内容。在这些票据中有一件M1·0945[F193:W13]《票据》,因为之前尚未发现类似文书形式,所以得到了更多关注,现抄录如下:

第一纸:

1.皇帝圣旨里亦集乃路总管府钦奉……

2.圣旨节该:蒙古汉儿并人匠,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富毫势要之家,但种田

3. 者依例征①纳税粮,钦此。本路照依上年计□②到合③该税石,须要钦依

4.宣限送纳升④足,不致违限。如违,依例断罪。今将本户税粮开列于后:

5. 初限十月终 中限十一月终⑤末限十二月终

6. 沙立渠怯薛丹一户太不花地⑥叁顷柒拾亩粮壹拾壹石壹斗

7. 小麦柒石肆斗

8. 大麦叁石柒斗

9. ……⑦本人准此

10.至正十三年 月 日给

11. (畏兀儿体蒙古文) (押印)

12.官(押印)

13.(畏兀儿体蒙古文)

第二纸

1.广积仓今收到太不花

2.至正十三年粮壹拾壹石壹斗

3.小麦柒石肆斗

4.大麦叁石柒斗

5.右给付本人准此

6.至正十三年月……攒典⑧……

7.广积仓付……[6]1215

(注:黑体字表示文书中为印刷体,下同)

这件票据与其他黑水城出土税票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由大、小两张纸粘贴而成,其他的税票,无论写本,还是印本,都只有一张纸。票据第一纸写在一张高27.8厘米、宽24.6厘米的大纸上,保存完整,其上有两种字体,一种是印刷体,另一种是手写体,还有畏兀儿体蒙古文、两处押印以及一个大写的“官”字。第一纸大致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摘录的一段公文,这段文字源于《通制条格》“中统五年二月中书省奏准节该”的部分内容,“仰中书省照依成吉思皇帝、哈罕皇帝圣旨体例,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种田者,依例出纳地税,白田每亩叁升,水田每亩伍升。买卖者出纳商税。据不该纳丁税蒙古、回回、河西、汉儿并人匠,及不以是何投下诸色人等、官豪势要之家,但种田者依上征纳地税外,仰行下领中书省左右部兼诸路都转运司、随路宣慰司一体实行”[9]718。第二部分为交纳税粮的期限,“初限十月终,中限十一月终,末限十二月终”来源于《元史》的规定[10]2358。第三部分为文书的6—10 行,是至正十三年(1353)太不花交纳税粮的总数和大、小麦数。

票据第二纸写在一张高17.3 厘米、宽15.3 厘米的小纸上,上载广积仓于至正十三年收到太不花所纳粮数,其税粮总数和大小麦数与第一纸完全一致。文书也有印刷体和手写体两种字体,这张纸上的手写体与第一纸的手写体字迹有差异,应该不是同一个人所写。尾部残缺,有三方官印。M1·0950[F270:W6]为广积仓仓票,保存完整,格式、内容与第二纸残存部分相同,据此可推测出票据第二纸尾部所缺信息:

1.广积仓今收到沙立渠一户台不花(官印)

2.至正十一年税粮壹拾壹石壹斗

3.(官印)小麦柒石肆斗

4.大麦叁石柒斗

5.右给付本人准此

6.至正十一年 月攒⑨典

7.(官印)广积仓付使任(押印)

8.广积仓大使庆喜(押印)(官印)

9.广积仓监支纳 销讫

10.仓[6]1219

两件票据所纳税粮总数均为十一石一斗,其中小麦七石四斗,大麦三石七斗,纳粮人户同属沙立渠,不同的是纳税者的名字和纳税时间,第二纸上的纳税户是太不花,这件票据中的是台不花。黑水城出土文书中人名多为音译,如大德十一年(1307)税粮文卷中亦集乃路的同知有小云赤卜花[6]280、小云失不花[6]291、小云失卜花[6]292三种写法,因此太不花和台不花应为同一个人,这两件票据分别为广积仓所出太不花至正十一年(1351)和至正十三年交纳税粮凭据。至正十一年票据完整,上面钤盖四方朱印,而且在票据末尾有一个大写的“仓”字,既然第二纸现存部分与这张票据内容一致,那么残缺的部分应该也有一个“仓”字,末尾为广积仓官吏签名、押印。因此,M1·0945[F193:W13]《票据》的第二纸是广积仓仓票,类似的仓票还有M1·0954[F64:W5]《广积仓票据》[6]1223,票据正文部分已佚,仅存末尾官吏签押及一个大写的“仓”字。

如果将写有“仓”的税粮票据称之为“仓票”,写有“白帖”的税粮票据称之为“白帖”[11],那么我们暂且将第一纸上写有“官”的票据称之为“官票”。类似的官票在《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古所获汉文文献》(非佛经部分)也有一件OR.8212/759 K.K.0117(d)(i)《元至元六年(1340 年)纳税粮凭》[1]。

1. ……□是何诸色人等□

2. ……□敛征纳税粮钦此□□

3.□照依上年□□□□□□石□具?□

4.□□□□纳外?□□□追?复?□□□□断?□合将□

5.□□实有□□税粮开立于后

6.一户勒俺布地壹顷弍拾陆亩玖分玖厘

7.肆?毫,粮叁石捌玖合捌勺弍抄

8. 小麦弍石伍斗叁升玖合捌勺捌抄

9. 大麦壹石弍斗陆升玖合玖勺肆抄

10. 右给付

11. 至元六年九月 日[12]229

这是一件单独的文书,可见第一纸与第二纸本应是两件独立的文书,这一点从两纸手写体字迹不同上可见端倪,一件上书“官”,一件上书“仓”,两件文书配合使用。这样的文书在甘肃省武威市亥母洞遗址中也有出土,即G31·005[6730]-2P《乾定酉年文书》和G31·007[6731]PV《文书残页》,第一件记有里溜没细苗盛辖下税户折学戏增纳草捆数,末尾有年款及仓库官吏的签名、画押以及一个大写的西夏文“官”字,另一件税户姓名不清楚,存里溜首领名,增纳草捆数,收草仓库官员签名、画押以及一个大写的西夏文“户”字。梁继红[3]、史金波[4]103两位先生在西夏文翻译的基础上进行研究,认为它们是一式两份的西夏乾定酉年(1225年)增纳草捆文书。

G31·005[6730]-2P:

1.里溜头领没细苗盛

2. 一户折学戏⑩增二捆,一捆麦草,一捆粟草。

3.乾定酉年 月 日

4.库守郝 大石⑪大石 大石

5.做官簿者⑫钟(画押)

6.□□ 大石 大石 大石

7.库监 大石(画押)

8.官[13]391

G31·007[6731]PV:

1.里溜没细苗盛

2.一户□□□增二捆,麦草一捆,粟草一捆

3.□□

4.库守郝 大石(画押)

5.做官簿者钟

6.……(画押)

7.户[13]393

从形式上看黑水城出土元代纳税票据与武威亥母洞出土西夏增纳草捆文书有相似之处。首先是两组文书均有印刷体和手写体两种字体,西夏增纳草捆文书上的年款“乾定酉年 月 日”,职官和官员姓名“库守郝”“做官簿者钟”等为印刷体,纳税详细信息,如“里溜头领没细苗盛”“一户”“增二捆,一捆麦草,一捆粟草”等为手写体,字体上的细节反映出书写时间上的不同,也就是说这两件文书并非一次完成,一些固定的内容是已经印刷好的,而里溜姓名、纳税人姓名、增纳草捆数是后来填写,与黑水城出土M1·0945[F193:W13]《票据》,特别是第二纸仓票的情况一致。其次是两组文书左上角醒目位置均有大字,G31·005[6730]-2P《乾定酉年文书》上的大字是“官”,G31·007[6731]PV《文书残页》上的大字是“户”,类似于黑水城出土《票据》中的“官”和“仓”。再次,文书都钤盖朱印、增纳草捆文书中的朱印为接收草捆仓库“守库主管”或“守库头监”的官印,文书末尾落款“库守”“库监”是仓库的官员,画押、朱印意味着草捆已经交纳入库。《票据》第二纸末尾存三方朱印及“广积仓付”等字样,据其他仓票可知,所缺部分为接收税粮的仓库官广积仓付使、大使、监支纳的签名和画押。

深究下来,黑水城出土元代票据与武威亥母洞出土西夏乾定酉年增纳草捆文书有很大区别。首先,文书上的大字含义不同,西夏乾定酉年增纳草捆文书中的“户”和“官”代表文书的收执者。G31·005[6730]-2P《乾定酉年文书》与G31·007[6731]PV《文书残页》残存内容几乎相同,落款均为仓库官吏,应该都是仓库发出的,一件是给纳税农户的完税证明,即写有“户”的这件,另一件是官方留底汇总的存根,即写有“官”的这件。

黑水城出土元代M1·0945[F193:W13]《票据》上的“官”和“仓”为票据的发出机构。第二纸仓票上明确写有“右给付本人”,末尾有广积仓官员落款,说明这件文书是由广积仓发给纳税户太不花的,“仓”指的是广积仓,税票的发出者。第一纸官票开头为“皇帝圣旨里亦集乃路总管府钦奉”,紧接着摘录了一段公文,即文中“圣旨节该:蒙古汉儿并人匠,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富毫(豪)势要之家,但种田者依例征纳税粮,钦此”,然后又以亦集乃路的口吻继续写道,“本路照依上年计□到合该税石,须要钦依,宣限送纳升足,不致违限。如违,依例断罪。今将本户税粮开列于后”。因此,亦集乃路总管府为发文机构,也就是官票中的“官”,同时“本人准此”“至正十三年月日给”标明票据的接收方是太不花。元代的“官”“仓”票虽然发出机构不同,但都给付纳税人太不花。

其次,武威亥母洞出土西夏乾定酉年增纳草捆的这两件“户”“官”文书均为草捆交纳完毕之后的纳税凭据,具有“一式两份”的性质。真正的“一式两份”票据是在一张纸上,出现在明代,清朝继续使用,即“串票”,也称“连票”或“截票”,往往为二联或者三联,两联的串票一份付纳户,为收执,一份付官,留存查验,为存根。“截票之法,开列地丁钱粮数目,分为期限,用印钤盖,就印字中截票为两,一给纳户为凭,一留库柜存验,按图各置一册。”[14]1066西夏的这组文书,虽然写在两张纸上,但“户”文书当是收执,为纳税户的凭据,“官”文书当是存根,为留底查验的那纸,已经具有了一式两份的性质。宋代虽然没有发现实物资料,但有文献记载,“一诸县人户,送纳税物,官司交讫,合给朱钞。县钞即关主簿勾销,户钞即付人户执照,使人户免致重叠,追呼骚扰”[15]1287。纳税后有户钞和县钞,户钞为人户交纳完毕收执的凭据,县钞是县官注销簿册的依据。也有文献在户钞、县钞基础上,记有监钞和住钞。赋税之输共有四钞,监钞由监督受纳者收执,住钞由仓库保存。“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官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监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去失而互相照,此良法也。”[16]6756《庆元条法事类》也有类似记载,“诸输官物用钞四:县钞付县,户钞给人户(官输者,具官钞),监钞付监官,住钞留本司。每钞用长印日,印其扣头,并县、户、官、钞,各监官亲用团印”[17]619。元代在差发赴仓送纳后,将有画押,盖官印的朱钞分付官、民各一纸,说明此时仍是以两张票据作为纳税凭据,“其所纳差发,并要两平依理收受,画时印押,给付官民户朱钞各一纸”[18]962。从中可以看出从宋元到明清完税票据的变化,黑水城出土西夏乾定酉年增纳草捆文书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让我们能够见到虽由两纸书写但具“一式两份”性质的票据实物。

黑水城出土元代《票据》中第二纸仓票与第一纸官票性质不同。仓票是广积仓在收到太不花所纳税粮后发出的纳粮凭据。官票不在纳税之后,而是纳税之前发出,输纳之期“初限十月终,中限十一月终,末限十二月终”表明赋税征缴还没开始,“须要钦依宣限送纳升足,不致违限。如违,依例断罪”是要求税户按期交纳。李逸友先生认为这件官票在元代似应作勘合或地税帖、传唤帖,这也是过去未曾见过的一种文书[5]76。勘合,之前已有成果讨论过,而且在黑水城出土文书中找到了勘合的原件,所以这件文书并非勘合[19][20]。刘广瑞认为这件文书是由正契和契尾组成的[11],那么这件官票应该就是正契,仓票为契尾。杜立晖在李先生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第一纸官票为元代“催粮由帖”[2]。

综合文献记载,这件文书当为由帖。《元典章》在记载元代差发时涉及由帖,提到差发多由贫民承担,官豪富强以各种办法逃避,至元十九年(1282)以后“具元管、交参、协济等户合着差发,通济验人户气力产业,品答高下,贫富科摊,务要均平,出给花名由帖,并不得多余答带”[18]962,各户应纳差发数目依据上一年情况开写。为起到监督作用,各路“立粉壁,开写各户所有差发数目”。同时,这段内容还对交纳差发后的一些问题做了交代,如“于酌中牢固处置库收受”“给付官民户朱钞各一纸”[18]962。文书中开列的太不花税粮就是“照依上年计”。《票据》中的第一纸为《元典章》所载由帖,第二纸为《元典章》所载朱钞。《通制条格》将这种由帖称之为催粮由帖,各路弓箭手税粮的征收只是一概带征,各户不知道所免粮数,官员难免从中营私舞弊。大德七年(1303),令各路通照弓箭手数量、每户应免粮数、一路共免粮数,以及“本路所管各县户计,合征粮若干,总包若干,卷内开出花户姓名,粮数多少,通行均包。每正粮若干,合包若干,验实均包,某户合包若干,明立案验”[9]510。核对无误后,于纳税前将应纳粮食以催粮由帖的形式给付纳税农户,令依数交纳:“当该首领官吏,仔细照勘,均平无差,行下各县,出给催粮由帖,付纳粮人户,依数供输。”[9]510紧接着,文献还提到廉访司照刷文书时“点壹、贰户将由帖比对,但有争差,将各路首领官吏严行治罪,庶革多征之弊”[9]510。或许这件官票、仓票粘贴在一起的文书就是在照刷时比对由帖。因为比对的目的是抽查官吏在征税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所以在黑水城出土元代税票中,多数还是以没有比对之前,官票、仓票各自独立的形式存在。在宋代,也有类似催粮由帖的文书。《庆元条法事类》中应纳数单子即为宋代的凭由,“诸税租,县于起催前两月真书开具每户应纳数单子,折变者,具折变实数送纳处所,令、佐分定乡村,案簿点对毕付催税人,给散纳户”[17]612。金代文献中也有给散户由帖的说法。“时北鄙用兵,科役无适从。公差次物力,为鼠尾簿,按而用之。保社有号引,散户有由帖,揭牓于通衢,喻民以所当出,交举互见,同出一手,吏不得因缘为奸。自是,为县者皆取法焉。”[21]531到了明清,出现了易知由单,“盖由单者,各州县每年每户各领一单,以为征粮之据,户户皆有,人人尽知,故名曰易知由单也”[22]167。

综上所述,黑水城出土元代M1·0945[F193:W13]《票据》中的两纸文书不同于甘肃武威亥母洞出土西夏乾定酉年增纳草捆文书一式两份的性质,而是将纳税前的催粮由帖与纳税后的完税凭据粘贴在了一起。黑水城出土文书中还有一件记有台不花交纳税粮的文书M1·0043[F16:W1]《管都火儿等户纳粮文卷》,有玉朴渠、沙立渠、吾即渠、耳卜渠等住户所纳粮数,其中“沙立渠一户台不花粮壹拾壹石一斗,小麦柒石四斗,大麦叁石七斗”[6]80,与M1·0945[F193:W13]《票据》中的渠道名、人名、税粮总数、大小麦数完全一致,可见这是一份亦集乃路税粮登记簿。这说明每位纳税户在交纳税粮的过程中至少有三件文书:一件在纳税之前,各路依据上一年情况开列各户本年应纳数目,以由帖的形式给付纳税人,即M1·0945[F193:W13]《票据》中写有“官”的这件催粮由帖;第二件在税粮入仓后,广积仓将记有所纳数目、日期,仓库官吏签名画押的完税凭据付纳税户收执,即M1·0945[F193:W13]《票据》中写有“仓”的这件仓票,两件粘贴在一起表示审核完毕;第三件为各户税粮登记簿,记有各个税户的税粮数量,即M1·0043[F16:W1]《管都火儿等户纳粮文卷》。

注释:

①“征”,《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4页录为“缴”。

②“□”,《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第914页录为“拨”。

③“合”,《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漏录,《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录为“官”。

④“升”,《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录为“开”。

⑤“中限十一月”,《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漏录。

⑥“地”,《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漏录。

⑦“……”,此处为黑色墨迹,《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不录,《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录为“右”。

⑧“攒典”,《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漏录。

⑨“攒”,《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录为“积”。

⑩这件文书梁继红、史金波两位先生均有汉译,本文参考史先生译文,下面一件仅有梁继红先生汉译。此处文字不清,梁文录为“□□□”。

⑪“大石”,梁文中此处为“大食”。

⑫“做官簿者”,梁文为“起文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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