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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 模式下代购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23-03-22孙希明

活力 2023年24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税法

孙希明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600)

引 言

20 世纪末,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经过近30 年的发展,人们的购物渠道逐渐由线下转向线上。近几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微博、QQ 和微信等社交软件越来越为人们熟知和应用。借助人们已经习惯网上购物的心理,以及被大众广泛应用的社交软件,“代购”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得到迅速发展。就目前而言,代购的发展大多依赖于微信、QQ 这样的社交软件,代购经营者与消费者通常是在聊天过程中达成交易,价款往往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进行支付的。这种交易方式容易避开相关部门的监管,再加上当前与代购行业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部分代购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进行纳税申报,其纳税遵从度大大降低,这就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并且会造成一定的税收损失,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

一、文献综述

(一)税收征管效率概念评述

税收征管效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家用于税收征管方面的投入或耗费与所取得的聚集资金、调控经济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它集中体现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是税收征管质量与数量的综合反映。方铸认为,数字化技术改革整体提升了税收征管效率,但是内部存在结构性差异: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经济模式,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数字化政府平台的建设能够通过加强对数据等要素的征管及打造“数字空间”的方式,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1]。王曙光认为,随着社会数字化经济的不断发展,积应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以数治税试点”的有关政策,把提高税务信息管理效率作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举措[2]。

(二)C2C 模式税收征管研究现状

张睿瑾认为,商家可以不经过第三方同意经营自己的网站,参与主体简单使得纠纷也很少产生。非独立网络店铺又称C2C 模式,是一种基于二级域名在第三方网站交易的“非独立商店”。在这种模式下,专门的网络交易平台为网店经营者提供必要的信息网络,以创建域名、虚拟零售空间、设计等[3]。同时,闫晴认为,我国应将灵活用工平台税收征管秩序观从静态跃升至动态,并完善灵活用工平台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健全纳税申报机制,优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降低税务稽查难度,强化税收监督机制,从而破解灵活用工平台税收征管难题,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4]。

(三)关于代购税收遵从度研究

方彬楠认为,随着近年来离岛免税政策的不断升级,套代购行为频发,可由于这种行为属于新型违法犯罪,因此目前对于套代购的打击还处于初级阶段,这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来说是新的挑战[5]。陈永彪认为,由于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利用免税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套代购”走私违法行为,从中赚取巨额利润,造成国家的税源流失[6]。李明阳认为,代购作为一种快捷、方便的购物方式,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目前的国内代购市场缺乏监管,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完善[7]。王毅认为,平台经济为中国的税源提供了新的来源,但是由于其商业模式超越时空、要素信息化、业态虚拟化,因此具有税源数字化、零散化、多元化、隐匿性和即逝性的特点,让税务管理变得更加困难[8]。

二、代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部分交易主体缺乏税法意识

1.部分经营者纳税自觉较差

经营者是纳税主体,是代购税收征管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代购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但在实践中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经营者仍然存在,部分代购经营者存有侥幸心理。就税收缴纳本身而言,是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减少,这无疑与其利益最大化目标是相悖的。同时,考虑到目前部分经营者纳税意识薄弱,纳税人偷逃税产生的非物质财富损失不大。两者相权,部分纳税人从愿望上来讲倾向于少缴甚至是不缴税。之所以如此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其缺乏纳税自觉意识和依法纳税的观念造成的。

2.消费者税法意识不足

消费者的税法意识在税务机关对代购经营者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消费者拥有良好的税法意识不但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还有利于税务机关有效落实对代购的税收征管。但是,现实中消费者在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关心的主要是所购商品的价格、质量问题,对于税收则认为和自己没有多少关系,甚至认为索要发票“既麻烦又没什么用处”,然而这在无形之中给代购经营者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了便利。

(二)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

1.税务监管较为被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人需定期申报纳税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可知,负有纳税义务的代购应当进行纳税申报,但现实中部分代购者为了间接降低成本而不进行纳税申报,再加上代购的交易具有隐蔽性和虚拟性,税务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监管。在税源的监管方面,以微信平台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与纳税相关的信息。目前,代购从业者的数量仍然庞大,微信平台监测不到或者未主动报送的代购者税务机关很难监管到,使得其税务监管处于被动地位。

2.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程度浅

代购的发展是通过社交平台进行的,任何时间、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进行交易,并且社交平台是相互熟识的人之间用来即时通信、交流信息的工具,其功能以社交为主,具有隐私性和封闭性。由于税务机关和第三方平台信息交换不完全,再加上许多C2C 代购同消费者之间的价款往来是直接通过微信转账来完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对代购征税就必须直接监管其与消费者的聊天内容,这又很容易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但若对平台监管不到位,在实践中对代购的税收征管难以全面展开,既不利于代购行业的健康发展,又会损失国家的税收权益。

(三)相关税款征收的执法难以有效落实

1.税务执法成本较高

税务执法部门一般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在我国,税务机关是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税收征收机构,其内部结构的设立是税款征收执法环节的关键所在。代购数量庞大,经营的商品繁杂多样,所涉及的税种也较多。而我国税务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是依照税种来划分的(如国家税务总局的货物和劳务税司、地方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处等),对代购征收税款时一定会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职能部门,再加上对代购税收征管和监管的工作难度较大,容易造成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做重复工作,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也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了困难。

2.税务监督检查存在盲区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社会上各种大中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数不胜数,而各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工作时存在以检查各类大中型企业为主而忽略了一些小型企业和个体户的情况,而从事代购的经营主体往往都是一些小型企业和个体户,这使得C2C 代购有可能成为税务监督检查的盲区。

三、完善代购税收征管建议

(一)提高交易主体的税法意识

1.提高经营者的纳税自觉

提高代购经营者的税法意识是要让代购经营者愿意守法、主动守法,为有效落实税收征管打下基础。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发布税法宣传书、拍摄税法知识小视频、定期开设讲座等方式向代购经营者普及代购相关税收法律知识,于潜移默化中让其明白依法纳税应是每个代购公民的义务,如果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提高代购经营者的权利意识。部分纳税人把税收看作强加给的负担。要让纳税者不抵制纳税,必须让他们看到在纳税过程中所享受到的权利和可以其带来更多的收益。提高代购经营者的税法意识,最重要的是让代购的纳税主体明白遵守税收法律制度带来的价值要比纳税付出的代价高,如代购经营者在依法纳税的过程中,利益受到了侵犯时可以依靠法律追回损失。另外,还可以参照消费者协会建立一个纳税者协会,对征税主体征税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以保护纳税者的合法权益。

2.增强消费者的税法意识

消费者虽不是税收征管中的纳税者,但却是税款的负担者,消费者的税法意识也决定着税收征管能否在实践中有效落实。代购的交易行为同电子商务基本相同,可以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在对代购的税收征管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追踪交易行为的重要证据。当索要电子发票成为消费者的习惯时,代购经营者想要达成交易就必须依法开具发票,因此消费者的税法意识决定了发票发挥作用的强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对代购从业者的监管程度。为了更好地提高消费者的税法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利用满足广大消费者物质需求的心理出台相关的发票奖励政策,即消费者用手机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就可以领取税务机关随机发放的金额不等的红包。同时,可以采取月末、季度末和年末“发票换现金”的政策,消费者可在每月末、季末或年末用自己留存的发票按照发票金额数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

(二)加强税务监管力度

1.健全税务监管体系

目前,从事经营代购行业的个人或组织应当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涉税信息各方面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由于代购行业发展历程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对传统贸易实施的监管体系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代购行业,因此应当健全针对代购行业的监管体系,完善代购的税务登记制度和税源监控制度。

(1) 在税务登记制度方面。传统的商务模式(包括电子商务)必须先进行工商登记然后进行税务登记。对于代购行业:考虑到其特殊性及要保护其稳健发展的理念,可以取消工商登记的环节,但要求代购尤其是C2C 代购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可以考虑简化代购在进行税务登记的过程中所需提供的资料,重点注重税种的核定;还可以设立专门针对代购税务登记的线上线下办理处。

(2) 在税源监控制度方面。代购的交易并不存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相关纸质凭证,前文已指出代购交易具有封闭性,因此税务机关按照以往的税源监控方法并不能对代购的税源进行有效监管。对此,税务机关可以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赋予其一定的权力,达到对代购的源头进行监管的目的。

2.规定第三方平台,对平台经营者加强监管

代购借助社交平台发展,整个交易过程均在社交平台上进行,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封闭性,税务机关直接对其进行监管难度较大。因此,要解决代购交易隐蔽性致使的监管困境,税务机关可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由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内的代购经营者进行监管。以微信平台为例,可由税务机关和微信平台共同开发纳税软件插件安装于微信平台中,其管理控制权交给微信平台,但相关信息要与税务机关共享。该插件要具备区别私人聊天信息与交易往来相关信息、对识别出的代购经营者进行标记和监控、识别并加总代购经营者的销售收益等功能。这样一来,微信平台就可以监控平台内的代购经营者的相关涉税信息,当代购所涉相关税种的交易额达到应税额度时,微信平台要提示其主动进行纳税申报。

(三)加强税务执法体系建设

1.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

代购涉及的税种繁多,对其税款的征收必须依靠互联网技术进行,如果按传统方式进行税收征管,涉及的内设部门和人员较多,容易做重复工作,也会增加征管成本。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可单独设置一个代购税收部门,专门负责征收代购行业的税款。一些其他国家在应对电子商务相关税收问题时就做过类似的决策,我国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代购的行业状况设立专门针对代购的税收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的代购税收机构级别同货物与劳务税司等相同,地方各税务机关的代购税收机关级别同其部门内其他执法机构一样。在代购税收机构内部可以分别创建C2C 代购类型的执法小组,专门负责各自类型的相关税收问题,无论涉及什么税种都统一由该小组征收,这样既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又可以解决征税对象繁多和税种交叉的问题,从而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2.加强税务执法监督

我国税务执法监督主要分为税务系统外部监督和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两方面。税务系统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税务系统内部监督指的是税务机关中上级对下级的税务执法情况的监督。加强在代购税收征管相关方面的监督需要内外部监督相结合。

(1)从内部监督方面来看,需要健全监督机制。目前部分地市级、县级税务机关还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导致部分执法人员的错误执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挑选一些骨干人才,设立一个监督部门。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征管困难的行业(如代购行业)行使税收执法权的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防止有关税收流失。

(2)从外部监督方面来看,要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范围比较广,对代购行业的了解也比较全面。因此当出现执法人员对代购行业的征管不到位或者检查缺位时,社会监督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另外,税务机关可出台一些奖励机制,提高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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