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音乐考古学与中国音乐史研究学术思路的互通有无
——中国音乐史学问题思索之六

2023-03-22田可文武汉音乐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关键词:音乐史考古学考古

田可文 (武汉音乐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0)

一、考古与考古学

“考古”这一名词,在北宋时期的学者吕大临①吕大临(1040—1092),宋代金石学家,字与叔。吕大临一生著述甚丰,除《考古图》(10卷)《考古图释文》外,见录于《文献通考》《经籍考》的有《易章句》(1卷)、《芸阁礼记解》(16卷)、《论语解》(10卷)、《中庸解》(1卷)、《老子注》(2卷)、《玉溪集》(25卷)、《玉溪别集》(10卷)、《西铭集解》(1卷)、《编礼》(3卷),它们是研究吕大临关学思想及宋代思想哲学的重要资料。《考古图》凸显了吕大临在金石学上的影响和地位。所著《考古图》(1092)一书中就已出现。但当时所谓“考古”,仅限于对一些传世的青铜器和石刻等物的搜集和整理,与近代意义上的考古学含义有很大的区别。

如今“考古”的主要对象,是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的实物资料。这里的实物资料,一般是指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各种具有可移动性的器物,以及古代人类有意识加工过的人工制品,如工具、武器、用品等,或是人类修造的房屋、坟墓、城堡和建筑等。而未经人类加工的自然物,则必须确定其与人类活动有关,或是能够反映人类的活动,如用于修筑房屋用的自然石块和采集渔猎活动所遗留的动植物遗存等,这些也属于考古的对象。对古代人类遗物,一般以器物的原料或用途功能进行分类,如以器物的原料可分为木器、石器、玉器、陶器、骨器等;以用途或功能可分为工具、武器、生活用具、装饰品、艺术品等。

“考古学”,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研究古代人与物的学问。考古学是研究寻找、获取古代人类社会的实物遗存,并依据这些遗存来研究人类历史发展的一门学科。“考古学”的定义从现今通常使用的情形来看,《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关于“考古学”的定义为:

这一名词主要有3种涵义:第一种涵义是指考古研究所得的历史知识,有时还可引申为记述这种知识的书籍;第二种涵义是指借以获得这种知识的考古方法和技术,包括搜集和保存资料、审定和考证资料、编排和整理资料的方法和技术;第三种涵义则是指理论性的研究和解释,用以明包含在各种考古资料中的因果关系,论证存在于古代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规律。[1]1

考古学发掘对文物考察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一,地层学。它是研究地壳表层成层岩石的学科。地层学研究的主要范围是地层层序的建立及其相互间时间关系的确定,即地层系统的建立和地层的划分与对比,也指有一定时间和空间涵义的一切成层岩石的总称。而考古地层学是借用地质学对地层的研究原理,在田野考古发掘中科学地取得研究资料的方法,也是考古研究中最基础的方法之一。其二,类型学。一般称为“考古类型学”,也叫“标型学”或“器物形态学”,即借用生物进化论和生物分类的原理,对考古发掘出土的遗物、遗迹,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分析与比较研究。[1]13

以往的知识认为考古学是历史学的组成部分,其研究的范围是古代,故而,它与近代史和现代史无关。[1]13考古学所研究的是“古代”,除了史前时代以外,还应该包括“原史时代(Protohistory)”①“原史时代”(Protohistory)被定义为“紧接着史前,但是又早于能以书写文件证明的历史”(The Hutchinson Dictionary of World History[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所以,西方将“原史时代”的时间段界定于史前与“书写文件证明”的历史两大阶段之间的过渡阶段。和历史时代。钱耀鹏教授归纳中国“原史时代”社会有几项基本特征:1.以城乡分化为核心的早期城市开始出现并不断获得发展;2.以王权为核心的权力结构开始形成并不断强化;3.构成王国的社会基础是部落或部族;4.世袭制成为基本的继承制度;5.文字制度已经在形成与初步完善的过程中。[2]这些特征基本上与我们过去对早期文明国家或是青铜时代的认识十分相似。

近年来,英国有“中世纪考古学”之说,其年代下限延伸到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1640),又有所谓的“工业考古学”之说,其年代下限更延伸到18世纪和19世纪的工业革命初期。在美洲,有所谓“历史考古学”和“殖民地时代考古学”,它们的年代范围在哥伦布发现美洲之后,直到18世纪末或19世纪初美洲各国在政治上获得独立。相反,也有人把考古学的年代范围局限于史前时代,即没有文字记载的古代。的确,要探明人类没有文字记载的史前时代的社会历史,在极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考古学。

考古学研究领域的时间界限,上限自人类起源为始,下限则随考古学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又由于各地区文化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所以,对考古学研究时间的上、下限无法统一。“英国的考古学年代下限为日耳曼人入侵(1066);法国的考古学年代下限为加洛林王朝的覆灭(987);美洲各国的考古学年代下限为C·哥伦布(约1451—1506)发现新大陆(1492)。”[3]2故而,各国考古学都有它们的年代下限:20世纪50年代前,下限被限定在文字出现前,偏重于史前考古;20世纪50年代后,历史考古受重视,下限逐渐向后延伸。对中国考古学而言,历史时代不仅指商代和周代,而且还包括秦汉以及其以后各代。“一般说来,中国考古学的年代下限可以定在1644年明朝灭亡。”[3]2

二、中国音乐考古学的学术属性

音乐考古学是“依据音乐文化遗存的实物史料(发掘而得的或传世的遗物、遗址、遗迹,如乐器、乐谱、描绘有音乐生活图景的古代造型艺术作品等),借助考古方法来探讨音乐史、乐器史直至历史上的音律形态、音阶形态等音乐学课题的一门科学”。[4]音乐考古学的学科定位是人们对音乐考古学学科性质的客观认识,它涉及学科的定义、品性、功能、研究对象、研究目标等诸多问题。

考古与文物关系密切。《辞海》对“文物”定义:(文物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5]从上可知,文物较考古的内涵要宽泛得多,考古学研究的对象被包含于文物范畴之中。

以此类推,我们通常所说的“音乐文物”其内涵应比音乐考古宽泛。音乐考古则具有“厚古薄今”的时间倾向。音乐文物既可以包括考古发现的古代音乐文化遗存(遗物和遗迹),也可以包括近代的音乐文化遗存。前者无需举例,后者如聂耳、冼星海的手稿、延安“鲁艺”遗址等,均属近代音乐文物。由此看来,音乐考古与音乐文物,在概念上不能完全等同。

音乐考古学是音乐学的一个新兴的分支。它的研究范围与考古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音乐文物的考古研究,最早是作为考古学的一个分支,而与美术考古、丝绸考古、陶瓷考古、青铜器考古等学科并立。中国当代的音乐考古学基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其来源虽亦出自对于音乐文物的考古研究,但实际内容已越出考古学的范围,例如:古陶埙的研究,可以借助陶瓷考古的手段及其已有研究成果来鉴定它的形制、年代、文化属性等;“曾侯乙钟铭”的研究,必须借助于古文字考古与青铜器考古的成果;“敦煌古谱”的研究,也必须依据于古谱原件的文物考古研究。但由此又引出古埙音阶问题、钟铭的先秦乐律学史问题、敦煌谱的译解问题等,因而,其研究范围常常涉及古代乐律学、音乐形态学、音乐民族学的许多具体问题。音乐考古学对音乐史学有“正史”“证史”“补史”“创史”的作用。中国当代音乐考古学的内涵带有更多的综合学科、边缘学科的性质[6]6,它的存在价值在于为中国音乐史研究开辟了弥补文字史料不足的新领域与研究方法上的新途径,而不在于单纯作为考古学的一个门类的补充。当今中国音乐史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音乐考古学的研究。

中国考古学研究的时间范围一般限定为旧石器时代至明代,但也有将下限定在元代者。明代以后史料比较丰富,基本不需要考古发掘了。不过这也并不是固定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明清两代同样可以开展考古工作。从音乐考古学的角度看,明代或其前各代考古中发现有音乐文化物质资料,将之作为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应无异议。现在看来,音乐考古学研究对象的时间下限定为明或清,显得模棱两可。明、清两代究竟孰是孰非,应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定。目前的问题是,清代的音乐实物可否作为音乐考古学研究的对象,是考古学家争论的话题之一。

尽管东汉以降,历代正史中的“乐志”“律志”,都曾根据当时的出土文物对前代的定律器做了文献的或度量衡方面的考证,但唐代以前,我国对音乐的考古研究并未重视。只是到了宋代,由于“金石学”的创造与发展,对乐器考古研究有了很大的关注。由于宋代学术思想上突破了前代的章句与注疏之学,在考古研究上对乐器尤其是青铜钟上的图形与铭文的极大关注,开始注重其款式、图形、铭文等各项数据的著录与研究,代表性著作有宋代吕大临的《考古图》(10卷)及其释文等著作。此后,在乐器考古方面,基本上沿着宋代金石学的研究途径,值得注意的是清代乾嘉考据学派对音乐考古学发展有一定贡献。到了20世纪上半叶,在新文化思潮的影响下,出现了文学家刘复①刘复著《敦煌掇琐》(1925)、《宋元以来俗字谱》(合作,1930,1957年重印)、《中国俗曲总目稿》(合作,1932)、《十韵汇编》(合作,1935)等,其中文字涉及有音乐文物内容。所开创的古乐器测音工作,如考古学家唐兰②唐兰(1901—1979),文字学家、金石学家、历史学家。唐兰一生著作繁富,重要专著有《殷虚文字记》《古文字学导论》等外,重要论文还有《白石道人歌曲旁谱考》《古乐器小记》等180余篇。《古乐器小记》[7]较为全面地考察了钟、镈、錞、钲、铙、铎等钟类古乐器,细致考证了钟的源起、器型、铭文等,其对古乐器测音研究可谓首开先河。20世纪50年代后,杨荫浏在其著作《中国古代音乐史稿》[8]中以及音乐史学家李纯一先生,都倡导在音乐实地考察研究中,要充分重视文献考证与实物考古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当1978年在湖北随县曾侯乙墓中,以编钟为代表的大批乐器出土后,我国才真正对乐器进行严肃、认真、有学理依据的音乐考古学研究,包括对曾侯乙墓乐器在音乐形态、乐律、乐器组合、乐器与文化的关系等研究,故而,这些研究成果大大推进了“音乐考古学”学科在我国的正式形成,及其学科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还出现了音乐史研究、音乐民族学研究与音乐考古学研究相结合研究方法新倾向。尤其在近40年来,中国音乐考古学研究中,还重视对古代乐谱的发掘、整理与翻译研究,代表人物有叶栋、何昌林、席臻贯、陈应时等学者。目前,对敦煌古乐、西安古乐、北京智化寺古谱、福建南音,以及对河南、山西、西藏、新疆的寺院音乐资料都在积极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提出了建立“古谱学”的新课题。

尽管我国在音乐考古学上可谓成果卓著,但迄今为止,我国专门对音乐考古学作理论与实践全面论述的著作尚不多见,有限的几本是李纯一的《中国上古出土乐器综论》[9]、王子初所著《中国音乐考古学》[6]、方建军的《音乐考古学研究》[10]与《音乐考古学通论》[11]等。

三、中国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

按照中国史学界的观点,一般将1840年作为古代与近代的分野。③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是中国近代史领域中学术课题之一。从1954年胡绳提出《中国近代史的分期问题》(《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一文后,就有孙守任、范文谰、金冲及、戴逸、李新、荣孟源等人陆续发表论文,提出了不同主张,但基本认为1840年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20世纪60年代讨论趋于沉寂,80年代后始重见兴起。这个问题有很大的争议,如台湾史学家张玉法写过《现代中国史的分期问题》、查时杰有《中国近代史与现代史的断代与分期问题》等,叙述了非“1840年”的观点。直至今日,中国古代、近代、现代的时间分期,乃至如何划分中国当代历史的界限问题,在历史学家那里仍然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参见:张海鹏.中国近代史和中国现代史的分期问题[N].人民日报,2009-11-20(07)。因此,清代的前一段时间是古代之末,而后一段时间则是近代之初。音乐考古学主要研究考古发现的音乐文化遗存,而清代的乐器或乐谱则流传于当今社会,从其时代特征和资料性质看,作为音乐考古学研究似较牵强,而作为音乐文物研究则较合适。李纯一先生认为音乐考古学研究对象的时间下限应为明代[12],这是切合实际的。虽然“古代”一般包括清代或清代的一部分,但从考古与文物概念的区别来看,音乐考古学研究的时间下限还是与考古学取得一致,以定在明代为是。这样,音乐考古学定义中的“古代”,其具体时限就是旧石器时代至明代。

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是古代人类音乐活动的遗物和遗迹,总称遗存。古代音乐文化遗存主要埋藏于地下,一部分保存在地面。可见,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来源于考古学,其获取手段或途径主要是考古发掘。

音乐考古学研究对象里的乐器类比较明确,即出土的乐器实物。出土乐器无论从性质或数量来看,都应是音乐考古学的主要或基本研究对象。对出土乐器的专门研究,是古乐器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古乐器学还应包括对历史文献记载的乐器部分所进行的系统研究。目前,学界比较一致认为: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四个基本类别,即乐器、乐谱、音乐图像和音乐铭刻;并认为对每一类研究对象的专门研究,都可形成音乐考古学的一个研究分支,而且还可进行分类研究以外的分期研究和分区研究。当然,与这四类研究对象相关的埋藏环境及其共存物品等,也是音乐考古学研究中需要联系起来加以考虑的因素。

古代乐谱作为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主要指考古发现的乐谱原件。从目前情况看,古代乐谱还缺少真正的考古发现,尽管历代有一定的“传世”乐谱,但是这种“传世乐谱”像敦煌藏经洞发现的那种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古乐谱十分罕见。虽然如此,我们仍对古代乐谱的潜藏和发现有所期待,它们是音乐考古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只是近代以来传存的古代乐谱文本,应与音乐历史文献一样,似不作为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音乐考古学对考古发现古代乐谱的研究,是古乐谱学研究的组成部分,但不等于古乐谱学研究的全部。目前古乐谱学主要还是研究历代传留下来的乐谱文本,这与音乐考古学的研究有性质上的不同。对历代传留的乐谱文本进行古乐谱学的研究,恐不能视之为考古。黄翔鹏先生认为,对乐谱记录的音乐作品进行历史考察,应称“曲调考证”,而不宜称“曲调考古”[13]。他的看法是有道理的。

音乐考古学研究对象中的图像类,指的是古代描绘音乐活动或音乐事象的美术作品。音乐考古学中的图像研究,应与一般所谓的音乐图像学有所区别。音乐考古学研究各类人工制品或自然物上的音乐图像,这些图像有的出于地下,有的存于地面(如岩画、石窟寺),可谓原生型的音乐图像。乐器实物及其附属品经过照相、制版和印刷之后,当属次生型的“二次图像”,应不属于音乐考古学研究对象。因此,目前所见出土乐器的图录画册之类,应排除在音乐考古学研究对象中的图像类之外。由于目前已出土的乐器实物基本在汉代以前,所以,古代音乐图像对汉以后各代的音乐考古学研究显得尤其重要。

音乐考古学研究对象中的音乐铭刻,指的是考古发现涉及音乐事物的古文字资料。对此进行专门研究,也可形成音乐考古学的一个研究分支,李纯一先生称其为“古乐铭刻学”[14]。当然,对音乐铭刻的研究,也包含于古文字学或音乐文献学的研究范围之中。

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既有无可比拟的优点,也有相当的局限。如果说音乐史是人类音乐活动的总体构成,那么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就只能反映人类音乐活动的局部或某些方面,因此它也只能从有限的范围或领域对音乐史进行补充,而不能包办或替代整个音乐史。换言之,音乐考古学仅可通过有限的研究对象来试图重建古代音乐史,任何对音乐考古学功能的无限夸大都是不切实际的。

考古发现积累了大量重要的音乐文化物质资料,为中国音乐考古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可以说,没有中国考古学的发展,便没有中国音乐考古学的创建。中国近代考古学受西方考古学的影响而产生,中国音乐考古学则是中国考古学滋养下本土化的产物。从学科的构成看,音乐考古学主要是考古学与音乐学尤其是音乐史学相互交叉、影响和渗透所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

学科是学术的分类,学术是专门的学问。衡量一个学术门类是否成为独立的学科,应从它的学术成果,理论体系、研究方法、研究群体以及高等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从这几个方面看,音乐考古学并非徒有虚名,它正在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但是,如果与发展历史较长的其它人文学科(如历史学)相比,音乐考古学则显得十分年轻,严格说来,音乐考古学目前尚未成为真正独立意义的学科。这是因为,音乐考古学还没有建立自成体系的理论架构和研究方法,从整体上还不具备全然独立的品格。

音乐考古学的交叉性和边缘性,使得它的学科属性并不单一。对于音乐考古学的学科隶属关系,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或认为它是音乐学的分支,或认为它是音乐史学的分支,或认为它既是考古学的特殊分支,又是音乐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看法大都出自音乐学界,考古学界对此较少展开专论。音乐考古学究竟属于哪一学科的分支,目前似乎难以做出定论。不过,从音乐考古学的交缘关系看,它确实具有从属于考古学和音乐史学的双重性质。

音乐考古学与考古学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考古学是根据古代人类遗留下的遗迹、遗物研究社会历史的科学,是历史科学的一个部门。从普遍意义上讲,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是考古学的研究对象,但由于音乐考古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目前普通考古学尚不能替代音乐考古学研究。从此而看,音乐考古学确有其相对的独立品性。

从目前学术发展来看,考古学影响到许多领域,从而产生了诸如民族考古学、美术考古学、宗教考古学、农业考古学、地震考古学,动物考古学等边缘学科。在一般考古学辞书中,将其中的有些学科列为考古学的分支。如在《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一书的“考古学”条目中,夏鼐①夏鼐(1910—1985),原名作铭,中国现代考古学的奠基人之一。著有《齐家期墓葬的新发现及其年代的改订》《考古学论文集》《考古学与科技史》《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国文明的起源》(日文)等,主编《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和《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等。和王仲殊②王仲殊(1925—2015),考古学家,主要研究领域是中国汉唐时代考古学,兼及日本考古学和日本古代史。其音乐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沂南石刻画像中的七盘舞》等论文。就把美术考古学和宗教考古学列为考古学的分支,并称其为“特殊考古学”[3]17。看来,人们将音乐考古学视为考古学的一个分支,与上述边缘学科在考古学界的认知是有一定关系的。

音乐考古学研究的最终目标是探索古代人类音乐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规律,力求恢复和重建古代音乐历史的音乐生活实际,因此,音乐考古学与音乐史学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就这层涵义说来,此前认为的“考古学”是“历史学”的组成部分,那么将“音乐考古学”视为“音乐史学”的分支,也不无道理。但如果将“音乐考古学”仅仅看作“音乐史学”或“考古学”的附属品,只是起到研究方法或研究手段的一种,而不能最终上升为具有独立品性的“学科”,那恐怕不应是“音乐考古学”发展的归宿。

四、音乐考古研究与中国音乐史研究的资源共享

音乐考古学研究虽然也借助和运用考古学、历史学和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的方法,但这些学科的研究方法不应该也不能够完全替代音乐考古学的研究,否则就失去音乐考古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努力探索音乐考古学自身所独具的、特殊的方法论体系。但同时,我们也可将中国音乐史研究与音乐考古研究的资源共享。

根据目前的认识,音乐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大体可分为一般方法和特殊方法。前者如断代、分域、类型(型式)、演变等,后者如实物考察(观测)、音响测试、音乐性能、模拟实验、工艺技术、综合分析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中国音乐史研究,是十分重要的资源。

对于音乐考古学来说,任何轻视或绕过音乐考古实物去进行所谓的音乐考古研究是行不通的。我们的中国音乐史研究,应该全面收集和掌握业已发现的音乐考古资料,为音乐史研究课题做扎实而细致的案头资料整理工作。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音乐考古学研究绝对不能脱离对实物的考察(观测),这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否则音乐考古学便不能够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音乐考古学只有经过实物考察,并以音乐史研究成果为佐证,才能建立起两个学科的平等学术对话。中国音乐史研究利用已发表的音乐考古实物史料,进行史实的佐证。中国音乐史研究要想深入进行,很多时候必须依赖对音乐考古学的深入研究,必须接触音乐考古实物,对实物进行全面而具体的考察,才能建立音乐史学与音乐考古学共同的学术体系。音乐史研究只有不失时机地参与考古的田野发掘工作,才能获取鲜活的第一手音乐史有用且直观的音乐实物资料。

我们的中国音乐史研究应该非常重视考古发掘报告。但随着学术事业的不断发展,音乐史学对考古发掘报告中的音乐资料会提出更高、更特殊的要求。在研究中我们会发现,已发表的音乐考古发掘资料语焉不详,由于考古人员非音乐界人士,他们对音乐实物的理解欠缺,有时甚至出现发掘报告写作上的误差。例如,对乐器名称与性质的识别错误,乐器的各部位测量数据不全、内部结构描写不明,对乐器与之伴随着的特殊的花纹或铭文拓本欠缺等;又如,乐器照片因拍摄角度的原因而变形、乐器外观色泽失真等;再如,乐俑群在排列位置和组合上并非发掘时的固有状态,而是发掘者无意间的错误摆放等。诸如此类问题,都需要音乐史学家参与进行实地的考古发掘与对实物做正确的考察。

音乐考古个案分析是群体和总体分析的基础,也是一个必经的研究阶段。在个案分析之后,还应进行群体或总体的分析研究。不论进行哪一级分析,都不能用今人的思维方式看待古代人类的音乐物质产品,应将其置于当时当地的具体环境中去观察。对古人的音乐成就应客观评价,不能盲目拔高、引申或发挥。还应认识到,音乐考古资料的更新性很强,在分析音乐考古材料时不可草率行事、轻下结论,因为这样往往会被新的考古发现以及我们所未知的方面所否定。

音乐文化遗存的实物除传世的文物来源外,基本都是经过考古发掘而得,因此,绝对不能脱离考古学来孤立地看待和研究音乐文化遗存,不从音乐史学的角度来研究它,否则将会使音乐文化遗存从考古学当中割裂开来。只有对音乐文化遗存的时代(年代)、文化区系、类型序列、共存关系、墓葬情况(墓主、国别、族属等)、器物组合等方面进行考古学的综合考察与分析,以音乐考古学全部研究工作为前提或基础进行大量音乐史学研究,将两个学科的资料做资源共享,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研究水平与理论深度。

此外,音乐考古资料的图录及其文字描述和数据记录,可提供相当范围和程度的音乐实物资料。已经出版的音乐发掘资料,其选择、取舍和详略的标准,均受到著录者个人主观因素、学养素质等的制约,所以,研究者不能仅限于这类图录,而应大量接触考古实物,并对实物进行全面的考察鉴定。如果对音乐考古资料失察,往往会造成研究中的误断。如罗振玉对冉钲①冉钲是春秋时期的一件文物,罗振玉原藏。其体铸铭文18行,91字,记载吴王梦寿时期对外征伐等史迹。此钲造型独特,铭文较多。经测定得知,它能奏出古代“夹钟”“黄钟”以及“黄钟”倍率的音律。罗振玉编纂《三代吉金文存》《贞松堂集古遗文》等著录。的研究,便为其例。

音乐考古实物资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需要人们来认识它、研究它,以挖掘出更为深层的价值。以前考古学单纯对包括音乐文化遗存在内的考古发掘进行简单的描述性解释,只阐明发掘的实物“是什么”,但音乐史研究在此基础上,更要运用各种学科研究的方法和知识去进行综合分析,以解释它的“为什么”。又由于考古发现的古代音乐文化遗存毕竟是“音乐的”,因此,我们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学分析之后,还要将其置于整个音乐历史发展进程中来加以考量。如果游离于音乐历史之外,不关心音乐考古资料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不考虑考古实物的人文属性,这些资料就徒成自然形态的物质。以此而看,音乐考古学应由纯物质层面的研究进入到文化的、精神的和行为方式层面的研究,即所谓“见物见人”。为此,音乐考古学应借鉴音乐史学、文化人类学(或音乐民族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更多地体现音乐考古研究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

中国音乐考古学迄今为止仍处于初创阶段,其学理尚需建立,其方法尚在探索。从宋代开始,我国学者有对音乐文物的涉猎研究,但真正对音乐考古学实物的细致研究,是从1978年曾侯乙墓发掘对其编钟等乐器研究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即开始接触音乐考古学的理论与方法问题,并尝试对音乐考古学的名称、定义、研究对象、分支划分、研究方法、研究意义以及中国音乐考古学研究的历史等做过一些初步的探讨。

到目前为止,中国音乐考古学仍是一门冷僻的学科,尚未成为“显学”。学术界对音乐考古学缺乏了解,音乐考古学的学科能量尚未发挥,学科影响面或社会价值还有待开发。但是,音乐史学研究所取得的各项成就,无不与音乐考古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关联。音乐考古学只有对音乐史学和普通考古学产生深层次的影响,才能真正显示自身存在的价值。许多音乐史家本身也对音乐考古有一定的研究,因此,将这两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共享,是当前提倡的“跨学科”研究的必然。音乐考古实物史料对中国音乐史研究而言,可以起到“正史”“证史”“补史”“创史”作用;而中国音乐史的研究成果对音乐考古乐器实物的鉴定有重要的作用。这些都足以证明,音乐考古学研究与中国音乐史研究在学术思路的互通有无,对两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猜你喜欢

音乐史考古学考古
“何以广州”的考古学观察
十大考古发现
考古出乎意料的几件事
认知与传承:东西方考古学理论差异比较——以新考古学为例
三星堆考古解谜
辽代圹墓的考古学初步观察
乌兰杰的蒙古族音乐史研究
——评乌兰杰的《蒙古族音乐史》
符号学家重返音乐史
中国近现代当代音乐史的研究使命
浅析音乐考古学在音乐史研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