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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初探

2023-03-22李晓芸

法制博览 2023年5期
关键词:罪错司法犯罪

李晓芸

江汉大学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心理干预是指及时对处于心理失调或危机状态的个体,提供必要且合理的心理帮助和关怀,使其尽早恢复健康心理状态的行为[1]。而犯罪心理的产生即是个体心理失衡或心理危机的一种表现,是未成年身心发育不成熟的一种体现。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将心理干预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心理专家运用心理学知识,以专业的技术引导个体行为,力求达到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矫正的目标。

一、罪错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现状

2013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培养涉罪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健全人格、良好社会适应能力的心理学技术被引入刑事诉讼程序[2],许多地区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心理干预制度的启动对象、实施程序、适用范围、评估和矫正方法等方面开展了许多尝试,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实施的“远舟计划”旨在对处以3~6个月保护处分及附条件不起诉期满的未成年人进行长效跟踪帮助,预防其再犯罪;成都市帮教关护基地与职业技术学校合作,意在让犯罪未成年学习一技之长,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武汉市两级检察院截至2020年底已建立了11个“心港湾”观护基地,为未成年人提供考察、教育和矫治的专门场所。2018年,东湖开发区检察院的“心港湾”基地为个体量身定制帮教计划,设置了不同的帮教模式,包括公益组织模式、社区模式、学校模式、军检模式等,并注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而汉阳区则与福利院合作建设“心港湾”基地,在不影响正常办案的前提下,由专业的观护员和检察干警对犯罪未成年进行关护和教育工作。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司法体系下的心理干预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心理干预机制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

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为审判过程中心理测评报告作为量刑依据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支撑,但该规定缺乏量化标准,实操性不强。同时,大多司法人员缺乏专业心理知识,无法对心理干预的有效性作出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审判结果,而且尚未健全配套的保密措施,若有泄密情况易对未成年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心理干预实践操作规范和程序难统一

由于少年司法中的心理干预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各个地区的做法不一,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对象范围不清,干预程度不明,干预程序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测量报告格式随意且内容流于形式,优质心理专业队伍的引入不足等。因而在未成年案件审理中,心理干预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仍然缺乏检验,导致报告分析结果若作为案件的量刑依据,其“理论有余,实践不足”。

(三)心理干预发挥的价值难以达到最大化

心理干预内容包含较广泛,主要由心理预防、心理调查、心理测量、心理辅导和矫正组成。个案的心理干预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进行的次数有限,现实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分级,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采取同样的干预措施费时费力且缺乏针对性,对于关键性问题的解决效力大打折扣。另外,在心理干预制度中,大多地区更注重执法处遇,忽视预防处遇,这一失衡降低了心理干预的价值。

二、心理干预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一)促进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关怀的完善,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我国《刑法》规定,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时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心理干预是评估未成年人的危害性的重要手段。[3]心理干预工作的进行能够为量刑提供依据,同时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继续犯罪的危险则不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4]。这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进一步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出我国司法对于个体心理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二)利于挖掘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原因,预防其再犯的可能性

根据埃里克森人格发展八阶段论,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同一性相对混乱阶段,即青少年寻找和确定自己区别于他人的独特方面的阶段[5]。他们的特点有:1.越来越多地寻求独立性、自主性以及对生活的控制感;2.对成人的依赖减少,与父母的冲突增大;3.重视同伴关系,依赖同伴;4.倾向于归属小派别;5.行为更具攻击性的少年反而变得更具吸引力;6.社会经验尚且不足,与成年人相比,对危险行为潜在负面后果的评估认识不清,并且追求短期而非长期效益[6]。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们是心理疾病的高发期,他们更容易患上抑郁症、狂躁症、性心理障碍、网络成瘾等问题,这些问题若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理,会增加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这些心理特征和心理疾病与未成年犯罪密切相关,需要给予充分的关注。

心理干预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准确把握未成年犯罪的内部原因,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奠定基础,利于预防和减少再犯的发生,利于为社会提供更多技术人才,也有助于提高法庭教育和判后帮教的针对性[7]。

(三)便于疏导罪错未成年人的不良情绪,健全其积极健康人格

少年成长中身心发展规律既使少年具备和增长了犯罪行为,又使其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下降,与此同时也潜藏着改邪归正的可能[8],蕴含着重塑健康人格的可能。

涉罪未成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恐惧、焦躁不安、忧虑等不良情绪,影响正常生活。心理干预工作则可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疏导不良情绪、正确应对危机;可以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便重新融入社会,有利于犯罪预防,降低犯罪率;可以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加强对青少年心理的重视,增加对青少年的关怀与教育。未成年人是未来和希望,社会需要给涉罪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其健康茁壮成长。

(四)提高罪错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效率,完善相关的司法体系

目前的社会调查大多专注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犯案过程,忽视其心理原因,如此过于盲目和草率可能带来诉讼上的风险[7],从心理干预的角度开展社会调查,能够获得未成年犯罪的家庭、学校、同伴、个人等较为全面的因素,对于现行的社会调查制度是一种补充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同时也帮助提高办案效率。

将心理干预的对象、范围、措施等进行分级,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循序递进的措施体系,是加强心理干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是建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关键步骤。

(五)利用国内外心理干预机制的交流学习,加强司法理念国际化

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未成年的心理问题,心理干预已经普遍地应用到各国司法实践中。在美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量刑后,会被送进少年局进行诊断以确定适合的矫正方式。其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长达4~6个星期的分析与诊断,包括智力、能力、成熟度以及感情等方面的测试,从而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往最适合的设施,给予最恰当的处遇方式。[9]日本专门设立了少年院,对犯罪少年进行多样化的心理干预方式,如分析精神状态、观赏心理剧等,帮助其稳定情绪、缓解焦虑,从而促进他们适应院内生活。我国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一员,必须紧随其后,建构自己独特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心理干预机制。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机制体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人性化和科学化,体现了国际的交流学习,也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理念及趋势[9]。

三、心理干预机制建立的措施

(一)设置具体的干预分级

1.适用对象的分级。按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可分为已满14周岁和未满14周岁两个群体。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立意识较弱,更多地依赖家庭,对其的干预应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需要家庭、学校的支持配合;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由于身心发展而进入的青春期,独立意识增强,多出现叛逆、封闭等特点,必要时可采取一些带有强制性的管束矫治措施。

2.罪错行为的分级。目前,学者苑宁宁提出的分级方式受到广泛认可,即:根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本着对接我国法律体系、操作性强,易识别的原则,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四类,由轻到重分别是: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犯罪行为[10]。

3.干预过程的分级。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可分为案前预防、事中干预以及事后矫正三级。案前预防阶段家庭、学校、社区联合配合,定期对“问题少年”做心理辅导,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事中干预阶段通过访谈、调查等手段从动机、情感、心态、个性特点、人际交往等方面综合评估,为未成年人的准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事后定期辅导,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况是心理干预效果的衡量标准之一,也确保其心理健康,能够重新开启一段新的人生。

4.干预措施的分级。(1)福利类措施: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罪错未成年,未满14周岁者不予以处理;对于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少年可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原则上交予监护人对其加强管束,情况稍严重者可以采取心理辅导、社工服务等形式对其犯罪心理行为进行矫治;(2)教育矫治类措施:主要针对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经本人同意对其采取训诫、矫正措施,包括社区矫正、公安和司法机关的约束性决定或送至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收容教养等;(3)刑事类措施:对于情况严重且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未成年人,必要时判处实刑,或判处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在少管所服刑接受专业的教育矫治。

(二)建立规范化的干预流程

1.明确心理干预对象优先级。原则上,凡是罪错未成年人都应接受心理干预,但实际处理时受当事人案件情况、干预人员的配备情况、案件审判进度等影响,每一起案件均能及时、有效进行心理干预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笔者对心理干预制度的对象处理进行等级划分:(1)涉及情况严重的犯罪未成年,其家庭教育、心理健康、道德品行均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2)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罪错未成年人;(3)司法机关认为其确有必要进行心理干预的涉案未成年人;(4)当事人及其家属要求,并结合案情需要进行心理干预。

2.设立告知程序与启动时间。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心理干预,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心理干预的内容,公益性、申请程序、意义等,并让涉案未成年人签署《心理干预知情同意书》。学者施芳群提出心理干预启动越早,价值越明显。笔者认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启动最为适宜[11]。

3.规范心理测验和调查的操作。心理测验和调查报告是量刑的参考依据,因此需要对其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有利于提升测验效果的固定场所、统一聘请专业的心理干预机构和人员、明确各项文书制作的格式等。

(三)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1.健全考察帮教机制。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或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可委派心理咨询师对罪错未成年进行定期的访谈辅导工作,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工作,在期满后由心理咨询师出具相关报告。

2.优化审判考核制度。司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将心理干预、社会调查和报告、回访帮教等工作纳入其中,并据此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采取心理干预措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3.确立信息保密制度。任何心理咨询或测量应该遵循保密原则。司法机关和心理咨询机构有义务对涉案未成年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行为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心理干预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体现了中国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关护和重视,也是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但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待完善,这需要司法机关、家庭、学校、社会团体、未成年人本人等各方面因素共同努力,以使这一机制在司法制度的依托下能切实有效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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