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
2023-03-21路清秀编辑韩英彤
文/路清秀 编辑/韩英彤
只有充分了解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并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才会得到更加充分的应用。
让渡是一种法律概念,通常指权利人将自己的有形物或无形的权利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
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与信用证转让的比较
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
对于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未做太多规定,仅在第39条中明确了以下两点:款项让渡不受信用证是否表明可否转让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只是对款项的让渡,不涉及信用证履行行为的转让。“款项让渡”仅是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转让,不涉及信用证的执行。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装运以及单据提交等履约行为仍由受益人执行并且由开证行根据相符单据凭以付款。如果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对该款项拒付或是延迟支付,一切后果由受益人承担。
信用证的转让
信用证的转让是指受益人将其信用证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受益人,这种“转让”是转让执行信用证的权利。转让证的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得到第一受益人让与的在信用证项下供货的义务和支款的权利。
UCP600规定,信用证表明“可转让”字样时,才可进行转让,如果进口商或开证行不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行为是不能发生的。这与款项让渡不同,款项让渡是无需获得进口商或开证行事先同意的;在信用证转让中,转让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不得再次转让至第三人。这也是与款项让渡不同的地方,款项可以进行多次让渡。
因此,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和信用证转让是两种不同的信用证行为。信用证转让是在信用证框架内凭相符交单获得承付或议付的行为;而款项让渡是超出信用证框架发生的代理或融资行为。
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的形式
从广义上讲,款项让渡不仅包括受益人与企业或银行之间的让渡,还应包括银行间的融资行为。因此,款项让渡的形式应包括以下几种:
受益人作为中间商向实际供货商/生产商让渡款项
比如具备进出口业务资质的中间商利用自身客户资源与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代理实际供货商或生产商提供的商品出口海外,并向指定银行交单,将相符交单获得的款项让渡给实际供货商或生产商。在这个过程中赚得差价。
受益人向融资方让渡款项
受益人为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而以信用证项下的应得款项让渡作为保证。比如福费廷业务中,受益人出具一份让渡协议, 通过其中的保证将自己在此笔信用证应收帐款全部无追索权地让渡给叙作福费廷业务的包买商银行,凭以获得的无追索贴现,及时回收流动资金。
银行间的款项让渡
由于银行间资金安排和融资需求,受让方有权作为让渡方将受让款项再次让渡出去。在上述福费廷业务中,包买商银行还可以将其购买的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继续在二级市场中进行转卖,通过多家银行参与实现受让方与让渡方身份的转变,从而使款项被不断让渡,直至最终受让方。
从银行角度讲,银行作为受让方或让渡方直接参与的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以上面提到的后两种让渡形式最为常见,即受益人向银行让渡款项和银行向银行让渡款项。
受益人向出口方银行让渡款项。受益人与银行签订让渡协议,将信用证项下收款权利让渡给银行,出口方银行代替受益人成为款项的收款方,向开证行或保兑行主张支款。此时,出口方银行为保障收款权利,通常会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发报告知此款项让渡事宜,要求款项付至银行而非受益人。
款项让渡通知内容:“请知悉:受益人已将此套信用证项下金额为XXX的单据所涉及的全部款项的权利、利益和所有权不可撤销并无条件地让渡给我银行。请通过SWIFT加押报文发送收到此让渡通知的确认至我银行并于到期日按照以下指示付款。请于到期日将款项付至我因行开在XXX银行的账户中并援引我银行参号。”
银行向银行让渡款项。银行将获得的信用证项下的收款权利再次让渡给其他银行,此时让渡款项的银行从款项让渡的受让方转变为让渡方,其通常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发报告知此款项让渡事宜,要求款项付至受让方银行而非自己。
款项让渡通知内容:“请知悉:我银行(让渡方)已将此套信用证项下金额为XXX的单据所涉及的全部款项的权利、利益和所有权不可撤销并无条件地让渡至XXX银行(受让方),请于到期日将款项直接付至受让方的账户。请向受让方确认以下事宜:1.你方已知悉我银行与受让方的此笔款项让渡事宜。2.你方将于到期日将款项付至XXX银行(受让方)开在YYY银行的账户并援引其参号,或者按照你方从XXX银行(受让方)收到的付款指示付款。尽管前述规定,此款项让渡的有效性不受你方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所损害。”
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的风险
信用风险
受益人欺诈。受益人让渡款项后通过非受让行交单或在多家银行重复让渡、削减让渡金额、在银行议付或付款前撤销该款项的让渡等,使得受让人没有收款的保障。
比如受益人欺诈银行:出口商X公司在收到国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与议付行A银行签订款项让渡协议,以信用证项下的应收款项从A银行处获得融资,以此融资款进行备货并出口,但X公司在制单完成后并未通过A银行交单,而是直接交单至开证行并从开证行获得付款。X公司的交单行为和获得的款项绕过了A银行,A银行没有获得信用证项下的应收款,造成资金损失。
单据风险
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是以信用证单证相符顺利偿付或议付为基础的。因此,如果单据产生不符点不能得到偿付或议付款项,受让人获得的款项让渡则会变成空头支票。
比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受让银行没有发现,或者单据存在无法消灭的不符点而受益人声称其将被开证行接受,受让银行对受益人进行了融资,但是最终交单被开证行拒付,受让银行无法或无法及时得到偿付,造成损失。
操作风险
开证行在收到款项让渡报文后授权或确认了让渡行为,但到期付款时未按照让渡指示付款。
比如开证行在收到款项让渡通知后向发报行确认已知悉并将付款至指定的受让方银行,但由于到期日与确认日间隔较远,且未做好卷宗记录,付款时将款项付至原收款行而非受让方银行,可能会造成资金损失或收款延迟,面临被追偿风险。
法律风险
到目前为止尚无与跟单信用证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法律法规,由于各国的涉外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当事人要遵循各自所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还可能会有国际私法的援引、法院管辖权的确定等问题。
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的风险应对
对受让方来说,为避免受益人信用风险,可以要求正本信用证交给执行让渡的银行或受让行保存,或由其在正本信用证上背批款项让渡事宜。可以要求让渡协议签订为不可撤销款项让渡协议。还可以要求受益人找到资信良好的第三方,最好是银行等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进行担保,开具保函或开立备用信用证,从而在受益人违约时受让人可以从担保人那里获得赔偿。为避免单据风险,受让人应当选择制单交单业务经验丰富的受益人做为让渡人,还应认真审核信用证报文,对于信用证中存在的苛刻条款、软条款等不利之处,为了避免以后在交单议付时出现不符点,应坚持要求修改信用证,从而保障自身权益。受让行在受益人向银行让渡款项后,应及时向开证行发报告知款项让渡,避免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交单,导致开证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款给受益人,从而保证受让行收款权利。
对开证行或议付行来说,在涉及款项让渡的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或议付行可能面临双重付款的风险。实际业务中,只要把提示信用证作为兑付的必要条件即出示了信用证再进行付款,这种双重付款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此外,为避免未按照让渡指示进行付款产生的操作风险,开证行或议付行应提高操作人员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审核款项让渡连续性(只有受让行有权作为让渡行让渡款项),严格按照款项让渡通知电指示进行付款。当然,由于开证行或议付行没有义务对信用证款项让渡做出同意或拒绝同意的表示,可以不对款项让渡行为进行确认表示,从而避免造成资金损失。
对执行让渡的银行来说,让渡行对让渡的执行应与授权相一致,如果未能完全按照授权执行或是超出了授权权限,则让渡银行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在信用证业务中,款项让渡既具有结算功能,也具有融资功能。对企业来说,它在转让信用证以及背对背信用证之外提供了另一种可以选择的结算方式;对银行来说,它可以使中间业务品种更加丰富。只有充分了解其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并且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才会得到更加充分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