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行动摹写形式
——解读安斯康姆对“意向”概念的刻画
2023-03-15牛桥钢
牛桥钢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 300350)
在《意向》一书中安斯康姆为自己提出了刻画“意向”概念的哲学任务,这实际上是其全部哲学活动所关注的核心论题之一,她创造性地承续了维特根斯坦哲学路径,借助语言分析的方法试图勾勒意向的“概念地图”。这种刻画主要包含三条进路:第一,从“理由与原因的区分”出发,聚焦于给出特定行动理由的“为什么”问题得以适用的不同情况;第二,从知识论出发,聚焦于行动者所具有的“非证成的知识”,即“非观察非推论的知识”;第三,从行动的摹写形式出发,聚焦于“意向行动的摹写形式”。第三条进路是整个概念刻画的总体方法,意向行动的摹写形式也是整个“概念地图”的总体架构,所以要清晰可靠地解读安斯康姆对意向概念的刻画,从摹写形式出发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有助于把握其他进路在总体方法中的位置。在此,我们将尝试从一种事件本体论开始,并借助特定的符号化处理来完成对这种刻画的解读。
一、事件的一般摹写形式
解读所需的第一个准备工作是揭示事件的一般摹写形式,它植根于我们语言的基本结构之中,根据当前的目的,我们只需关注到事件摹状与事件归附项这两个基本要素。此外,为在其后构显意向行动的瑕疵摹写形式,还需要预先区分和解说“结束”与“完成”这两个重要的事件特征。
(一)事件摹状与主体
以这样的符号串来表示“涉及某个主体的事件”:S→P,它表示的是:一个发生的某事件(而不表示一个主体指向某东西),如令P 取“散步”,这串符号表达的就是一个发生的事件——“某人散步”。这一设定是向事件本体论的回归,它首先从形式上拒绝将主体与其处境对置,拒绝在事件、主体和对象之间放置有待弥合的“真空”。
如果这些事件实际发生着,或发生了,那么原则上它们通过观察或其他方式对于有认知能力者是“可知的”。在这个符号串中,S 代表“主体”(subject),不必预先认之为那个与我们经验、行动或一般来讲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相分离,或者与我们的肉身相分离意义上的“心灵实体”。这里的主体意味着“事件归附项”,在对事件的语言描述中(即在摹写事件时)我们通过“主词”为一个事件给出“归附项”,如在句子“我流汗”和“亚里士多德在花园里散步”中流汗和散步这两个事件被归附给“我”和“亚里士多德”。无论何故,一般情况下人们总会在事件描述中给出归附项,即使有时会隐去主词,但在(例如)需要追究责任时,归附项都会被再次引出和确认。独立谈论事件之外的“归附项”往往是毫无意义的(甚至是无法做到的),在事件描述中谈论归附项则是自然的做法。所以我们所说的“主体”应预先从事件描述中被刻画的“主词”的角度来看待,而不是预先从任何一种实体论意义上的主体出发。任何在笛卡尔式的二元论中把主体与身体分离然后试图以某种方式使二者整合的策略注定是失败的,对于安斯康姆来说这一两分从一开始就排除在语境之外。
(二)事件的结束与完成
“→”代表此事件的发生,且箭头表示在一定意义上,这个事件已经被视为“结束的某事件”。也可以说“完成”或“实现”,但完成和实现往往自身中含有“成功”的意思,我们使用“结束”来与之对比,说一个事件是结束了的一个事件,不必然意味着说它完成了,但绝对意味着它达到了使我们足以称之为“一次已被做了的某事件”的程度。一个事件是否可以被称为已被做了的某事件,即是否可被称为一个已结束的事件,只有在某种意义上才是可说的①。有时事件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结束了的某事件时人们进一步对其做完成与否的判定(如在某人指责说“你没有成功做到此事”时可以给出一个有效的抗辩:“你别急,我还没做完呢!”),还有时候事件则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完成的某事件时人们对其做结束判定(如人们一般不会说“他杀掉了凯撒,虽然凯撒没有死”)。
当给出一个事件摹状时,无论这是否是对事件的适切摹写,就已经显示了对某种意义上的“结束”与“完成”的理解。当然,以上所说并不意味任何人都会对“所发生的是一件什么事”或“是否有可以叫做某件事的事情在发生”或“某件事是否已经结束了或完成了”持有相同的见解,但也并不是说一个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对它们有任意的见解。在这里相对性总要受到某种来自带有语言-概念特征的经验与公共实践的规范性的限制②。
现在我们做这样一种符号规定:结束完成式事件摹写形式:S→P(t);进行完成式事件摹写形式:S—P(t);结束式事件摹写形式:S→P;进行式事件摹写形式:S—P。
二、事件摹状类别与多摹状特征
事件之间分属于不同的类别,这里所说的类别上的不同意味着事件之间的一种不可还原性,但并不否定它们作为不同的存在样式在发生学上的连续性。我们可以称在这种意义上不同类的事件摹状(也可说是事件)是不同阶的。安斯康姆使我们看到,首先,试图在行动类中通过附加新的特征或伴随物、伴随事件,不可能完成对意向行动的界说,无论所附加的事物或特征属于哪一个类别;其次,对意向行动的界说依赖于对同一行动的多摹状序列的把握。因此,仅有以上事件基本摹写形式是不够的,为界说意向行动,需要说明事件的摹状类别并引入事件的多摹状特征来进一步丰富我们的摹写形式。
(一)事件摹状类别
“P”是对“事件之所是”的断言,即其取值为某一事件的摹状。事件摹状涉及范围可能很广,既可以是“石头滚落下来”,也可以是“心脏跳动”“豌豆苗生长”,还可以是“散步”“发表演讲”,它包括了“非生命运动”“生命活动”“动物活动”“人类行动”等几乎一切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跨越各种时空限度和背景状况的“事件”。安斯康姆大致区分了人类“行动”的摹状、动物“活动”的摹状、生命“活动”的摹状和无生命“事件”的摹状(物理摹状)。这些摹状我们这些掌握了语言的存在者往往能轻易地将其正确地用在对诸事件的描述上,且这种正确摹写的能力是人类“拟态摹写”这一修辞能力的基础。这种区分当然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灵魂区分”的某种延续[1]84-87。
在P 的取值类型升序变化时(物理事件→具有功能目的的活动→具有感觉与欲求的动物活动→人类行动),S 的取值类型原则上必然发生同步变化,这实际上是维特根斯坦所持有的一种态度(它是安斯康姆明显赞同的)[2]99。当我们说“那个石头感到痛”或“那个石头坐在那里休息”时,我们就将自己构陷入一种摹状“纠缠”之中,在这种将拟态摹写等同于一种适切摹写的情况下我们正使自己从语言既有的使用规范中脱离,或者正在使“感觉”和“行动”以及与之有关的主体概念(比如“石头”和“兔子”这些概念)变得模糊不清甚至不可理解。
意向行动并不是非意向之行动的高阶摹状,即并不能找到意向行动的一个叫做“行动”的低阶摹状,它更不是任何非行动事件的同阶种。福德(Anton Ford)指出,在行动哲学中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将行动视为事件与某种东西的加和(event + y = action),将意向行动、出于意志的行动或自由的行动视为行动与另一种东西的加和(action+z=intentional action),需要问是什么使得一个事件成为行动,又是什么使得行动成为意向行动。出于这个维特根斯坦问题[2]162,哲学家们走进了寻找“可描述之增补物(describable addendum)的死胡同,他称之为“标准方法”。
福德认为标准方法的失误之处在于误以为在一切普遍性关系中都是通过属加种差来界定种[3]20-21。安斯康姆认为失误在于:(1)没有意识到“意向的”所涉及的不是一种属性、特征或伴随性运动,而是一种摹写形式;(2)没有注意到同一件事可以有很多摹状,它在某个摹状下是意向的,在另一个摹状下是非意向的,而“标准方法”不能容纳这一点[1]28-29。
(二)事件的多摹状特征
同一个事件,只要注意到不同的发生境况(circumstance),或从不同的视角看待,或联系不同的背景,都可能给出不只一种摹状,“扩展摹状对于任何具有可摹写效果的事件都是可能的”[4]90。比如,站在一面破围墙后面的人看见那面有个人在反复移动手臂,他绕过墙之后发现那人是在挥动一根铁棍,他进一步走到那人的后面从这个新的角度看到连接着铁棍的水泵的其他部件映入眼帘,于是发现那人是在泵水。如果他是一名正在思考生理学问题的生理学家,可能会描述说那人正在以某种方式反复收放自己手臂的肌肉(可能会谈到使肌肉收缩的神经电现象)。如果他是一名正在思考物理学问题的物理学家,可能会描述说组成那人手臂的诸分子和原子正在空间中做一种有规律的运动。如果他后来发现那人把泵出的水消毒后装在瓶子里放进了一家超市的货架上售卖,他会判断说,刚刚那个泵水行为是在备货。这里并不是说此人当时获得了相关摹状的知识,作出这些摹写的能力(必然包含认出“那是铁棍”“那是水泵”“那是商品”等的能力)当时已经具备了,某些是在伴随语言运用的共同的日常生活中培养而成,有些则需要在专门的领域内习得。
在这里,所说的“那一个拥有很多摹状的事件”本身是什么?我们又如何确定在有许多摹状时只发生了一个事件?对于第一个问题,随便给出其中的一个摹状就是对它的回答,其答案乃是“在一个‘不特定’的国度里”(bare particular country)[5]209;第二个问题可能导致这样一个假设:这里要求有一种事件同一性理论(theory of eventidentity)来作为判准。安斯康姆指出,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一个理论至少会(a)在模糊或临界情况下确定答案;(b)对已知事实作出解释。”据此,任何同一性理论“本身不是一个理论,也不是一个理论的一部分”[5]210。在某个摹状之下,是说“以此身份”或“作为此”(qua)[5]208。所以在这里能回答的问题不是是否许多摹状下的事件是同一个事件,而是所发生的这样一件事是否也能被赋予这样或那样的身份。
我们这样表示一个在(例如)两个不同摹状下的事件(以结束式为例):S→p1p2。这些摹状可以由一个有摹写能力者正确或错误地给出。
三、意向行动摹写形式
至此,我们已经为构显意向行动摹写形式作好了前期准备,下面以意向行动的标准摹写形式为起点来说明安斯康姆如何从认知和语言视角出发,从一般的多摹状事件中界分出意向行动这个特殊种类。在标准的意向行动之外,安斯康姆还分析了四种非标准的意向行动。正确理解非标准的意向行动至关重要,正是因为在试图解说非标准意向行动时,人们容易设想一种可与行动表现相分离的“纯粹意向”“意向特征”或“意向属性”。通过构显意向行动的瑕疵摹写形式(四种是安斯康姆提到的,“结束驳回”则由我们补充)来达成对非标准意向行动的理解,有利于规避这种错误设想的危险。
(一)意向行动的标准摹写形式
诸多以人或至少以动物为主体的事件摹状并非全部属于意向行动摹状,来看一些例子:
(1)肠蠕动(纯粹从躯体层面摹写的功能运动或其附属现象);(2)人睡着时,身体有时所产生的一种奇怪的抽搐或惊跳;(3)某人在参加长跑比赛时(他专注于获得胜利)使腿部持续绷紧,而这同时导致肌肉中某种物质的分泌;(4)看到窗口出现的一张丑脸某人吓了一跳;(5)听着一段音乐某人激动地走来走去;(6)某人刺杀他人;
(1)和(2)是纯粹从躯体层面摹写的躯体运动,并未刻画一个能动主体,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他的肠在蠕动”,“他的肌肉抽搐了”,却不能说“他蠕动了自己的肠”(或使自己的肠蠕动了)③,也不能说“他抽搐了自己的肌肉”,且问其“为什么如此”时,真诚有效的回答只可能是给出一种因果陈述。两者的一个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其主体借助观察或推论而知道或相信的,总之,是“被证成地知道或相信”;而后者是其主体非证成地知道躯体抽搐或惊跳,即使主体并不能用“抽搐”来言说它④;对于(3)可以说:(a)“他在参加长跑比赛”;(b)“他在那样绷紧腿部”;(c)他使腿部分泌某种物质,(他可能借助一种酸胀的感觉和已有的生理学知识知道自己腿部分泌了乳酸)。这使(3)不同于(1)和(2),但在主体是否“证成地知道”这一点上(c)与(1)相同,(a)(b)与(2)相同。至此我们挑选出这样一种刻画出能动主体(意味着摹状超出了纯粹功能活动及其附属活动领域,以下所提到的S 和P 将被默认全部接受这里和后面所赋予的限制)且被其主体非证成地知道之事,形式上表示为:S[s-p]-P⑤。(3)中之(b)也符合这一形式,它与(a)和(c)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在行动时不被主体所考虑,但只要考虑它,此人就会非证成地知道它。安斯康姆认为像(b)这类摹状下的行动是涉意的(Voluntary),但不是意向的,可见在刻画意向行动时所说的“知道”必须是—也许可以暂称为—“临场地知道”,而这相当于说该表现在某摹状下具有认知身份,或它具有一个“知态摹状”—即一个适用的“信念摹写”⑥。(4)和(5)完全符合以上形式,但如果我们问“为什么吓了一跳”,“为什么走来走去”,回答可能是给出一个因果链条,虽然它可能是不同于(1)(2)情况下会给出的那种纯粹功能或其附属现象类的摹状组成的因果链条。在(6)同样符合该形式的情况下,对其为什么问题的诚实回答可能是“为了报仇”“因为我憎恨他”,还可能进一步描述被刺杀者对他做过的坏事;也可能回答说“古代义士面对这种情况都会这样做”(出于某种敬仰);还可能回答说“为了让好人掌权以便建立一个更好的政府”。这些回答已经超出了因果陈述的范畴,它们给出了行动的“动机”。最后一类回答陈述了一个未来事件,安斯康姆称之为给出了前涉动机,给出此种动机就是给出一个“意向”[1]21。对此事件的为什么问题的回答当然也可以是一个因果式回答(S→P1~S→P2~S→P3~S→P4~S-P5),像对(4)(5)能给出的那类因果回答那样,如:“我听到他今天的发言(P1),这让我愤怒不已(P2),他曾经对我做过的坏事出现在脑海中(P3),我越发激动了起来(P4),于是抄起武器向他刺去”(P5)。无论是哪些事件摹状类型组成的链条,只要被构造在因果陈述中以回答为什么问题,那么它未将事件刻画为意向行动。对于(3)之(a),回答如果是为了争得金牌,而这又是为了获得某人的赞扬,那么这就有机会将其刻画为一个意向行动。
还有这种情况:(7)某人踢了一下墙壁,被问为什么时,他诚实而有效地回答说“没有特别的理由”“我就是这么做了”“我不知道为什么”或“那是个随便的动作”。这种无法给出对未来某事之摹写,同时也非因果陈述的“空集”回答,将行动刻画为涉意的而非意向的。此人可以说他不是意向于做这件事,但不能说他不是有意地做了它。
似乎应该说,意向行动的主体不仅仅应该非证成地临场知道或相信某摹状下以自己为能动主体的什么事在发生或发生了,而且应该非证成地临场知道或相信这件事正导致或将导致什么事情,表示如下:S[s-p1/p2;p2~p3]—P1/P2。称之为“分列式”⑦。其实,如果P2 和P3 被整合为同一个摹状,不妨表示为P2.3,那么以上形式就回到:S[s-p1/p2.3]—P1/P2.3;反过来,如果P2被拆分为两个摹状(不妨表示为p2.1与p2.2),形式就会变成:S[s-p1/p2.1;p2.1~p2.2~p3]—P1/P2.1。理论上这种变换在两个方向上都是无穷尽的,但实际上我们往往会停在某个地方,而且并非任何摹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整合为一个摹状。(除非我们放弃一切规范和限制随便给事件起名字)当它们真的整合为一个摹状时,整合后的新摹状也是当前事件之旧摹状的扩展摹状。
现在让我们专注于“整合式”,它可能包含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只有P2 是S 非证成地临场而知的:S[s-p2]—P1/P2;如果有人问:“你如何 P2的?”,他可能会关注一下自己的动作,然后回答说:“我P1”;第二种情况:两者都是S 非证成地临场而知的:S[s-p1/p2]—P1/P2;第三种情况:Pa 也是P1 的一个扩展摹状,但不是P2 的扩展摹状,且它们全部是非证成地临场而知的:
比如(8)某人在来回移动手臂(P1),问“你为什么这样”,诚实有效的回答是“为了锯木板”(P2),而不是“为了制造噪音”(Pa),那么在Pa 摹状下它是涉意的(有意的)但非意向的,因为它虽然是一个扩展摹状,但不是由一类为什么问题所引导(即无法出现在给出前涉动机的回答中)。如果问“你为什么在拉锯”,诚实有效的回答是“为了锯木板”,并且进一步解释说:“拉锯太痛苦了,但为了锯木板也没有办法”,那么在P2 摹状下行动是意向的,在此摹状下此人不能说他不是故意的,但可以说他是不愿意或不乐意的。安斯康姆明确地区分开了“意向的”和“愿意与有意的”[1]89-90。
至此可知,某摹状下的一个意向行动作为它所是的那个意向行动必然满足以下条款:
a.其摹状是一个刻画出能动主体的摹状;
b.其主体非证成地知道以自己为能动者的某事在这个摹状下发生;
c.这种知道必然是临场地知道;
d.对其为什么问题的诚实有效回答要能给出一个至少是隐含地提到未来某事的扩展摹状,它在与原有摹状主体同一的情况下满足前三个条款,或者要能给出一个关于未来某事的摹状,它原则上能与原有摹状整合,形成的扩展摹状在与原有摹状主体同一的情况下满足前三个条款。
现在我们视以下形式为满足了以上所有条件的摹写形式:S[s-p1/p2/p3]—P1/P2/P3,在当前形式中,行动是在摹状P1、P2 和P3 下的一个意向行动,且这三个由为什么问题依次引出的摹状之顺序不可互换,称它们是:在一个事序(order)中,而不在这种事序中的两个摹状我们不在它们之间放置“/”。由于P3 是最后由为什么问题引入的,所以它一般情况下称为该行动的目的或意向,而P1与P2 就称为其手段或方式。主体所拥有的实践知识之内容就在“[s-p1/p2/p3]”中表示⑧。无论实践知识中是否包含了P1 和P2,只要确实包含了P3,那么就可以说此人在意向地P3,这也无关于此人是否实际上能够回答关于P3 的“如何?”问题,以及是否能以P3来言说其行动。
(二)意向行动的瑕疵摹写形式
我们有时会说“别傻了,你根本就不是在做这样一件事”,有时则说“你还没做完呢,好歹做完再走”,还有时说“你差一点就成功做到这件事了,可惜那里出了一个差错”等。在意向行动的标准摹写之外还有一些瑕疵摹写形式。我们以谈论摹状驳回的方式来谈论这些形式。
1.完全摹状驳回:S[s-p1/p2]-Pa
S 临场非证成地以为自己在通过P1 而P2⑨,实际上只能说是在Pa,且Pa 无法被理解为与P1和P2在同一个事序中(这些理解是由某种发展中的公共认知状况所决定的)[1]34-36。比如某人躺在床上,他认为自己在使紧张的身体保持在某种放松状态(P1)以便入睡(P2),但他的身体仍然是绷紧的所以迟迟没有睡着,直到身体真正放松下来之后,那种真正的轻松感的袭来使他惊讶地发现原来刚刚根本不叫放松身体;再比如某人在老师指导下采取某个姿势以便能保持某种身形,老师对他说“绷直你的腿(P1)以便保持身形挺拔(P2)”,他由于担心做不好而非常紧张,以至于在他说“我绷直了”之后,人们发现他其实并没有在绷直腿。主体不知道自己实际上是在Pa 而不是P1,通过指出某些证据(比如:你看你的腿是弯的;你的某肌肉是朝那个方向收缩的)我们就驳回了P1,他不再能说“我在绷直自己的腿”。
2. 不完全摹状驳回:(a)S[s-p1/p2]—P1;(b)S[s-p1/p2;p2~P3]—P1/P2
(a)S 临场非证成地以为自己在P2,实际上只能被说成是在P1,P2 和P1 无法被理解为在一个事序中,P1 不是P2 的一个手段。比如某人打鼓(P1),他说是在驱赶日食(P2),没有证据显示他不是在打鼓,则P1 不被驳回,但只要根据一些知识或证据指出他打鼓赶不走日食或无论打不打鼓日食都会走,就驳回了P2,他不再能说“我在驱赶日食”。(b)还有一种情况,P3 和 P2 有可能被理解为在一个事序中,但由于P3的实现被视为理所当然是很不正常的(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则P3摹状被驳回,我们无法坚持说此人当时正在P3,只能说他为了P3 而在P2。无论P3 终究有没有实现,在进行式中P3都是被驳回的[1]37-41。
3.补偿摹状驳回:S[s-p1/p2/P3]-P1P2’P3’
来看一种更复杂的情况,某人的同一个行动有以下三个摹状:P1:抽水;P2:给房内水箱补充水;P3:毒害房内居住者。但在此人抽水时水从水管上的洞中漏出流进了农田而污染了庄稼(P2’:污染庄稼),屋内之人吃了庄稼之后中毒而死(P3’:毒害居民),所以P3’是P2’的扩展摹状,P2’是P1 的扩展摹状,但三者不在一个事序中。P3 与P3’虽然都叫做毒害屋内居住者,但它们是由不同的下级摹状扩展而来,在此有必要做出区分。我们说,此人做了P1,达成了P3’,P3’与P3正好都叫做“毒害屋内居住者”。此人以他自己没有意识到的方式毒害了居住者。在P2’和P3’摹状下,所发生之事不是一个意向行动,尽管结果仍然令行动者满意。因为P3与P3’都以屋内居民中毒身亡为结果,且都是P1 的扩展摹状,于是可以说它是一个“补偿摹状”,尽管如此,P3 摹状仍然被驳回,此人不能说是在P3。可能有人会说:就像两块橡皮的制作工艺虽然不同,但最后的质量完全一样,就没有必要赋予其两者不同的称呼,也没有必要区分P3 与P3’。但橡皮与结果相提并论,而意向行动的摹状不仅仅从属于其结果,不仅仅因其结果或结果的某些特征而为此意向行动,就像一个旋律不仅仅因其最后一个音符而为此旋律。那么,如果有一只兔子在行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卧在水管的洞口堵住了它,水成功地进入了水箱,我们称之为一个“补偿条件”,它使得P2 得以成立,那么有必要区分出一个不完全相同于P2的P2’吗?如果水流太快使得还是有一部分水冲进了水箱,而此人不知道这里有个洞(假设是因为怕有人发现而快速抽水),那么有必要区分出一个不完全相同于无洞情况下的P2的P2’吗?这里是否发生补偿摹状驳回?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这里的成功同样包含了运气,补偿摹状之补偿所标记的就是这种运气,“所意向的效果有时仅仅是偶然才发生的”[1]39。它实际上是不完全摹状驳回的一个子类。
4.结束驳回:S[s-p1/p2]-P1/P2...S[s→p1/p2;s-pa1/pa2]—Pa1/Pa2⑩
某意向行动P2 进行到某时刻S 停了下来,因为他以为他做完了一件叫做P2的事情,于是开始转而做一件叫做Pa2的事情(假设Pa2就是那个他打算做完P2 后就去做的事情),比如“起身往外走”或“手离开桌子靠在椅背上休息”,但实际上停在那里不能叫做做完了P2,不过也不能说他从来就没有做P2,或他刚刚所做之事不能叫P2,因为没有驳回摹状的证据。Pa2 之前的那个行动在摹状P2下不是做完的、结束的行动。虽然结束判定经常是参照完成判定的,并且做事一般都是为了完成,但结束判定仍然有时独立于完成判定,因为它可能参照的是一种无关完成的“程序完整”,这往往发生在判定完成有困难或有时间差时。坚持说某人“未做完此事”有时是迂腐的表现,比如在程序未走完却已完成且这种完成看起来是很可靠地由其得来时还坚持这样说,一个勇敢的开拓者就可能会站起来反驳道:“是时候改变我们对其程序完整的规定了,这些已经足够”。
5.完成驳回:S[s-p1/p2]—P1/P2(f)
一个行动作为一个被执行的意向,诸节点依次展开,也许遭遇某种不利条件、阻碍或转向了另一种意向执行,导致行动没有结束或完成,但我们不能说因此该行动应被认为在这个摹状下没有被做或那个意向从没有被执行。一个杀人者不能说因为那人没有死所以自己当时不是在杀他,虽然确实可以因为那人并没有死而被追认为一个不成功的杀人行动[5]214-215。以P2(f)来表示一个在P2摹状下被执行但未完成或被追认为未完成的行动(完成驳回并不一定意味着摹状驳回)。
我们所说的这些驳回是“行动的实际摹状”对“行动者对其行动的临场非证成之信念内容”(即行动的意向摹状)的某种驳回。这里的命名方式参考了安斯康姆所说的“实际对象”(material object)与“意向对象”(intentional object)的两分,将material object引申地译为“实际对象”而不直译为“物质对象”,是因为它作为与意向对象相应的概念,所强调的是事物在某摹状下的实际存在,而不是其所具有的物理摹状[6]10-11。这些驳回反映的是这两者之间存在的不符,这种不符使得行动是“有某类差错的”。这些不符、这些有差错的情况,就是我们说“行动者的行动与其意向不符”时所指的东西,它指的并不是有一种叫做“意向”的内在状态或事件与作为行动的外在表现或事件之间的不符(当然更不是指说错或撒谎时的那种不符)。在完全无差错的意向行动中,(这里不给出P3 的主词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必要考虑其主词)行动者对其行动的临场非证成之信念和其行动的实际摹状是完全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一个人意于做其所做之事”(a man intends to do what he does)[1]45,符号上表示为:
S[s-p1/p2/p3(t)]-P1/P2/P3(t);S[s-p1/p2(t);
p2~p3]→P1/P2(t)~P3
在我们的符号表达中,中括号里的行动摹状,无论在无瑕疵意向行动中还是在有瑕疵意向行动中都可以叫做摹写了“行动时所带有的意向”。
此外要说的是:对于这些差错,应受指责的是行动的实际状况,而不是行动者对其行动的临场非证成的信念。换句话说,这种不符是行动的实际摹状不符合于行动的意向摹状,“这种差错是施行上的”[1]56。在我们对其不符提出指责并说服了他时,行动者应做的是调整行动以符合意向摹状,而不是调整意向以符合实际摹状(这些调整包括放弃行动)。在其符合部分的限度内,我们说行动展示了实践知识,或者说事段(episode)或行动本身是一个知识性的(knowledgeable)事段或行动。实践知识不能独立于对意向行动的摹写而得到摹写。将一个行动刻画为意向行动与将其刻画为实践知识的一个实例或一个知态表现,是同一件事情。
(三)意向表达
接下来,目光转向分列式。在S[s-p1/p2/p3(t);p3~Sx-p4]→P1/P2/P3(t)~Sx-P4 中,我们令 P1的取值为对某人发出一串声音,比如“要毒害那些人”或者“消灭那些家伙”(把这里出现的文字串当做记音符号),或者在纸上留下一串痕迹,也可以是做了一系列手势甚至抬了一下眼皮等;令P2取值为“告知Sx 一件将来之事P4”;再令P3 取值为“令Sx 实现P4”(一个指令),P4 取值为像“毒害居民”“停止抽水”等意向行动类摹状(那些至少属于动物有感觉从而有欲求的活动而主要是特属于人类行动的、适当地出现在意向行动摹写形式中的那类摹状),且P4确实是“服从指令”。那么,根据安斯康姆的说法,我们可以称这种取值状况为“指令取值”或“祈使取值”[1]3,其中括号内的“p3~Sxp4”意味着在“指令”时指令者临场非证成地知道或相信P4会以那种方式得到实现,即这是个会实现的指令。当然还有其他类的取值类型,比如发音“我的这些财产归你了”,考虑到相关背景这是一个“应允”或“缔约”,它是在实现财产的转移;再比如某人在婚礼上发音“我愿意”,考虑到相关背景这也是一个“应允”或“缔约”,它是在(比如)与他人结成夫妻。
现在规定,S[s-p1/p2/p3(t);p3~Sx-p4]→P1/P2/P3(t)~Sx-P4 中,P1 取值与指令取值状况中的P1 取值相同,P2 取值为(选一个最直白的例子)“告知Sx 自己的行动时意向或未来意向”(具体来讲,包括过去行动时意向、现在行动时意向和未来意向行动及其如果发生时的意向),P3 取值为“对Sx 所提出的‘你在做什么?’‘你为什么做它?’或‘你要做什么?’这类问题的回答”(它们都是对行动意向的询问,也就是对行动的某一摹状之进一步摹状或某一未来意向行动类摹状的询问),除了所给出的进一步摹状是在分列式中分列出来的那些摹状这种情况之外,以“我在…”、“为了…”还是“我要…”来回答是没有区别的[1]40。P4 的取值为“Sx知道S的行动时意向或未来意向”。这种取值状况可以称为“意向表达取值”。
在意向表达取值中,限定P2 取值为“告知Sx自己的未来意向”(只包括告知未来意向行动),P3 的取值就限定于“对Sx 所提出的‘你要做什么?’问题的回答”,P4 的取值就限定于“Sx 知道S的未来意向”。这种进一步限定后的取值状况可以称为“未来意向表达取值”。
至此已经给出了意向表达的正确理解方式,它为我们驱散了一个根深蒂固的误解,即:误以为意向表达是对有些行动或事件的某一类特征或属性的描述,甚至是对行动时某伴随性的或行动前某启动性的内部状态或内部事件的描述(乃至有人甚至会进一步认为意向表达也是这个状态或事件的产物或外显)。这又导致了对意向行动本身的误解,这种误解也存在于戴维森(Davidson)那里。戴维森不是一个严格的还原论者,但对于意向行动是否应该在由规律支配的因果链条中刻画,安斯康姆和戴维森仍然产生了严重分歧。戴维森认为一个属于意向行动的表现是这样一种因果事件:S1→P1~S2→P2~S3→P3,其中“~”代表事件之间的因果过渡,S1 是某能动者,P1 是形成一个信念和欲望的叠加态,S2 是此能动者的身体或其一部分,P2 是一种身体或肢体运动,S3 是其他的主体,P3 是一个此人身体之外的某事件。从信念欲望的叠加态导致身体运动再由此导致身体外的某些事件,这就是戴维森对意向行动的理解[7]685-700,主体的多次变换,也显示了一种意向刻画中的心身二元论危险。安斯康姆虽然也认为意向行动摹写形式之事序必有一个开始和结束,它开始于由于被问及“为什么”问题从而被置于事序开头的那个摹状,结束于一个如果继续追问下去将能够给出的在其中刻画出了某种好处(行动者所认为有或将会有的那种好处,它是确实可以被理解的某种好处)的摹状(它可以称作一个“欲求刻画”摹状),但它毕竟还在事序中,它已经是行动时意向,我们可以找到一种在其摹状下的意向行动的瑕疵情况,甚至在其中其摹状本身被驳回,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它从事序中剥离出来当做启动之前摹状下行动之原因。
结语
意向行动的摹写形式是安斯康姆整个意向概念刻画的总体脉络,而这一脉络的核心乃是意向行动的基本摹写形式,以此为基础,得到意向行动的其他摹写形式,其中最完全的摹写形式是意向行动的结束完成式;最完全的摹写形式所适用于的行动本身就是其所是的那类意向行动的“标准范例”,在这个范例中,行动之所是完整符合于行动者相信其所做之所是。与之相比,就有五种基本的瑕疵摹写形式,它们所适用于的行动是标准范例的诸不同样式的“非标准变体”:(1)完全摹状驳回式:在这种情况下意向完全未被执行,行动者完全不能被描述为在做其以为自己在做之事;(2)不完全摹状驳回:这时意向以一种不完全的方式被执行,行动者所以为的自己在做之事有一部分符合于行动实际之所是,但并非全部,“意向摹状”与“实际摹状”之间存在差距;(3)补偿摹状驳回:作为不完全摹状驳回的一个子类,其不完全性表现在事序中的靠后的事件摹状不符合事件的实际摹状,但其所摹写之事以行动者未知的方式达成了相同的效果;(4)完成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摹状和意向摹状之间没有差距,被驳回的不是行动的意向摹状而是行动的完成判定。此外我们还提到了安斯康姆在《意向》中没有提到的“结束驳回式”,如果某个事件在完成时才能被判定为结束,即完成与结束内在关联,那么结束驳回就等同于完成驳回。
此外必定还有其他很多更精细更复杂的情况,我们在每个分类中给出的形式也没有穷尽能给出的所有形式,但就像在不需要的情况下不必画出地图中的各处细节一样,在不需要的情况下也不必追求对摹写形式的完全罗列。
至于意向表达,它从属于意向行动摹写形式中摹状的某种取值状况,在安斯康姆看来,它并不是在报告能动者的一个“内部心理事件或状态”,而是在告知某人自己所做之事的适当或不适当的扩展摹状或在向某人预告自己的某未来意向行动。换言之,“意向表达”不是所谓“内在意向的外显”,它本身是一种意向行动。通过变换取值状况,我们可以将其他很多与语言有关的意向性事类纳入视野,比如“命令”“承诺”或“应允”。它们也有各自的瑕疵形式,虽然在细节上不尽相同,可能有各自不同的规范性要求,但它们作为意向行动仍然需要满足意向行动的基本摹写形式。
注释:
① 例如,“我和某人打羽毛球”这件事是否结束了,可能要看当时我们的中断相隔多久,如果在一个小时后我们收起装备离开,几天后才又聚在一起继续打球,那么离开之前就是“一次和某人打羽毛球的经历”,而如果当时他只是突然以为自己有事要做,一分钟后发现记错了而返回球场,我们可能说“那不是两次和他打羽毛球,而是同一次还没结束”;也可能某人在两年后对同伴说:“让我们来继续两年前那次没打完的羽毛球”。至于事件是否是完成的某事情“在某种意义上才是可说的”这一点再明显不过。
② 这里也不是说我们对这世界上能被发现的每件事都给予了一个摹状,而是说我们总是倾向于对自己察觉的所发生之事给出一个“所是”的判定,人们总是显性或隐性地在问:“发生了什么事”?我们一直在使用“事件”“发生”这样的词汇,但并不暗示着人们是先学会了这些较为抽象的词汇,从概念发生的角度来看,更有可能的是人们先掌握了一系列对事件的摹写方式,然后才掌握了事件这个概念本身。
③ 对于一种可以主动控制肠蠕动的动物则可以这样说,比如,对于试图通过服药来使自己肠蠕动并成功了的人,也可以这样说。
④ 非证成的知识并不囿于某类身体或知觉经验的自我知识。
⑤ 这里所说的所拥有的非证成知识已经不仅仅是身体运动知识和知觉经验知识,而是指拥有关于在怎样一个摹状下正在发生或发生了一个以我为能动主体的事件的知识,即自己当前正在或曾经在一件什么事情中充当能动主体。当一个人在奔跑以便能够在肌肉中产生某分泌物(也许是为了科学研究)时,他非证成地知道他在做这样一件事(即以自己为能动主体的这样一件事在发生:在肌肉中产生某物质),虽然不能非证成地知道乳酸是否分泌了,这需要借助,比如,酸胀感,仪器的显示和关于乳酸分泌的科学知识。一个人可能在某个摹状下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在另一个摹状下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里所说的知道是“临场的知道”而不是只要考虑就能知道(即必须是或包含某摹状下在表现的认知机能)。这意味,意向行动或出于意志的行动本身具有知态身份,意向行动与临场之知不是两件事情,而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摹状类型。说有临场之知意味着说某表现是一个具有认知身份的表现。
⑥ 参看Intention,第30 节;安斯康姆还提到了这种涉意但非意向的情况:某人被卷入某个事件中或发现某个事件正在发生,他知道这件事并乐见其成而没有反抗或阻止,那么这件事是非意向但涉意的;我们的能动主体这个要求已经把它排除于意向行动之外了。对此参看Intention,第40节。
⑦ “p2~p3”表示S 知道P2 是导致P3 的,但不表示他一定知道P2 正在或已经导致了P3。另外,在这里只考虑因果而不特别考虑两件事时间上的位置关系。
⑧ 这并不会使实践知识显得过于简单或单调,因为我们并没有说P 的取值必须是由一个或几个简单的动词及其宾语给出的,P的取值完全可以是由像“左手按紧木板然后右手拿起锯这样架在木板上划好线的那个位置以匀速前后移动”这样复杂的句子给出的。
⑨ 此处,主体的认知摹状和事件的实际摹状之间产生了偏差,我们不能再说他临场非证成地知道自己在P2,只能说他临场非证成地相信或以为自己在P2。
⑩ 其中“…”仅指示在时间轴上的不重叠位置;这里涉及到临场非提示之记忆,不便在这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