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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隐私保护研究

2023-03-14张晓月

华章 2023年10期
关键词:隐私权明星

[摘 要]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新媒体平台正日益成为人们获得明星资讯的一种便捷方式。随着娱乐产业的繁荣,明星的消费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而个人隐私这一最有价值的产品也逐渐受到了明星们的重视。但是,由于在互联网的传播,很可能会导致明星个人隐私被泄露,严重威胁了明星的隐私权。但在我国,对于明星隐私的保护却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的法规。文章对明星隐私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较为清晰、系统的研究和分析。首先,对明星隐私权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由此阐明明星隐私倒卖链存在的原因。其次,通过比较的方法,对比国内外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最后,从不同视角探讨明星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及其特殊之处,简述明星、大众以及媒体等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对其成因进行了简单分析,力求在媒体言论自由与明星隐私权、公众知情权等方面取得平衡,并提出关于明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道路。

[关键词]明星;隐私权;明星私生活倒卖

娱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深受社会大众的喜爱。明星和社会大众最大的不同在于,他们的一举一动经常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由于媒体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过度曝光,除了迎合社会大众的口味外,还严重侵犯了这些娱乐明星的隐私权。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些粉丝无视追星的合理尺度,为了获取和倒卖明星私人信息而时时刻刻进行跟踪偷拍,明星的隐私权更是名存实亡。我国应当健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明星的隐私,严厉打击明星隐私倒卖链,为明星提供一个享受隐私自由的美好社会环境。

一、明星隐私权的界定

在未来,隐私问题将会引起国际国内学者的极大关注与探讨。然而,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隐私权的定义及其内涵,至今尚无一个清晰的解释。

明星是我国的公民,也享有一般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明星的隐私权通常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作为公众人物,明星也应该担负起更多的义务,并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人物,是指在特定的领域中为大众所认识和关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明星属于公众人物,由于其演技精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望,所以也应当给予其一定的隐私保护。明星虽然作为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不可或缺的要在某些情况下作出让渡,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也应依法享有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1],同等享受个人隐私权受到严格和完善保护的权利。

二、分析明星隐私倒卖链出现的原因

首先,一些媒体及其运营商将狭隘的利润追求放在首位,不惜报道明星隐私来吸引关注。因为明星的个人隐私所引发的关注,某些原本在市场上挣扎求存的媒体,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频繁侵犯明星隐私。

其次,一些记者为了获得工作的满足感和成就感,或者为了谋取利益,不惜报道明星的隐私。跟踪明星的私人行程可以快速产生惊奇的传播

效果。

最后,在明星隐私权往往受到媒体侵害的背景下,其实隐藏着无限的商业利益,为了“服务”追星,一条销售明星相关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应运而生,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轻松购买到明星的各种隐私信息,在社交平台上直接输入明星的名字,就会看到信息销售者蜂拥而至的广告。这些利益推动了明星隐私倒卖链和代理商这一职业的崛起。代理商其实就是整个产业链的中坚力量,他们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情报,然后层层出售,赚取巨额利润。“代理商”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自己的朋友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另一种是利用黑客技术,入侵明星私人账号。甚至有人驾驶私家车拍照、偷拍、追踪明星汽车、搜索明星曾住过的酒店房间、倒垃圾等,用超出常规的手段追踪公众人物。车站工作人员拍摄并销售明星的照片。在黄牛、站务员和代拍的三角关系中,形成明星隐私倒卖链上游,享受最高利润,而一些代理商则在购买信息后再度售卖。长期以来,明星、演员、歌手等娱乐圈公众人物的个人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碼等隐私吸引着不同程度的刺探、关注、侵犯、泄露,通常被明码标价,黄牛、站务员、代拍等为了拍摄明星隐私,不惜冒犯明星私生活,严重影响了明星的正常生活,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不安与困扰。

近日,据钱江晚报报道,在杭州萧山机场周边据点,杭州警方逮捕了朱某、赵某等4名销售明星航班信息的嫌疑人。据了解,该集团利用违法手段获取明星个人信息,并将这些航班信息拿到社交平台“追缉组”“后援团”手中进行销售。

钱江晚报记者还指出,该团伙4名嫌犯都是“00后”“95后”,本身就是“追捕族”,他们曾经购买过明星的航班信息,发现其中有好处,就产生了一些扭曲的想法。信息安全威胁着明星的人身安全。明星的隐私、隐形的利益价值也被发现,促使整个明星隐私倒卖链的崛起。

明星信息违法销售之所以猖獗,主要是因为有“共识”,即看有没有粉丝,主要是看线下有没有粉丝。但事实上,近年来很多明星在社交平台上高声呐喊,表明这种“热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希望粉丝们尊重自己的隐私权。

笔者认为,从明星这个公众人物的角度来看,当公众人物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立即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

2.向公安机关通报;

3.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如果公众人物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可能会成为打击这条隐私倒卖链的导火索,让粉丝明白追星之路是有风险的,有法律保护才是安

全的。

三、比较法视角下我国明星隐私权保护分析

(一)国外明星隐私保护规定

美国法律对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有严格的规定:首先,严禁侵犯个人身心隐私。记者可以在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中采访或拍摄个人。其次,媒体不能发表揭露个人生活中令个人难堪的行为。再次,虚假新闻也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最后,企业利用名人效应影响人们的观点也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笔者认为,美国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有限,仅在最后一条中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了简单说明,就是当公众人物从个人的工作中离开而回到私人生活中,他们的私密信息、私人活动、人际关系等都隶属于其隐私权的范畴,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比对一般公众的隐私保护有所保留且更强。

对于编辑与职业或身份无关的个人事务,美国采取直接保护方式来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一方面,隐私保护受到单独的法律法规的监管,另一方面对隐私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普通民众的隐私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差别化的保护。相比美国隐私法,我国隐私法缺乏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对普通民众的隐私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区分。这充分向公众证明了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空白,需要完善和认真对待[2]。

(二)我国明星隐私保护分析

1.我国明星隐私权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立法中没有区分公众隐私权和名人隐私权的侵权责任范围。从某种角度来说,明星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影响力和身份,他们的隐私和公众兴趣密切相关,其隐私保护确实会受到限制。

笔者认为,严格限制娱乐明星的隐私权,是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以及对公众合理兴趣的满足。与其他公众人物相比,娱乐明星的知名度主要是靠自己的努力得来的,不存在公权力色彩。由此,演艺明星隐私权的公开程度应不同于其他公众人物,与事业无关的信息应属于隐私权范围,任何粉丝或媒体不得主动取得,合法知情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具体的实践工作并不能为保护名人的隐私权提供直接的法律证据。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在涉及名人隐私权的过程中存在混乱,缺乏统一的法理标准,导致出现类似案件不同结果的现象,明星隐私权因此很难得到正当的维护。

2.我国明星隐私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学界对明星隐私权是否需要特殊保护存在争议。反对方认为,明星的隐私在相关领域不需要特别警惕,是因为明星的工作、私生活等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大众的关注只在于对明星个人的兴趣和热爱,但这不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支持的一方认为,明星隐私权需要特殊保护。由于明星活跃在当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生活离不开明星,明星们的言行举止也被赋予了一定的经济价值,这表明明星隐私权可能会对我们的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3]。比如最近,北京警方正在侦查一起违法犯罪案件,逮捕了演员李某,此人承认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依法被逮捕。天价片酬、逃税、虚假代言,还是行为不当、帮凶恶习,或者与娱乐圈密切相关的“饭圈”乱象。近年来,娱乐圈乱象频发,不断打破道德底线。想要打造一个纯净的娱乐界,无疑需要清理庭院、搅浊、蚕茧,并建立长效机制。明星违法失德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严重。1.影响青少年价值观。艺人失德,不受约束,更容易将“偶像做什么都对”的思想传递给粉丝,扭曲青少年“三观”。2.不利于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纪公司都陷入了“流量论”的怪圈,为了利益不重视艺人的品格和作品的质量。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影响了该行业的有序发展。3.败坏社会风气。艺人艺德频频失足,不仅使娱乐圈乌烟瘴气,同时也容易引发舆论,占用公共资源,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笔者更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当今社会,明星的社会责任变得非常重要。此外,娱乐圈风气是社会风气的放大镜,未来应着眼于社会风气的教化和引导,媒体、学校应发挥各自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对青少年“三观”的正向引导,以正能量打造和谐社会。所以,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职业角度,明星隐私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且与社会大众隐私权相区别[4]。

与普通公众不同,公众的关注为名人带来了名气和经济价值,因此名人会同意向公众透露一些私人信息并放弃一些个人信息。明星事业的成功可能取决于长时间的努力获得公众和媒体的认可,但也可能取决于吸引公众关注的其他因素。公众人物一般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在吸引如此庞大的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其私生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实际上是公众压力下的一种变相的社会监视,这一说法当前已成为一种大众共识,我们必须将公共利益置于名人隐私权之上。特别是当遇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与矛盾,该如何抉择?如果明星的隐私权违背了公共利益,我们就应该保护公共利益。媒体还应适度披露明星隐私,尊重观众的舆论支配权,保护公共利益,让公众人物担负起较之普通大众更大的责任。

四、明星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大数据时代保护名人隐私的法律保护机制必须贯穿立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其中,立法是前提和关键。

(一)完善明星隐私权保护的民法规范

我国应借鉴国际社会较为先进的立法和审判实践经验,完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的隐私权在立法上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这实际上也与法律迟缓、救济迟缓有着密切的关系。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民法总则中关于隐私权的条款有两条涉及。结合民法典的起草,希望在今后民法典人身权的修改中,能够对隐私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详细规范,并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一般人的隐私权区别

开来[5]。

(二)加快新闻立法进程

我国的新闻法这几年热度不减,但一直没有颁布。明星作为高度依赖新闻舆论的群体,二者应该加强合作、减少冲突。为了改变我国明星隐私权保护不健全的现状,必须将明星隐私权、公众知情权、新闻舆论监督权尽可能赋予一定的法律形式。如此,明星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将会一步步的走向合理与规范,和美与共的新闻报道环境也终将出现,这是新闻事业发展的必要阶段和合理要求。

(三)设立明星隐私的曝光许可制度

对于公众人物的违法、违纪和道德违规的行为,媒体可以向公众发布。但在当今时代,一些自媒体过度曝光明星隐私,对明星私生活影响巨大,明星应主动出击,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

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娱乐业以及技术的飞速发展,明星隐私被侵犯的事件频发,其隐私泄露的风险越来越大,给人们敲响了警钟,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保护。目前有关隐私的法律规定似乎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鑒国外保护明星隐私的经验,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总结,以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缺陷。为了达到保护明星隐私权的目的,对名人的隐私必须有相应的界定,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明星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一定会不断进步与拓展,才能更有效地达到保护明星隐私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阳君.娱乐隐私类新闻报道的问题研究与策略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2017,8(12):2.

[2]马超.公众人物理论视野下的知名法人名誉权保护[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3]吴玥影.批判与反思:把关人失语下的“饭圈”乱象[J].青年记者,2020(23):19-20.

[4]吴光恒.新媒体舆论引导下的“把关人”角色嬗变[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31-35

[5]燕誉颉.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D].重庆:重庆大学,2021.

[6]卓娟娟.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D].青岛:青岛大学,2017.

作者简介:张晓月(1999— ),女,汉族,山东禹城人,渤海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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