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县官与乡村治理
2023-03-11宋杰
宋 杰
(淮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淮南 232038)
明清时期,州县“作为最低一级的地方行政组织和区划”[1],在国家治理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位置。其一方面要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赋役的征派;另一方面则肩负着乡村民众教化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责任。州县在基层社会即是国家权力的延伸部分,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此前,学界多从制度史的角度出发,聚焦于县官群体的研究,关于清代县官与乡村治理的区域个案研究成果相对较少①。有鉴于此,通过遗存的清代徽州方志、官府档案、文书、文集、家谱等文献,结合此前学界的相关研究,对明清徽州县官与乡村治理进行个案研究,以俟从微观的视角来揭示明清徽州县官在乡村治理中的实态。
一、深受朝廷重视的县官
在明清乡村治理体系之中,州县官“虽然品秩较低,但在基层行政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2]。他们在地方治理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在民众的心目中地位甚高。在明清乡村社会,县官不仅是上级官府下达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也是最接近基层民众的官员。他们肩负的职责主要有田土丈量、鳞册编制、赋役催征、缉盗安民、调处诉讼、教化乡民和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等,其中赋役催征和诉讼审理是州县官在地方行政中最为重要的职责。
由明至清,两朝的最高统治者都极为重视县级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明洪武十七年(1384 年),朱元璋认识到州县之官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州县之官在地方行政中的事务归为八条,并颁行天下。
州县之官,于民最亲,其贤、不肖,政事得失,视民之安否可见。朕尝命县考于州,州考于府,府考于布政司,各以所临精其考核,以凭黜陟,昭示劝诫。今上下之政惟务苟且,县之贤否,州不能知,州之贤否,府不能察,府之贤否,布政司不能举,善无所劝而恶无所惩。朕今命以八事,尔礼部其为榜示天下。其一,州县之官宜宣扬风华,抚字其民,均赋役,恤穷困,审冤抑,禁盗贼,时命里长,告诫其里人敦行孝弟,尽力南亩,毋作非为,以罹刑罚,行乡饮酒,使知尊卑、贵贱之体,岁终察其所行善恶而旌别之;其二,为府官者当平其政令,廉察属官,致治有方,吏民称贤者尤加礼遇,纪其善绩,其有阘茸及蠹政病民者,轻则治之以法,重则申闻黜罚,然不得下侵其职,以扰吾民;其三,布政司官宜宣布德化,考核府州县官能否,询知民风美恶及士习情伪,奸弊甚者具闻鞫之,如所治不公,则从按察司纠举;其四,凡民有犯笞杖罪者,县自断决,具实以闻。其五,犯徒流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定拟。其六,有犯死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布政司达刑部定拟,杂犯者准工赎罪,真犯者奏闻,遣官审决。其七,凡诸司狱讼,当详审轻重,按律决遣,毋得淹禁。其八,民间词讼务自下而上,不许越诉。以上八事,颁布天下,永为遵守。②
在上述内容中,朱元璋对县官的为官之本、为官之道和构建官员的监督体系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县官的为官之道甚是关注,正如他要求州县之官在就任之前要熟记《到任须知》。他认为:“志人未官,不可不知受任应行之事。但肯于闲中,先知到任须知明白。为官之道,更有何加。若提此纲领,举是大意以推之,诸事无有不知办与不办。若人懒于观是纲领,虽是聪敏过人,官为之事,亦不能成。若能善读勤观,则永保禄位。”③明初的科举选官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一些浸泡于四书五经之中的“书生大多缺乏政治智慧,初到基层任职,甚至不知道从何着手,如果任其盲目行事,不仅不能服众,还会降低百姓对新政权的信任”[3]。所以,新任官吏通过此类岗前培训不仅能理解“为官之要机”,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在基层社会执政的能力。
新任地方官吏到任之前,不仅要通过多方渠道了解所任之地风土人情,还要通过熟读《到任须知》来了解办公程序、队伍建设和日常事务处理。如明成化二十年(1484 年),鄞县人董祥在前往婺源任知县时,曾通过大理评事汪守贞委托程敏政给予赠言。程敏政对他说:“为政者必悉其土地、人物,而后可与言治。不悉其土地、人物,而惟吾意之所如,其治之有成者鲜矣”④,并对董祥所要任职的婺源历史沿革、风土人情加以介绍。
徽之为郡也,领县六,而婺源独于前代,尝为州五岭奠之。其峻极天水之东出者为淛源,西出者入鄱湖,山川相带,风气孔完,其土地沃矣。忠贤之臣史不绝书,节孝之坊,门巷相望。而朱子之阙里归然中,处道德之泽万世,一持其人物伟矣。……为县者知其然,易足者安之而弗脧,易化者导之而弗尼,如是而吾治之弗成者亦鲜矣。④
程敏政认为知县熟悉所任之地的四境和风土人情,才能谈及对地方社会的有效治理。赵吉士在任太原府交城县知县时,因对交城县进行了有效治理而得到当地士绅和里民的甚高评价。赵吉士“任莅交五载,善政多端,里甲均平,群黎无偏差之累。疮痍招集流亡获乐土之安,尤旱而步祷郊壇,天心感格,劝农而躬巡陇亩,民乐输。修邑乘彰千年之公道,编户口除万姓之累差,公堂听讼当面剖几”⑤。他任交城知县时,能够“躬巡陇亩”之间体察民情,因廉明有为而得到士绅和里民的崇敬。明洪武元年(1368 年),王虎任黟县知县,他初到黟县时带领民众重建因战乱损坏的家园,并亲自“躬行田亩,劝课农桑,政事一新,民安其业”⑥,在他升任工部侍郎之后,黟县的百姓仍然不忘其德。明代徽州六县之中,州县之官对主政之县能够有效治理的比比皆是。
地方官员对所任之地的地理和风土人情未进行深入了解,他们推行的治理措施可能脱离实际引发乡村民众的不满,甚至影响到乡村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和稳定。正如朱元璋所言:“今所在有司坐视患民酷害无端。政由吏为,吏变为奸,交头接耳,议受藏私。密谋科敛,愚奸既成。帖下乡村,声征遍邑,民人嗟怨”⑦。这类地方官员不能够亲自深入乡村体察民情,政策由州县传达至乡村的过程中常会走样,从而引起乡村民众的抱怨。
清代州县作为道、府之下的“亲民之官”,在乡村治理中处于重要的位置。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州县之官的选拔和任用,统治者深刻地认识到州县之中“盖小民之休戚,惟州县知之最周”[4],特别是在被认为“民风刁顽”的地区,州县之官多会选拔强干者任之,以加强对这类地区的有效控制。如清乾隆五年(1740 年)四月二十五日的一份内阁奉文记载:“据安徽巡抚陈大受奏称泾县、旌德二县民性刁顽,素称难治,此二邑知县现经参革,伏乞,拣选谙练强干之员补受。”[4]601官方认为泾县和旌德两县民风素来刁顽而难以治理,以致于现任知县被革职处理,希望皇帝考虑选拔“谙练强干”之人来担任此地知县。可见,州县之官的选拔和任用,是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乾隆皇帝十分重视州县之官的选拔,并对州县之官的职责颁发圣谕:
亲民之官,莫如州县。州县之事,莫切于勤察民生,而务教养之实。政夫所谓知州、知县者欲其周知一州一县之庶务,悉心经理四境,即其一家精神,必须贯注。有事则在署办理,无事则巡历乡村。所至之处询民疾苦,课民农桑,宣布教化,崇本抑末。善良者加以奖励,顽梗者予以戒惩,遇有争角细事就近剖断,以省差拘守候之苦。烟户牌甲随便抽查,使不敢抗法,容忍乡曲无知,则面加开导之,庶几上下之情通达无阻,而休戚相关,亲爱之诚油然自生,而提撕易入。如此后岁月始可以收循良之实效,不愧为民父母之称。[5]
明清两朝对州县之官的选拔和任用都极为重视,皆认识到州县之官任职于地方时,必须熟悉州县四境且要时常“周历乡村”。通过实地踏勘方能了解乡村民众的生活疾苦,也能鼓励乡村民众发展农桑,并要求民众按时完纳赋役。此外,州县之官通过巡历乡村,也可以调处乡村“争角细事”,对乡村民众进行教化。统治者利用州县之官与乡村民众的“亲近”距离,使州县之官对乡村进行有效治理,目的是将国家权力延伸至乡村社会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维持了乡村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和稳定。
二、基层职官与乡村治理
明清时期,在徽州山环水绕的河谷和山麓地带分布着规模各异的众多村落。这些村落或以三五烟村掩映于溪水之畔,或以数十之姓聚居于四方辐辏之津。但不管村落的分布形态和位置如何,村落中大多都是同姓或有姻亲相系的多姓宗族聚族而居。时人记载:徽州村落之中“家构祠宇,岁时俎豆,其间小民亦安土怀生,即贫者不卖侲子流庸,婚配论门高”⑧。徽州村落内祭祀之规绵延,村民安土怀生。在徽州村民的日常生活中,这些规条和观念成为约定成俗的规则,维持着乡村社会秩序的运行和稳定。
除此之外,徽州乡村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和稳定也源于地方官吏自上而下的治理,以及基层组织、乡村宗族、士绅阶层等自下而上的不断调适。正如吴子玉所言:“上行下效谓之风,众心安定谓之俗。守令近民也,则行效之机速”,“循吏则往往摘伏理讼锄强、恤寡,此之为颛务”⑨。徽州六县之长官多为正七品官阶⑥,但却掌管一县的全部事务,诸如教化民众、赋役催征、调处纠纷、息讼安民等。徽州人赵吉士在担任太原府交城知县时,曾将地方事务分为除恶、劝善、兴利、革弊、营造、赦宥、丁赋、户婚、命案和盗案等项,以案示范民众,并辑成了《晋阳详案》,该份详案记载了所任县内发生的相关事件及复杂的处理过程。国家为选拔和任用人才,在地方官员中举荐贤能之士,通过日常教化、赋役催征、词讼判理等三个方面来考察和评定。如乾隆十九年(1754 年)三月,歙县知县王鸣才,因为明晰事理且办事勤敏而受到举荐,其中对其为官事实详列如下:“本官每逢朔望宣讲《圣谕广训》,并训饬士子文士,民向化。一本官征收钱粮遵用滚单,令民自封投柜。一本官勤缉匪类,居民安堵。一本官劝民勤耕地,鲜闲旷。”⑩
(一)教化乡里
在乡村治理中,“大吏权虽重而去民远,六合元元之众,实悬命于亲民之官。诚能开衣食以遂民生,明教化以治民心。”[6]县官虽然没有“大吏”的官阶高,但作为与民最为亲近的官员,其在县域的治理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不仅关注县域内的百姓生活,更要通过不断的教化治理民心,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教化民众是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明朝初年张齐任歙县知县时,行走于四乡“谕民复业,课农桑,兴学校,构紫阳书院,礼请师儒训导子弟”[7]。张齐不仅重视歙县乡村经济生活的恢复,还通过构建书院等来扩大“士子文士”的教化。钱塘人陈斌于明宣德九年(1434 年)出任婺源知县,其“勤信廉明,民服其化,尤笃意学校,凡殿堂书阁,文公祠宇一皆新之”⑥。婺源知县陈斌以身作则,任职期间不仅勤政廉明而使“民服其化”,并且还通过兴建学校和朱子祠宇等来加强对县内“士子文士”的训饬。明万历年间李乔岱出任休宁知县时,曾将乡约和保甲等组织合二为一,并将其刊刻成书颁示与乡村民众学习。此外,其规定每月“朔望与诸生讲明经义,立文会以鼓舞之”[7]800。李乔岱通过改进乡村保甲和乡约的组织结构,强化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还在每月朔望之日与诸生讲经,以教化民众。
时至清代,教化四乡民众仍是知县的重要职责。清雍正年间,福建澄海人吴开业出任祁门知县,其“操守廉洁,治民以孝弟(悌)为先”[8]。在县域治理上,通过自身的品行和官府宣扬的忠孝等思想来教化四乡民众,通过敦化县域内的风俗达到治理乡民的目的。在知县的选拔和试用考核阶段,教化四乡民众也是官员能否升迁的一项重要指标。乾隆三十一年(1766 年)八月,时年四十四岁的浙江慈溪举人林迁获任黟县知县。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任职期满一年,徽州知府李嵩上禀对其进行任内考核。其中列举了他任职以来的主要事迹,即有“查该员到任以来,宣讲《圣谕广训》,自理词讼,虚衷听断,随时审结,民无守候。征收钱粮并不差扰,力行保甲,挨户稽察,地方宁谧”○1。赵敬修于嘉庆时任祁门知县,不仅清廉公正敬士爱民,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自奉俭约,出谕劝人”[8]737。
在国家推行“教化治民”思想的影响之下,徽州府属六县主官于每月朔望之日积极躬行于四乡宣讲圣谕。地方官员甚至会将国家颁行的圣谕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并演绎为适合四境民众习惯和实际的言语进行宣教。如清婺源教谕夏炘将《圣谕十六条》加以阐释,演绎为《圣谕十六条附律易解》在乡村进行宣教。当时徽州乡村曾出现“初以安静化民,讼牒未偿轻受,多听民自解,举行乡约,一时有无讼之化”的状态[7]805。夏炘亦指出“婺邑山水深厚,风俗淳朴,民间最重讲约之典。凡四乡宣讲《圣谕广训》,两教官轮流分往,数载以来僻壤荒区无不周历,官民熟悉。每至一村,父老子弟咸有殷殷为絷之意,于以叹民情之大可见,而风俗之不难移易也”[9]。乡村民众的宣教对徽州乡村社会风俗的改观和乡村秩序的稳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化民讼牒
徽州“介万山之中,地狭人稠,耕获三不赡一,即丰年亦仰食江楚”○12,民众的生活深受资源和地理环境的限制,随着徽州乡村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人地矛盾和人际矛盾日益突出。在现实和地理环境的影响之下,徽州“俗尚气力,讼起杪忽而蔓延不止。然单户下民畏权忍气,不敢望官府者亦不云少。程太史敏政曰:徽之讼非若武断者流,其争大抵在于产墓、继子”[7]446。乡村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因上述原因产生矛盾和纠纷时,村落内同姓宗族大多会在宗族内部通过宗族关系加以解决,而异性宗族则会通过两姓宗族内部的权威人士或具有姻亲关系的人士进行调处。如若双方的矛盾不能在宗族内部或宗族之间解决时,选择鸣官上禀成为涉事双方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
当乡村民众产生的纠纷在基层社会不可调和时,首先会选择上禀于州县之官。官员们在“早堂”对所呈之案卷实情进行研判,并对相关案卷进行处理。明清徽州县官对乡村诉讼纠纷的处理程序从明成化五年(1469年)的一份诉讼案卷中可窥一斑:
告状人谢玉清,年四十九岁,系十西都民。状告本家有故祖于上年间买受到本都谢思敬分籍山地,系经理代字九百九十五号,九百九十五号,坐落本都拾保,土名庄背堨上。□巽山间,与谢思义、谢尧、谢辛善等共业,至今年正月间有本都程付云等因买一都汪仕容□□□堨木植,朦胧概将本家邻界庄背堨山杉木尽数强砍,是玉清同思茂前去理阻。当用谢字斧号印记状投里老,程付云等待恃凶强,欺闻住远不与理明,力要趁水撑放前去,不容为案。今来者不状告乞为□管前本众□□云概砍分籍木□,虚负契买长养难讨,为此具状来告。
祁门县大人详状施行
成化五年三月十四日 告状人 谢玉清 状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为强砍杉木事云,据此参照前事□合就行
一立案
一帖下该都里老,使县合行文书到日,仰速照帖文内事理,即便拘集砍木地方、邻佑、火甲人等,即将所砍木植,照数原号编管,施行。
成化五年三月强砍杉木事
知县 孟 押县丞冯 主簿
典吏 曹七出 司吏 程晨 典吏 张奇洪斌[10]
当谢、程两姓因所买之山杉木归属产生纠纷时,谢姓族人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投诉到乡村里老处寻求解决。但程姓族人凭宗族势力和谢姓居此较远等有利条件“不与理明”,并企图将所砍之杉木通过水路运走。在此情况之下,谢姓族人只能具状上禀祁门知县查处。从祁门知县对此案的处理情况来看,其首先即是给予“立案”侦办,将案件处理的贴文下发给该都的里老,持知县签发的文书到该地方传讯拘集涉事的双方人员,并将所砍之山木原号编管。
在此案件的批示处理中,除仰该都的里老参与督办之外,祁门知县、县丞、典吏和司使等具参与了案件的立案和督办工作。由此可窥,当时祁门县在乡村诉讼案件的处理上,一是立案之后多通过乡村里老等协查办案,二是除知县主持诉讼案件的处理外,县丞、典吏等主要的官员也会参与到诉讼案件的督办中,并签名画押。至清代,徽州乡村诉讼案件上禀至知县处,在立案督办时一般会要求所属乡村的乡保之人协同差役调查和拘集案件相关人员到县讯问。如乾隆年间黟县八都三甲因催缴社谷而引发的诉讼,知县在立案查处该案件后,即要求差役协同地保等人拘集涉讼人员赴县。
署黟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六次顾 为持檄严催事案奉,藩宪批社谷一案,各都久已呈缴,惟吴敦睦经理吴廷禄故绝亏欠社谷无偿,节经差拘讯追,旋据吴本如、吴庆寿以赚索败公等事并朱永义恳忍详释等事,各具禀前来,除批示外合行提究。为此仰原役舒全前去协同该保立即先带吴应候等合同送案,并将授开有名人犯传齐赴县,以凭讯究。去役毋得刻延,致干并究不贷,速速须票。
计开:吴本如 吴庆寿 吴宕元 朱永义舒奂 吴严楫 查潢 汪德孚 胡孙猷 吴肇伯胡杨龙 余德余 胡官冯 以上十排
一立案一集讯
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廿六日 仓房 舒得取呈○13
由明至清,徽州乡村民众因田土、坟茔、山林等产生纷争,在乡村之内无法通过里老、乡保、士绅、宗族或姻亲等进行有效调节时,双方大多会将案件上禀至县,并希图通过地方官府对案件进行审判。而县官在受理诉讼案件时一般会确定是否立案处理,当确定立案之后会派出差役协同地方士绅阶层参与案件的督办。祁门向来为“疲、难”两字相兼之地,知县谢兰任职期间能够“承审案件依限审解,自理讼词随即讯断,不致守候”○14。通过此举审理了大量的乡村诉讼案件,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乡村民众间的纠纷,对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但一些乡村诉讼案件,双方因审判结果分歧较大或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案件很难在短时间及县域内通过审判解决,由此或可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
夏炘任婺源教谕时,曾告诫“乡村之讼师者,须自敦品行,不可干预外事”[9]606。在乡村诉讼案件中,一些品行不良的乡村讼师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参与案件的诉讼,使得原本在短时间内或可审断的乡村诉讼案件长拖不决。夏炘深谙乡村诉讼案件的一些陋规,对乡村诉讼案件的上诉程序进行分析,认为“婺邑结讼必先投城中在官之人,谓之主人家,亦谓之歇家。凡民一入歇家之门,其讼立成,且有官府之印票,不如歇家之片纸者,然歇家能把持投讼之人,而不能招徕不讼之人。凡村中年长及读书之士,遇有彼此口角、户婚、田土细事,从中解释,断断不可使之入城,至嘱至嘱”[9]606。歇家在徽州乡村诉讼案件中起到助推的作用。胡铁球先生认为:“歇家干预诉讼最为持久且影响最大的是其利用为乡民提供食宿服务的便利,或家延讼师,或自兼讼师,并与衙役、地方流氓、土霸相勾结,操纵案件审理。”[11]所以作为婺源地方官府一员的夏炘劝告乡村知识精英,如果所在村落之内遇有民众争端应该从中进行调解,将双方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乡村之内,不可将双方的矛盾扩大化,更不能入城诉至官府以免遭受累害。
明清时期,徽州府属县官一方面积极审判上禀至县的乡村诉讼案件,通过公正审理来化解乡村民众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定期到乡村宣讲诉讼争端的危害,并要求乡村知识精英积极主动参与到村落民众的争端中,将乡村民众间因田土、户婚、口角等引发的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徽州县官通过这些方式以期有效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衡山人刘绍先于洪武年间任职休宁知县,其“勤心莅事,赋均讼平”⑥,江西新城人张槚于嘉靖年间由进士知婺源,“初以安静化民,讼牒未偿轻受,多听民自解,举行乡约,一时有无讼之化”[7]805。屠春林于清道光九年(1829 年)任职绩溪县教谕,其“文品兼优,才能出众,所属士子并无抗粮兴讼等过犯”○15。
(三)催征有方
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 年),徽州知府朱廷梅曾指出:“完纳赋税,江南积弊多端,钱粮陋规尤甚。凡州县开征之时,向设里长年排应役论(轮)流,从前不肖官蠹每借里长为私派之总领,或称生辰节礼进贺上司,或称刊造由单揍册,或称迎送过往铺设,或称供应紧急军需以及解费脚,种种杂派无一不耑,责于里长而里排按亩按丁转派花户,一年耗费几倍正供,故输斯者名为充当大差,上而迎官吏,下而鱼肉花户,住虐害民,实为最弊之源。”○16徽州府属各县于赋税催征之时,在乡村由里长年排轮充应役,时常有地方职官与里长等相互勾结而鱼肉百姓,民众深受其苦。明婺源知县张槚为此指出:“税契银江南例以亩数征,徽独论价,婺民颇不堪,又民之黠者与吏得缘为奸利,槚请于当道减三分之一,立钩稽法,民无欺匿,事且不扰”[7]805。位于群山环绕的婺源,虽然乡村民众的可耕地资源严重不足,但地方官府仍然课以重税。徽州乡村民众不仅深受重赋所累,在赋税征收的过程中部分“民之黠者”与催征小吏相互勾结损害了乡民利益。而这些“民之黠者”从其身份来看当属乡村中负责配合官府催征赋役的里长等人,他们通过巧立名目从中获取渔利,所辖乡村的民众深受其害。明清时期,地方官府在赋税催征上的各种弊病,深受最高统治者的重视。如乾隆皇帝上任伊始即颁布晓谕,要求地方官府严查赋税催征之弊:
地方偶有水旱之事,凡查勘户口,造具册籍,头绪繁多,势不得不经由胥役里保之手。其所需饭食舟车纸张等项费用,朕闻竟有派累民间,并且有取给于被灾之户口者。若遇明察之有司,尚知稽查禁约。至昏愦庸懦者则置若惘闻,益滋闾间之扰矣。嗣后直省州县倘遇查勘水旱等事,凡一切饭食盘费及造册纸张各费俱酌量,动用存公银两,毋许丝毫派累。地方若州县官不能详察严禁,以致胥役里保仍蹈故辙,舞弊蠹民者著,该督抚立即题参,从重议处,该部即通行晓瑜知之,钦此。[5]97
作为最高统治者的乾隆皇帝,深知地方事务繁多而难办,诸如乡村的赋税催征等不得不经小吏和里保之手来办理。但在催征赋税的过程中亦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这些费用往往通过摊派到花户身上来解决。所以下令各县“毋许丝毫派累”,要求州县官员严查催征之弊端,如果县官没有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而再次出现催征之弊就会受到从重处罚。
康熙二十六年徽州府颁发的一份告示中记载:“访问得江南省属从前虽有革里排之虚名,至今究未尽除里排之实害,或更名曰单头、曰丁头、曰里书、曰柜头,改之名色,阳奉阴违,巧于济贪竟成牢不可破之弊。盖缘不肖之官,籍里排以营私,以杂派以分肥,相索甚殷,容肯轻去,而司府各官平日受其陋规互相徇隐,上下因循,民困何所抵止”○16。在此之前,国家一再要求地方革除里排之弊,但徽州基层乡村直至康熙二十六年仍然没有严格执行,只是通过更改不同的名目来应对国家革除里排的要求。在基层乡村,甚至地方官员与基层里排之间“相索甚殷”,一些司府官员也是相互包庇,以致乡村民众常常受催征之弊所累。
在徽州乡村中,一些里排职役人员通过包揽钱粮之便,要求甲户按照所缴纳钱粮的多寡额外补贴相应的银两。特别是对人丁之费额外征收得更多,如果乡民稍有不遂就会遭到无故殴打。面对这种“牢不可破”的利益共同体所,祁门县借鉴当时丹阳县推行的经验,认为“欲革此弊,必将甲户丁田遂面提出,使之另立都图,依近就便各成为里,方可无役职之虑”,祁门县官要求“城乡各都各图甲户人等,知悉遵照宪行事理。尔等甲户尽数出甲,依近就便酌量另立都图,各成为里,照粮当差。星即造具姓名、顷亩细册,具报本县以凭酌夺通详”○16。徽州地方官府采取了“依近就便”的原则,将“从前甲户饬令出甲另立都图”,希望通过图甲的增设来革除赋役催征之弊。但在另设都图的过程中,也“充斥着正式编户阻挠客民、寄户另立都图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客间的冲突”[12]。移民于徽州乡村的客民或寄户,经过财富的不断积累和人丁的繁衍,他们开始寻求官府的认可和在地方社会中身份的转变。如果能够获得官方承认和颁发的户头,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地方官府也能解决赋役征收问题。如乾隆年间,徽州黟县吴廷佐花费巨资希图坠名吴宗义户下立户,以此来获得官方颁发的户籍和身份。其订立的合同如下:
立合同人吴宗义、吴宗兴,身等派分九家为甲,祖辈各家于康熙年间合请有八都三图吴肇伯户,九甲支丁统在户内坠名纳粮。因宗义一甲丁少粮稀,今查有吴宗奥支丁廷佐等系宗义支裔。遵奉不许寄粮新例,请凭八甲愿备银一百两正归宗义名下为先年立户派费。将向所寄粮扒归八都三图吴肇伯户,附宗奥祖后坠名,及子孙永远纳粮,仍各自封投柜。孙附祖户并无违冒,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一样二纸,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合同骑缝马照存在天如处收,廷佐公长子也。
乾隆四十六年九月 呈合同 吴宗义支 吴本如 殿英 孔瑞
吴宗兴支 丁廷佐 赞平 苑候 邛仁○17
从该份合同订立的内容来看,吴宗义、吴宗兴等九户各自立为子户,九门子户同属于八都三图八甲吴肇伯总户内。吴廷佐户希图坠入八都三图吴肇伯户内,而吴氏子户吴宗义户内恰巧“丁少粮稀”,所以就将吴廷佐户坠入到子户吴宗义户内“立户派费”,但前提条件是吴廷佐需要交纳纹银一百两到子户吴宗义户下,以此作为此前立户的花费。另外,地方官府虽然不断强调不许寄粮于里排,但吴廷佐坠户八都三图八甲吴肇伯户后所承担的寄粮仍然需要“扒归”总户吴肇伯户内完纳。吴氏宗族在吴廷佐坠户合同上虽然注明钱粮完纳需“自封投柜”,但从合同及其此后签订的文书来看,合同上书写“自封投柜”应该只是形式而已,正如合同中所写“孙附祖户并无违冒”,强调吴廷佐寄入吴肇伯户内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明清时期,徽州地方官府在赋税催征上往往需要借助乡村宗族的力量。地方官员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催促乡村民众按时完纳钱粮,一是通过乡村宗族来教化族众务必早完税粮,二是通过宗族组织或族长来完纳一姓宗族内的钱粮。在乡村宗族之内,族长或族内精英多会积极参与到地方官府的赋税催征事务中。一些宗族甚至会在族规家法中立有早日完纳粮差的规条,告诫族众如果“不完粮等粮差上门,所费更多,到官受责,甚至破产倾家,每年钱谷务先完粮而后做别事”○18,并严格要求族众“惟期日增而务要及时以完公事,庶几上无负于朝廷官长,下不累乎胥役”○19。地方官员也会积极利用乡村宗族的力量来催征钱粮事务,如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 年),夏炘任婺源教谕时对宗族完纳钱粮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即“编粮乃急公要务,婺邑地不通漕,有编无粮,民人在外贸易,妇女支持门户,多致拖欠。凡上下两忙,官长亲带差役下乡,谓之乡收,不肖缮书藉端,苛派受累无穷。前年江湾、黄砂两村几成大案,可为殷鉴。余所至各村惟西乡许村立法最善,凡族众编项,宗祠代为征收,即零星细户不能克期交纳者,宗祠设法代纳。故许村上下两忙,无不扫数全完,官长从无至其村亲收者,凡尔各乡俱当以许村为法”[9]606。
由于婺源地处徽饶之间,山多田少的现实无法完全解决民众的生计问题。男子外出贸易成为徽州乡村解决“地狭人稠”的一种主要方式,由此家中事务多由女子操持。受“田地贫瘠”和贸易无常等因素的影响,乡村之中拖欠官府钱粮之事时有发生。在明清时期,徽州乡村民众依靠卖地来缴纳钱粮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明嘉靖年间休宁县二十九都吴氏所立的一份卖地文契,具体内容如下:
二十九都一都一图吴廷思,因为粮役繁重,自情愿将承父业民田一坵坐落土名吴林塘共租一十一秤半,系字号,其税一亩五分,其田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 ,今将又土名叶师塘民田三坵,系止字 号,计租一十二称计税一亩五分,其田东至西至 南至 北至 ,今将前项八至内田租二十三秤半,共税三亩,凭中立出卖同都人黄廷肃名为业,三面议作时值价白纹银二十七两正,其银当成契日,随手一并收足,其田今从出卖之后,听从买人收苗受税为定,如有内外人重复不明等事,尽是卖人理直,其税粮大造之年,吴得瑞户推付,即无难异。今恐心无凭,立此出卖文契为照。
嘉靖四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立契出卖契人吴廷思
中见人 吴廷震○20
吴廷思因赋役繁重,只能将继承自父亲的土地出卖于同都人黄廷肃名下为业。村落中有很多无地变卖完差之户,只能靠同姓宗族救济。正如夏炘所提到的婺源西乡许村,如遇宗族内无法正常完纳钱粮之户,即暂时由宗族祠堂代行缴纳,在其宽裕之后将所欠的钱粮缴纳到宗祠。地方官府借助乡村宗族的力量,可以较为顺利地完成乡村赋役的催征。
自古以来“任土作贡,国有常经,无论士民均应输纳”[5]9,征收赋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转,所以历朝统治者都极为重视基层赋税的催征。地方赋税的催征不仅是考核县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地方官员乡村治理成效的一项指标。但地方官吏在赋税催征中往往私自加扣,鱼肉百姓的弊端层出不穷,乡村民众深受其苦。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对地方赋税催征中出现的诸多弊端深有耳闻,并颁发谕令要求地方官府积极革除赋役催征之弊。
明清时期,徽州府属各县官员十分重视赋役催征之弊的处理,他们积极按照府宪的要求在县域内进行图甲的调整,采用“自封投柜”的赋役缴纳方式减少里排的渔利,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乡村里排势力。此外,县内官员在赋税的征收上积极依托乡村宗族的力量,一姓宗族通过宗族的力量教化民众积极完纳钱粮,并通过宗族组织来救济和化解暂无能力按时完纳钱粮的族众。这些措施使得徽州地方官府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也通过宗族的相助及时完纳上级官府下达的钱粮任务,同时也加强了官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三、县官德行与徽州乡村治理成效
明清徽州府属各县的知县,在地方治理中拥有较大的权力,当上级官僚体系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时,知县等官员极易滋生怠政懒政、贪污腐败和敲诈勒索等弊端。雍正九年(1731 年)婺源县知县吴之珽上任后,在征收钱粮之际私自加收包耗,短短两年内“经该前府郑■查出止共重耗银四十七两四钱二分八厘有零入己”○21。除此之外,其经手征收的牙帖税银也是账目不清,存在瞒报牙人数量、私吞未报牙税的情况。明清时期,徽州府属县官利用执掌一县事务的大权及制约机制的缺失,在钱粮征收和诉讼审断中出现贪腐之情。乾隆七年(1742 年)歙县知县赵本贪腐案,经乾隆皇帝亲自审批遭革职查办。安庆巡抚张楷对赵本任职期间的贪污腐败、懒政怠政等行为进行查证,将其劣迹逐条开列上禀:
县令为亲民之官,必须操守廉洁,实心爱民方称抚□之任。讵有歙县知县赵本者,贪□居心,管私罔利,勒索侵肥,劣迹种种,据安徽布政使魏定国署,按察使苏昌,安徽道李永标等转,据徽州府知府朱肇基揭报前来与臣访闻无异,所有劣迹开列于后:
一该县每逢节日生辰勒索商铺富绅致送规礼,每人六两四钱不等,每次收取银数百两,俱系管门家人李二经收收进。
一该县买用绸缎细软等物,俱令头役陈有、许功、汪佳承办,止给一半价值,一应承拘事件,俱佥差伊等听其勒索。
一该县给发节孝坊银,俱用潮银,轻等将余利扣收入己,又听经管总书程时昌勾通,管门家人李二每起勒索银一二两不等。
一该县将存仓米谷私行变价生息肥己,见(现)在缺米一千九百余石,谷一千五百余石,有仓书程正全可审。
一该县准理词讼,每多延累,致滋民怨。
此一官者需索商铺富绅,短给货物价值,克扣坊银平色,私那(挪)仓贮米谷,纵容家人衙役,审理词讼延累,间属贪劣不职之员,所当特疏纠参。○2
赵本主要触犯了以下问题:一是购买物品之时勒索商户钱财,并“以低于市场价的官价向百姓强购”[2]49;二是克扣节孝坊银两,下属人等参与勒索银两;三是私自变卖存仓米谷,且数额特别巨大;四是不能及时化民讼牒,以致诉讼案件延累不断,引发乡村民众的不满。乾隆二十九年(1764 年)休宁县知县周天生在建德县任职期间,有监生郑毅图与其胞弟郑凝图因砍伐屋后树木引起纷争,两家具禀到县之后经宗族内部的调处最终得到和解。但知县周天生并没有批准两家息讼,而是安排差役传讯拘押郑毅图之子等数人,郑毅图委托潘秉材赴县面送纹银二百六十四两之后才批准息讼○23。
乾隆三十六年(1771 年)潜山棚民罗又攀在祁门租种山场从事生理,然陈姓佃主在出佃时误将洪、李之业写入合同之内,在罗又攀之弟罗又芳到山场锄种时引发纷争,罗又芳被洪、李二姓殴打致伤势严重。罗又芳被抬至县衙请求验伤,然祁门县知县刘宸赞并不验伤饬医,罗又芳终因伤势加重而毙命。后经徽州府李嵩提犯研审,并“委休宁县知县靳宗著会同该县刘宸赞验明尸伤,实系被殴身死。查刘宸赞于罗又芳被殴伤禀验到县既不验伤押医,死后呈报又不即时验讯究拟”○24。由于刘宸赞“性復懈惰”而玩视民命,最终酿成命案,刘宸赞本人也受到革职查办的处罚。
知县是明清徽州乡村制度的设计者,也是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者。县官通过对基层制度的不断调适,加强了对县域之下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并通过乡村宗族力量构建了一张较为稳固的秩序网络,从而达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统治。但亦有部分知县执政能力平庸,并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力中饱私囊、贪污腐败、怠政懒政和延累诉讼,致使乡村社会民怨滋生,极易影响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地方官府的统治。
由于徽州乡村社会的宗族属性较为明显,乡村社会内部原先所形成的秩序网络在乡村宗族和知识精英的共同维系下,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乡村危机处理机制,共同维系着乡村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
注释:
①关于明清县官的研究成果颇丰,从制度史视角进行研究的主要有徐炳宪《清代知县职掌之研究》(私立东吴大学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4 年版);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年版);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等。而从区域个案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的主要有邱捷《知县与地方士绅的合作与冲突——以同治年间的广东省广宁县为列》(《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20—39页、第158页)及《同治、光绪年间广东首县的日常公务——从南海知县日记所见》(《近代史研究》,2008 年第4 期,第29—44 页、第2 页);王日根、王亚民《从〈鹿洲公案〉看清初知县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 年第4期,第112—118 页)及《从〈令梅治状〉看清初知县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1 期,第80—85 页);郑振满《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 年版);苟德仪《清季教官的宣讲与地方教化——兼及科举制废除对教官的影响》(《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6 期,第14—22 页);贾春晖《清同治时期甘肃省州县官群体研究》(西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 年);闫婷婷《晚清四川州县官群体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14 年);刘金《从官箴书看清代地方州县官的治理困境》(《安康学院学报》,2015 年第4 期,第109—113 页);张溪杨《清代新疆省州县官群体研究》(西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7 年);薄雅心《明清山西府州县官群体研究——以大同府、太原府、潞安府为中心》(山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等。在上述研究中,关于徽州府域的县官研究相对较少,其实遗存的明清徽州民间文献极为丰富,有利于对明清徽州县官进行深入的研究。
②《太祖高皇帝实录》卷162,明洪武十七年,明抄本。
③申时行、赵用贤纂修《大明会典》卷9《吏部八·关给须知》,明万历十五年(1587年)刻本。
④程敏政撰《篁墩程先生文集》,明正德二年(1507年)刻本。
⑤赵吉士撰《万青阁自订文集》卷7《公举名宦案》,清乾隆刻本。
⑥彭泽修,汪舜民撰《(弘治)徽州府志》卷4《名宦》,明弘治十五年(1502年)刻本。
⑦《御制大诰》卷《谕官之任第五》,明刻本。
⑧何东序修《(嘉靖)徽州府志》卷2《风俗》,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刻本。
⑨吴子玉撰《吴瑞谷集》卷15《杂著部·守令宝鑑叙伦》,明隆庆刻本。
⑩鄂容安起草《题为大计特举贤能官员徽州何达善等员事》,清乾隆十九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3-05151-018。
⑪冯钤起草《题为署黟县知县林迁试看一年期满请实授事》,乾隆三十三年(1765 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3-06217-11。
⑫清《徽郡人物山水并禁止遏籴虐邻召异承种》之《明汪伟遏籴奏疏》,清抄本。
⑬清《黟县八都仓谷呈讼案》,清抄本。
⑭何裕城起草《题为署理祁门县知县谢兰试满请实授事》,乾隆五十五年(1790 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3-07838-015。
⑮文孚起草《题为遵议安徽省绩溪县教谕屠春林俸满请实授事》,乾隆五十六年(1791 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3-10219-008。
⑯《清康熙时状词和批示汇抄4》,清抄本。
⑰《乾隆朝黟县呈讼案》,清抄本。
⑱许文源纂修《绩溪县南关惇叙堂许氏宗谱》卷八《家训》,清刻本。
⑲胡暻撰修《横冈胡氏横渠支谱》,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抄本。
⑳《休宁黄氏历代契约抄》,明抄本。
㉑赵国麟起草《题为特参婺源县知县吴之珽贪婪重耗科敛入己律拟杖流事》,乾隆元年(1736 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2-01-007-014576-006。
㉒张楷起草《题为特参歙县知县赵本贪劣不职请旨革职审究拟事》,乾隆七年(1742 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2-01-03-04048-008。
㉓鄂乐舜起草《题为参休宁县知县周天生贪诈不职请旨革职严审事》,乾隆二十年(1755 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2-01-03-05255-010。
㉔讬庸起草《题为特参祁门县知县刘宸赞玩视民命请革职事》,乾隆三十年(1765 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2-01-03-0605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