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生活”何以确证?
——马克思幸福观的文本探析
2023-03-11肖天昱
肖天昱
“人生的目的就在于追求幸福”“社会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和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生活”,这两个基本论断是探索幸福问题的基本出发点[1]。追求幸福是人生的终极目标以及社会发展所要追寻的应然性目的。在考察幸福实现路径之前,我们首先要考察什么是幸福或幸福的本质规定,才能展开对实现幸福的进一步追问。假如幸福概念不予以澄清,就如同康德所说:“幸福是个很不确定的概念,虽然每个人都想要得到幸福,但他从来都不能确定,并且前后一致地说,他所向望的到底是什么”[2]。把幸福看作抽象的且主观任意的概念,那么就会否定奋斗幸福观的合理性,进而否定人们追求幸福的社会生活实践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对幸福的本质规定进行阐释并进一步论证奋斗是通达幸福的唯一现实途径。
一、“幸福生活”的现实遮蔽
幸福始终是属于人的幸福,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3]。那么,对幸福的考察离不开人的本质性规定。我们对马克思以前的西方哲学史大致进行分类,基本上可将人理解为感性存在和理性存在两类,由此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幸福观——感性主义幸福观和理性主义幸福观。这两种幸福观都有其合理因素,但其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上却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
(一)感性主义幸福观的基本内涵及现实困境
感性主义幸福观立足于人的感性存在去理解幸福,认为幸福是人的感性需要的满足。人的感性需要既可以是物质或肉体的需要,也可以是精神生活的需要[4]。这里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物质生活需要是作为对象性的形式而言,精神生活需要是作为与之相适应的主观态度而言。因此,只有对“对象性形式”和“主体对客体的对待”的分别考察,才能揭示出感性主义幸福观的基本内涵及其两种表现形式——快乐主义和利己主义。
1.快乐主义幸福观——基于《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我们首先对“对象”进行条件限定。对于同一个对象,有人感到的可能是幸福,而有人感到的可能是不幸福,那么确证幸福与否的有效性就不在对象自身,而成为一种主观态度。这种源于主体对客体的对待的主观任意的幸福观,就会导致反观自身,内省自求。
哲学家伊壁鸠鲁尽管生活在公民德性瓦解与民主制度崩坏的古希腊晚期,却诞生了从感性主义出发,以趋乐避苦为原则的快乐主义。在伊壁鸠鲁那里,是为了求得免除身体痛苦和灵魂的烦恼的幸福生活。他对德谟克利特作直线运动的原子给予了脱离直线的偏斜规定性。认为偏斜是原子对直线运动的自然必然性的对抗,是“胸中能进行斗争和对抗的力量”,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态”[5]37。脱离自然必然性的自我意识意味着原子作为不依赖于自然必然的纯粹的自我意识绝对的独立演化发展。这种作为人的自我意识取消了自然必然性获得绝对独立地发展成为伊壁鸠鲁的真实原则。于是伊壁鸠鲁就在礼乐崩坏的现实世界找到了安身立命的法则——消融于自我意识的内心宁静。
在当今中国社会,如伊壁鸠鲁般追寻自我内心宁静的感性主义幸福观实然存在着。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拉开了帷幕,资本的逻辑给予了人生意义以外部的物质性追求,人们对自身的幸福评价依赖于外部事物或者他人的看法。然时过境迁,改革开放如今已经进行了40多年,在个体对财富的追求中,有人成功,有人失败。当一部分群体把对外部事物的不获当作命定时,人生的幸福就人的存在方式而言,被理所当然地理解为作为主体的人的精神性满足,诉诸内心的宁静与平和。这样消极的人生态度既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不足以使个体脱离社会,超越自身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所追寻的精神自我的宁静始终经不起社会现实的检验而表现出虚幻性。人,作为个体存在的同时也是社会存在物,社会寓于个体之中,个体的力量只有依托社会才能表现出来。脱离社会寻求自我内心的宁静实际上是在思维中否定和消解了人作为社会的存在本质,个体与类的矛盾只是在思维中被暂时地遮蔽。一进入社会生活领域,他们就会惊讶地发现——这只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如此矛盾存在着的个体,何以能够明白幸福的真谛且找到通达幸福的现实路径呢?正如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中所说,脱离社会的定在的有限的自由只是“逃至真实自我的内在城堡”,人生的意义只能在“定在之光中发亮”[5]50。
2.利己主义幸福观——基于《德意志意识形态》“圣麦克斯”章
对“主体对客体的对待”进行限定,即从假定不同主体间对待同一对象的一致态度出发,也即从利己主义的幸福观出发,把对对象的最大化获得作为判断功过得失的标准与评价幸福与否的尺度。诚然,我们确认人类生存的首要需要是自我生命的生产和他人生命的生产,表现为衣、食、住、行等物质性的获得,这点毫无疑问。因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且“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6]23,可是如果仅仅从个体的物质性需要出发,把幸福与利益等同起来,就如施蒂纳声称那样“我不再为任何人效劳,而是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为我自己效劳。这样不仅是依据行为和存在,而且对于我的意识来说,我都是唯一者”[7]。利己主义的个人成为了没有任何前提和制约的“唯一者”,国家、社会、法律、道德等等普遍的属人的类的存在都被“唯一”的个体所消解,个体与类的矛盾在利己主义者那里似乎竟然不存在了。在他们的视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是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关系,利己主义者们为了获得“幸福的最大化”,各施手段、尔虞我诈。类的本质被他们荒谬地认为是无数利益人的简单相加。这种简单相加所形成的“虚幻的共同体”只存在于他们的思维中,在现实历史中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想象的。因为个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或交往关系中的个人。按照利己主义者的思维范式去理解,他们的“幸福”如若想要最大化获得和发展,就必须在社会交往中让渡部分利益,做出“有限的牺牲”,以获得最大的利益。如此所形成的共同利益的群体我们或可称之为阶级或阶级的利益。如此,个体与类的矛盾实际上就表现为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矛盾。依托剥削阶级的利己主义者如果想要获得幸福的满足,就必须从对他人的剥削和压迫中才能短暂地实现。我们有理由认为以剥削为实质的利己主义者获得了幸福吗?答案是否定的。
由于现代文明以资本作为原则,资本是物质发展的欲望动因,它要求不断地增殖,不断地获得利润,它才使得现代世界表现为进步和不断地发展,增殖一刻也不能停止,否则将意味着现代世界的瓦解。“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6]30,与现代资产阶级相联系的利己主义的幸福观也如资本的本性那样一刻也不能停止,利己主义者不过是作为资本人格化的可怜虫罢了。当他们满足了自己的第一个需要,就会产生出新的需要,如此往复。就总体性而言,他们短暂地获得了“幸福”的满足,而又转瞬即逝,如此累累终生,似乎幸福就在眼前,而刚想要触摸,就像流沙般在指尖流逝。尽管他们以剥削他人为获得幸福的手段,尽管站在了历史和类本质的反面,以如此大的代价不仅没有换来幸福,却在追寻幸福的过程中失去了作为自我的本质,成为资本的人格化显现。
(二)理性主义幸福观的基本内涵及现实困境——基于《神圣家族》
与感性主义相反,理性主义幸福观则是拒斥人的感性存在,使“幸福”脱离于人的感性存在意义,确立一个个体意识与类意识完全同一的普遍理性活动的形而上学原则(且不论这个理性活动的根源是什么)。从这个自明的阿基米德点出发,要求人们以思辨的方式通达理性的应然状态,进而自明“幸福”。在理性主义者看来,感性需要的满足在内容上都指向某种有限的特殊对象,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一方面会回到欲望的满足;另一方面,对于客观存在的对象,就会以每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对人的感性需要的自然必然性规定意味着幸福导向无规定性和偶然性的可能,“现象界”的满足意味着“本体界”的沉沦与痛苦。因此,为了摆脱“现象界”束缚和幸福的偶然性和差异性,获得理性人的“最高幸福”,须臾也不能离开思维的思辨活动,思维思辨的理性活动承载着通达幸福的全部任务。
从理性主义的理解逻辑生发的“幸福”,在历史上不论被理解为“自由”“至善”亦或是其他概念,都只是对理性活动的根源或结果有不同的理论悬设,在其一般意义上来看并没有什么差别。理性的活动归结起来无非是对现实世界在思维中的抽象把握,并以概念、范畴的形式表达出来借以理解现实世界罢了。如此这般抽象的“幸福”并不能达到对“幸福”的本质理解,从表现幸福的诸多样态中抽象出一个普遍的概念,并最终宣布这个普遍的概念就是幸福的本质内涵,而表现幸福的诸多样态只是普遍概念的表现形式。就如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所揭示的那样:“如果我从现实的苹果、梨中得出‘果品’这个一般的观念……这个抽象观念就是……真正的本质,那么我就宣布……苹果、梨等等是‘果品’的单纯的存在形式”[8]。这种抽象的、形而上学的、静止的“幸福”概念,在逻辑上看似理解了幸福的本质内涵,实际上则是对“幸福”的理论遮蔽。理性主义者们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活动本身的”,理性逻辑下的“幸福”只有在他们的书房中才显得如此完美,一旦使它们现实化,就立刻开始否定自身,“幸福”在理性主义者的头脑中有多么合乎逻辑,在现实中就会有多么矛盾和冲突。因此,理性主义对“幸福”本质的探求逻辑,也同样无力作为探寻幸福本质的逻辑起点。
二、“幸福生活”的马克思主义诠释——感性主义与理性主义辩证结合
感性主义和理性主义分别将幸福理解为外在环境对人的规定和自我意识的内在规定,进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显现出不可调和的矛盾,究其根源是由于它们将人的本质理解为感性存在或理性存在。既然对幸福的本质性理解出现感性逻辑和理性逻辑的理论分野,那么我们能否依然沿着对人的本体论的思维范式出发,将人的感性存在和理性存在在理论上结合起来,达到对幸福的现实性理解呢?
(一)“幸福”的逻辑起点:自由劳动——基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我们尝试把人的感性需要和理性的抽象原则结合起来,从人的丰富多样的生命活动抽象出一个共同的本质——对理性主义的抽象精神性劳动进行感性改造——劳动。
因为人无时无刻不在感受着自己的生活,人们为了自己生命的延续和作为种的延续就必须一刻也不停地进行劳动,在不断地进行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中确证自身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在劳动中确证了自我的存在的同时也确证了他人的存在)。因此,人们对自己劳动结果的直接占有就立刻表现为主体幸福的满足(劳动过程中的体力与脑力耗费同样是对自我的肯定)。在这里,劳动和幸福是直接同一的,两者不过是自我确证过程中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就活动而言,后者是就活动的主体感受(仍然是客观的)而言。
可事实上,现实的人对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并不具有直接性,作为物质生活的基本方式的劳动被由分工引起的私有制所不断中介。这意味着外部的感性自然界不能直接作为人的劳动对象,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劳动历史地被安放在私有制的环节中才能实现。对于人而言,这种本质力量就不再是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其他人,属于“有产者”,按照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语,“他首先是作为工人,其次是作为肉体的主体”[9]52。劳动不再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或满足自身需要的内在规定性,而成为被给予和被规定的外在于人的力量的强制性结果。因此,劳动作为确证自身存在的需要就异化为“满足劳动以外的那些需要的手段”。如此这般被中介了的物质变换使人在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对工人而言,“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9]54。劳动与幸福的关系在工人那里就表现为相互分离和对立。
那么由此我们意识到这样的理论难题:幸福的实现意味着人对其作为本质内在规定的劳动的重新占有,使异化状态的劳动复归给人。现在要问的是,人是如何历史地使自己的劳动异化或本质力量让渡的?如果不去澄清这一点,那么人的幸福的实现终究是找不到现实的道路而仅仅是乌托邦式的幻想。我们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见的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对事实的循环论证或道德评价也证明了这一点[10]。实际上,上述论述我们虽然是在形式上似乎是借用了感性主义的原则,但本质上对劳动的理解仍然是用抽象的类活动去解释现实的人的结果,所借用的感性主义的原则实际上仅仅是把人的劳动等同于动物的本能,对劳动的感性直接性的理解显然无法构成对人的全面理解。因此,对幸福的理解只能停留在“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6]5上。
(二)“幸福”的内在本质:变革实践——基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既然对理性主义进行感性改造依然陷入了对幸福的抽象性理解,用纯粹的感性也无法直观到人的复杂性。那么我们不妨换一种思路——对感性主义进行理性改造。
人毕竟是经验可以观察到的,世世代代都进行物质生产劳动的人,那么对幸福的理解就依然要以感性存在为出发点,但以往的感性主义哲学家们的主要问题是仅仅把人理解为纯粹受动的客体,将幸福仅仅理解为对象的获得所给予的满足感或对对象的主观态度。他们并没有看到人之于对象的能动性或活动性,这意味着他们没有注意到人类社会是历史的动态发展过程,是随着物质自然力的不断丰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不断创生和完善的,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是离不开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活动的[11]。而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方面,却被黑格尔在思维思辨的理性范围内以作为主体的思维自我运动的扬弃中把握了对事物本质的理解。马克思在《黑格尔现象学的结构》中对黑格尔的肯定中所表达出对人的感性存在赋予活动的理论倾向也证明了这一点[12]。在马克思后续文献《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则更清晰地表达这一结合朝向。“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6]3。换言之,只有立足于主体的方面,实践去理解,才能认识到作为人的幸福的本质。因此,就幸福而言,幸福不是抽象的概念,也不是对单纯对象的占有,而是根植于人类对环境的变革和生动的实践中所创生的不断变化、丰富的规定性。
(三)“幸福”的实践主体:人民群众——基于《共产党宣言》
从实践的原则出发,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所面对的自然、社会归根结底都是人在物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进而我们的思维观念也随着“关系”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规定性。随着生产劳动所创生的社会关系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掌握它,反而被自身创生的关系(环境)所重新塑造。这既是人类的智慧,同时也是人类的无奈。人类因为摆脱自身存在的有限性而不断挣扎所创生的私有制一方面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另一方面也因被私有制剥夺了作为自我实现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往而表现出不幸与痛苦。换言之,表现为私有制的生产力以人的生命幸福为代价获得了发展。作为牺牲自我的无产阶级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思想武器的那一刻就懂得了——自身虽然立足于自然,但毕竟不是纯粹的受动的存在[13]。思维有了现实作为立脚点就立刻绽放出属于自己的光芒,无产阶级可以为了自身的存在和自身的幸福能动地改变既成的环境,同时也在改变作为主体的自身。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走过的一百年的历史,正是不断探索幸福、追寻幸福的奋斗历程。在中国革命、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斗争中,在中国经济基础极度薄弱的情况下,形成了以艰苦奋斗为核心的革命幸福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推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继承了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共富幸福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悉人民感性需要的变化,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为我们勾勒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相统一的幸福图式,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人民的现实幸福保驾护航,在实践与人民主体性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理想与现实相统一、人与人相统一的奋斗幸福观。而青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先锋力量,应立鸿鹄志,做奋斗者。将青春梦融入中国梦,紧扣时代脉搏,担当历史使命,以青春之我续写青春之国家的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