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体面劳动: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理论审视与推进策略
2023-03-08徐月红
徐月红,董 梅
(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南京 210044;2.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这进一步强调了平等就业的重要意义。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大学生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消除影响平正规就业已成为一种重要就业形式,但现有的劳动法规和就业政策体系仍没有适应非正规就业市场的新变化与新特点,使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群体劳动权益的保障存在风险。基于此,通过重新梳理新经济背景下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内涵,从体面劳动视角审视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推进我国大学生非正规就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1 新经济背景下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内涵变迁
1972年国际劳工组织在考察肯尼亚的就业问题后首先提出了“非正规部门”概念的七个特征:“容易进人、依靠本地资源、企业由家庭所有、小规模经营、劳动密集型和适应性技术、在正规教育系统之外获得技术、不受干预的和竞争性的市场”[1]。随后,人们发现“非正规部门”不能全面地反映“非正规性”,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用“非正规就业”作为“非正规部门”就业的补充。2000年,我国研究者提出“非正规就业”是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包括有非正规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和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2]。”这一概念既包括非正规部门就业也包含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
随着科技发展对经济的影响,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重要就业形式。《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显示,我国有超过六成的企业使用灵活用工,比上年增加了5%以上;稳定或扩大使用灵活用工的企业比例为52%,比上年增加了22%;超过四成的企业灵活用工人数占比超过30%[3]。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渐严峻,大学生的非正规就业现象逐渐走入大众研究视野,其内涵得到进一步拓展。例如,研究者将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界定为没有按劳动力市场规范方式就业,其档案没有明确接受单位,一般是存放在人事代理部门。但毕业生不是闲散在家而是通过临时工、阶段性就业、个体企业就业等形式“漂泊”在人力市场,一般劳资双方不签订契约合同,即使有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4],体现了此阶段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发展缓慢,在就业市场管理和社会保障上的政策制度还不完善;反映了非正规就业是大学生面临就业压力而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做出的选择,是对就业质量诉求处于较低的一种状态。也有研究者将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形式总结为“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兼职就业和企业实习”等形式[5],拓展了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形式,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形式的纳入,将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内涵由一种“被迫境遇”转变为“主动行为”,体现了大学生群体择业观的转变,非正规就业不再是因为生存续期和就业岗位做出的被迫行为,而是因工作自由、收入增加和人生价值等多维度的综合诉求做出的主动选择,是在衡量多种就业途径后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不同产业间、企业的内外部产业链间的融合、分化以及整合而成的新型商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式,为大学生灵活创新就业形式提供无限机会。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内涵不再局限为单纯的一种就业形式,而是同时发挥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的“过渡练兵场”和多层次创业群体的“微小企业孵化池”的角色。新经济背景下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内涵变迁,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和时代特征。
2 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的理论审视
“体面劳动”最早是在1999年由时任国际劳工组织的局长胡安·索玛菲亚提出,“促进劳动者在自由、公平、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情况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工作机会”[6]。就其本质而言,体面劳动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劳动观,重视劳动者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公平共享,既是个人的就业发展目标,也是国家层面分享发展成果的目标。2017年,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与政府、工人和雇主组织签署了新的《中国体面劳动国别计划(2016-2020)》,反映了国际劳工组织促进中国体面劳动进程,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全球化的美好愿景,体面劳动国别计划提出三个方面重点工作:提高就业数量和质量;促进社会保护;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为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提供重要的政策支持。以下从三个学科理论角度对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进行理论分析。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体面劳动是一种权益保障的劳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指出,“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在亚当·斯密看来一切财富源于劳动,他建立的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本原则就是劳动生产,任何商品的价值来源于劳动,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现代经济学理论中也包含这样的思想,拥有财富才是过上体面生活甚至体面劳动的前提,在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中,能凭借劳动价值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合法劳动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实现体面劳动的基础条件。经济层面的劳动权益主要体现在公平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合理的培训晋升路径以及全面的社会保障福利等,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的实现要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贯彻科学的劳动分配原则,在强化政府调节作用的同时,完善要素分配形式,充分调动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知识、文化、创新等在劳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优势作用,提高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收入水平。
其次,从政治学角度,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体面劳动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劳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新征程”中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两个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党的二十大提出“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已如期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阶段,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本色。体面劳动是对劳动问题的时代反思,是对马克思思想的继承与发展[6]。马克思指出,“自我意识的存在,自我价值追求的存在,从而使人具有相应的种属尊严。而这种尊严,又必然进一步具体地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方面,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自由权等”[7]。体面劳动不仅局限于劳动光荣的理念,必须制定政策和法律的调节机制,促进体面劳动由某些固定工作类型、生存途径转向为“实现人的发展”的自我价值实现的指向。在新时代,对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的内涵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的正向价值观导向,培养大学生群体的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国贡献力量。
第三,从伦理学角度,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是一种有人格尊严的劳动。
从马克思劳动伦理观的本质内涵出发,生活逻辑是追求体面劳动的哲学基础,体面劳动是实现劳动解放的劳动[8]。从劳动伦理形态看待体面劳动,将劳动者人格的平等视为伦理精神的重要支撑,体面劳动从本质上是一种有人格尊严的、社会保障的、自我实现的劳动,任何的权益侵害、侮辱、歧视和不公正对待都应遭受严厉的批判和彻底的整治。政府和社会应营造尊重劳动的道德导向,合理设计劳动制度安排,注重劳动者权利保障,提倡社会对话,强调社会保护,为劳动者维权和解决现实发展问题提供解决的路径。同样,体面劳动的实现离不开劳动者内在主观伦理信念的树立,劳动者只有明确劳动本质以及各种权益的关系,强调自身的主体地位,实现从“谋生存”到“价值实现”的转变,才能在劳动关系中真正占据主导地位。大学生的非正规就业环境可能比普通就业环境更加复杂,权益保护制度相对不完善,大学生群体缺乏社会经验,更加难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政府和社会应发挥机制保障的作用,重视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中的“尊严和地位”,强调就业、权利、社会对话,关注人的本身,规范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整体就业环境,提升大学生的安全感和满足感,才能发挥大学生主动创造、积极创新的精神,真正实现体面劳动,激发新时代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社会活力。
3 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的现实困境
3.1 就业价值导向单一,导致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社会地位的缺失
我国经济发展目前整体处于深化改革与结构转型阶段,产生许多新型行业与岗位,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多元化的选择。然而,受家庭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大学生的就业方向更倾向于选择公务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等被公认为“铁饭碗”“体面”的工作。不可否认,大部分大学生从事此类工作的初衷是立志为人民服务,是职业理想的升华,但“千人抢一岗”的普遍现象说明当前大学生就业价值导向单一,体现大学生在就业价值选择上更加倾向于将岗位的稳定收入与发展保障作为岗位选择的首要标准,这种就业价值排序同样也会反映到社会生活中,正规就业或者正规部门的就业会和“体面”挂钩,反之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地位则明显低于正规就业。同时,大学生在进行工作选择时风险规避的观念也会影响学习态度与学习习惯,在大学相对宽松的环境里习惯于被动学习,在缺乏主动性与自主性的学习场域里,知识学习、整合、迁移和创新的能力无法得到锻炼,也会影响毕业后知识与技能的实践以及对工作岗位的适应能力。另外,高校缺乏人才培养与社会建立有效衔接的路径机制,学生脱离学校后难以快速转换角色,造成毕业生自我定位模糊,难以在毕业时高质量就业,从而被迫做出非正规就业的选择,形成不良循环,引发社会对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产生负面偏见。
3.2 人力资本利用不充分,导致大学生非正规就业数量与质量的缺失
伴随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进程加速,我国高校毕业生的规模逐年递增,从2020年开始,高校毕业生从874万人增长到2021年的909万人、2022年的1076 万人以及2023 年毕业生预计规模的1158万人,高校毕业生的供给增加,导致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更加严峻。一方面,在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引发大学生的就业资源摊薄,以及传统的计划供给体制导致高等教育专业结构和招生规模的调整始终滞后于市场需求变化的双重作用下,高校的人才培养无法满足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对毕业生有新的要求,如掌握互联网与新媒体、创新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但高等教育普及化势必带来教学资源、师资队伍、专业建设等人才培养方面的不足,大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无法全面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从而引发人才过剩与岗位空缺并存的现象,其本质是人才规格、质量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另外,自2015 年第一季度开始,GDP 的季度增长率连续20个季度保持在7%以下,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内外的复杂环境和疫情后的“区域化”进程加速,对我国进出口影响显著,进一步增加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大学生的就业与创业也面临挑战。大学毕业生中选择非正规就业的比例在五成左右,并在2015 年达到63.5%,虽然2017 年的调查显示该比例有所下降,但依然远高于选择自由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比例[9]。所以,从经济学角度看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缺失的问题,核心是毕业生的人力资本利用不充分,大学生的非正规就业多数是由于无法实现正规部门就业而选择的临时的、阶段性、门槛较低、收入水平较低的企业作为过渡环节,导致非正规就业的层次、质量以及就业后的稳定性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大学生的知识、文化、创新要素没有在劳动分配过程中体现,更没有实现大学生多年的教育成本在劳动创造中的价值兑现。
3.3 就业服务政策不完善,导致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社会服务的缺失
就业是最大民生,国家始终把就业放在经济发展的优先位置,2015年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 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但在政策制定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一是在政策支持内容方面,其中关于大学生就业创业包含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培训补贴、创业服务等方面虽然已经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但无论是资金优惠力度、补贴时长设置还是公共就业、创业的服务内容都有待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二是在政策实施主体方面,目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的机构主要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免费的就业信息发布、求职登记、就业援助等服务,但信息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虽然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大都涉及招聘信息发布、就业咨询、推荐、辅导,但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难以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服务。职业中介机构是为求职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获得介绍补贴,虽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涉及政府、学校和社会三方面主体,但指导内容没有从本质上实现三方协同促进大学生就业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就业服务形式缺乏创新,缺乏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运用,难以满足当代大学生的就业形式、模式和手段,无法落实政策的核心内涵。
3.4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大学生非正规就业法律保障的缺失
我国非正规就业市场发展迅速,已经进入我国法律、政策的视野,但由于其就业领域广阔、形式复杂,政策制定者仍缺乏对其清晰、明确的功能定位,在法律和就业政策服务方面缺乏国家顶层设计,许多非正规就业的政策都是依据正规就业政策执行,没有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我国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过程中,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和社会保障法规仍不完善,缺乏专门促进和保障大学生灵活就业的法律、法规,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较为模糊,缺乏法律的保障就难以确保劳动权益的保障,如在新兴的共享经济中,传统的全职就业的雇佣方式被改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地点、形式、薪酬、管理等方面体现出很强的灵活特征,平台型企业对雇主身份的模糊以及劳动者对工作内容与时间的自由选择,导致“人”对“组织”的依附性逐渐降低,但在现行的标准化劳动关系体系中则无法清晰界定所有这种灵活就业中出现的问题。在劳动保障主体方面,政府虽不断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工作形式纳入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但仍有相当部分非正规就业的主体仍未纳入基本劳动关系保障,没有参保,游离于劳动法规之外,如果用人方和劳动者双方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就不能从法律途径获得社会保障。
4 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的推进策略
4.1 树立科学的大学生就业观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新兴职业的不断涌现,互联网快速发展也为第三产业的拓展衍生出更多市场机会,新经济形态下多元化市场的发展为个体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为大学生非正规就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沃土。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该从思想上认识到非正规就业已成为当下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树立科学的就业观为非正规就业群体提供良好的舆论支持。首先,打破传统就业观念,不再把就业选择局限于特定的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如国企、事业单位和外企等稳定的正规就业部门,应根据时代发展特征重塑就业思维,实现从“就业”到“乐业”的转变,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与自身兴趣、优势来理性择业。其次,面对高等教育普及化的背景,大学生要调整就业预期,了解市场的就业吸纳能力现状,深度了解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制度保障等因素,做出对就业方向的理性预判,同时在校期间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实践课程与相关就业指导,做好充分的就业准备,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最后,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时代机遇,将互联网思维运用到解决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的瓶颈问题,依托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对人力资本更强的包容性,实现灵活就业,重视工作的自主性与创新性,抓住万众创业的时代机遇,关注自身特长的实现,使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从“被迫妥协”转变成一种“理性安排”。
4.2 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2018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提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强化实践,搭建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对接的平台,让创新创业教育成为人才培养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强调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课程体系,支持高校深化产教融合,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创新创业格局。高校作为推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应持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供机制保障。高等教育应对接社会职业变化产生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就业市场的需求,推进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课程体系的改革和教学模式的创新,鼓励高校培育优质学科,重视学科内涵建设,完善学术型与职业型的培养体系建设。在课程体系方面,构建“统整-嵌入式”的课程模式,实现学科知识与创业知识、与行业知识的结合,通过学校与政府、社会和企业的联动,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平台,丰富实践课程内容,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知识与能力,实现协同育人。在教学模式方面,创新教学形式和方法,构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环境。通过对大学生的“指”“引”“创”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在面临就业的“试金石”检验时,能拥有实现体面劳动的“真功夫”[10]。
4.3 优化就业服务的政策制定与实施
在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政府必须在公共就业服务政策方面给予充分重视,在政策制定方面,优化大学生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体系,制定内容全面、系统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的大学生专项就业、创业政策,根据各行业、各部门的实际将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具体化,健全和完善补贴、优惠、贷款等政策的细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推进大学生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通过举办“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特色活动,推动大学生与市场的对接,精准引进高科技创新与研发机构,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定期发布就业、创业信息,吸引大学生创新创业。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要结合新就业形态,结合平台运营企业的特点,对大学生非正规就业提供深层次服务,如市场分析、行业技能分析、薪资水平等基本情况的介绍,并对重点帮扶对象进行持续跟踪。在政策实施方面,一方面,要落实政府的责任主体,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完善人才市场的功能,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对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建立动态化信息台账,尤其是为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及时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和创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实现人才服务的精准供给;另一方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要与新就业形态相结合,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办理网上窗口,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效率,尤其是针对非正规就业大学毕业生特点,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与持续性的信息传递与咨询服务。
4.4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从框架到内容都有所调整,但仍没有具体体现不同属性劳动组织以及不同行业制度间的差异,尤其是对劳务派遣、临时就业或当前“互联网+”的新业态等非正规就业情况,缺乏具体、明确的保护条款,不仅无法保护、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还将影响“互联网+”等新业态以及平台公司的发展。针对实现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的目标,首先,政府要健全社会保障的政策支持,优化就业的制度环境,保护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切身利益,打破非正规就业同正规就业人员政策待遇的限制,营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积极探索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群体在失业、工伤、医疗和最低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的创新,其缴费年限、标准、程序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特殊性,尽量体现社会保障政策方面的灵活性。其次,要以大学生的基本权利保障为重点,将劳动报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假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的落实作为社会保障政策的重点内容,增强相关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的衔接,保障对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着重解决社会保险的落实问题,为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系上“安全带”。最后,加强对劳动执法的监察,规范大学生就业各种形式的招聘录用、劳动关系签订、工资发放、合同变更、劳动关系解除等行为,保障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进行,通过完善劳动仲裁、投诉、信访等渠道对违规违法的单位进行依法追责,促进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护体系完善,发挥社会保护对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体面劳动的正向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