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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律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优化路径分析

2023-03-06林君

大众投资指南 2023年1期
关键词:律所事务所律师

林君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20)

根据司法部2019年发布的《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显示:2022年全国律师总人数将达到62万,这一数据对比6年前增长了将近一倍。由此可以看出,律师人数的持续增长必然会让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数量进一步扩大,因为团队制的法律服务会比个人单打独斗更加高效。在此契机下,律师事务所既享受着力量壮大的机遇,也面临着管理难度上升的困境,特别是普遍较为薄弱的财务内控环节,因此如何优化财务内控,加大风险防控力度俨然已经成为每一个律所需要思考的重要话题。

一、新时代下律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财务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保障经营合法合规,财务信息完整可靠,从而实现最优发展状态的各类内部管理举措,具体方式为在对内管理过程中制定、实施并监督落实一系列制度以确保达到既定目标。财务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对于在新形势下面临激烈竞争的所有企业来说,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无疑是降低风险,优化管理,提高综合实力的法宝,因此当前各行各业都对财务内部控制有了较高的认识,而律师事务所对于财务内控的需要程度也是如此。

由于律师事务所在经营模式和合作性质上与公司制企业有很大差别,因此其也表现出了不同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特点。一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涉及领域相对较广,近年来,人们的法律需求不断增加,律师事务所接手的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等多种类型,实施的内部控制措施也需根据不同案件所处行业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够对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二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核算体系呈现出了更为复杂的发展态势,这是因为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的经济、文化都与国际社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交融,作为法律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也在逐渐实现国际化连接,所接触的案件情况往往比以前更加难以判断,[1]在此影响下,内部控制的对象和内容也有所增加,具体实施的手段也要更加丰富,对于任何业务都要把握好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内控侧重点,不断优化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报告方法,平衡好律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根本性质与合伙人实现经济收益的经营目标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新时代下律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财务内部控制的认识程度不够,缺乏良好的内控环境

内控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之一,所以良好的内控环境是企业实施财务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律师事务所缺乏财务内控意识,相关体系建设不完善,在内控环境创设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足。其主要原因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质所影响,律师事务所有合伙制和个人所有制两种组织形式,虽以合伙制为多,但仍不能避免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均集中于合伙人手中,而合伙人基本都是精英律师出身,在做决策时难免会更重视案件所能创造的价值,对于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工作则关注甚微,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工作重点不均衡的工作模式。二是受律师事务所的职场地位所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服务内容均与法律相关,上到主任,下到实习生,都将充实法律知识,提升法律事务服务能力看作最重要的任务,因为法律专业人才居多,律师事务所就很容易广泛陷入思想误区,认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只需要提升法律服务能力,而对于行政工作、财务管理则只要保持基本的运行就可以,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中甚至会产生财务就是简单的记账与核算的错误观念,这就导致财务人员和内部控制实施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话语权十分有限,也很难争取其他部门对于工作的配合,几重因素影响之下财务内部控制必然难以发挥实质作用。

(二)财务风险防控能力较差,风险防范制度不健全

律师事务所虽然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行业,以提供服务为经营形式,但也涉及办公用品采购、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以及诉讼服务费、法律咨询费的收入,这些收入与支出都需要经由律所财务部门进行处理,如果不加强整体的风险意识培训,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就必然会导致内控乏力,资金异常流失的情况。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只有少部分律所具备了基本的风险防范能力,更多的律所由于各种原因在财务风险防护端存在薄弱环节。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很多律所认为自身规模较小,执业律师相对更少,所涉及的资金数额不大,如果另外增加人力物力来完善财务内控反而会得不偿失,所以由于人员和基础设施的不足,财务风险存在较长的潜伏期,也有更多暴发的可能性。

事实上,在很多小型律师事务所都发生过因风险防范有失而引起的财务失窃事件。2015年,在一个总执业人数不足十人的小型律师事务所中,由于经费有限,会计与出纳工作均由一人负责,这让财务人员看到了可乘之机,借由职务之便取得了法人名章和财务印章,在前后一年的时间里将律所账户里的10多万元以报销差旅费等名义转到了个人名下,更为严重的是,律所自身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发现,直到一次相关部门进行司法和税务检查时,才发现存在账务虚假,会计信息失真事件。由此可以看出,不论律所规模大小都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制度,对于财务内部控制的松懈就是对资金管理的疏漏,导致经济流失是必然结果。[2]

(三)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完善,内控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是规范财务管理,约束财务人员行为的重要载体,而很多律师事务所由于对财务内控的理解不深,重视程度不够,未严格落实内部监督制度,内部审计形式也较为单一,日常监管力度有待提升。具体表现为:一是内部监管制度的缺失,一些律师事务所只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而对于内部监管的规定却不够详细,对于内部审计的时间和形式的说明只是简单带过,有的则是对其他企业制度的照搬照抄,在实际执行时缺乏可操作性,内部监督只能流于形式,在没有明确管理法则的情况下,律所管理者很难从内部监管中获取真实的财务管理状况。二是内部监管岗位设置不合理以及人员缺位的情况严重。要想做好内部监管工作,科学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选拔非常重要,而很多律所由于人手不足无法调派人员负责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也就更谈不上设置岗位、选拔人才,有的律所因此将内部监管的实施进行搁置,还有一些律所直接将内部监管职能并入主管会计岗,很显然,这都不是正确的应对措施,不管是内部监管的不作为还是财务与审计重叠的职能划分都不能让财务管理问题显现,岗位和人员的问题还需各律所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深入思考,妥善处理。

(四)财务内控专业人才匮乏,没有建立长效培训机制

因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法律事务,律所的人才引进和培育重点一般都会放在法律专业人才上,所以律所的财务内控人员素质偏低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律所的财务人员需求较少,有的律所会让其他岗位人员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然后进行兼职工作,这类人员虽然具备了基本的会计知识,但是由于缺少实践,财务经验不足,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又被原来的工作所占据,即使能勉强完成基础的财务核算工作,也不可能再学习财务内控知识,因此不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很难避免财务内部控制虚设的后果。

二是很多律所都未建立长效的财务培训机制,一方面是因为管理者对财务工作不重视,认为律所的财务工作非常简单,耗时耗力地培训于自身并不适合。另一方面因为律所通常不会给予财务人员很大的晋升空间和丰厚的薪酬待遇,愿意来律所从事财务工作的一般都是学历普通,能力比较一般的求职者,其本身的学习欲望不高,从不对律所提出财务内控优化,工作改革,加强人员培训等需求,让本就不精通财务工作的管理者对此更加松懈,财务管理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水平因人员培训不到位,工作始终一成不变而无法得到提升。

三、新时代下律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的优化路径

(一)加强财务内控知识普及,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观

企业文化是企业解决问题和促进良好发展所依据的价值准则和思维方式,企业文化的塑造需要得到绝大多数成员的认同和遵循,所以良好的企业文化往往能够决定企业对待一项工作的整体态度,以人为主要竞争资源的律师事务所更加需要正确的企业文化观来引导工作方向,所以针对当前律所财务内控松懈的问题,将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注入在律所文化体系之中尤为重要。一是要加强财务内控知识的普及,根据人员所处层面和岗位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理念强化。

首先,管理者和合伙人要转变管理观念,主动学习财务内控理论,充分理解财务内控的重要性,并向其他企业或者律所学习如何实施财务内控;其次,要对除财务管理和财务内控岗位的其他部门人员进行观念革新,让大家明白财务内控对整体工作的带动作用,引导其在日常工作中充分配合财务内控工作,提高财务内控在律所工作体系中的战略地位;最后,要对财务管理和财务内控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从而提高律所整体的财务内控水平。二是要通过制度来规范和引导财务内控的实施,首先要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归属,权责不相容岗位要坚决分离,发挥岗位之间互相监督的牵制属性;其次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根据工作质量和工作日常表现予以适当奖励和处罚,以此来鼓励和督促财务内控人员。

(二)及时更新财务风险防控制度,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律所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途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二是要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管理者和合伙人必须认识到风险存在与否跟律所规模大小无关,很多情况下,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是规模比较小的律所,只要涉及资金流动,就要注意风险规避,要严格落实财务审核制度,严禁会计、出纳岗位由同一人兼任,法人名章、单位公章以及财务章全部集中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同时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管理者可以通过预算报告和财务报表对预算数与决算数进行对比,分析支出变动的原因,如果存在异常的资金活动,也能够及时发现,降低损失。[3]二是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智能化风险防控,律所可与信息技术公司合作,引入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一体化管理系统,加速业财融合,依托一体化系统导出数据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当潜在风险等级达到警戒线时自动报警,财务风险防控负责人对所反映事项进行分析,加快风险识别的速度,为风险回避争取更多时间和信息。

(三)加大内部监督控制的执行力度,规范内部审计程序

内审机制能够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舞弊事件,因此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大内部监督执行力度非常有必要。首先,律所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能因为缩减人员开支就将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混在一起,要获得真实有效的审计报告,就必须让审计过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对于成本比较有限的小型律所来说,可以借助于外部力量开展内部审计,例如与会计师事务所达成长期合作,定期开展一次财务审计,这样既不需要投入很多资金,又能够达成审计目标。其次,要丰富审计形式,既可以将财务内控工作设置为一个审计专题,也可以把内控程序进行细化分解,对每一个内控环节实施审计监督,让财务内控工作能够根据审计结果不断优化。

(四)科学制定人员招聘方案,加强财务内控人员的日常培训

财务专业人才是强化财务内控工作的基础力量,律所扩充财务内控人才储备应从外部招聘和内部培训两方面入手。一是要科学制定人才招聘方案和人才规划机制。首先,要根据岗位情况匹配足够的财务专业人才,出现空岗要及时组织招聘,不同岗位所对应的招聘要求要有所区分,按照应聘人员的学历、经验等要素来对应胜任岗位所需的基本能力。同时,要改变财务人员在律所地位较低的现有情况,设置合理的晋升空间和薪酬待遇的调整计划,以此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应聘。其次,要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财务内控长效培训机制,除了定期培训考核之外,还要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例如新入职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因财务政策更新所必要的工作方式变动的培训,从而加强财务内控人员适应律所工作,应对工作动态变化的能力,让律所整体的财务内控工作质量有所提升。

四、结束语

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模式都是合伙制,合伙人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为无限连带,与公司制相比,合伙人面临的风险更大,因而律师事务所更加需要强化财务内部控制,所以律师事务所应该正视自身在财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并及时加以弥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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