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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实践与发展

2023-03-06吴汉东

社会观察 2023年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现代化法治

文/吴汉东

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运动中的中国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欧美国家概为“内生性现代化”运动的结果,其法律成长和发展的原动力源于工业文明。在发展中国家那里,被迫的消极型法律移植是这些国家在“外生性现代化”过程中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基本样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传统大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源地欧美等国的法律发展历程不同;同时,中国也是一个发展中的新兴大国,其世界地位和影响不同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道路,在现实障碍和效果实现方面存在着中国问题的特殊性。

1.跨越式转型。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法律移植到本土化改造乃至国际化融合,其过程非常急促,问题特别复杂:中国承载着许多非现代化的历史负担,缺乏知识产权构造的文化基础;同时,又面临社会认同不足的现实障碍,缺乏知识产权构造的精神内核;加之在法律移植之初,政府和企业制度运作经验不足,往往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受制于人”。因此,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生成,其本身就是一场历史跨越的社会变革和现代化的制度转型。

2.非均衡性发展。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行业差距等容易导致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现实社会的某种相悖,在知识产权治理和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社会争议和大量违法、侵权现象。在知识产权立法的初始阶段,社会成员对知识产权制度有着不同的认知,难以形成共同的价值基础;即使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依然存在知识产权创造力量的地区差异和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分布悬殊等问题。

3.超大型崛起。超大型人口规模,以及相应而成的庞大经济规模和知识产权事业规模所形成的中国崛起是前所未有的。就专利授权量、商标注册量、著作权登记量而言,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必须看到,中国走向现代化,呈现出东方现代化的发展力量及其世界影响,当然也会带来现代化治理和发展的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问题,政府治理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协调问题等。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思想遵循

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生成及运行是在现代化目标指引下的本土化,也是具有本土化特色的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经验的典型表现。首先,中国式的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旨在不断追求和实现不同时期的本土现代化目标。1984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中国式现代化”;2002年,江泽民同志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2012年,胡锦涛同志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式现代化强国的两阶段目标”。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发展时期提出的这些发展目标,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道路不同阶段的历史坐标。其次,中国式的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具有中国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实践导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不能照搬“西方中心主义”理论,也不能拘泥于“民族沙文主义”思潮,必须坚持法律正义理念和科学发展方向,保持现代化模式中的多元性,防范现代化发展中的风险性,保护现代化过程中的非现代性。

在法律本土化的过程中,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目标及其实现路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思想遵循,涉及两大方面。其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知识产权法治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精辟阐释和深刻分析,诸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营商环境”“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等。总书记讲话内涵丰富,论述深刻,是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和现代化发展的思想引领和行动指南。其二,新发展理念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标范畴。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从而为我们认识中国发展的要义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提供了重要思想指引。知识产权制度在解决知识财富增长的“经济问题”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人的主体性问题、环境生态问题以及社会发展问题等。

“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践

在“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我们不可能直接复制他国经验样板,也无法简单依赖西方世界的理论工具。我们应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新发展观为指导,在“中国式现代化”经验的基点上,对知识产权制度实践进行理论挖掘和思想总结。

(一)现代化重要表征: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独有的主导性价值,即创新价值。知识产权彰显了“制度创新”的价值属性和“知识创新”的价值目标。在创新体系构成中,具有基础保障作用的是制度创新,主要是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体制和机制创新;具有功能目标意义是知识创新,包括文化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和产品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道路已然从传统的资源型、资本型驱动走向创新型驱动阶段。要实现从世界大国到世界强国的转变,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路径在于创新发展,而创新发展的基本制度就是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代化基本力量:知识产权治理主体与创新主体

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在法治运行机制方面,表现出“良法善治、多元共治”的局面;在创新驱动机制方面,呈现出“多元创新、协同创新”的样态。概言之,这种多元化机制作用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之中。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治理,事关现代国家的制度文明建设。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事务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改造,有如下重要实践经验:

一是良法善治。就知识产权治理体制机制改革而言,需要良好而成熟的行政管理体制、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运行机制。二是多元共治。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建立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协同保护格局。国家创新体系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创新,包括国家层面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层面的知识创新两个方面,涉及国家、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

(三)现代化制度构成: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

在一国规范体系中,所谓制度是社会成员应该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往往具有强制力而得以确定和保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构成,表现为法律规范和公共政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经历了“移植—转化—再造”的阶段性选择和能动性创新的过程。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系统,以《民法典》为统领,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补充,同时辅之以其他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发展,具有本土政策思想和政策主张的价值特征,以及服务创新发展和配置规范的制度功能。在公共政策体系中,总政策对知识产权制度建构和实施提出目标要求;本体政策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度补充,对特定领域、特定事项作出专门规定;辅助政策则在知识产权法律之外发挥协调、支撑作用。

(四)现代化运行机制:知识产权法治系统与发展系统

中国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包括知识产权的法治运动状态和社会发展状态两个方面。知识产权法治系统表现了一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动态过程。知识产权发展系统主要是一种政策运行状态,涉及战略、规划、项目、措施的制定和推行。法律运行机制必须注重制度建构的正当性、科学性和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妥当性。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出发,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的目标任务,包括构建“门类齐全、内外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推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系统,营造“公平开放、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机制,形塑“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社会发展机制则具有引导性、协调性和绩效性的基本特点,作用于政策运行过程和战略发展动态系统之中。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重点任务是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和高水平保护。

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知识产权法治和政策运行方面积累了重要经验,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了重要支撑。面向21世纪中叶,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深刻把握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新目标新要求新任务,不断开拓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和现代化发展的中国道路。

(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向度

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在知识产权语境下具象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加强知识产权与国家总体目标的战略协同,我国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现代化语境中,知识产权强国应该具有法治化和创新型两个方面的品质。其一,知识产权强国应为现代法治化国家。“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是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要求。其二,知识产权强国应是现代创新型国家。基于当今国际科技、经贸的发展态势和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经验,中国必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的制度功用,以此实现“超大型崛起”和“跨越式发展”。

(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现代法度

中国典籍中的“法度”,在本文中引申为现代意义的法令制度和行为准则。知识产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现代化“法度”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构建,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制定问题。基础性法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私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即在知识产权体系化的基础上形成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一般规定和共同规则,可表现为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如俄罗斯法),也可采取“知识产权专门法典”(如法国法)。二是公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即对知识产权事务中大政方针问题作出系统性、原则性规定,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政策推行提供国家治理依据和行为准则,其法律形式是为“知识产权基本法”(如日本法、韩国法)。中国可以考虑:凡《民法典》缺乏规定的私法规范和不应规定的公法规范,以及未能规定的涉外规范,都可交由知识产权基本法作出安排。

其二,知识产权专门性法律改造问题。在当下,知识产权法律在内容上有许多改变和创新。一是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保护制度。对于新的知识产品形态(基因发现、商业方法、大数据等),应发挥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或创设特别保护制度进行保护。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权交易制度。从创新发展的法律要求出发,有必要修订专门法律,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机制。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利用专门制度。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出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职务发明条例等。在新形势下,以专门法形式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水平、以专门条例形势调整职务发明权益分配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其三,知识产权替代性法律安排问题。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也包括了几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替代性制度。一是“非现代性”的知识保护形式,即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和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该类保护制度与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有关但又有别,具有公法上专门管理与私法中权利保护的多种法律形式。二是“非市场性”的产权保护形式,即科技创新奖励制度。如以国家向专利权人支付金钱补偿为对价的“专利奖赏制度”和以国家给发明发现人颁发奖章和奖金为对价的“发明发现奖励制度”。

(三)拓展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世界维度

从拓展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世界维度出发,我们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在法治建设与创新发展方面实现国家现代化与世界现代化的良性互动。为此,我们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构建知识产权领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美国在国际保护体制中一味强化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但忽视知识传播的价值面相;对内将知识产权视为国家创新发展的制度工具,但对外作为构筑国际壁垒的法律武器。中国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致力于建立面向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政策制度体系,营造国际合作环境,让科技创新成果为更多国家的人民所及、所用。

二是以WTO和TRIPs为基础,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体制。近年来,美国在国际贸易纠纷中采取单边主义做法。面对“逆全球化”的非常态势,我们应当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坚持对外开放立场,坚守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国际贸易规则,无论是在WTO多边体制框架之下,还是在“体制转换”中的区域、双边场合之中,我们都应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为基础来实现全球治理。

三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路径,改革和完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仅是中国式的现代化,也是多元性的国际化。其重大国际任务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平等开放的对话机制,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和改革中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促进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反对单边主义,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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