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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探讨

2023-03-01曾晴文

卫生软科学 2023年12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主体信息

曾晴文,汤 波

(宁夏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宁夏 银川 750000)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的迅猛发展,人类已步入数字化时代。麦肯锡提出“大数据时代”指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渗透进每一个产业领域中[1]。现阶段,由于数据平台的快速发展和数据资源的爆炸性增长,大数据应用远不止于此。2003年SARS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损失,引发了人们对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深度反思。随着数据挖掘、机器学习、云计算的不断成熟,大数据技术愈发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应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价值效果也不断凸显。

我国大数据技术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离不开国家在政治层面的政策支持。2003年11月7日我国卫生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利用大数据监测技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尽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2]。自2007年1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数据技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前期预警、中期控制和后期监管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3]。2016年我国在《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将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快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合理应用[4]。 2020年12月11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20〕21号),明确指出要全面规范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技术与公共卫生的融合应用。然而,大数据技术是“致广大”与“致精微”的融汇贯通[5],它在对社会治理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起了诸多负面效应。数字鸿沟、数据权利滥用等一系列大数据技术问题,既不利于建设和谐稳定的大数据应用环境,也会给个体甚至国家的数据安全带来隐患。因此,亟需对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重建大数据应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合理秩序。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大数据应用的基本现状

1.1 大数据概念及特征

“大数据”(Big Data)即海量数据,随着新兴的科技革命而发展壮大。从字面意义上讲,是指数据库中的数据规模极大,以PB、EB甚至ZB为计量单位,且数据处理响应速度极快[6]。作为一股方兴未艾并日益强大的技术力量,大数据的出现和应用改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统处理方式,以Volume(容量大)、Velocity(传输快)、Variety(种类多)、Value(价值高)和Veracity(真实性强)的5V为特征的大数据技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理中彰显了独特优势。

1.1.1 信息存储容量大

容量大指数据的起始计量单位从数百PB、EB甚至达到ZB的规模。目前由于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大范围普及使用,几乎每个个体都成为了数据制造者。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4.4%[7]。大数据的庞大数据量体现在数据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等各环节,通过对信息主体数以亿计的数据量进行处理,从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理及时作出反应。

1.1.2 信息传输速度快

大数据相比较其他数据的优势之一是数据传输速率极快。智能化水平偏低、传递速度较慢、数据规模较小等因素导致传统模式的数据处理技术无法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需求。随着智能化终端的不断升级更新,数据流动速率大幅加快,目前大数据技术已经能做到在数据源产出的同时对数据集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并在极短的时间内分析出研究结果。

1.1.3 信息种类多样化

多样化是指数据承载的信息丰富多样,且数据的格式、维度、类型等复杂多变。受到多领域异构数据的影响,数据信息的主体已从以前较为简单的结构化数据转变为处理难度较大的非结构化数据。由于其数据类型包含文字、地理位置、图片等关键信息,使得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凸显了优势。例如在疫情期间用到的红、橙、黄等不同颜色组成的区域显示图,它做到了对疫区人口密度的可视化处理,引导人们避开感染人口高峰区,减少了自身被感染的风险[8]。

1.1.4 信息应用价值高

大数据技术的信息价值总量有限,并不随信息总量的增加而增大,反而呈现反比例关系。但数据的价值创生性易受信息共享本性的影响,使其具有无限广阔的价值提取空间[9]。如在疫情处理中,我国借助连结北斗、GPS或基站为定位手段的GIS系统,推出等级不同的“健康码”以采取不同的防控应对措施[10],把看似无效的信息积聚在一起转变成有效信息,从而作出科学的价值判断。

1.1.5 信息真实性较强

在保证提取数据拥有足够准确性的前提下,通过大数据强大的分析处理能力,能够解释结果和预测未来,从而为应急管理赢得了时间。以新冠疫情为例,我国凭借着大数据技术做到了实时侦察并精准锁定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行程路径及个人基本信息,并构建了一条系统完整的数据链,充分激发了大数据技术在防控中的强大潜力[11]。基于真实的交易与行为产生的数据在病毒溯源、态势研判、传播路径分析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1.2 大数据技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危害性、群体性等特点,为了在极低的时耗内高效解决此类事件,相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的便捷性、高效率等优势,及时开展监测预警、事件溯源和防控救治。

1.2.1 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监测,提高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

2004年我国建立的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2008年正式启用的国家传染病自动预警系统,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及时发现了传染病异常状态,并对其传播风险进行可视化判断,为政府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争取了时间[12]。在2019年12月大规模爆发的新冠疫情中,我国借助大数据的数据挖掘和时空分析技术对疫区感染情况进行量化评估,精准定位最大概率的感染源,及时采取了监管措施。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借助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已成为发展趋势。

1.2.2 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防控救治能力,为公民健康安全需求提供保障

从公共卫生应急治理的准备工作看,疫情监测预警是超前遏制病原体广泛蔓延传播的关键一招,也是贯穿突发卫生事件应对全过程的“红线”[13]。在新冠疫情中,部分支援者通过数据平台将医疗资源需求按照城市、医院、类别等维度分类详细展示,并在后台实时更新整理[14]。除此之外,公众的“行程码”也可查看14天内到访地区的记录,既能了解公众接触史,也能让其避开高风险区,保障自身健康安全。由此可见,大数据技术在病毒追溯、物资调配、疫情趋势预警等诸多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最大限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决策防控和应急响应救援提供助力。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独特优势在治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印证。“十四五规划”提出大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要加强数据高质量治理,发挥大数据特性优势,加快建设数字强国。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形成“全国覆盖、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筹调动、资源共享、深度应用”的国家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15]。发挥大数据在未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治理中的关键作用是必然选择,也会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中坚力量。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大数据应用风险

2.1 数字鸿沟扩大

数字鸿沟又称为“信息鸿沟”,最早由1996年美国前副总统阿尔·戈尔提出,是指在全球化数字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和群体受到经济状况、信息拥有度、数字技能持有度和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差异而造成的信息落差及贫富进一步两极分化的趋势[16]。如果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成果不能为人公平地享有,就容易造成各群体之间在信息可及方面遭遇不合理、不公正的待遇,甚至“富者越富”而“穷者越穷”。随着数字革命的推进,数字鸿沟放大了当前的社会不平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被监视或检测的数据主体所产生的数据越多、所聚集起来形成的数据库越大时,那些有权访问数据的主体所获得的权力也就越大。例如,大数据技术在获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时,会聚焦于数据群体(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职业、经济、性别、爱好等要素,从而导致不同群体之间在获取数据资源易遭遇不公正不平等问题。在新冠疫情期间,许多超市和餐馆只在网上为消费者服务,大多数医疗机构关闭了现场预约台,只接受在线预约,基于智能手机的数字代码(健康码、支付码、行程码)被广泛采用为维持日常生活活动的许可证。老年人作为信息贫乏人群的代表性群体,面对快速的数字化,加之疫情期间信息技术的密集和广泛应用,在诸多方面被排除在数字生活之外。此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信息落差也使得发达国家在获取公共数据上面更具优势,发达国家可以利用自己的数据掌控权充分进行数据挖掘(如Google、Facebook、Twitter等),更早发现和应对疫情,甚至可能将其作为国际政治武器,利用其在疫情数据获取和监测中的优势地位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17]。

2.2 隐私泄露严重

我国在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中规定自然人拥有就其隐私所不愿被侵害的权利。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拒绝一切未经本人允许以及超出法律界限的披露私密信息、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等行为的权利。大数据首要特征就是“数量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到个人信息、行程、健康等海量数据库,做不到能完全保障人们的知情同意权,很多时候公民甚至是一种:“被动自愿”。例如,在疫情防控中健康码还未被广泛使用的初期,人们进入各种活动场所都需要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住址等),否则无法自由出入。但是这些信息该如何利用和保护并没有提前说明,如果保管不当,被不良分子另作他途,会给被公开信息的人员带来不可避免的麻烦。其中,法律的滞后性也加大了这种风险,大数据技术应用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本就是一种创新,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形成一套专门的信息保护和监督机制。其次,大数据技术自身的经济性以及它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使得各种资本趋利而来,想尽办法收集更庞大的数据资源,而数据资源越多,能牟取的利润也就越多。资本借助技术手段将隐私透明化,滥用个人健康信息的情况屡禁不止,例如新冠疫情中核酸检测机构前赴后继公然造假的行为,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难度的同时,也削弱了政府和机构的公信力。再者,新闻媒介的发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淡薄也加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物联网等移动设备成为数据采集的终端,公民的生活被暴露在“隐形监控”之下,易出现公民个人核心信息数据被盗卖,从而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人也成了网络暴力的施害者。例如,2020年1月29日,山西省某临汾市网民姚某无视工作群明令禁止转发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将其传播至小区大群中,大量业主将其散播至公众平台,导致名单上的无辜人员受到恶意骚扰、辱骂[18]。以上种种均表明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如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3 数据权利滥用

所谓数据权利,是指数据主体拥有对数据的多项权利,包括使用权、访问权、知情同意权等,对于非法占有数据的行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返还数据。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决定了数据由谁支配,可能是被收集信息的提供者或是传输阶段各个环节的加工者,亦或是数据可视化后的使用者。大数据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大数据应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数据权利易被滥用从而引发各种冲突。

2.3.1 算法暗箱导致的权利不平等

在大数据技术应用过程中,数据由用户提供,算法由第三方平台设计,站在价值链的角度,用户处于被动方,而第三方平台属于主动方,算法所赋予第三方平台的巨大优势使得数据主体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对于未赋予使用权而采集个人信息或是黑客袭击盗取信息,并出于不良目的将数据二次利用等行为,都使得个人信息主体尊严得不到有效捍卫。况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即使权利被经授权,但由于主体多元且权责不一,在对人员进行登记走访和系统排查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存在纰漏,甚至损害数据主体的正当权益。

2.3.2 数据主体的不可控性致使维权困难

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权利主体保护作了明确解释,但针对数据权利的内涵、特性、维权手段等方面的操作实际上很难执行,第三方借助海量数据精准定位人们的需求,数以亿计的网络数据主体不可能对每次活动都进行授权。何况部分机构出于追逐数据价值产业链的心理,漠视对用户数据权利的保护,采用晦涩隐秘的条文明示个人信息主体进行授权,普通群众很难完全清楚他人占用数据的具体意图,后续环节更是无从知晓。此外,个人信息主体维权意识薄弱也会加剧数据隐匿性所带来的风险,通常在自身数据信息被侵害并造成危急情况时,才会引起人们对自身数据权利支配的重视。

1)检查现场输入的保护定值是否准确。通过核查,已明确此次事故因现场定值输入错误或CT变比不一致引起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大数据应用的完善和建议

3.1 完善社会规制,消除数字鸿沟

3.1.1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政府要准确把握数字化发展治理对象,营造一个健康、开放、安全的数字生态环境。重点加强对数字基础薄弱的“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力度,要加大对社会层面在性别、年龄、薪资待遇等方面所造成的不平等的重视,比如政府可以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采取激励措施吸引有优质数字化技能的人投身基层数字建设,并注意将老年群体的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方式并行。除此之外,政府应该在大数据应用领域起到表率作用,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规范自身对公民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中的行为准则,并对国际数据霸权行为提高警惕,并实施专项打击。

3.1.2 推进适老化改造

针对老年群体在大数据环境所面临的数字不公、数字歧视、数字教育力度薄弱等现实问题,需对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合理修订,强化老年人数字技能以改善老年人的数字窘境,切实维护老年人融入数字化生活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注重适老技术和线下设施配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求量大的各活动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引导人员,尽量做到“一站式”便民服务,提升老年人在数字化社会中的安全感。

3.1.3 加强行业自律

伦理道德素养的全方位提升是大数据伦理秩序重塑的重要手段和必然要求[19],但伦理道德的提升仅靠政府和法律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行业自律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可以建立以多元主体参与为主的伦理监督机制,通过实时监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起到严格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强大的社会合力不仅有利于行业自律,还能充当缓解公民数据矛盾冲突的利器。例如成立信息伦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大数据应用中的道德难题、监督各事务的数据交流程序、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伦理准则、规范多主体信息行为等。

3.2 强化制度约束,防止隐私泄露

3.2.1 健全大数据伦理规范机制

3.2.2 加强法治监管

在立法层面,明确以人格权理论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适当参照欧盟关于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机制构建,对于数据主体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权制定明确的法律条例,也可更改替换数据加工者的法定自由权,从而减少个人信息被不正当使用所造成的损伤[21]。在执法层面,要加大惩处力度。可以严格司法,不论是针对违法行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赔偿,都要加大侵犯用户信息行为的违法成本,例如通过一些专项行动,对诸如信息盗卖、泄露隐私、非法窃取等侵犯公民数据信息行为,加大刑事手段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大数据环境安全。

3.2.3 培养大数据思维意识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敏感信息进行数据集加噪处理,防止真切精准的用户数据被非法利用、盗取。借助大众传媒和社会机构的力量,如数据伦理专题讲座、数据知识储备教育、数据维权手段科普班等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数据公开和信息保护的相关性和重要性,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数据技术应用平台的监管,健全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信息处理原则,提升公民维权意识。如各大数据信息网站可以合作开通有关信息保护的伦理道德教育专栏,并在首页显示以引起公民重视,使得人们在潜移默化中接收大数据伦理教育。

3.3 加强数字建设,维护数据权利

3.3.1 规范大数据应用程序

当大数据应用的行为规范与自身利益挂钩时,对那些自律性不足以及道德伦理素养较低的大数据从业人员才有较强的约束作用,甚至有望发展成为个体的道德自觉。在大数据应用于突发共卫生事件时,所有收集、加工、使用主体数据信息的平台及个人,都必须履行保证公民信息安全、数据传播正当、数据利用合法等义务,数据使用者需明确向数据主体说明信息用途,提高主体信息安全意识,建立第三方维权监督机构,方便个体对侵犯自身数据安全行为进行合理维权。

3.3.2 健全数据法制建设

明确规定信息加工者和使用者在对公民数据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二次利用时,应强制履行的责任义务。例如为了净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大数据环境,并对用户主体的信息损害降到最低,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以被加工数据的类别、数据可能被溯源的主体、数据共享的方式以及数据公开的期限和范围。除此之外,需结合我国大数据应用伦理的实际问题,基于前期研究成果与时俱进地推出符合当代数字化主流的数据伦理标准,设定从事大数据采集、加工、存储和使用等各个流程所必须遵循的最低道德要求和行为操守。

3.3.3 赋予技术伦理属性

在对计算机应用程序进行设定时,要考虑其与伦理的适配程度,协调数据提供者、数据传输者和数据使用者等多方价值冲突,有效防止数据被不合理侵犯。代码不仅是算法的源头,也是对大数据应用的潜在危害、利益分配、智慧监管的一种考量,可以通过赋予代码技术伦理规范来凸显公民价值共识。除了给初始代码编入特定伦理属性,还可以借助伦理手段对已生成的代码进行筛选过滤和伦理复查[22],并生成通俗易懂的算法说明书,确保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权。但在技术升级的同时,个体数据意识更应进一步提高,数据主体要加强捍卫数据权利、维护信息安全、保护数据隐私的能力,并对信息授权的政府单位和卫生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督,一旦有涉及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要立即上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维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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