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探索依法执政的历史进程及其启示
2023-02-28戴菁
[摘 要]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执政的区域性探索,起始于井冈山斗争和中央苏区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在全国进行依法执政的法律基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通过全党的接续努力,正式确立了党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之下,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成就,使之成为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方式。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依法执政的探索,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历史进程;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23)04-0100-08
依法执政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927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立,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区域性执政的探索,其后在中央苏区、抗日根据地、东北解放区都对依法执政开展了区域性实践。1949年新中国成立,党开始在全国范围依法执政。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2012年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党依法执政的新时代,2017年党的十九大和2022年党的二十大推动了党的依法执政的深入发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成就,使之成为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方式。这条依法执政的探索之路,为我们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中国共产党区域性执政的法制实践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法制建设
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1928年1月颁布的《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红色政权施政大纲。它规定了只要是以从事劳动为生的人,包括工人、农民、士兵、贫民等,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各区乡赶快组织各区乡农民协会。乡农民协会即为该乡执掌政权的机关。”[1]P81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实行区域性执政及其法制建设的开篇之作,由此拉开了党开展区域性革命法制建设与依法执政的大幕。1929年4月,赣西南根据地在制定《兴国土地法》时就总结吸取了《井冈山土地法》的经验和教训,明确规定将没收的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没有田地或少田的农民耕种。[2]P234这一法律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拥护与积极响应。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新生的革命政权仅有两年多时间,但它先后发布了《湘赣边界各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遂川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训令》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为革命法制建设开启了伟大征程,为中国共产党的区域性执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后,我们党领导的更大规模的法制建设是在中央苏区执政时期。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大会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产生了新型人民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这次大会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该大纲共有17条,规定了工农民主政权的政治制度、基本任务和施政方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民族宗教以及外交方针等。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真正的信教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反对地主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创立社会保险制度”,等等[3]P649-653。《中华苏维埃共和國宪法大纲》在革命根据地立法中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政权区域性执政中第一个以宪法命名的法律文件,成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执政的宪法根据。从1930年10月到1934年10月的四年时间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选举细则、劳动法、婚姻法等重要法律,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国库暂行条例》《暂行税则》《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等100多部代表人民意志、符合革命利益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训令,从而建立了以宪法大纲为统领的革命法律体系。与中央苏区同时开展革命法制建设的还有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他们都是我们党区域性依法执政的初步探索。
(二)全民族抗战时期党领导的法制建设
从1937年7月7日全民族抗战开始到1945年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抗日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区域性执政的地方,他们制定了许多施政纲领,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从而构建了各地分别实施的抗日民主法律制度,助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尤其陕甘宁边区政府所在地延安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制建设的先锋和旗帜。
抗日根据地的立法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在立法内容上,涉及民主建政、减租减息、金融管理、惩治贪腐与开展廉政建设、惩治汉奸和土匪等方面。在机构设置上,抗日根据地设立司法机关,开展审判工作。实行三级三审制,在诉讼原则上,实行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废止肉刑原则、禁止刑讯逼供原则,重证据、不重口供原则,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原则等。在审判制度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合议制度、两审或三审终审制度、复核及审判监督制度等。创设了人民调解制度。在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在区、乡设立调解委员会,在村设调解员,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就民事案件来说,未经过调解的,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和审理。
作为延安抗日根据地优秀法官代表的马锡五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核心内容和主要特征为: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创立为维护根据地社会秩序,建构革命的法制秩序,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也为我们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积累了更为丰富的经验。
(三)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的法制建设
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历史上,历次王朝更迭并不必然导致法律制度的彻底变革。汉承秦制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政权更替的法律传统。然而对于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来说,它是全新的制度构建,必须以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条件。随着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体系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法律需要和政治任务。正是在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我们党通过这一指示明确宣布要立即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应当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为依据。新的法律一时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主要依据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来办事,如果没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那么就依据新民主主义的政策。[4]P15这一重要文献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原则与法律观念,从政治原则、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三个方面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准备。它对其后中国共产党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运用法律和政策进行治国理政,奠定了观念基础。
对于解放战争期间的法制建设来说,东北解放区具有典型性,它是中国共产党革命政权从农村走向城市的第一步,是我们党开始以城市为中心的执政实践。东北解放区的立法内容极为丰富,就宪法性文件来说,先后发布了《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东北各省市(特别市)行政联合办事处组织大纲》《东北解放区县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就土地法规来说,在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之后,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解放区实行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就刑事法规来说,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东北解放区交通肇事犯罪处罚暂行条例》等;就行政法规来说,颁布了《各级行政干部任免暂行办法》等;就民事法规来说,颁布了有关私人借贷问题的相关规定。大量的立法都突破了此前革命根据地立法的范围,极大地丰富了革命政权的立法内容,为党在全国实行以城市为中心的执政开辟了道路,进行了法治化探索。
二、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探索中的依法执政实践
(一)《共同纲领》奠定了党在全国执政的宪法性根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个重要的历史性文件,为新中国的建立、为中国共产党的全国执政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依法缔造发挥了重大作用,揭开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依法执政的序幕。
《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国家的政权性质,其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5]P71《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提供了宪法性质的根据。
(二)新中国成立初的立法提供了党在全国执政的法律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初亟需以法律制度来确认革命政权,推进社会改革,为全国执政奠定法律基础。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临时宪法的统领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提供了宪法和法律根据。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废除了封建主义包办强迫的制度,主张男女平等,保障婚姻自由的权利,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这一法律得到了全社会的衷心拥护,也揭开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全票1197票赞成的结果诞生。宪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5]P941954年宪法确认了党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过程中的历史功勋,为党对新中国的领导确定了宪法方向,即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三)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依法执政的艰难探索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召开的首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新党章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党章根据执政党的特点提出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1962年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扩大的工作会议,规模空前,史稱七千人大会。大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总结,重点对工作中的错误和教训以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毛泽东在讲话中作了自我批评,强调了民主集中制以及在党内党外发扬民主。七千人大会对统一全党认识以及克服经济困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党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最终找到了执政的科学路径——依法执政。
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作出的历史性结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都为我们认识这一历史阶段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这些艰难探索也是我们新时期法制建设与我们党依法执政的重要镜鉴。
三、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立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依法执政创造政治前提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会议公报对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予以强调。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七部法律,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七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法制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一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更为全面而深刻的民主与法治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依法执政的提出创造了政治前提。它不仅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而且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党的十二大报告特别指出:“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6]P351982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同样肯定了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宪法的这些规定,为党的依法执政方式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二)党的十五大为依法执政开辟法治道路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會发展为中国法治建设开辟了道路,创造了条件。其间的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对于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法治的发展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呼之欲出的依法治国提供了政治前提与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思考转化成为进一步的法治行动,其重要的标志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于治国基本方略及其目标的确定。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宣布,要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依法治国的目标。
党的十五大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为党的依法执政提供了直接前提,开辟了道路。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一个走向法治、实行依法治国的国家中,执政党的依法执政就成为天经地义的必由之路。
(三)党的十六大确立依法执政为执政的基本方式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总结了从1989年以来十三年的历史经验,并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作出了法治化解读,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7]P31,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对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部署时,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报告对立法工作制定了时间表,即“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7]P33大会从党的建设角度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目标,明确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主要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7]P33。“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得到确认并成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路径,要求全党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都要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201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期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从党的十六大开始,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四)党的十七大推动依法执政深入推进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举行,依法执政成为这次会议重要的论题之一,受到全党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8]P28,将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相并列,并将其作为后二者的重要保障加以特别强调。报告要求全党“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8]P49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党的十七大已经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方式。它不仅继续坚持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依法执政原则,而且将这一原则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地位和作用加以凸显,将依法执政从法治建设和党的建设两个方面予以深入推进,使依法执政更加深入人心。
四、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新成就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新起点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号召将“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要求全党“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9]P26。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依法执政的论述,为中国共产党新时代的依法执政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也成为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新起点。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和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都进入了新时代,得到了新的重大发展。
(二)全面深化改革与党的依法执政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的重要成果就是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原则,将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相提并论,并要求共同推进。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10]P8决定对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予以特别强调,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党的依法执政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对依法执政作出了更为全面的阐释。一是对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作出了“两个要求”的新概括:党治国理政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和准则;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11]P5二是对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关系作出了“三个统一起来”的新论断:“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11]P5。三是对依法执政的行动路径作出了“四个善于”的新构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11]P5-6。这是我们党对于依法执政理论又一次全面梳理与精彩表述。
(四)增强依法执政本领与党的依法执政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党的建设作为最后一部分,视为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保障加以强调。报告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提出要增强执政本领,执政本领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即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对增强依法执政本领提出要“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12]P48的要求。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党依法执政的根本指针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召开,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提出并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其核心要义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13]P11等关于依法执政的重大论断,随后又多次提出并论证“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3]P11,“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14]P273等重大法治命题。
(六)依法执政是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方式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其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这个重大命题,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就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重点在于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15]P58。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方式。
五、中国共产党探索依法执政的重要启示
(一)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通过几十年的执政实践,我们党在党的十六大上将依法执政确定为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紧密联系,只有在三者的相互关系之中,我们才能更好更深刻地理解依法执政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都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无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成功经验与制胜法宝。在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中,我国的宪法、立法法、选举法、代表法都具有重要作用。它们为中国共产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提供了法治化的路径、方式与程序,是执政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的法治保障。
(二)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的法治方式
作为执政党如何执掌政权,如何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来实现党的领导,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一直是一个重大课题。它從革命根据地时期开始探索,在全国执政之后继续探索并不断优化。党的十六大总结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成功经验,并将依法执政作为执政的基本方式。从我们党执政尤其是依法执政的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法治路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化方式。这是在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对于自己执政方式的探索,也是对于自己领导方式的新尝试。它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开辟了新的道路、完善了新的机制、增添了新的活力。
(三)依法执政是服务人民的法治体现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宗旨,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具体体现。党的执政必须以得到人民群众拥护为前提,以维护人民利益为中心,以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为目的,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长期执政的大党,党的建设必须要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就是如何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回顾历史,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给农民吃了法律上的“定心丸”,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得到了很好体现。
(四)依法执政是政权建设的客观需要
法律总是与一定政权相伴随的,中国共产党政权一建立就提出了依法执政的问题,就产生了是否依法执政及如何依法执政的问题。在持续执政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必须不断推进政权建设,使之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制定法律、依法而治是政权建设的必然要求,依照法律执政是现代政权必然的选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各时期,依法执政问题伴随着其政权建设一路走来。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党为创建人民民主政权,领导制定了以共同纲领为统领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随后又通过法治的方式全面建构和不断完善国家的政权体系。
(五)依法执政是监督权力的重要法宝
监督权力是人民民主的需要,是坚持人民民主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执政权是政党政治下重要的政治权力和国家权力。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执政权更具有独特的政治与法律性质,强调依法执政就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确保公权力的人民性、民主性。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我们党要善于依法执政,用法治来规范执政权并防止其被滥用。党执掌着国家的执政权、领导着各种国家权力,因此,必须依法执政,必须用法治方式来遏制腐败、消除腐败,防止权力滥用,有效监督权力。
(六)依法执政是推进法治的主要抓手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领导一切工作,就必须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中国的法治建设乃至整个法治中国建设。它领导法治建设的总抓手是什么?如果说,我们整个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那么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总抓手就是依法执政。必须充分发挥执政权的政治作用与法律作用,与时俱进地推动政权、国家、社会的法治建设,确保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议,确保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顺利实现。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法治的最佳着力点、最好入手处,它可以发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法治功能与政治奇效。
(七)依法执政是政党建设的法治行动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以来就不断探索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并着力推进党的自身建设。从革命战争的炮火中一路走来,经过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历史时期,党始终将自身建设放到首位。身处现代化潮流中的中国共产党,在党建问题上也同样面临着如何现代化的问题。从现代世界政党政治发展的趋势来看,依法执政是历史潮流也是时代要求。在当今时代,中国共产党既与其他政党一样面临现代化的难题,又以自己的不断创新,刷新着世界政党史。依法执政已经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行动与独特标志,并以此赢得了自身建设的政治动力和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协作小组,井冈山革命博物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上册[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
[2]许毅.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黨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八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4]王振民,施新州,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5]周安平,等.新中国宪法的历程——问题、回应和文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7]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8]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9]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0]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2]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
[1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15]本书编写组.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The Historical Course of the CPCs Exploring in Law-based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and Its Enlightenment
DAI Jing
(Newspaper and Journal Office,Party School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National Academy of Governance),Beijing 100089,China)
Abstract:The CPCs regional exploration inlaw-based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began in the Jinggangshan struggle and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period,and developed in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 and the War of Liberation.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the CPC established the legal foundation for law-based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throughout the country.During the period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socialist modernization,the Partys law-based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was formally established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of the whole Party.In the new era,the CPCs law-based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has made unprecedented important achievements under the scientific guide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and has become the law-based way for the Partys lea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modern country in all respects.The Partys exploration in law-based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in various historical periods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enlightenment for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ing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CPC;law-based exercise of state power;historical course;law-based governance
(责任编辑:钟亚玲)
[收稿日期]2023-05-28
[作者简介]戴菁(1982—),女,安徽芜湖人,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报刊社政治文化部主任、副编审,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