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发展下的农村电商税收治理
2023-02-27宁海霞任静梅刘觐荣宋结焱
■/ 宁海霞 任静梅 刘觐荣 宋结焱
一、前言
随着平台经济的到来、数字技术的兴起,以及乡村4G 的深化普及和5G 的创新应用,很多农村地区借助电商平台为特色农产品、数字农文旅打开了销路,农村电商这种新业态在提升乡村数字化治理效能、着力发展乡村数字经济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电商平台加速向农村市场下沉,助推数字乡村建设,实现农村电商向农村数商转型升级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电商后发展时期的税收治理粗放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吴一平等(2022)在《电子商务与财政能力:来自中国淘宝村的证据》一文中,通过调研和实证研究,提到:由于现行税收监管制度建设滞后于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水平,可能会对乡镇财政能力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税收制度可以以鼓励新兴业态发展为首要目标,但是随着电商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完善现有的税收治理,将鼓励创新发展与规范管理协调统一。因此作为乡村振兴主力军的农村电商,税收治理的优化,尽管短期可能带来行业阵痛,但中长期有益于各环节参与方纳税意识的强化,有利于农村电商经济生态的有序发展。
二、农村电商税收治理的必要性
(一)助推税收征管体系及税法细则的完善
电子商务的发展倒逼税务机关在税治方面的发展与革新,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优化税收征管服务,实现“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型,并向“以数治税”升级跨越。
(二)利于维护国家税收的完整
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实体经济税收已经达到峰值和增长瓶颈,电子商务税收为国家税收拓宽了新的路径,开辟了新的税源渠道,带来了新的税收空间(陈文佳,2020)。
(三)促进数字乡村发展目标的实现
农村电商在促进数字乡村发展进程中,最直接最有利最可视化最可计量的工具即为税收,农村电商税收汇入税收大盘,通过税收这个杠杆撬动整个乡村数字发展。在数字乡村建设中,一方面通过税收的调控职能实现数字乡村基础设施的升级和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政策引导资本、人力、技术、物力等资源要素向农村倾斜聚焦,为实施“数商兴农”工程、“快递进村”工程、“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同时通过直接减免、先征后退、税额抵扣等减税降费措施支持乡村振兴(李锐等,2022),打造智慧绿色乡村,以减少和矫正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负社会效应的行为。更进一步,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税收大数据,可以将其转化为经济数据、民生数据、发展数据等,为后续更精准的智慧农业创新及新业态新乡村发展的政策调控、税收扶持提供决策依据。具体见图1。
图1 农村电商税收促进数字乡村发展的作用机理
三、农村电商税收治理的现状
(一)税务机关治理手段不完善
很多农村电商都属于小微企业,相较于其他电商来说,农村电商的税收数据收集来源比较受限,而且税务部门仅停留在对已发生的税收行为进行被动响应,还缺乏有效税治手段,通过大数据的智能分析、机器学习、趋势分析等方式,对农村电商税源、纳税人行为变化等进行前瞻性干预;另外,因各系统在程序设计和采集校验过程中还相对不够严谨,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反馈机制,导致数据得不到有效应用或使分析人员偏离治理重点;基层税务机关掌握的涉税信息更多的是本辖区内的,而各辖区间的数据交换不够充分,容易形成信息孤岛;特别是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得电商行业爆发式增长的同时更凸显出了税务机关“数字化”程度准备不足,业务信息衔接不畅,无法实现相关涉税业务完全“非接触化”办理等问题(曹阳等,2022)。
(二)纳税遵从度不高,税治基础比较薄弱
无论是公司门市还是网店,只要有经营行为都要履行纳税义务,但社会大众并未完全形成纳税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一理念(程欣怡等,2022),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下,个人经营者的线下市场主体登记和纳税意识并不强,部分农村电商在充分享受电商行业上升期以及数字乡村发展期红利的同时,却忽视了依法纳税的义务,成为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加之农村电商的会计处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只能核定征收,导致税治的基础数据不清晰,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税收风险。
(三)税收治理效果不高
在当前阶段,税务系统内部没有区分电子商务企业与非电子商务企业,仅以行业和规模划分征管对象,涉及线上销售的企业都按照零售业笼统对待,未在治理过程中对农村电商给予特殊关注,不精细的征管方式无法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一方面,对于农村电商销售主体是否都进行了税务登记以及是否就线上销售收入都进行了申报,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据不完全统计,各省的GDP中,农村电商的收入占比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有限,对农村电子商务的征管方式停留在粗放式阶段,使得相应的税收贡献率不成同比例增加。
四、农村电商税收治理的困境
(一)征管成本与效益的困境
农村电商由于其涉农特点,加之无纸化特性以及地域性特征,给税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如果放弃对于这类经营方式的税治将违反税收原则,但如果对其征税,因此获得的税收收益可能无法弥补投入的征税成本,这是税收治理中最大的挑战:成本与效益的衡量。那么如何实现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平衡以及良性互动,如何大幅降低相应的税治时间成本、组织成本以及人力成本,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税收监管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在“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买家”这一链条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有的电商平台以商业秘密或卖家个人秘密为由不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同样税务部门也无从掌握农村电商注册数量、交易频次、收入数据等信息,导致农村电商税收监管不到位,存在涉税信息获取被动的困扰,导致税收治理难度的加大。
(三)税制要素更新不及时的困境
电商的税收要素不同于实体经济的税收要素,在数字经济的发展下,电商交易的多元化跨时空,使得税源的游离、税基的评估、利润与税收管辖权的分配、课税对象的性质界定以及税率的确定等一系列税收问题,都对电商税制缺失情况下的农村电商税收征管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纳税人通过数字平台、第三方支付、现代化的物流分销体系,使得销售地和机构地背离变得十分容易,作为虚拟交易的服务器、物流起运地和目的地分属不同地区,使得纳税申报地的选择也有现实困难(孙鲲鹏等,2021),这种税制的裂缝无形中造成了部分税收的流失,增加了税收治理的复杂性。
五、数字乡村发展下农村电商的税收治理路径
(一)依托智慧税务系统,强化以数治税的数字赋能
首先,加快集成融合现有的各省级智慧税务系统,推进税务数据互通共享大平台的建设,夯实农村电商税收治理的基石。针对农村电商在互联网交易的新型业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打破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平台、相关系统之间的数据壁垒(李丽梅,2022),在加强涉税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的基础上,健全涉税信息的保护机制,为农村电商的共生数据提供良好土壤。
其次,细化农村电商税收数据的颗粒度。在电子税务系统中,健全农村电商板块的开发及维护,对电商和非电商、线上和实体销售额进行区分,同时在电商字块里设置下拉菜单,勾选是否是农村电商,便于关联税收数据的形成,同时定期更新数据,删除过期数据,以便支撑乡镇政府决策和数字乡村税收治理。
再者,加大对农村电商税收数据的挖掘利用。数据分析是开展农村电商以数治税的灵魂,面对庞大复杂繁琐多维的农村电商涉税数据,一方面运用关联规则聚类分析、情报交换比对等各种数据方法,完善分类模型和指标体系,以此评估农村电商的纳税行为,及时防范纠正纳税的不遵从,助力数字乡村的电商服务与监管,另一方面引进大数据相关的专精综合型人才,在加强培养年老干部的税收大数据意识以及年轻干部的税收大数据运用能力的同时,招录即具备税收大数据思维和数据意识、又熟悉平台经济事务交易模式、又能融汇运用财税法律等专业知识的综合型人才(侯江玲,2022),以提高数字稽核的水平以及农村电商的税治效率。
最后,可考虑农村电商税收治理的外包管理。签订服务采购协议和保密协议,委托第三方进行征管,并将其纳入税收共治格局版图。
(二)建立宣传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电商的纳税遵从度
在农村电商经营中,销售情况、物流运输、资金流动、收入明细只有本体才比较了解,这就需要电商拥有一定的自觉度和责任心,提高税法观念,增强纳税意识,主动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按时纳税,也需要税务人员在吃透政策清楚征税边界的前提下,加大宣传力度,建立“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线下税宣矩阵。
在线上,完善网址等虚拟注册地址的登记规则,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搭建部门信息传递渠道,新参保农村电商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后,相关信息资料将统一传递到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热切关注的高频问题,主动整合、制作专题讲解在各渠道高亮置顶、自动弹窗、循环播放宣传(李王云,2022),在税务平台客户端鼓励有奖竞答,出台填报指南和视频及政策指引说明,针对纳税人情况,推送适合的政策、办税提醒,能有效的提升宣传速度、加大宣传效率、减少宣传成本。
在线下,不定时的抽查调取农村电商的网络交易活动记录,促使农村电商积极开票,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如影视、现场培训、知识竞赛等,营造依法纳税环境,增强农村电商在助推数字乡村进程中的税收敏感度。鼓励税务人员对农村电商的成立、开户、纳税申报、开票、缴税及注销等进行全流程穿越及宣贯,借此压实扁平化征管流程。
(三)厚植电商平台优势,强化税收的协同共治格局
首先,在注册登记环节,要求电商平台对农村电商的信息严格审核。农村电商在平台注册时,必须以身份证号或者是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唯一标注,如果没有上传相关信息,就不予注册,就无法进行经营流转至下一环节。注册成功后,只要进行交易,所有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以及发票流都会被税务云平台捕捉到,生成有用的数据。
其次,在交易环节,电商平台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对农村电商的交易活动做好记录和监管。区块链技术有不可伪造、公开透明、全程留痕等优势,非常适合农村电商这类网上交易,运用最广则是区块链电子发票(韦琪,2021),等相应技术成熟后,规定必须强制使用电子发票,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发票,以备税务部门、交易双发查询所用。
再者,在报税环节,放开对有资信的农村电商平台委托代征行为的授权。首先税务机关应同电商平台签订相关合同,明确代扣代缴的范围、期限、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报酬;其后对于委托事项在平台上进行公示,扣缴过程中,如果农村电商不能进行税收遵从,则应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最后电商平台根据农村电商提供的注册地信息向各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缴纳,税务机关依照合同及公示支付税款手续费(周胜言,2021)。
最后,注重农村电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防“寒蝉效应”。一方面,告知农村电商其相关信息会被记录、储存并传送至税务机关平台,确保其对涉税信息的内容、去向、用途等享有知情权,并保留对错误信息的更正权;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对涉税信息中涵盖农村电商个人隐私的内容进行脱敏处理,促进税收治理与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平衡(郑伊,2021)。
(四)厘清税收要素,完善税法细则的导向作用
首先,明确纳税主体,所有的农村电商均须办理税务登记,有了税务登记号后锁定税源,同时通过大数据税收平台与电商平台的无缝对接,能清楚掌握所有从事农村电子商务买卖交易的信息。政府应设置一档优惠税率,借鉴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设置起征点,对电子商务经济主体凡低于起征点的将免税。
其次,在纳税地点上,只要从事了电子商务的网站、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都可以视为农村电商的常设机构,税务机关可以以此来行使税收管辖权。同时强化数字商务生产地、消费地、开票地、总部所在地、研发中心、仓库等相关区域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强电子商务增值税地区间分享和清算,维护各地的税收利益。
最后,对于农村电商这种存在税收收入与税源相背离的情况,在原有的中央和地方的分成上,应该进行二次划分该增值税的地域分配,在税款异地入库制度下,将发票开具地的税款在开具地和业务发生地之间合理划分,可以按照人口和消费水平的权重分配增值税,从而使税收分配更加公平,更能提振乡村消费。
(五)深入落实减税降费,激发数字乡村的内生动力
加大农村电商税收优惠力度,提升乡村产业发展能力。退税比直补更能增加农村电商的优惠获得感,避免税收优惠中间环节被腐蚀;充分考虑农村电商中刷单、退货等产生的交易损失,减少因此产生的计税问题,减轻其负担;农村电商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仓储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获取的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形式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赵宇,2021);增加对部分养殖业和销售鲜活农产品深加工的农村电商免交增值税政策,同时对综合性农村电商生产者也应该给予进项税额抵扣优惠;对农村电商平台的科技创新研发予以加计扣除;对于产供销一体的农村电商允许其高强度使用的加工机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
扩大税收优惠链条,发挥其在数字乡村重点领域的协同作用。例如,在农村电商末端链条上的运输企业、储存企业的税负如果过重,反过来就会转嫁到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上,加重农村电商的负担,因此要注重不同优惠主体的衔接。对于从农村电商平台团购的农产品,应给与团购单位税收优惠;企事业单位向农村电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享受计算所得税的全额扣除;对在农村地区开展电商培训的教育机构免征增值税,并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在对农村电商税收治理过程中,更要注意对数字乡村的人居环境和乡村生态的影响。针对农村电商的末端产业冷链物流,可以加大其税收优惠力度,产业链上游和中游能耗水平高、污染大,可考虑结合产业特点优化绿色税收政策,通过更准确的税收杠杆,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减少制冷剂等污染物排放,鼓励其增加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更好地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重视现有税收制度尤其是优惠制度实施后的绩效评价管理。针对税收优惠政策与农村电商主体的需求是否匹配,税收实施是否达到促进数字乡村发展的效果,和高校、企业、事务所等合作,开展前置研究和后置实证,以便对各种政策能作出真实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