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研究
2023-02-26廖石云
[摘 要]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的来源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因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者缺乏金融知识引发的融资担保风险、来源于融资担保合作银行的风险、来源于融资担保合作公司的风险、来源于政府的融资担保风险。为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本文提出持续性加大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力度、系统性提高科技型小微企業融资担保相关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专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及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补偿机制等方法,供参考。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风险转移分散机制;信用补偿机制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3.19.01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3)19-0051-03
0 引 言
小微企业是指资产总额不超过特定额度(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特定数量(工业企业为100人,其他企业为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研发、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小规模经济实体,近年来已经被认为是未来新兴产业的发展源头之一,一部分具有优秀潜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有可能在遇到某个契机后,迅速升级为中型企业甚至大型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若要实现上述目标,在很多时候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但在其融资过程中容易产生融资担保风险,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1 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的来源分析
1.1 因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者缺乏金融知识引发的融资担保风险
很多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模式为,创始人带领一个小型科研团队,在初期投入一定的费用后,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投入生产[1]。由于该科研成果在一段时间、一定范围内具有技术优势,故能够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此时,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势头总体良好,企业经营者希望抓住机遇、扩大生产规模。但问题在于,企业经营者的科研专业能力较强,但缺乏市场经营、市场竞争相关知识,不能在企业内部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进而为引发管理与决策风险埋下了隐患。事实上,包括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内,很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不愿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相关服务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小微企业占有的市场规模有限,技术成熟度不足,很多时候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占据阶段性主动地位,难以对市场走势进行精准预测。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小微企业推出的新产品一旦无法被市场接受,或是迅速被同类型竞品挤占生存空间,那么小微企业的回款计划会被严重打乱。对投资方来说,这是严重的风险项,很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者的综合能力是融资担保风险来源之一。
1.2 来源于融资担保合作银行的风险
在我国,银行在很多情况下属于“无责任方”,这是因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在风险承担方面占据严重不对等的地位[2]。比如在小微企业借贷、融资方面,银行普遍会要求有第三方机构作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融资及担保合同签订生效后,一旦小微企业因故无法及时还款,银行便有权要求担保机构履行偿还责任,银行自身不会承担损失。问题在于,正因为银行的利益不会受损,故导致银行在审核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申请时,审核力度可能较小、后续监管可能过于宽松。由此造成的结果是,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的资质并未达到有关标准,但银行方面在确认担保人有担保资格的情况下,便通过审批,在后续便有可能将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使其承担损失。
1.3 来源于融资担保合作公司的风险
对担保机构来说,“乘数效应(此处特指狭义层面,即投资乘数,是指在一定边际消费倾向条件下,投资的增减会导致收益的增减,同时也会导致风险出现对应的增减)”以及资金规模小等情况均有可能引起流动性风险。我国有关法律给出的规定是,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最高可达自有资金的10倍。在资金倍数放大的过程中,风险同样会倍数增加。对一些担保机构来说,如果资金规模较小,则很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产生。
1.4 来源于政府的融资担保风险
1.4.1 因有关法律法规健全程度不足引发的风险
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短时间内无法有效判断并得出有效结论”的事情。比如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运营过程与一般的小微企业不同,其研发成果、开发的产品也许在短时间内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是因为消费者对部分新型科技属性的产品从认识到了解,再到形成购买意愿所需的时间可能远远超过普通性质的商品。因此,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理论上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中给出专门的说法,而不是完全忽略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特殊性。但现实情况是,法律法规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滞后性”的产物——只有在相关事件发生之后,社会整体认识到当前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时,才会启动法律法规修正流程。而在新的法律法规未生效时,无论是科技型小微企业还是融资担保机构,都有可能面临违法违规的风险[3]。
1.4.2 因政府过度干预或政策缺乏稳定性导致的风险
我国不同地区对担保行业制定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及担保机构进行了不恰当的干预,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和担保机构的良性发展。比如政府部门未能正确看待担保业务的条件,未能深入了解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处等。总体来看,无论是科技型小微企业还是融资担保机构,若要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在多个方面给予支持。如果相关政策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很有可能令小微企业和融资担保机构缺乏反应时间,从而增加风险。
2 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
2.1 持续加大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度
为帮助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和担保机构从多个方面降低融资担保风险,需持续性加大相关担保体系的建设力度[4]。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政府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的刚性約束效果相对偏低。原因在于,这些法律法规只是较为笼统地描述了针对一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过程中出现相关事件后的处理原则,但并没有围绕具体事项应该采取哪些具体做法给出明确说法。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这些法律的实效性偏低,可操作性不强。基于此,我国政府部门应该围绕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市场准入、行为规范、有关惩处依据等方面应该遵守哪些考核标准、应该承担哪些义务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承担哪些风险等均给出明确说法。只有如此,才能提高法律法规的可行性,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具体可采用的方法是:构建“一体化—双保险—四层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具体来说:其一,“一体化”是指中央政府、省市级政府、区县级政府之间应当形成“三级一体化政策性担保”体系。在这种体系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如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的预算拨款等。这种体系的建设与我国“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相契合,有助于进一步实现“资金多元化、操作市场化、扶持绩优者”的政府扶持目标。其二,“双保险”是指为包括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内的所有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时,具体的形式除了常规的商业性质担保之外,还应包括互助性担保。这两种担保形式互为补充,可有效助力提升担保体系的完善程度。其三,“四层级”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四级担保机构,各自对辖区内被担保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担保服务,由上级部门负责监管。
2.2 系统性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相关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担保机构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时,自身的抗风险、风险管理能力应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提升。如此才能促使担保机构不断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其一,担保机构必须确保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具有独立经营决策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权责必须明确且不能超过职责边界。在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时,应当实施具有较强科学性和较强实用价值的业务开展流程,务必使操作过程得到规范。其二,担保机构应采用下列方法,尽量规避风险或降低风险严重程度。①担保机构应确保担保资金的现金流,要求融资方式不可单一,且应重点管理资产负债比率,从根本上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风险抵御和防范能力。②上文提到,担保机构的最大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为自持资产总额的10倍。但放大倍数越高意味着面临的风险也越高。基于此,担保机构应对自身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进行科学限制。此外,每一笔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单笔业务的担保比率同样应该得到精确限制,做到“兼顾风险”。其三,担保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反担保措施。其中逻辑在于:必须时刻督促担保合作科技型小微企业增强其责任心,不可产生任何恶意想法。可采用的方法为:要求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如财产抵押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己方利益。
2.3 可尝试建立专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风险转移分散机制是一类能够助力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的整体性有效机制。具体方法如下:①应建立多层次“再担保”机制。比如上一级别的政府担保机构应该负责解决下属市级担保机构的担保问题,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科技型小微企业担保风险降临后找不到责任人,只能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况。②国家需要对担保机构的担保比例、担保费率等给出具体的规定,制定详细的再担保管理方法,对再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等做出明确规定,整体助力担保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③担保机构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由保险公司向担保机构推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保险”金融产品。担保机构购买这种保险产品之后,一旦因科技型小微企业无法偿债而导致自身必须履行担保责任时,可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完成一部分担保资金的赔付,从而实现风险转移、风险分散的目的。
2.4 应制定并实施专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补偿机制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专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补偿机制,具体而言:其一,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注入机制。如果担保机构由政府部门设立,那么政府应定期划拨资金,且应围绕担保机构部分业务切实承担有偿赔偿责任并基于合适的风险代偿率完成风险补偿。通过这种方式,代偿资金来源可得到有效保障。其二,不断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额度以及税收优惠力度,从而使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更加科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更具合理性。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激发担保行业整体的服务热情,使其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更加良好的融资担保服务。其三,除了政府在扶持政策等宏观层面的帮扶外,社会微观层面的力量也应得到充分激发。比如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机制,探索更多社会主体投资等多元化的外部资金投入渠道,从而使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规模不断扩大。配套管理要点如下:风险补偿程序应该更加完善,风险补偿行为应该更加规范。在此基础上,明确的奖惩制度也应得到严格实施,严厉打击恶意骗补行为,营造良好的风气。
3 结束语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如果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致力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那么我国的生产自主权便会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真正摆脱被别人“卡脖子”的命运。但对很多小微科技企业来说,自有资金短缺是制约这类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而这些企业希望通过融资方式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时,可能因经营者缺乏金融知识、相关政策缺乏稳定性等,导致融资风险较大。政府部门需厘清这些风险的类型及来源,制定并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降低风险,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助力其更好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孟世杰,张泳,高一文,等. 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控制研究:以科技型企业为例[J]. 商展经济,2022(19):78-81.
[2]师玉丽. 普惠金融破解郑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及应对策略研究[J]. 现代营销(经营版),2022(1):34-36.
[3]纪玲珑. 基于“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融资模式研究[D]. 晋中: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2021.
[4]于广威,史姝娜,柴婕. 浅析区域股权市场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影响:以寿光绿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例[J]. 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1(22):155-157,200.
[收稿日期]2023-04-23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研究”(21C1518)。
[作者简介]廖石云(1981— ),女,湖南永州人,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