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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疑难问题的完善路径

2023-02-26李小丽殷海博王亚宏

关键词: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办案

李小丽,张 恺,殷海博,王亚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0)

一、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尚不到位

一是对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一些检察人员尚不能从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反腐的政治高度把握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工作;有的检察机关向党委、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不及时、不主动,与办案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充分、不到位;还有的检察机关侦查重点不突出,侦查思路不清晰,案件侦查计划缺乏整体性、前瞻性,未形成检察侦查一体化的整体合力。二是对新时期检察侦查权定位把握不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腐败问题不但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侵蚀了党的执政地位。但是,部分干警对自身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对检察侦查权的定位把握不准,对立法赋权的本意认识不到位,存在等待观望、干劲不足等情况。三是过度追求起诉率,对立案标准、证据的把握不够客观。在办案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过度注重起诉率、有罪率,以能诉能判的标准决定能否立案,导致立案标准过高、立案率低。还有一些干警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过程中证据链完整性意识不强,出现言词证据前后不一、缺乏关键性物证支撑。四是办案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存在办案隐患。转隶后一些办案规范被调整或废止,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程序性规范尚未出台或待进一步细化与规范,一些检察干警对办案安全认识不深,办案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易发生安全事故。

(二)职务犯罪线索来源匮乏

线索是启动并把侦查工作推向深入的前提和依据,对侦查工作能否取得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线索匮乏是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制约因素,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线索匮乏、线索发现难、线索成案率不高的情况。首先,在线索发现方面,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线索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其他诉讼活动中实施的渎职行为。相较于普通职务犯罪案件,影响线索发现的主要因素:一是犯罪主体对抗调查能力更强。涉案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熟知法律法规,善于利用规则漏洞或自由裁量权规避法律风险。一旦罪行暴露,擅长利用个人在实际办案中积累的经验及法律专业知识推脱法律责任。二是犯罪手段隐蔽性更强。目前检察机关有管辖权的14类自侦案件中,除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暴力取证等罪名有明确被害人和私放在押人员等危害后果明显的几类犯罪外,其他如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手段隐蔽,犯罪行为与正常诉讼行为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犯罪线索难以发现。三是原案案件专业性强。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类案件,原案涉及的专业知识包括刑事、民商事及行政等法律法规,专业性较强,如徇私舞弊减刑类案件涉及狱政管理、计分考核等细则,对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要求较高。其次,线索立案审查方面,线索成案率不高。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会收到大量质量不高、可查性不强的案件线索,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名为控告、实为申诉”的线索,往往是当事人穷尽了其他法律途径,在诉求没有得到办案人员支持后,进而举报办案人员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意图重新启动诉讼程序。这类线索成案率较低,但耗费检察干警大量时间、精力、人力,浪费了有限的侦查资源。再次,线索获得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较为原始。实践中,个别办案民警主要通过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以罚代刑等手段包庇、纵容犯罪分子,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刑事拘留等前端数据壁垒目前尚未打通,涉嫌徇私枉法的线索难发现,检察机关存在监督盲区,导致线索来源较为单一。

(三)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有待加强

侦查工作是一项对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要求很高的司法活动。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能力面临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在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方面,侦查人员的编制数量较少。监察体制改革后,以往检察机关从事反贪反渎职能的人员整体转隶至监察机关。而目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刑事检察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以往反贪反渎在检察机关的工作比重相比明显较低,加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本身需要较高的侦查力量和较大的侦查投入,导致存在侦查力量不足的问题。另外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欠缺。随着大批懂侦查、善侦查的精锐力量悉数转隶至监察机关,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力量被严重削弱。虽然目前根据最高检政策指引和体制构建,已经初步形成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制度、模式,但检察机关要组建专业办案队伍、重新培养侦查骨干,在实际办案中锤炼干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当前的侦查人员部分是多年前从事过反贪反渎工作的检察人员,但大多都年龄偏大、精力有限,部分是从其他部门转来的年轻干警,没有接触过侦查业务,经验严重不足。目前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是开展侦查工作的短板,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其次,在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方面,侦查措施存在局限性。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隐蔽性强,行为人法律素养高,反侦查能力强,侦查和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涉案占比大。检察机关取证难,尤其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擅长运用平日办案积累的经验应对,口供较难突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不能完全适应侦办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同时侦查技术需要更新换代。在监察体制改革前,为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检察机关购置和引进了一定数量的侦查设备,但在反贪反渎转隶后,原有的通信装备、信息查询通道等或跟随着一起转移,或者长期没有与有关单位进行有效的衔接沟通、持续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侦查效率低,无法有效固定证据。而另一方面犯罪对象利用新型技术隐藏犯罪所得、销毁犯罪证据等情况较为普遍。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装备、侦查技巧不能满足对新型犯罪的侦查需求。[1]

(四)相关案件侦办难度较大

从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限的这14类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来看,其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的专业性、隐蔽性都较强,取证难度也随之较大。这些特殊性都决定了这类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查办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一是证明标准要求较高。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大多属于结果犯,均要求有危害结果,且要求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或者造成一定的影响。实践中,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经常会存在着“多因一果”“多果一因”的现象,如果不深入调查很难查清危害结果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二是侦查取证困难较多。司法工作人员通常反侦查能力强,犯罪手段隐蔽,善于规避法律,作案后能及时串供、毁灭证据、制造假象。有的案件当事人、证人因为涉及自身利益或者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对于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造成关键证据难以调取固定。三是案件论证难度较大。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往往涉案环节较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之间的界限不易分辨,相互交织渗透,且所触犯的法律法规较多,部分的规章制度是系统中甚至是单位内部制定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具体的案件中司法人员触犯了什么法规、滥用了什么职权、失了什么职,应当担负什么样的责任,都需要大量的证据、严密的逻辑推理予以论证。[2]

二、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对标2022年最高检提出的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目标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坚定地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钉钉子”精神一项项督促落实。坚持办案质量至上,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这是职务犯罪侦查的根本要求,也是永葆生命力、公信力的根本保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认识

张军检察长强调,所谓理念,就是指导、引领我们办好检察案件的思想、灵魂,理念要与时俱进、常思常新。[3]检察干警在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过程中,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首先,从提升国家反腐败合力、提高反腐败整体效能的高度认识检察侦查工作。惩治这类犯罪就是同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行为作斗争,这种作用是反腐败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司法犯罪、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责使命和必然要求,对此,检察干警应当切实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不能就办案而办案,就侦查而侦查,要站在政治高度看待法律问题,深刻理解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办案工作的政治属性,保持政治定力,坚定政治立场。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办理的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始终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这是侦查办案工作必须把握的政治方向。其次,从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层面认识检察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自侦的14类罪名共同点就是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及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监督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司法权,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所在。依法行使检察侦查权,严厉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行为,既有利于深化法律监督,也有利于净化司法生态。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等权利,而且损害了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依法查处和防止司法腐败行为,方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深化数字检察改革,提高线索发现能力

树立“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理念,依托数字法治深化数字检察改革,实现检察侦查领域化、类案化办理,进一步优化办案结构。一是推动数据库更新。开展数字检察工作离不开海量的基础数据。大力推进科技强侦,提高发现和收集线索的能力。如,江苏省某基层检察院自行开发的“反贪线索评估系统”,对线索涉及的某些反热点行业、重要职位、关键岗位等,提供大量关联信息,通过比对分析,提示职务犯罪的要点。在系统中输入关键字后,屏幕上就能显示出这类犯罪的相关信息。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全面应用后,汇聚了大量案件的数据及文书,应充分利用起来。诸暨市检察院在办理金某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时发现,郭某某被带至派出所并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受案后未立案侦查,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亦未对被害人陈述的“构成轻伤”的伤势进行鉴定。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经综合研判,认为有必要以该案为线索,建立数字办案模型。同时,还要打通跨单位、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将其他单位、部门的数据利用起来。如,可以通过驻看守所检察室获取刑事拘留数据;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获取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情况等数据;通过政法委、地方政府等获取举报上访、行政处罚、警情记录等相关数据。二是建立线索统筹研判机制。对于依托大数据碰撞比对发现的批量线索,要抓好线索的分析、归集、梳理与研判,推动“四大检察”用足用好线索资源,提高线索成案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主要依靠检察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参与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4]在“检察大数据战略”的背景下,加强大数据碰撞比对,如2年内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或者盗窃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属于应当立案未立案情形,不仅要留意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有案不立违法情形,还应关注有无徇私情形。若多次寻衅滋事或盗窃的地点均发生在某地派出所辖区内,相关办案人员、责任人员便可能涉嫌徇私枉法。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将行政处罚数据和刑事受案数据进行大数据碰撞,发现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发现了徇私枉法线索。此外,对内也要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公诉部门的协调配合,拓展线索来源,从“四大检察”个案中发现批量甚至海量其他部门的监督线索。三是推进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实现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通过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线索挖掘、立案受理、调查核实直至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形成“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闭环管理,真正把线索查深查透,做好跟进监督,确保监督实效。

(三)加强办案能力建设,夯实侦查工作基础

提升办案能力和侦查方法专业化水平,对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尤为重要。首先,要打造一支专业性强、干劲十足的侦查队伍。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有一支专业化的办案部门和办案团队,检察机关应该结合自身机构设置、编制情况、办案数量等组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当面对侦破难度大、情况紧急的案件时,需要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上下一体、全院一体的机制优势,形成上下级检察院与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一体联动,务实高效、积极稳妥推进案件查办。[5]其次,需着力提高侦查干警的素质能力。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加强理论、侦查技能培训,注重发挥“传帮带”作用,大力提升干警的侦查素质和能力。选配过去从事过侦查工作、具有侦查技能和经验的同志参与到侦查工作之中,带动具有相关法律素养、学习能力强的年轻干警,从线索的收集、初查、侦查及技巧等方面增强干警获取线索、突破案件的意识和能力,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实战演练等,快速培养出一批侦查骨干、办案能手。[6]第三,加强侦查办案技术的更新运用。针对当前侦查技术装备缺乏、基础保障较弱的问题,在及时购置移动办案、同步录音录像、手机数据分析、侦查指挥等基本办案设备基础上,要更加重视新兴的技术设备的配备更新,聚焦数字赋能,运用好移动办案平台、人员信息数据库、数据分析软件等工具,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进一步加强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的侦查装备保障建设,为侦查办案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撑。[7]

(四)建立侦查办案体制机制,提高办案的质效水平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制度优势,立足侦查规律,完善侦查机制,科学提高自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一是坚持以证据为中心的原则。强化证据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检察官的主动能动性,用好用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办案手段,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捕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寻找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加强收集、固定证据中对证据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的审查,健全与完善侦查环节证据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检察人员以证据运用为核心的综合办案素能。[8]二是健全侦捕诉协作机制。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强化与捕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统一证据标准,邀请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验丰富的捕诉部门办案人员介入案件,对于案件线索的评估研判、侦查取证的方向、法律法规的适用论证等工作进行引导指导,帮助侦查部门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证据标准体系。随着办案数量与数据样本的积累,要加快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数据化,进一步加强规律性研判,并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立案标准,健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评价体系与相关法规规范,促进监察证据和刑事司法证据有效衔接。[9]

结语

四年来,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立足于法律赋权和工作实际,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查处了一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但同时,受限于人员、机构、装备等因素,目前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较少。如何切实做到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和侦查,推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各项制度重塑重建,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时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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