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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的完善

2023-02-26鑫,李

关键词:合法权益监护人监护

周 鑫,李 娜

(1.廊坊师范学院 社会发展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2.唐山市滦南县城市管理局,河北 唐山 063500)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多元综合发展,思想也不断地解放,然而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许多陈旧的思想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在人们的脑海中,短时间内难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潮流而改变。比如,现在争议比较大的非婚生子女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思想观念的转变,非婚生子女大量出现,其监护问题已逐渐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概述

非婚生子女在世界上是客观存在的特殊社会群体,深受国内外学者的重视与研究。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认定非婚生子女的标准出现了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即出生说、受胎说与混合说。当然,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把它理解为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

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最常见的便是婚外性行为,它主要包括同居与婚外情这两种情形。同居,通俗地来讲就是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男女以夫妻共同的名义长期或者短期生活在一起。而婚外情简单来讲,就是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另外便是强奸和婚生否定。强奸作为一种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和心理上的损害,最直观的结果就是导致受害者受孕生子。婚生否定主要包括无效婚姻与婚姻被撤销后非婚生子女的存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原来的代孕技术发展到现在的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足以见得我们在生育方面取得的巨大进步。但是任何事情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科学技术也不例外,比如,2018年发生的基因编辑事件,事件中出生的露露和娜娜便是典型的非婚生子女。而代孕也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代孕在我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它的存在不仅是对伦理道德的一个挑战,还是对人性的一个挑战。

(二)非婚生子女的监护现状及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世界各国重点关注的话题,非婚生子女作为未成年人组成部分之一,为了防止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非婚生子女法律,但是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均散布于多部法律之中。我国对于非婚生子女监护的保护是相对落后的,国内大多数法律学者认为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其一,一般的非婚生子女“知生母易,知生父难”,他们的监护权很难得到保障。其二,非婚生子女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是常态。大多数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父母中的一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但往往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未能陪伴孩子左右伴其成长,或者为其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生长环境。其三,对于同一件事,非婚生子女比婚生子女格外敏感,事情解决的过程及结果若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心灵也容易受到伤害。因此,非婚生子女很容易患上心理疾病。其四,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根深蒂固,人们在短时间内很难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一般都会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他们,到目前为止,非婚生子女仍然遭受歧视,如何完善该监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解决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有利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使其能够在健康舒适的环境成长,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

二、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之成因

(一)维权意识薄弱

一方面,非婚生子女因为这一尴尬的身份,小时候大多会被同龄人歧视和孤立,严重的还会被欺凌。而非婚生子女面对这些问题一般都会采取忍让的态度,因为他们这一尴尬的身份,没有人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同时他们的监护人疏忽对他们的照顾,再加上自卑,就算发生欺凌事件也不会告知监护人,而是选择默默地忍受。如果说对于同龄人之间的欺凌,非婚生子女还有反抗的机会,那么对于成年人的欺凌,他们的反抗就好比以卵击石。据报道,在被拐骗和被拐卖儿童的案件中,非婚生婴儿被拐卖、被拐骗案件占重大比例。(1)参见《拐卖儿童犯罪特征、原因及对策》,中国法制网,2006-06-29。2006年四川省彭州市发生了一个真实的案件,一名年仅12岁的非婚生女童,在其9岁时被自己的亲生父亲送进了敬老院后,被包括自己亲生父亲在内的4人奸污。(2)参见《非婚生12岁女童遭生父等人奸污8年》,华西都时报,2006-08-09。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由于常年不在父母身边,又不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管教,一般早早辍学,步入社会。非婚生子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再加上年纪小,社会经历少,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二)社会地位不平等

我国在2020年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子女所享有的权利是同等的,但是由于传统伦理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在现实生活中两者的地位有着巨大的落差,非婚生子女仍然受到来自社会与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虐待。非婚生子女因为出生的“不光彩”,从小就要受到来自身边同龄人的异样眼光和嘲讽,他们的母亲还经常被冠以“小三”“情妇”“二奶”等称号。有些偏执的母亲会把在社会上受到的恶意和负面情绪全部撒到孩子身上,导致无辜的孩子不得不承受身边人的恶意。大多数非婚生子女每天都要面临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双重压力,这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非婚生子女的心理疾病,导致非婚生子女无法树立正确的三观,甚至会产生反社会反人类的倾向,最终走上一条不归路,断送了自己美好的生活和光明的未来。

比如,2021年1月底微博热搜的关键词“郑爽”,众所周知,她是一位知名的女演员,但是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找人代孕生子,后又抛弃孩子而被封杀。不难看出,有经济条件的人都不愿意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没有经济条件的人抚养非婚生子女就更加艰难。同样身处娱乐圈的华晨宇与张碧晨也有一个孩子,也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他们愿意共同抚养孩子,给予其一个健康正常的成长环境。造成非婚生子女这一局面,不仅有社会原因,还有非婚生子女父母自身的原因。

(三)家庭监护缺失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至2019年数据调查报告显示,少年庭在此期间审结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案件,有占比一半比例的父亲会拒绝做亲子鉴定,不承认与非婚生子女具有亲子关系,同时也明确拒绝履行抚养义务。(3)参见《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调节难度大》,人民法院报,2019-06-11。而一般非婚生育的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负担较重,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大多数会选择外出打工,根本没有办法和时间照顾子女,一般都会留给自己的父母照顾,也就是所谓的隔辈监护。由于是隔辈监护,就很有可能遇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由于传统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具有抚养义务一方的祖父母在短时间内很难接受这样的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其次,在接受之后,他们也无法照顾好这些孩子。尤其是当孩子生病时,他们会选择去村子里面的诊所或者直接使用自己所知悉的“偏方”来医治,这样会使得小病变大病,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再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精力有限。一般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只能保障非婚生子女最基本的衣食住行,当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真正遭到侵犯后,他们不能及时发现,或者秉持“以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无法有效地解决,使得小事演变成大事,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最后,隔辈照顾始终是有代沟的。如今是一个高速运转的时代,新鲜的事物层出不穷,新潮的观念也不断影响着我们,它们带来的改变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之中。对于祖辈来讲,他们的传统观念是较为顽固的存在,不太容易接受新的思想与新的事物。而未成年人因其心性还未成熟,对任何事情都充满了好奇,再加上自己的适应能力较强,相比之下较为容易接受新的思想与事物。因此,对于同一件事,两辈人之间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分歧,容易引起未成年人的叛逆心理,做出冲动性犯罪,走向一条不归路。

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是2014年中国法院网公布的“乐燕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乐燕是单亲家庭,也是非婚生子女,从小就是在其祖父母的陪伴下长大,在自己有生活能力的时候,便远走他乡,但是由于自己的文化水平不高,常常用吸毒来麻痹自己,也曾因为吸毒受到过行政处罚。乐燕与其男友同居期间相继产下两女,为非婚生女。在2013年4月某天,乐燕为了自己能够畅快吸毒,把两个年幼的女儿封锁在屋子里面,留有些许食物。6月21日,乐燕所在社区民警去她家办事,当民警到达她家时,发现门窗紧锁,费力撬开门锁后,发现乐燕的两名女儿早已死于卧室之中。这一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乐燕自幼未在父母身边成长,没有人为她树立母亲的榜样,使得她不知道如何成为一名尽职尽责的母亲,又因为她未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树立正确的三观,最终乐燕走向了堕落吸毒的道路,女儿也因监护不周失去了生命。

(四)法律体系不完善

时至今日,我国在现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对非婚生子女的审判案件中所做出的批复和司法解释中,对如何保护其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着重提出了未成年人在家庭相关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新颁布的《民法典》“继承编”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保护,此处不对子女加以区分。我国原《婚姻法》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为了确保非婚生子女最基本的权利得以行使,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监护人要对子女承担支付教育费与生活费的义务。同时该条规定也纳入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中。我国颁布的第一个有关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司法解释为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批复》,它是首个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司法解释,也正式适用了非婚生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样,在2015年《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细化地提出了非婚生子女相关权益的规定。

总体来说,这些规定在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行法律主要是一些宣示性宣言,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而批复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较低,在司法判决时很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种缺陷的存在,致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旧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五)监护制度有瑕疵

截至2021年1月初,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非婚生子女”这一关键词,会出现将近18000件相关案例,而监护制度是最直接体现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虽然我国原《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项内容作为法典内容的第二十七条,详细地规定了婚生子女的监护人顺序,但对非婚生子女并未进行过多阐述。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要想确认监护人,首先要确认自己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但是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有过多相关内容的规定,留下了不少的立法空白,以至于在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时,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得不到应有的合法保障。不仅如此,《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也存在相似的问题,该条明确规定了十大主要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但是在实践中,该条法律规定的应用明显有些本末倒置。申请撤销的主体如果懈怠行使其职责,就会出现监护职责相互推诿的局面,若都积极履行其职责,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只有将该条规定更加明确细则化,才能更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更加完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采用的监护监督制度是事后的监护监督制度,它最大的弊端就是不具有实时性,即当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它只能在侵害事实发生后采取保障措施,而不能在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际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应该完善事前和事后的监护监督制度。

三、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的完善

(一)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

尽管我国现行《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与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对待非婚生子女很难做到真正的平等,仍然有不少人对他们充满了恶意与歧视。追根究底还是因为其是作为婚生子女的对立面而出现的,法律虽然着重对这类特殊人群进行保护与关注,但是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非婚生子女界限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在国际社会中,不少国家早已取消了非婚生子女的各种相关称谓,比如德国1969年通过了《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法》,对有关法律术语进行了改正,明确了子女之间的界限,即是否为“亲生子女”,完美表现出了当代社会的包容性。本着虚心借鉴与学习的心态,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在立法上明确“亲生子女”的规定,坚持以血缘关系作为区分亲子关系的界限,这充分实现了该规则的统一,即无论子女出生在何种关系中,均适用相同的推定规则。这样才能从问题的根源上彻底解决有关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确立“子女利益最大优先原则”

现代国际社会中,在解决子女利益保障方面,各国在立法上基本达成了一个普遍的共识,即子女利益最大优先原则。相比之下,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就显得相对滞后。虽然我国法律中有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宽泛,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障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由于我国并没有明确具体提出把子女利益最大优先原则作为一项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原则,因而在制定和实施法律中很容易将这一原则忽略。再加上传统思想的影响,无法适应由“父本位”到“子本位”的转变,因此在法律规定中很难有子女利益最大优先的考虑,比如,原《婚姻法》中就采用利益捆绑式的规定,即把父母的利益与子女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规定,很少将子女利益最大优先加以规定。

(三)构建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制度

非婚生子女准证制度的构建不仅使非婚生子女明确了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且也实现了实际意义上的平等。简单来讲,非婚生子女准证制度就是解决父母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确定的相关问题,主要依据以下两种方式得以确定:一是父母缔结合法有效结婚的婚姻,二是法律上的宣告。我国原《婚姻法》与现行的《民法典》中都未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制度,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4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使非婚生子女的户口落实问题得以解决,但是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仍然需要面对社会上的各种恶意与歧视,仍然无法享受到与婚生子女的同等权益。

着眼于世界各国,准证制度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它的出现使罗马人民在解决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上建立起比较完整和先进的准证体系。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制度包括以下两种方式得以实现:第一种就是非婚生子女因亲生父母的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得以准证;另外一种就是因法官的宣告得以使非婚生子女予以准证。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是较为容易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只要其父母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后便能获得。但是实践中,因为种种问题,无法使其父母建立该种合法有效的关系,此时就只能借助司法的力量,通过人民法院的宣告予以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而我国所构建的准证制度,不仅能为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而且还能使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从而更好地融入国际法律社会之中,为国际法律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具有亲子关系的另一种补充制度,它主要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通过合法的手段,承认其为自己子女的行为。纵观国际各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制度予以保障:以准证制度予以保障为前提,认领制度保障为补充。而一般把认领制度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认领,即积极认领、主动认领,它是指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之后,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自愿对其进行认领的方式;另一种是与之相对的强制认领,也可以称为消极认领、被动认领,它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非情愿认领自己时,自己为了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通过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动认领一般需要通过亲子公示的方式确定亲子关系,这种方式不仅需要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还要各级公证处逐级上报请示,既浪费时间,又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关于强制认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对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若干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解释到,在确认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时,原告负有举证的责任,如若被告反驳相关观点,则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若无法证明其不为其生父时,法庭可以视情况实施DNA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做鉴定,法庭在排除其生父为第三人的前提下,推定原告结论属实。但是随着《民法典》正式实施,该条法律解释已经失效,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解决该问题的法律法规。尽管如此,仍然要注意的是,非婚生子女跟随强制认领的生父或者生母共同生活后,非婚生子女住所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要定期回访,做好相关调查,确保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五)构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

无论是实现民族的繁荣富强,还是追求个体的幸福生活;无论是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还是追求社会的全面发展,可以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而监护制度的设立就是希望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的监护下,健康快乐地成长。非婚生子女属于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如何确定他们的监护人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只能确定他们父母一方身份时,那么被确认的一方就是他们的监护人。如果他们的父母均能确认时,此时就有两种情况需加以考虑:当他们的亲生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时,该二人为他们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的职责;当他们的亲生父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时,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协商,最终确定其监护人;协商不一致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法院应本着非婚生子女利益最大优先原则,同时考虑父母子女的真实意愿,确定最合适的人选。但是当其亲生父母均无法确认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和完善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辅、国家监护为覆盖的三位一体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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