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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准确界定与源头治理

2023-02-26李小龙

关键词:暴力刑法校园

李小龙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22)

一、“校园欺凌”实践认定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校园欺凌概念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欺凌”,是这样表述的: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这个表述明确了欺凌的手段既包括肢体的、言语的,还包括网络的;强调了实际损害既包含身体、财产上的,也包含精神上的。总体而言,它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定义,并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是一个对“欺凌”比较科学、准确的界定。然而,仅从这个定义出发,仍然不足以就校园欺凌与社会欺凌的区分给出明确的答案。关于这个问题,一般有这样几种观点:第一,“校内说”,即只有欺凌行为发生在校园内才算校园欺凌;第二,“校内及周边说”,即欺凌行为发生在校园内以及校园合理辐射的范围内即是校园欺凌;第三,“校园被害说”,即只要欺凌行为破坏了学校的学习环境和秩序,无论发生在哪里均为校园欺凌。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即欺凌行为发生在校园内以及校园合理辐射的范围内,就可以认定为校园欺凌。

(二)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辨析

从语义上说,“欺凌”是指欺压、凌辱,暴力则泛指通过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和精神的行为。看似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有着确定的界限,但二者并不是一个“非你即我”的逻辑关系,[1]而是一个互相交叉且不彼此包含的复杂关系。首先,欺凌与暴力在某种情况下会产生竞合,如长时间的轻暴力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损伤,到底是校园欺凌还是校园暴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次,虽然通说认为欺凌弱于暴力,但并不意味着欺凌的伤害程度绝对低于暴力的伤害程度,心理上的创伤往往比肉体上的更难治愈。最后,无论是校园欺凌还是校园暴力,都承认手段的多样性,既包括肢体上的,也包括言语上的,还包括社交方面(包含网络社交)的。笔者认为,校园欺凌区别于校园暴力的特点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校园欺凌的双方在地位或力量上具有明显不对等的特点;二是校园欺凌往往呈现出长期性、反复性的特点。地位与力量的不对等可以是客观现实(经济条件、人缘好坏等)造成的,也可以是因为先前的具体行为而造成的,比如,因先前的暴力行为导致日后力量、地位上的不对等。

除了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还需将恶意的玩笑与上述两个概念简要予以区分。校园欺凌本质上是一种凌虐,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侵略性故意,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往往超出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与忍耐度。而恶意玩笑的行为者主观大多以让对方“出丑”“下不了台”为目的,不具有以凌虐来满足精神需求或刺激的目的,客观行为方式也没有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和忍耐度,基本上不会出现反复与持续性的特点。

(三)校园欺凌的准确认定

实践中,认定校园欺凌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以成人为中心的评判理念。评判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校园欺凌时,往往站在成人的角度,以成人的世界观为标准。例如,对未成年人而言,“爱”与“恨”更加地分明,大脑前额叶发育成熟的迟缓决定了他们的情绪常战胜理智,会因本能的讨厌而刻意地排斥他人。倘若以成人的视角,不分青红皂白地将这种行为评判为校园欺凌,未免有些偏颇。只有坚持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评判理念,把视野放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与思想心境下,才能看到事情的真相。二是缺乏科学客观的评判要素。关于校园欺凌的评判,往往注重恶劣情节或严重结果的有无,这种“情节、结果论”容易让我们忽视校园欺凌的起因、被害人自身状况、未成年人群体评价等要素的深度评析。比如,一个表面上看似刻意孤立的校园欺凌,有没有可能是因为被害者人格缺陷而造成的交往障碍,心理异常的缘由是否来源于偏执、敏感的心理疾患,这里的刻意孤立在未成年人群体当中是否成立。只有评判的要素更加丰富与科学,才能了解到事物的全貌,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校园欺凌时,除了要注意行为的反复性、行为人主观的蓄意性、地位的不对等性、行为结果的有害性之外,[2]还需要结合事件起因、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当事人的心理发展状况,综合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存在下列几种情形时,除了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一般应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来认定是否属于校园欺凌:一是本能地表达某种正常的情感(喜爱、厌恶等)而出现的错误行为;二是因模仿影视作品的情节而产生的行为偏差;三是由于其身心特点(冲动、从众、敏感、自控力差等)而引发的行为过限。

二、刑法不是治理校园欺凌的良方

“中关村二小欺凌”“湖南32次掌掴门”等校园欺凌的频发,一时间让惩防校园欺凌成了社会的焦点。伴随着恶劣校园欺凌事件的不断出现,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防治校园欺凌,进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声音渐渐集中起来,[3]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让这种声音愈加明显。从短期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震慑校园欺凌甚至未成年人各类违法行为上会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是从长远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一剂良方。

(一)容易为罪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标签”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无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意味着行为主体不能基于对自身行为的完全认识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很多人都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未成年人知道的越来越多,发育的愈来愈快,当下未成年人的心智远远比我国刑法修订时更加地成熟。然而需要明晰的是:第一,知道的多不代表懂得透,特别是在价值观多元、道德滑坡加剧的当前社会,未成年人更容易在“对”与“错”的十字路口失去方向;第二,发育得快不代表心智成熟,未成年人第一次的罪错行为往往是源于自己的“冲动”与“从众”以及对“网络世界”“成人世界”盲目地模仿。倘若草率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会让未成年人更容易地进入刑事诉讼流程,进而给他们贴上犯罪的“标签”。社会学的“标签理论”告诉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偶尔发生越轨行为,绝大多数的这种行为都是暂时性的、试探性的,可是一旦给这种偶尔发生越轨行为的人贴上一个犯罪的“标签”,那么他就将再次乃至持续地将越轨行为进行下去,周围人对他“异样”的眼光也会对这种行为模式的变化产生促进作用。

除此之外,我国尚未针对未成年人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只有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但是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效果却始终不尽如人意。一是犯罪记录封存缺乏统一的细化规定,对于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信息的范围划定不清,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不当泄露。二是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信息的条件较为宽泛,查询的程序较为简便,制约了犯罪记录的封存功效。三是缺乏相应的刚性制度保障,没能很好地发挥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去标签化”与“再社会化”的功能。因而不宜让未成年人只因为一次不成熟的冲动就背负上一生难以去除的“污点”。对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未来充满了无限的可能,不能因为他们成长过程里偶尔的触线行为就轻易地让他们今后的生活“画地为牢”,这样做既是对未成年人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背弃。

(二)无法实现对校园欺凌现象的标本兼治

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表明只有符合犯罪构成且危害结果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才可以被刑法责难。[4]在此,需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符合犯罪构成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校园欺凌行为在所有校园欺凌行为中所占比例有多少?二是由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有多少?经对近年来报道中出现的校园欺凌事例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在整体数量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从我国刑法本身的角度来说,对上述行为的刑罚也只能及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侮辱诽谤等罪名,对类似于刻意孤立之类的集体“冷欺凌”束手无策。所以说,刑法无法责难于大多数的校园欺凌行为。

此外,“试错”是未成年人成长、探索过程中很重要的环节,成年人还需要从思想上廓清校园欺凌的外延边界,不宜宽泛地把未成年人之间的稍显过分的玩闹与玩笑随意上升为校园欺凌。是不是属于欺凌行为不应由成年人定义,应该以是否超出未成年人普遍的承受水平或长期遭受肉体、精神、心理上的欺凌而形成创伤为依据。校园欺凌一方面与行为实施者的习惯养成、家庭教育有关,另一方面与被欺凌者的性格特点、成长环境也密不可分。同样程度的玩笑,对拥有不同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的未成年人来说,在心理、精神上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这就有可能造成刑法对同样的行为会产生不一样的“出入罪”结果。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治不应是防治校园欺凌的重点,所谓宜疏不宜堵,从校园欺凌现象产生的成因着手进行事前防范才是核心。如前所述,校园欺凌现象的成因较为复杂,大多与加害者性格养成、家庭抚育方式、成长环境氛围等因素有关,而刑法在解决上述原因方面缺乏针对性且方式、手段较为单一、局限。实事求是地讲,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减少“校园欺凌”行为的功效远不如通过构建社会化治理模式开展事前预防来得更为明显。

(三)“依法治理”不等于“依刑法治理”

作为最严厉的一种手段,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种方法,也正因为刑事处罚所固有的弊端,所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在我国,一个人受过刑事处罚意味着自身发展将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一点对未成年人而言更是如此。实践中是否除了刑法就没有其他的权利救济途径?答案是否定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告诉他们哪些错事不可以再做才是最重要的,在这一点上刑法不是唯一的选择。同时,要用长远的眼光去看待问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个体的更是整体的,是当前的更是将来的,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现在的经历决定着国家未来的命运。当下的“校园欺凌者”谁能说以后就不会变成“国家贡献者”,青春具有无限可能,不宜轻易给他划上一个“休止符”。

很多人只看到了域外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比如美国的7岁、英国的10岁,却忽视了域外较为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包含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体系,专门的未成年人教育处分和刑罚措施,它强调惩罚、教育、保护并重,既要依靠惩罚打击犯罪,更要通过教育、保护让未成年人重新走入社会。由此衍生出的则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转介机制,即利用社会化的资源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与回归社会提供有效的专业性的社会支持,比如:陪伴服务、心理疏导、社会适应能力提升等等。在缺乏相应的保护、教育机制的前提下,轻率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明智之举。

三、有效防治校园欺凌的合理路径

(一)积极弥补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缺陷[5]

校园欺凌的成因主要为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这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实践中,校园欺凌实施者的心理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扭曲的自我实现心理,如:显示自己优势的地位或强壮的身体、追求所谓的“霸气”等;第二,自身的危险人格与危险心结,如:人格上的反社会性、源于特定外界刺激的侵犯倾向等;第三,特殊的内在心理需求,如:对暴力的崇拜、情绪的宣泄、特定需求未被满足的补偿性需求等。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指出,造成未成年人行为偏差的心理因素与家庭的整体氛围、教养方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是家庭结构的缺损,未成年人从家庭中获得的爱抚与教育不完整、父母关爱的缺失。其次是教养方式的不科学,一是溺爱型教育,使得未成年人自私、霸道,二是高压型教育,极易造成未成年人自卑与逆反的心理,三是放任型教育,让未成年人个性孤僻、冷漠、缺乏信心。因此,要想从本源上防治校园欺凌,必须积极修补未成年人不和谐的家庭环境。首先,在未成年人家庭所在的社区广泛推广“亲职教育”,提升父母教养子女的技巧与能力,督促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其次,重点关注单亲、隔代、重组、关系不融洽的家庭,组织专业力量(如社工组织、公益团体等)针对上述家庭,开展包含家庭沟通、亲子关系、情绪疏导等内容的亲职教育课程。最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建立育龄夫妇的扶助、教育机制。通过增加父母的知识、技能和信心,引导他们形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生活行为方式,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援助,让他们暂时缓解生活困难。在母亲怀孕期间乃至生产之后的一至两年内,对婴幼儿的家庭环境与氛围持续不间断地给予关注,通过社区管理建立家庭氛围危机预警监控机制,为婴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机制

当前,很多中小学(包含职专学校)都设立了心理咨询室、配备了具有心理学知识或经过专门培训的教师。这就为建立未成年人心理评估机制、及时对存有心理偏差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干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于上学的未成年人而言,在学校里生活、学习的时长占较大比重,因此,学校在及时发现、感知未成年人心理变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应突出学校的中心地位,并以学校为主导,设立学生定期心理评估制度,综合运用心理量表筛查与个体心理访谈等具体手段,做到未成年人心理偏差的早发现、偏差严重程度的早评估、心理干预救助的早进行。特别是对第一次出现不良行为(随意欺负、谩骂、侮辱等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启动心理测试、心理访谈、家庭调查、诫勉谈话等措施,根据具体情形进行针对性的品德教育或常规性的心理辅导。在进行常规性的心理辅导时,要灵活运用团体辅导与个别交谈的方式,教会存在轻微心理偏差的未成年人自我调节的知识与技巧,并及时疏导他们在遇到生活事件时所产生的负面心理,进而阻断第一次的不良行为向校园欺凌甚至犯罪行为的演进。对于出现严重校园欺凌行为或是反复出现校园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常规心理辅导的基础上,借助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精神科医生开展专门的心理治疗。面对学校专业力量不足的困境,一方面可以让中小学与高校的心理学系、医院的心理诊疗门诊建立合作对接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力量。对于遭受校园欺凌的被害人,在心理干预、救助的基础上,还要根据心理创伤的具体程度,采用其他方式予以救助,如:更换环境、休学治疗等,尽力把校园欺凌的伤害减到最小。

(三)健全完善校园欺凌防治的社会支持体系

力争家庭、学校、社会之间的无缝对接,着力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促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实行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状况的动态监控,大力治理未成年人群体的“亚文化”,矫治未成年人群体的不良行为,阻断未成年人群体之间不良行为的“交叉感染”,从源头上阻止未成年人群体不良行为的扩张与趋同,进而减少校园欺凌行为的产生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跟随、模仿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群体。公安、司法机关应定期发布辖区内有关校园欺凌刑事犯罪的发案率、高发案件类型等案件信息,对于拥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前介入,平衡好惩罚与教育之间的关系,利用好警告、训诫、社区服务等手段,让上述未成年人感受到当头棒喝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开展法治宣讲,培养、提升他们的权利意识、底线意识与规则意识,做好校园欺凌的一般预防。社区管理机关应从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对辖区未成年人成长氛围(如社区人口流动性、人口素质、家庭经济条件概况、社区矫正情况等)进行调查,对高危群体实施网格化的盯防,配合学校、司法机关做好相应的辅助工作。民政部门、社会团体与公益组织针对经济困难或家庭氛围不和谐的未成年人家庭开展针对性地帮扶与跟踪指导,帮助和谐家庭氛围以及成员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作为成年的社会公众,应当重视自身道德修养的提升,努力在德行上为未成年人树立榜样,同时提高自身的兴趣品味,抵制血腥暴力文化,绿色使用互联网,自觉做到不在未成年人面前浏览、观看、使用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网页、视频和游戏软件,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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